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三级政府不作为百姓维权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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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06 22:18:33 更新时间:2021-10-06 19:04:54

楼主:心正清云55  时间:2021-10-06 14:18:33
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两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反法规办案、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无理拒绝核实、认定受害人举证涉案人员犯重大诈骗罪的事实证据。(受害人举证涉案人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包庇罪犯,上下勾结、官官相护、违法认定事实、违法使用法律、荒谬的称“无犯罪事实发生”故作出不予立案与支持不予立案的枉法决定(野蛮、粗暴、罔顾事实、办假案、并且不能向受害人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施救追赃、导致受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负债累累、家庭无法正常生活、母亲因承受不了如此重大打击而含愤离世。愚弄、忽悠、打压、坑害受害人。对受害人提交的,涉案人员构成重大诈骗罪成立的论证报告置之不理,并且无理拒绝受害人提出公开听证的请求。他们公开违法、抗法、权力超越法律,导致受害人有理无处讲,有冤无处申、失去了依法保护生命财产的权利。为此请求国家机关监督有效解决此事,守护正义、为国分忧、为民做主、还受害人依法保护生命财产的权利。
详见:涉案人员构成重大诈骗罪成立的论证报告(附后)
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的犯罪事实、证据、依照法规应当认定构成重大诈骗罪成立的论证报告
一、犯罪事实:
(一)、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一家诈骗受害人2957749.89元(其中以“借款”名义诈骗150万元,以“垫付税款”名义诈骗140多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以“借款”名义诈骗150万元:
2012年10月28日,刘育羡、陈福英隐瞒骗取中国银行贷款涉案金额14994028元,他们已严重资不抵债,完全没有偿还能力,【详见证据: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第7项事实认定,第30项财务潘丽莉证言,第31项被告人刘育羡供述】,非法融资涉案金额1300多万元,【详见证据: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等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受害人做出虚假的承若约定,骗取巨额借款150万元【详见证据:借条承若约定写明,如要用款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就能还款,虚构他们短期有巨额还款能力,事实上他们已完全没有还款能力】,过了5个月后,受害人需要用款、要求他们还款,他们没有能力还款欺骗受害人,致使受害人错误处置财产,刘育羡、陈福英非法诈骗受害人150万元,没有偿还。
2、以“垫付税款”名义再次诈骗140多万元:
2013年10月,受害人被骗150万元后一直向刘育羡、陈福英催讨还款无果,刘育羡、陈福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称:只要受害人帮其“垫付”永定县煤炭发展总公司拖欠税款752868.73元、福建兴业能源有限公司拖欠税款704881.16元,以便开具发票(详见证据:有以上两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和经办人张永红证明),则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即支付煤炭货款1300多万元(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体现该货款金额),届时立马偿还受害人借款和垫付税款共计2957749.89元。当受害人信以为真,四处举债帮他们垫付税款开具发票后,永安弘源贸易有限公司,收回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全部货款,按规定该货款本应转回原开具增值税发票单位,可是中途被陈福英私下转走,而后全家逃匿。(证据、有被警方网上追逃记录)。虚构受害人帮他们垫付税款,他们收回货款时就能还清受害人借款和垫付税款的事实,实际上是对受害人再次残忍实施诈骗,受害人万万想不到,他们为了诈骗钱财,会如此丧心病狂,不给受害人留生路。
(二)、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以做煤炭生意为幌子,疯狂大量骗取钱财,作案多起,案件之间证据能互证与核实。
其中骗取中国银行1000多万元,兴业银行500万元,陈斌峰400万元,施俊攀煤炭货款约500万元(受害人有报案),非法融资1000多万元等等【详见证据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363号刑事判决书,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
(三)、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抽逃、转移资金。
1、2013年11月14日,永安弘源贸易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银行三明分行国际结算部发放的共计11570464.5元贷款后,陈福英将该款转到永定县煤炭发展总公司,后转至受害人账户,受害人要求扣除借款、代垫税款后余款汇给陈福英,他们不同意,但受害人还是扣留了50几万作为应急。他们得知后,马上打电话和受害人商量该款是用来做煤炭生意的,并再三承诺在12月9日前收到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的煤炭款时,就还清借款和垫付税款。受害人再次被骗,将50万元转给陈福英,留7万多自用。但事后该款项并非用于煤炭生意,而是如数都转给了林克松,据受害人了解林克松只借给刘育羡500万元,但是据办案民警张锡山说刘育羡转账给林克松1500万元。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存在故意转移资金的重大嫌疑,以上足以说明他们故意占有受害人财产的主观意愿有多强,侦查机关应依法调取2013年10月林克松、陈福英之间的银行流水记录,以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2、转移煤炭款2858576.3元。2013年12月5日,永安弘源贸易公司收到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2858576.3元后,并没依约偿还受害人借款和垫付税款。陈福英虽然在永安弘源贸易公司没有任何职务,却将该款分两笔共计100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随后转至其哥哥陈清账户;另将一笔180万元转至永安市灿荣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其女婿的公司),其女婿一家和他们一家同一天逃匿;剩下的5.9万元转至陈福英中国银行账户由其消费掉【详见证据(2015)永刑初字第363号“刑事判决书”第20项陈福英证言】。
3、依据《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汽车煤炭结算表(热值估价)》,永安弘源贸易公司在2013年11月与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的交易额为6239975.3元(证据、福建华电永安发电有限公司汽车煤炭结算表3张),然而依据陈福英的证言:2013年12月,永安弘源贸易公司与福建华电有限公司结算了最后一笔煤炭款为2858576.3元,其中300多万元的煤炭款被陈福英私下转移。
二、本案应当引用的法规:
1、诈骗罪的定义: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较大的行为。
2、构成诈骗罪的要件是:
⑴、本案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的非法利益。
⑵、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可以是全部的虚构,也可以是部分的虚构。采取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必备条件。
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单位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
⑷、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4、骗取公私财产数额的认定:
⑴、三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⑵、二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⑶、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5、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涉案人员构成诈骗罪的理由:
1、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
⑴、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
⑵、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
四、结论:
综上事实、证据足以说明,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骗术两次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取、占有受害人290多万元后逃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法规应当认定,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构成重大诈骗罪成立。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⑶、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归还;
⑷、本案是由涉案人员主观、客观直接故意构成,并不存在过失,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即作案多起、案件之间证据能互证与核实。
2、客观上使用骗术实施诈骗的事实认定:
⑴、以借款名义骗取、占有1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⑵、以垫付税款名义骗取、占有14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
⑶、没能力还款,有能力时不还款,抽逃、转移资金、逃跑故意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⑷、作案多起,案件之间证据能互证与核实(有完整的证据链证明);
3、导致的结果:
造成受害人290多万元财产损失,导致受害人负债累累,家庭无法正常生活,母亲因承受不了如此重大打击而含恨离世,危害社会。
四、结论:
综上事实、证据足以说明,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以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骗术两次对受害人实施诈骗,共骗取、占有受害人290多万元后逃匿,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法规应当认定,刘育羡、陈福英、刘肇普构成重大诈骗罪成立。需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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