民法典物权篇逐条精讲第23讲 第209条但书条款的立法用意(转载)

字数:2697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09-16 06:02:30 更新时间:2021-09-16 07:28:40

楼主:子柒二了  时间:2021-09-15 22:02:30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物权法核心起草人



我在这儿讲到这,尤其对一些律师朋友啊,尤其是要注意到这个问题,为什么,一开始我要把这个体系的道理要讲清楚呢。因为现实遇到这样一些律师,遇到这样一些案子,一些法官也这样,他们认为这是法律都规定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都是要登记啊,不登记不生效啊,那你都没有登记,我就不确认你的物权喽,其实他没有讲到这个,从体系性解释这个角度来讲,这个条文仅仅指的是,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这关于物权变动有很多条文呢,不同的条文是解决不同的问题。你不能认为这个条文是一个总括性的,根本原则性的条款,他是个具体性的规定,所以你要把这个条款,在用在非依据法律行为的话,那就错了。甚至我看到有一个地方的行政管理规则是什么呢,就是人家当事人自己盖房子,他也这样规定,他说,你盖的房子,自己建造的房子,没有登记就不能确权。你看这个就,这就没谱啦,可以说错到根本上了,如果他有一个地权,他同意在这里的,依照规定他是可以盖房子的话,你别说他盖个房子了,他修一堵墙他都有所有权。房子盖好了他自然就有所有权了,那你登记只是确权的方式哦。登记不是说是确权的目的,房子盖好通过登记把权利确认上就行了。你怎么能说没有登记就不承认这个权利呢。他就不懂这个209条,这个条文的应用价值。那反过来我们讲209条的这个意义,209条这个意义非常非常重大,就是指的是在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就是当事人的这个意思自治,发生物权变动这个意思自治,必须在客观上要有个表达,他的这种表达既能够表示自己权利的取得,另为一个,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一再强调的能够达到保护第三人的一个效果,你比如设立抵押权,设立抵押权,一方面就是要让你自己能够确认你自己抵押权是设立的,另外另一个方面呢,就是你能不对第三人的权利,对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构成冲撞或者妨碍,所以登记的关键作用是在这里。你要今天有个法律行为,你不登记那就达不到这个效果了,就不能够满足排斥第三人了,不能够排斥第三人,不能够保护第三人,那你自己的权利取得,那法律基础就有漏洞了,也是会受到质疑的了。有这个问题,所以这就是第二百零九条所规定的前半句话所确认的道理。我们为什么要强调说,要登记。这个登记大家一想就知道了,这时候这个登记跟行政管理一点关系都没有,就是物权公示。后面这个但书的条文,大家就要注意了,这个条文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揭示了我刚才说的那个情形,依据法律行为来创设这个物权,转移这个物权,一般情况下,登记是最好的公示方式,但是有没有其他的公示方式呢,那也可能会有,有些情况没有必要登记,像我刚才讲了,像农村里头这个开会情形,还有地役权的情形。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形,我在这里必须要说到了,是我在司法实践中间,大家都忽视了,原来的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老百姓购买了商品房,但是还没有来得及登记的时候,这个权利确认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间,大家都有可能会买房,商品房,你买这个商品房的时候就会发生这样一个情形就是,你可能已经住进去好多年了,可能登记还没有办好,你没有办理产权的过户登记手续,那像这个情形,你符合不符合二百零九条规定的这个,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你这个小业主取得的所有权,能不能获得法律的承认呢,这个问题就很大了,那全国老百姓买房子都是这样子的,这涉及到的不是一个人两个人,涉及到几亿的城市居民。你说这些老百姓买了房子,都住进去好几年了,你说他们还不是所有权人,那这就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都是有严重问题的了。而且还有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就是我们大家知道这个开发商,他开发这个房屋都是先在政府办一个大产权,然后他在这里盖房子,房子盖好以后卖房子,给大家盖好了以后交付,都把房子交给老百姓,交得差不多了,他才去办理小产权确认过户的。都是先交付先让你住着,然后才办理小产权过户的手续。那要按照这样一个法律上按照二百零九条来确认的话,好几亿人城市居民的所有权就得不到保障,你还在认为这个所有权还在开发商的手里。那当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物权法有没有想到这个问题呢,其实想到了。这都是我自己亲自参加的这个过程,做的这个事情。就物权法原来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现在的第三百五十二条它规定的这个情形。这个条文,第三百五十二条这个条文,这个但书,就指的二百零九条这个但书。一般情况下,我们确认权利是要登记,但是这个第三百五十二条它说,但是另有法律规定的除外。就是不根据你登记薄来确认老百姓的所有权,那根据什么呀,根据你购买房屋的这个情形,根据你交付占有的情形,根据你房屋验收等等这样的情形。房子是不是你自动交给我的,是我抢占过来的,还是你自动交给我的,你那个交房通知书上头是不是写着交房通知,我要把房子交给你,把房子所有权要转移给你,是不是这个意思,还办理了验收。验收是什么,就是所有权的过户手续。对不对。所以很多律师,很多教授,很多法官都不知道这个物权法142条的规定,也就是现在的这个352条的规定,我觉得是非常非常遗憾的了,他们这个简单的做法就依据这个209条,结果就导致这个很多很多现实中间的案件,老百姓住进去了好几年了,房子所有权你法院还判裁,裁判说,房子所有权是开发商的,还不承认人家这个老百姓的所有权,这就不懂这个物权法这个公示的原则吗。

他就认为说这个登记就好像是个政府给你确权一样,哎,这个所以我每次提到这些问题的时候,我就未免就有点激动。因为当时在立法的时候就是一些学者,他只是认为这个登记就是确权,只有登记才能确权,这叫债权形式主义嘛,他们就是这样子,后来我就在这里据理力争啊,强调这个物权公示原则的,这个物权意思和客观公示的结果的含义啊,当时跟这些学者在这里争论啊,争来争去,最后把这个条文写下来,写下来以后呢,因为我们社科院,自己学生也少,也传达的也少,看我书的人也不多,结果他们这些人还就这些法官,律师啊,还都盲目地用这个案子,你心里头有没有一个客观公正啊?你自己想想啊,这几亿老百姓的权利的利益,教你这么一个简单的应用法律就把所有权就剥夺了,是不是,这个效果多糟糕啊,是不是,所以我在这里要呼吁你们一定得看看我,我写的这个《中国物权法总论》关于142条,这个讨论制度了,看看这个物权公示原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啊,但是你们作为你自己的客观作为自己的良心来讲,你自己必须就得要从旧的法学理论里都叫出来,真正的理解物权公示原则,理解这个人民权利保护的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这是我在这里说的这个209条。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