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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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9-26 21:43:17 更新时间:2021-09-27 01:19:06

楼主:ty_144387678  时间:2021-09-26 13:43:17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我们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们党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还不是最终胜利,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我们要清醒认识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只有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才能推动实现腐败问题的标本兼治。众所周知,受贿与行贿一体两面,受贿者固然有错,行贿者也责无旁贷,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行贿和受贿是贿赂腐败形成过程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和关键节点。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加强对腐败问题的系统治理。“杂草不除,禾苗不壮”,大量的案例表明腐败分子的堕落有一个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行贿者是重要推手,行贿者为了谋求特殊利益、不当利益、非法利益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围猎”,是一些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的重要原因。更有甚者,为了维系和扩大特殊利益、不当利益、非法利益对有关领导干部不断“投喂”,使其由“小贪”变成“大贪”、“苍蝇”长成“老虎”。治理腐败必须坚持系统思维,一方面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通过纯洁党风政风来推动社会风气优化;另一方面要加强社会风气建设、将反腐败斗争推向社会,通过纯洁社会风气来支持党风政风建设,努力构建一个党委领导、全民参与完善的预防腐败、反腐败政治社会系统。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加强对腐败问题的依法治理。大量的案例表明,一些行贿者之所以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除了利益驱动外,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法治意识淡漠,总认为反腐败斗争的对象主要是受贿者,行贿者只要不是公职人员,就没有什么风险,即便查实了也无需付出代价,在一次行贿中尝到甜头后,就变本加厉、肆意妄为,以行贿作为敛财的捷径。因此,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一方面要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要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共同维护法治秩序,共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社会环境。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加强对腐败问题的综合治理。腐败问题影响十分广泛,但凡权力到达的地方都存在腐败的可能。因此,权力到达哪里,监督执纪就应该到哪里。腐败领域也具有多元性,有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也有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还有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行贿主体和腐败领域的多元性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必须加强综合治理,党政机关不能关起门来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提高腐败问题综合治理能力,在压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同时,在全党全国范围加强反腐败法制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结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推进反腐败理念、内容、形式、方法等创新,严守法度、把握力度、确保效度,形成党内与党外、体制内与体制外、国内与国外的反腐败合力,形成腐败问题综合治理格局。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加强对腐败问题的源头治理。腐败的根源有内部根源和外部根源。腐败主体自身的理想信念动摇、人民情怀缺失、享乐主义追求、法治观念淡漠等都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内部根源,所以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把牢广大党员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通过思想建党、制度治党,筑牢不敢腐的政治底线、不能腐的制度藩篱、不想腐的精神长堤。另外,制造腐败、迎合腐败、屈服腐败的行贿主体是导致腐败的重要外部根源,所以,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广大的民众应该做到“言非法度不出于口“,有意图谋的商人应该做到“行非公道不萌于心”,公务干部应该做到“去时还似来时贫”。努力构建不敢行贿、不能行贿、不想行贿的社会环境,铲除滋生腐败的外部根源。
因此,受贿行贿一起查,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认错悔过态度、退赔退缴等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比如,行贿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纪检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退赃,减少损失,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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