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945亿的企业集团要被破产了,你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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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18 03:21:37 更新时间:2022-02-09 10:42:03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17 19:21:37
净资产945亿的企业集团要破产了,你信吗?肯定不信,但我信。

这个世界太荒唐,太搞笑了,也太令人莫名其妙,净资产945亿,还不包括无形资产,竟然被破产,还不想还债!!!
目的就一个,逃废债!
破产,债就不用还了?当然要换,否则,违法违纪。
但,这家企业集团的顾先生有高招,债,当然要还,但不是欠债者换!!!
欠债的集团,将债务转到集团的老子身上,这个老子,一屁股债,也不在乎多点债,反正,慢慢还,
八百年不长,我还想活三千年!!!!
问题是,这个企业集团净资产945亿,这还不包括无形资产!!!
乾坤大挪移,厉害吧!!!
如果没钱,还有理由赖帐,可你有钱啊!十一家企业净资产945亿,可为什么要被破产?
这就是,海航控股!!!
比贾会计厉害多了,贾会计躲到美国去了,这边还坐在 台上宣讲党的政策!!!

海控在十年前02债发行的募集书的备用偿债措施中特别约定:
1、使用银行贷款偿付债券本息。
2、通过资产出售、股权转让等收回现金来偿还债券。
3、通过本期债券的担保来偿还债券本息。

这算什么,废纸一张!!!!

底牌在下面,脸红吗?脸黑!!!我有945亿,凭什么还债!!!

根据海航控股2020年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人民币(下同)1,645.77亿元,总负债1,868.31亿元,净资产—222.54亿元。根据海航控股2021年半年度报告,截至2021年6月30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2,176.98亿元,总负债2,457.48亿元,净资产—280.50亿元。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1581号的十一家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1582号的十一家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
清算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以2021年2月10日为基准日,十一家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简单加总为945.85亿元,清算价值简单加总为409.56亿元。前述金额中未包括租赁物价值、航空类无形资产(航线、品牌及专利、飞行员等);另上市公司合规问题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17 20:57:56
世上,只有这样的人,才能想出这样逃废债的绝招!!!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28 11:32:53
公司在已经控股长安航空的情况下,继续收购其少数股权的原因及
其合理性;
长安航旅持有长安航空 26.59%股权,海航控股此次通过收购长安航旅股东
权益,成为长安航旅控股股东,是基于“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下支持长安航空长足
发展,深耕主营业务的表现。公司进一步增强对长安航空控制可深度参与长安航
空发展,实现业务交融与协作。同时,可从股权控制与法人治理层面,与长安航
空第二大股东长安航旅形成有效沟通与战略协同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28 11:53:01
于 2020 年上半年,海航控股若干借款、融资租赁款以及资产证券化项目未
按照相关借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及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条款的约定按时偿还,
累计未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 268.41 亿元,其中人民币 28.58 亿元已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或与银行等机构签订展期协议,剩余人民币 239.83 亿元
部分尚在与相关借款银行、出租人和债权人协商续借或展期安排。上述逾期偿还
事项构成公司未能履行相关借款协议、融资租赁协议及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条款
中的相关约定事项,并触发其他借款、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以及债券的相
关违约条款,导致上述借款银行、出租人及债权人有权按照相关借款协议、融资
租赁协议、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条款或债券发行条款要求公司随时偿还相关借款、
融资租赁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应付款以及债券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之余额共计人民币 971.89 亿元。
截至 2020 年 12 月,相关银行、出租人及债权人尚未针对公司采取行动而
要求立即还款,然而,公司也尚未获得相关银行、出租人以及债权人的书面豁免,
以确认不会就前述的逾期偿还及违约事项在将来行使其要求公司随时偿还借款、
融资租赁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应付款、债券的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28 13:01:38
根据上市公司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海航控股)(股票代码:600221)公布的 2009 年年度报告、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最近 5 年(2016 年-2020 年)的年度报告和 2020 半年度报告公开披露的数据。
结合《2020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清偿情况及违规担保解决情况专项报告》,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违法违规事实。
违法违规事实一:未按法律法规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海航控股担保总额情况:
单位:千元
破产重整前公布的定期报告 破产重整后公布的
定期报告
2016 年报 2017 年报 2018 年报 2019 年报 2020 半年报 2020 年报
18,182,161 21,593,772 29,294,134 43,303,380 36,687,499 61,769,575
2016 年度报告
第 38 页
2017 年度报告
第 43 页
2018 年度报告
第 71 页
2019 年度报告
第 67 页
2020 半年度报告
第 41 页
2020 年度报告第 48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破产重整前公布的定期报告 破产重整后公布的
定期报告
2016 年报 2017 年报 2018 年报 2019 年报 2020 半年报 2020 年报
否 否 否 否 否 是
2016 年度报告
第 1 页
2017 年度报告
第 1 页
2018 年度报告
第 3 页
2019 年度报告
第 3 页
