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昭通市昭阳区村霸黑势力《聚众滋事、破坏企业生产毁坏私人财侵占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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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05 20:49:08 更新时间:2021-10-06 17:59:00

楼主:昭通农民  时间:2021-10-05 12:49:08
举报昭通市昭阳区村霸黑势力《聚众滋事、破坏企业生产毁坏私人财侵占经营场地霸市》受案申请书
尊敬的中央十二巡视督查组
请求贵处督办昭通市昭阳区公安分局给予我受案申请
请求事项
一、刑事案件昭阳区龙泉派出所请求受案申请人:李德力、男、出生于1970年3月15日,昭阳区旧圃镇沙坝居委会下罗沙块389号,现长住于昭阳区龙泉官坝十三组《昭通昭阳区企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经营租赁物资销售,身份证号:532101197003154419 联系电话:13608704388
二,请求贵处对昭阳区公安局在2021年-08-06办理的调查告知书调查再次给予督查落实、因昭阳区龙泉派出所不予出据受案回执,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没有对张光德与程宗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官坝支部书记周兆斌村霸及下属故意破坏企业生产、毁坏私人财产、煽动村民寻事滋事、组织黑势力聚众闹事、没有给予刑事与治安问责处理。
三、请求贵处督查张光德与程宗路侵占我企业经营场地500元/平方米卖给村民建设违法建筑给予拆除恢复、并按侵占财产罪给予刑事惩罚问责。因我租赁该地从2007年经营至今13年有余,在2012年签订20年租用合同期限未到,拥有该地使用权还有11年,我是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我不堆物资,要种农作物维持生活。对张光德与程宗路破坏我企业损失统计进行实际核实给予合理的损失赔偿为谢!
事实理由
本人实名举报投诉人在2020年1月13日9点30分本人合法的经营的《昭昭区利源物资租赁经营部》遭到周兆斌村霸组织的以程宗路带头为首煽动的村民闲杂人员50余人到本人经营部对本人进行恶意恐嚇、威胁本人搬走行为,(详看照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其后2020年4月30号下午3点半左右,由(张光德为首)程宗路带头的20余人又一次对本经营部和本人再一次恐嚇威胁,同时也对本经营部经营的围墙打砸毁坏,导致315米X3.5高围墙设施物资拆除毁坏,造成经营设施损失高达几十万,直接停业、搬运、清理,折旧物资损失400多万,以这种方式威胁恐嚇本经营部搬走霸市侵占,为了得到我企业经营场地,不择手段从农户手中以102元每平方米强行流转该场地,在以500元每平方米转手卖给村民建设房屋毁坏迫使我停业破产搬迁的行为、又一次蔑视国家法律触犯刑法、案发后受害人多次向龙泉派出所报警他们不出警不立案,一直到2021年4月29日受害人到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报警中心报警,《这要叼出当时的报警监控就可以证明 》,还有龙泉派出所派长录音也可以证明,(详看当时报案申请书与民警杨安全给予我的询问笔录),龙泉派出所当时不肯出据任何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受案告知书,直到2021年5月31日上级机关监督下才出据接受证据清单,至今未出据受案和立案告知书,以上行为受害人认为昭阳分局龙泉派出所办案过程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第一百七十条、一百七十一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弟二章第七条(三),第十二条(一)等法律法规,以上行为事实可以证明龙泉派出所、办案人员等人存在严重的当地黑恶势力保护行为与让法律失信于人民严重事实,受害人请求贵单位再次督办此事对受害人的请求给于支持与督办致谢!
意想不到的是2021年7月6日15时,龙泉派出所所长潘忠涛与办案民警杨安全通知我到龙泉派出所所长办公室,用执法仪全程录像告知我,你报的案和反映的问题,根本不是案件,张光德与程宗路到经营场地和拆除你的围墙是合法的,想用这种方法激怒我就犯,辱骂争吵、推搑达到治安和袭警让我锒铛入狱,但我看破他们的目的,我冷静的问;他们是代表那级政府还是那个职能部门,能够无视法律拆除破坏私人财产,他们说这不关我的事,我请求他们出据报案不予受案的回执告知书,二办案民警态度嚣张,并扬言你的案件就不予受案和立案!并且说我是小人,我不够义气,我提供的相片能够说明什么,几十个人到你经营场所能犯什么罪,何况他们是该地村民,拆除你围墙也是应该的,我说他们聚众滋事、扰乱治安、破坏经营生产毁坏私人财产触犯刑法,你们说犯什么罪,二人蔑视我说:你说犯罪就犯罪,要我们干撒,反正现场回复你,你想咋就咋的,我无法与他们交谈,我自己离开,同样感到现实的失望和无奈!难道这就是领导我们人民发展的领导,不敢相信眼前现实,现在我无法维权和追究犯罪分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曾无数次信访,没有得到解决,现看到中央巡查组到云南督查,为此想通过信访贵处督查办理此事为谢!
经过信访上级云南省省委书记督查终于得到昭阳区龙泉派出所网上告知,得到昭阳区龙泉派出所调查回复
办理时间:2021-08-06 办理机构: 昭阳区公安局 办理方式: 告知
告知内容:1、李德力反映2021年1月13日,官坝社区50余村民到其租地处威胁其企业搬走。经初步调查系搬迁村民自行到该地要求李德力自行搬迁,现场无吵闹、威胁、抓打等情况发生,李德力反映的相关领导及相关村民涉黑涉恶情况无任何证据; 2、李德力反映2020年4月30日张光德、程宗路非法破坏其围墙和电力设施,经初步调查系经官坝社区主任周兆斌同意由官坝社区支委委员张光德调用挖机拆除李德力的部分围墙以便正常开展搬迁安置工作,并且当时张光德正在负责该项工作,拆除时也未出现阻拦、冲突等情况,因此李德力反映的张光德、程宗路非法破坏其围墙和电力设施无相关证据。
以上告知,我认为办案民警是在有意包庇犯罪嫌疑人官坝社区书记周兆斌与村委委员张光德及社会黑势力程宗路逃避国家刑法刑事责任,他们身为国家共产党党员,懂法触法、有意挑衅国家权力、致国家法律失信于人民群众,私自建立地方政权,违背党纪党纲原则,把民众脱贫致富发展财产视同阻碍为对自己发财的畔脚石,践踏无视并恶意毁坏侵占、随意买卖,职能部门人员却相互保护,对维护社会安定、遵法守纪的我,被公安机关调查的同志蔑视欺凌,是要以多种形式让我触犯刑法方式,阻止反击周兆斌组织煽动的50余人互殴,聚众滋事扰乱治安的群体事件,对张光德带领20余人毁坏私人财产和破坏企业经营设施事实的基础上,反抗阻止变成刑事案件才归他们管,在以各种理由借口,让我背负刑责入狱的心态,特别是犯罪犯罪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难道办案民警也不懂?为此请中央巡视组给予昭通市昭阳区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给予调查监督核实、让我可以对村霸周兆斌组织煽动破坏经营生产设施、扰乱治安、毁坏私人财产、寻衅滋事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给予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案件办理受案、处理为谢!B63BC644J4DB4P7W3F62  A2021092695b82789
此 致
刑事报案请求受案申请人:李德力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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