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他人还款 与他人非法诉讼 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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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03 05:10:48 更新时间:2021-10-03 10:33:25

楼主:唐红艳2018  时间:2021-10-02 21:10:48
举报人:唐红伟,女,1968年1月2日生,电话,1369 108 9914
被举报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曙光支行 ,住所地,廊
坊市广阳区曙光道26号,法人代表,宋晓旭
诉求:
1、勒令被举报人,必须向举报人说明,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在催收贷款过程中,发现催收对象不是借款人时
(1)为何仍然继续向其催收,甚至还去此人的家里催收
(2)为何没有向安次区人民法院,立即提出,此人参与诉讼的身份是非法的
2、勒令被举报人,必须向举报人说明,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在代理执行案件时,发现与他签订调解书的被告,变身为被告的代理人,出现在安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时,为何没有立即提出,此人的非法身份,反而继续与其违法签订执行和解
3、勒令被举报人,对举报人造成的故意侵权行为,给予处罚和道歉
事实与理由:
1、2012年6月18日,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龙河法庭,审理被举报
人与举报人之间的贷款纠纷,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作为被举报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法院向其核实被告身份时,他没有提出异议,确认被告身份无误,并与其签订(2012)廊安民初字第443号调解书
2、2013年7月30日,与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签订(2012)廊安民初字第443号调解书的被告,变身为被告代理人,出现在安次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而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也再次作为被举报人的代理人,参与执行案件,看到同一个人,两种身份参与诉讼,他却没有提出异议,甚至继续与此人非法签订执行和解
3、2017年8月7日,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对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问询笔录证实,在执行阶段,即,2013年7月30日之前,他就知道,与他签订(2012)廊安民初字第443号调解书的被告,是非法身份,且在执行阶段,确切知道其姓名,始终没有向安次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甚至继续协助其共同非法签订执行和解!
4、对于核实被告身份,以及核实被执行人代理人身份,安次区人民法院已经进行纠正和处理,并向举报人做出回复,而被举报人,对于和他人非法诉讼,却始终未做出任何回应,始终逃避
5、作为国家银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亲眼看到他人非法诉讼的行为,不举报不揭发,不去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反而与非法诉讼行为的人,继续共同非法诉讼,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举报人提出的质疑,置之不理,这是国家银行的耻辱!
附证据(来源安次区人民法院):
1、被举报人原信贷部经理王建远的询问笔录
2、起诉状
3、授权委托书
4、(2012)廊安民初字第443号调解笔录
5、(2012)廊安民初字第443号调解书
6、执行申请书
7、(2013)安执字第94号执行和解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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