2020 半年度报告
第 2 页
2020年度报告第2页 但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公告的《2020 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清偿情况及违规担保解决情况专项
报告》(报告文号: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1)第 2310 号)
2020 年 1 月 1 日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担保合计:27,595,905 千元,相较于 2019 年度报告和 2020 半年度报告
公开披露内数字分别增加63.73%和75.22%,担保总额占净资产比例分别从83%和91.28%增加至135.89%和159.94%,
未披露的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分别占当期净资产的 52.89%和 68.66%。
公开报告内对于担保情况的陈述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等重大遗漏。
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
关条例对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和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28 16:44:01
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28 17:58:41
顾刚,恬不知耻,在11海航债02(122071)募集说明书,就有你的签名,欺诈发行债券,是你一生的污点,你洗不白。
楼主:djygz  时间:2021-10-28 18:50:44
实名举报中国证监会
未对海航122071债相关违规责任机构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失职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领导好!
我是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海航重整成功是大势,我无可非议,现重整方案投票通过,重整成功已无悬念。现在应是时候去考虑海航重整收尾工作如何尽可能的法制、公正及和谐。中国证监会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定会让海航重整成功与证监会的金融秩序,法制及和谐不相冲突,一定会还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一个说法。
海航122071大公募债,不仅仅是代表上千散户投资者权益,更是您中国证监会批复在上交所公开发行的、全国最高AAA评级、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年前发行的十年期的大公募债、是不加Q散户养老活命钱可买入的债券,是省国资委控股企业发行的、具有《122071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设置承若许多许多还债保证条款的债。
可以说十年期中国最后一只个人投资者可买入的海航122071大公募债,代表具有担保AAA大公募债的诚信、代表大公募债金融秩序、代表保护中小投资者法规的落实、代表落实国家主张严禁借重整逃废债的国策、代表中国证监会维护市场公平法制的决心、代表国证监会批复发行债的颜面。
以下列出部分海航12207债违法乱纪事项、敬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维护中国证券法制,还海航122071大公募债一个公平。
一、方大集团公开违背中国证监会法制、公正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原则
(方威)方大集团在本次海航重整过程中,拿30亿元救助P2P理财,为何不能拿出3亿元(或是一分钱)来救助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债、不加Q的个人持有者活命养老海航122071债钱,这公平吗。宁愿救助P2P高息理财,助涨P2P高息理财风气,从而打压、蔑视、欺凌您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债,这与中国证监会宣称的法制相符吗。
(方威)方大集团在参与海航重整过程中,公开动用30亿元人民币买票贿选、操纵重整方案。(方威)方大集团公开操作:海航集团理财人员如投方案同意票的就多给7万元的“救助款”(贿票钱),否则就不给7万元的“救助款”(贿票钱),用7万元去买一张选票,总共动用30亿元人民币贿票,金额之多,涉众面之广,真是全球独一无二,(方威)方大集团狐假虎威,乱我中国大公募债金融秩序,扰我中国证监会法制、公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形象,必将振惊中外。
(方威)方大集团把海航控投债务转移出清,独得中国第四大航企,国资、民财一口吞,(方威)方大集团真是中国证券史上的极迹,世间罕有。
乞请中国证监会指导、沟通协调(方威)方大集团,尽快解决保护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广发证券承销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尽职披露、督促和代理追偿履职失责
广发证券作为122071大公募债的证券服务机构,在为122017大公募债关发行、上市活动制作中存在多处明显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122071大公募债主造成损失。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广发证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发证券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
保荐人广发证券关于《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第四条“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第10点“加速到期”条款表明:“......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条款只写明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遗漏内容为“权力范围、权力内容和权力执行的时间期限, 因这些重大遗漏,给122071债权人无法实施加速到期条款,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实施兑付,造成122071债主实际损失。
广发证券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
保荐人广发证券关于《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第四条“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第6点“保证责任”条款表明: “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遗漏“兑付资金划入的时间期限,及兑付资金划入保证条款”。给122071债权人无法实施担保条款,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实施兑付,造成122071债主实际损失。
广发证券自2019年仅仅信息披露部分海航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债务展期、经营业绩下滑、破产重整等事宜,但海航12207债有担保的AAA大公募债让个人持有者养老活命钱大量买入,在极短时间就破产重整,坑杀散户投资者, 广发证券存在尽职披露、督促和代理追偿不可推卸的履职失责任。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广发证券券承销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尽职披露、督促和代理追偿履职失责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三、  新世纪评级机构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评级,是造成海航12207债个人投资人损失的责任者
新世纪评在2021年1月29号才将海航12207债评级由AAA下调至AA,到2021年2月10号海航就宣布破产重整,仅仅12天的时间(可以说是一夜之间),一个中国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AAA大公募债就破产重整,很明显,新世纪评级机构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评级,应该承担海航12207债个人投资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新世纪评级机构虚假陈述及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四、海航控股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
海航控股自2018年开始,长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包含但不限于是以下几点:
4.1、海航控股隐瞒“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1年半年报第六节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共计380亿,占用时间均发生在2020年及以前。(半年报第20页)
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半年度报告第2页)。
2019年年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为年内存在,年末已全部清偿,余额为零(年度报告第2页、第31页)。
根据2021年半年报所披露逐笔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时间范围,可推断至少2020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相应信息存在虚假披露。
4.2、海航控股多年长期隐瞒“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半年报第六节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违规担保情况”15笔共计258.26亿,担保起始期最早一笔始于2009年7月1日。
而在2020年半年报及之前所有年报、半年报中,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披露均是“否”(参见年报、半年报“重要提示”节)。
2009年至2020年半年报期间,所有年报,半年报均隐瞒“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信息虚假披露情节严重。
4.3、海航控股违规兑付内部高管理财资金。
4.4、海航控股违规不履行122071债的“加速到期”条款,违规不履行为122071债增加新的担保。
4.5、2020年12月9日海航控股披露以20.48亿元购买关联方资产,并虚假披露不影响还债,可到2021年2月10号就宣布重整,开始逃废债。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海航控股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五、海航控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信息虚假披露,误导投资者
海航控股自2018年开始,长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等,但海航控股会计师事所没尽职尽责,出具虚假报告、信息虚假披露,误导122071债个人投资者。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海航控股会计师事务出具虚假报告、信息虚假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海航122071债加Q管理失职,造就个人投资者损失
海航控股自2019年开始,就出现长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债务展期、经营业绩下滑情况,但上海证券交易直到2020年5月6日起才对海航122071债实施加Q合格投资者管理,误导个人投资者买入海航122071债券,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海航122071债券加Q合格投资者管理失职一事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总结:
买入海航122071债4000多个人持有者(按重整方案分配后还有1000名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都是因为相信中国证监会、相信AAA评级、相信担保及相信大批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高安全级别报告才重仓买入。而且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都是没有半点风险承担能力的中老年人,都是养老活命的钱。不还122071债钱就是要我们的命。祈求中国证监会申张正义,为民作主。
海航重整成功已无悬念,海航重整是中国证监会及社会各界鼎力支持的结果。海航重整后,为了中国AAA评级大公募债的诚信,中国证监会的管理金融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制,买入海航122071债的个人持有者社会和谐,我坚信中国证监会定会以高屋建瓴的大智慧,严明执法,立案调查海航及相关组织机构,还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一个说法。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8 10:58:18
顾刚长期担任主要领导的海发控股,其下属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和孙公司海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600221 ) , 10月31日刚破产重整。对于自己长期管控的下属企业的破产,属于失职渎职,这种领导干部,怎么能提升为省发改委主任? 2011年他在担任海航控股董事、海发控股副总裁期间发行公司债(122071)已经10年了, 以下多项担保瞒报,海航控股(600221)的2021年半年报27页显示2009年7月海航控股为北京首都航空有限公司违规担保29.58706亿元,担保期为2009年7月1日至2033年11月29日;29页显示2011年4月为西部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担保9.52831亿元,担保期为2011年4月26日至2026年10月1日,属欺诈发行,募集说明上有他签字,承诺该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破产重整也是他-手策划的,发债时说是国企,破产时说是私企。我们不知道到底是国企还是私企, 只知道一一直都是他在管。 希望组织严查他的问题,不要让这种德不配位的人当领导。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8 12:26:13
尊敬的中国证监会领导好!
我是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海航重整成功是大势,我无可非议,现重整方案投票通过,重整成功已无悬念。现在应是时候去考虑海航重整收尾工作如何尽可能的法制、公正及和谐。中国证监会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定会让海航重整成功与证监会的金融秩序,法制及和谐不相冲突,一定会还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一个说法。
海航122071大公募债,不仅仅是代表上千散户投资者权益,更是您中国证监会批复在上交所公开发行的、全国最高AAA评级、具有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十年前发行的十年期的大公募债、是不加Q散户养老活命钱可买入的债券,是省国资委控股企业发行的、具有《122071债券公开发行公司债募集说明书》设置承若许多许多还债保证条款的债。
可以说十年期中国最后一只个人投资者可买入的海航122071大公募债,代表具有担保AAA大公募债的诚信、代表大公募债金融秩序、代表保护中小投资者法规的落实、代表落实国家主张严禁借重整逃废债的国策、代表中国证监会维护市场公平法制的决心、代表国证监会批复发行债的颜面。
以下列出部分海航12207债违法乱纪事项、敬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维护中国证券法制,还海航122071大公募债一个公平。
一、方大集团公开违背中国证监会法制、公正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原则
(方威)方大集团在本次海航重整过程中,拿30亿元救助P2P理财,为何不能拿出3亿元(或是一分钱)来救助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债、不加Q的个人持有者活命养老海航122071债钱,这公平吗。宁愿救助P2P高息理财,助涨P2P高息理财风气,从而打压、蔑视、欺凌您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债,这与中国证监会宣称的法制相符吗。
(方威)方大集团在参与海航重整过程中,公开动用30亿元人民币买票贿选、操纵重整方案。(方威)方大集团公开操作:海航集团理财人员如投方案同意票的就多给7万元的“救助款”(贿票钱),否则就不给7万元的“救助款”(贿票钱),用7万元去买一张选票,总共动用30亿元人民币贿票,金额之多,涉众面之广,真是全球独一无二,(方威)方大集团狐假虎威,乱我中国大公募债金融秩序,扰我中国证监会法制、公正、保护中小投资者形象,必将振惊中外。
(方威)方大集团把海航控投债务转移出清,独得中国第四大航企,国资、民财一口吞,(方威)方大集团真是中国证券史上的极迹,世间罕有。
乞请中国证监会指导、沟通协调(方威)方大集团,尽快解决保护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广发证券承销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尽职披露、督促和代理追偿履职失责
广发证券作为122071大公募债的证券服务机构,在为122017大公募债关发行、上市活动制作中存在多处明显的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122071大公募债主造成损失。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广发证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发证券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一:
保荐人广发证券关于《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第四条“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第10点“加速到期”条款表明:“......债券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条款只写明有权要求发行人、担保人提前兑付债券本息,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遗漏内容为“权力范围、权力内容和权力执行的时间期限, 因这些重大遗漏,给122071债权人无法实施加速到期条款,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实施兑付,造成122071债主实际损失。
广发证券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
保荐人广发证券关于《公开发行募集说明书》第四条“担保函的主要内容”,第6点“保证责任”条款表明: “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账户”,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遗漏“兑付资金划入的时间期限,及兑付资金划入保证条款”。给122071债权人无法实施担保条款,无法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实施兑付,造成122071债主实际损失。
广发证券自2019年仅仅信息披露部分海航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债务展期、经营业绩下滑、破产重整等事宜,但海航12207债有担保的AAA大公募债让个人持有者养老活命钱大量买入,在极短时间就破产重整,坑杀散户投资者, 广发证券存在尽职披露、督促和代理追偿不可推卸的履职失责任。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广发证券券承销发行存在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存在尽职披露、督促和代理追偿履职失责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三、  新世纪评级机构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评级,是造成海航12207债个人投资人损失的责任者
新世纪评在2021年1月29号才将海航12207债评级由AAA下调至AA,到2021年2月10号海航就宣布破产重整,仅仅12天的时间(可以说是一夜之间),一个中国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AAA大公募债就破产重整,很明显,新世纪评级机构虚假陈述,出具虚假评级,应该承担海航12207债个人投资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新世纪评级机构虚假陈述及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四、海航控股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
海航控股自2018年开始,长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包含但不限于是以下几点:
4.1、海航控股隐瞒“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1年半年报第六节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共计380亿,占用时间均发生在2020年及以前。(半年报第20页)
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半年度报告第2页)。
2019年年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为年内存在,年末已全部清偿,余额为零(年度报告第2页、第31页)。
根据2021年半年报所披露逐笔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时间范围,可推断至少2020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相应信息存在虚假披露。
4.2、海航控股多年长期隐瞒“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半年报第六节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违规担保情况”15笔共计258.26亿,担保起始期最早一笔始于2009年7月1日。
而在2020年半年报及之前所有年报、半年报中,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披露均是“否”(参见年报、半年报“重要提示”节)。
2009年至2020年半年报期间,所有年报,半年报均隐瞒“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信息虚假披露情节严重。
4.3、海航控股违规兑付内部高管理财资金。
4.4、海航控股违规不履行122071债的“加速到期”条款,违规不履行为122071债增加新的担保。
4.5、2020年12月9日海航控股披露以20.48亿元购买关联方资产,并虚假披露不影响还债,可到2021年2月10号就宣布重整,开始逃废债。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海航控股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五、海航控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报告、信息虚假披露,误导投资者
海航控股自2018年开始,长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转移资产、信息虚假披露等,但海航控股会计师事所没尽职尽责,出具虚假报告、信息虚假披露,误导122071债个人投资者。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海航控股会计师事务出具虚假报告、信息虚假披露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海航122071债加Q管理失职,造就个人投资者损失
海航控股自2019年开始,就出现长期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债务展期、经营业绩下滑情况,但上海证券交易直到2020年5月6日起才对海航122071债实施加Q合格投资者管理,误导个人投资者买入海航122071债券,
乞请中国证监会严明执法,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海航122071债券加Q合格投资者管理失职一事立案调查,还中国证监会批复发行的3A大公募海航122071债个人投资者一个公平说法。


总结:
买入海航122071债4000多个人持有者(按重整方案分配后还有1000名个人投资者损失惨重),都是因为相信中国证监会、相信AAA评级、相信担保及相信大批国家公证机关出具的高安全级别报告才重仓买入。而且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都是没有半点风险承担能力的中老年人,都是养老活命的钱。不还122071债钱就是要我们的命。祈求中国证监会申张正义,为民作主。
海航重整成功已无悬念,海航重整是中国证监会及社会各界鼎力支持的结果。海航重整后,为了中国AAA评级大公募债的诚信,中国证监会的管理金融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制,买入海航122071债的个人持有者社会和谐,我坚信中国证监会定会以高屋建瓴的大智慧,严明执法,立案调查海航及相关组织机构,还海航122071债个人持有者一个说法。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14:49:15
顾刚长期担任主要领导的海发控股,其下属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和孙公司海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代码600221 ) , 10月31日刚破产重整。对于自己长期管控的下属企业的破产,他就算没有失职渎职的责任,怎么也不至于有功吧?怎么会提升为省发改委主任? 2011年他在担任海航控股董事、海发控股副总裁期间发行公司债(122071)已经10年了, 不还钱不说,破产重整时还给我们转到了海航集团的信托里边去,变成了永远无法偿还的死债。募集说明上有他签字,破产重整也是他-手策划的,发债时说是国企,破产时说是私企。我们不知道到底是国企还是私企, 只知道一一直都是他在管。借钱不还,纯属一骗子。 我们的养老金都被他骗走了。希望组织把他退回海发控股,我们好找他逃债。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15:20:20
请求对海航控股信披不实、债券违约调查认定
一、请求对海航控股(600221)债券违约进行立案调查。海航控股于2011年发行的第二期公司债(122071)于2021年5月24日到期没有按期偿还本息,请求证监会尽快立案调查,出具调查报告,认定其违约;
二、请求对相关中介机构履职不力,进行立案调查。122071债2019年疫情前一直是AAA债,所以,我们普通投资者才可以投资的,疫情期间确实会有一定影响,但国家对疫情后经济恢复也是有安排的。不至于2021年1月30日突然间宣布破产重整并同时公告自查报告披露违规关联交易和担保事项。几百亿的资金是何时开始被占用的?最终到底被占用到哪里去了?破产重整前我们公司债债权人无权过问,但现在以破产重整为名,逃费债务,拒不还款,给我们造成损失,我们当然有知情权。同时金额巨大的大股东占款,靠人家自查才得以发现,那么中介机构事前毫无所知,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和122071债的受托管理人是否有失职行为?所以,请求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一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存疑,请求对122071债发行时的时任董事顾刚虚假陈诉进行立案调查。募集说明书中顾刚以董事身份签名保证了说明书的真实性,其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关系图是海南省国资委→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公司→海航控股。这个图明确显示省国资委和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是海航控股的实际控制人。图片的高度不到10公分,简单明了。但其2021年1月29日在媒体发布的家书中声称海航股权关系图每一张都近3米(原文这一次我来北京,准备去给相关机构汇报我们接下来要正式启动的工作。刚刚,还在海航大厦加班的清华同志给我发了三张照片,是我们全新的完整版的几家上市公司及集团公司的股权关系树状图,每一张都近三米。她说:“组长,看清明上河图。”我忽然有些感慨,明天要发布公告了,方案真的要开始落地实施了,努力了近一年,战斗的冲锋号真的就要吹响了),说法十分矛盾;其次在海航集团的重整计划草案中谈及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说“虽然海南省省属国资对相关公司陷入困境及进入重整也不负有过错......”言外之意是国资对相关公司只是参股,与大股东占款及关联交易无关,国资因不具有实际控制人地位,所以没有过错责任。顾刚如果连实际控制人是谁都弄不清,凭什么签署公司债募集说明书?所以我请求证监会立案调查海航控股实际控制人到底是谁?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在没有实际控制人的影响下,怎么会得逞呢?实际控制人明确不了,我们债权人的利益就难以得到保障。
四、涉嫌利益输送请求对顾刚个人及所任职的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与本次破产重整案件的利益关系展开调查。
(一)顾刚个人拥有公司股份,不惜以牺牲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维护股东利益。122071债募集说明书1-2-72页中列示顾刚“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中选择的“是”。122071是新发债,他不可能持有,最大可能是持有公司股份。所以我有理由相信他不关心公司债债权人利益,而只考虑维护所谓的中小股东利益。因为他是海航工作组组长掌握着各公司的命运,也掌控者我们债权人债款的偿还,所以请求查明他及其直系亲属的持股及变化情况,揭露他牺牲债券、维护股权的真实目的。
2、揭开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的神秘面纱。募集说明书1-2-73页中记载顾刚是海航控股董事也是海发控股付总裁,而海发控股是海航控股母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显然它是代表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出任海航控股董事。现在的问题是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违规占用了海航控股的巨额资产后无力偿还,因关联交易密切所以被实行集体破产。而海发控股却独善其身,不但毫发无损,而且还取得巨额资金去参与海航基础破产重整,投资额高达513亿元(33亿股*15.56元每股)。投资款是天上飞来的吗?我有理由怀疑其中必有靠关联交易占用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及其他300多家公司资金的因素。所以,请求证监会调查其财务独立性的真实情况,进而揭开其逃费公司债的最终阴谋。要破应该一起破。这个巨大的利益链黑洞不揭开,逃费我们的公司债,就将成为可能,我们绝不接受。
五、海航控股经营情况一切正常,但拒不偿还公司债是藐视法律和证监会权威,严重损害了债券市场的发展。海航控股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第二条4项“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有自主经营能力,生产经营正常,但却拒不还款,除了黑社会,哪有这样的企业。所以强烈要求证监会尽职尽责努力替我们这些老弱病残的公司债债权人主持公道,尽快偿还我们的债款。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15:45:31
上市公司海航控股(600221.SH)自2009至2020年,持续多年年报/半年报重要信息虚假披露。并已在2021年半年报中承认与此前年报/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而证监会至今尚未对该违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特此举报。
一、海航控股隐瞒“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1年半年报第六节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共计380亿,占用时间均发生在2020年及以前。(半年报第20页)
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半年度报告第2页)。
2019年年报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为年内存在,年末已全部清偿,余额为零(年度报告第2页、第31页)。
根据2021年半年报所披露逐笔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时间范围,可推断至少2020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中相应信息存在虚假披露。
二、海航控股多年长期隐瞒“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021年半年报第六节中披露,经公司自查发现“违规担保情况”15笔共计258.26亿,担保起始期最早一笔始于2009年7月1日。
而在2020年半年报及之前所有年报、半年报中,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披露均是“否”(参见年报、半年报“重要提示”节)。
2009年至2020年半年报期间,所有年报,半年报均隐瞒“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信息虚假披露情节严重。
三、举报证监会涉嫌监管失职
海航控股长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在其2021年年报中进行主动揭示,但并非主动承认违法违规就可以免于处罚。而证监会至今尚未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存在监管失职嫌疑,特此向中央巡视组举报。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16:29:54
根据2021 年 10 月 23 日,海航集团管理人发布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三百二十一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结果公告》,该重整计划(草案)已获得债权管理人会议表决通过。11海航02债在该重整计划(草案)中被列为其他普通债权,以十一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由十一家公司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6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自有资金不足的,以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规统一安排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偿:
关联方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
股票抵债。即以海航控股A股股票抵债。每家债权人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为3.18元/股。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我认为上述重整计划表决过程及表决内容存在以下的违法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每年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期的定期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前提是会计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区分比较清晰,该公司能披露定期财务报表,说明该公司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决议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与上述事实不符;决议中“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影响航空安全” 的描述缺乏依据:十一家公司一直单独核算运营没有影响航空安全,为什么单独重整影响会航空安全? 综上所述,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重整的原因不充分,应单独进行破产重整,该重整计划决议将它与其他公司混在一起搞重整无法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按上述重整计划:11海航02债的投资者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除偿还人民币10万元外,其余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64.38%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这相当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这部分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让给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三、海航控股董事会、管理层,在破产重组前违规将上市公司资金转借到海航集团等关联方使用,形成了对应关联方的债权损益。该债权形成的损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本应由海航控股全体股东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和享有。而重整计划决议只将拥有10万小额受偿额以上的、未偿还本金及利息普通债权人的64.38%的债权部分进行了债务转移,并全额冲抵了本应在重整计划中由海航控股全体股东和债权人共享的关联方债权。该被转移部分的债权,在关联方并没有得到100%的现金偿付,而是加入到关联方的信托计划中等待受偿。
根据重整计划公布的数据可算出,海航控股及10家、海航集团及321家重整主体的资产市场评估价值总额与确认债权总额之比分别为58.6%、36.5%,其单位债权额对应的偿债资源,仅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就被缩水了37.7%!而海航控股的股东、未被转移的债权人及战略投资人,却相当于从被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手中,得到100%的现金即时清偿。而被转移的债务受偿时限、方式也不一致且大概率被劣后。上市公司违规犯错产生的债权损益却让部分债权人单方面承担,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破产法要求的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原则,实质是逃废债。
四、 重整方案中规定的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为,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由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和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公司被做为两个单独主体进行合并重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公司的资产和对应清偿资源并没有同时等额列入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两家资产独立的合并重整主体,其债权人会议所产生的重整计划决议,只能针对其重整主体范围内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做出有效的债权处置决定。海航控股的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将债务转移到非重整主体外的第三方,也无权要求本重整主体内的债权人,去遵守其他合并重整主体的债权人决议及债权债务处置方式。该条决议内容由于涉及债务转让和强制债权人遵守、执行第三方民事主体的债权处置方案,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职权之规定,故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已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实质上造成对海航控股债权人合法权力的侵犯,明显违反上述法律之强制性规定。
五、 《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航管理人和海航控股债务人未公告通知11海航02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未在法院裁定书异议期内公告债权人确认表等重要法律文书,未在债权确认表中将每个11海航02债权人名称及确认债权额逐一列出,导致11海航02债权人无法行使审核、异议权,不但让部分债权人丧失了参与表决的机会,而且让债权表中部分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表决权重合法性无法确定。
该重整计划中没有提示和说明债务转移所导致的,被转移债权的单位债权额对应偿债资源的损失,反而声称“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明显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公司的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早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权人会议重整方案的公布和表决。有误导债权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嫌疑,上述行为不但导致合并重整表决程序违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故按《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向贵法院申请撤销该重整计划(草案)中的上述违法条款,恳请贵法院主审法官能依法公正裁决,严厉打击逃废债、恶意串通行为,保护债权人、特别是中小债权人的正当权益,维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体系尊严。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16:55:51
11海航02债在该重整计划(草案)中被列为其他普通债权,以十一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由十一家公司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6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自有资金不足的,以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规统一安排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偿:
关联方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
股票抵债。即以海航控股A股股票抵债。每家债权人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为3.18元/股。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另外,2021年10月2日,第一财经在其官网上发布《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以下简称该文)。该文披露“从9月28日开始,购买了海航P2P个人理财产品的债权人,陆续接到了自称是海航工作人员的电话,提前介绍了即将在9月29日召开的海航集团等321家企业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要进行投票的部分草案内容。打电话的工作人员给出了两个选择:一个是获得最多3万元的现金清偿,另一个是在3万现金的基础上,追加7万元的现金兑付以及*ST海航(600221),*ST基础(600515)和*ST大集(000564)的股票抵债,不过前提是要签署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并对海航集团的重整草案投赞成票。7万元是对海航外部的理财购买人的现金兑付追加额度,而对于购买了海航理财的海航员工,则可以获得更高的追加额度:在职在岗的特业人员可以再兑付19万元,在职在岗的非特业人员可以再兑付14万元,离职飞行+退休人员可以再兑付9万元。此外,四类人员获得的股票抵债清偿方案也不尽相同。其中海航员工(包括离职飞行+退休人员)可获得扣除现金清偿后的剩余本金全部以股票抵债,而外部理财债权人仅可获得扣除现金清偿后的剩余本金中的三分之一以股票抵债。9月29日上午9点,海航集团等321家企业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举行,会上公布的重整草案中,也提到了电话里所说的“3万元”:每家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本金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剩余部分则通过纳入信托计划在未来分享信托收益来清偿。而另外的7万元甚至更多的14万元等追加额度,并没有写进重整草案。据记者了解,这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航空主业板块的战略投资者辽宁方大集团,和机场板块战略投资者海南国资企业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发控”)。两家战投愿意在破产重整程序外提供额外的“救助”资源。其中,方大拿出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作为海南国资企业的海发控也通过向海南省的特别申请,拿出了2亿现金和5亿海航基础(*ST基础)的股票。”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每年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期的定期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前提是会计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区分比较清晰,该公司能披露定期财务报表,说明该公司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与上述事实不符;草案中“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影响航空安全” 的描述缺乏依据:十一家公司一直单独核算没有影响航空安全,为什么单独重整影响会航空安全? 综上所述,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重整的原因不充分,应单独进行破产重整,该重整计划(草案)将它与其他公司混在一起搞重整无法保证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11海航02债的投资者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除偿还人民币10万元外,其余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64.38%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这相当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这部分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让给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截至2021年2月10日,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资产总额为2532亿元, 负债总额10390亿元, 资产总额是负债总额的24.37%, 故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偿债能力比海航控股还低,若他们来支付上述64.38%债权,债权人回收率将会很低, 海航控股总资产约是总负债的89%,若海航控股破产清算且海航控股资产若能以账面价值的价格转让,海航控股债权人债权的平均回收率估计在89%左右,由于11海航02债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故若海航控股破产清算,11海航02债投资者债权的回收率很有可能在89%以上,故草案中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的条款严重损害了11海航02债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质上是逃废债行为,这造成了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干涉了11海航02债的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损害11海航02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明显违反上述各条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中超10万元债权中的35.61%用海航控股的A股股票抵债,抵债价格为 3.18 元/股。海控A股停牌前收盘价为2.25元/股,该草案描述“至2020年末,海航控股整体已严重资不抵债,债务全面逾期,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面临破产清算风险”,该描述若属实则海航控股股票实际价值也许为0,故该转股价明显偏高,显失公平,应予以修改。
4、由《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可知,辽宁方大集团为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除了支付给海航控股的款项之外还额外支付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这部分款项直接给了海航集团的债权人,同时取得了这些债权人对海航集团的债权,这就是所谓方大对海航集团债权人的“救助“,该”救助“的实际支出= 30亿元+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公允价值(可按市场价确定)-购买的海航集团债权的公允价值,由于海航集团已资不抵债,其债权的公允价值极低,故该”救助“的实际支出大概率远大于零,方大之所以对海航集团债权人施以“救助“完全是因为方大想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若方大不能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其根本不可能对海航集团债权人施以这么大金额的“救助“,同时该文披露“方大愿意拿出30亿现金救助,但提出了要求要优先保障救助与航空主业相关的(债权人),毕竟方大投资的只是海航的航空主业板块”,故该”救助“的实际支出实际上是方大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的代价之一,应属海航控股公司所有!将该支出支付给海航集团债权人的操作违反了《民典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本质上是海航控股破产重整管理人与辽宁方大集团恶意串通,拿海航控股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不超10万的除外)的钱补贴海航集团债权人,损害海航控股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不超10万的除外)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救助“的实际支出应收归海航控股公司所有。该事项若实施将会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六)“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可知,辽宁方大集团及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海航集团债权人购买购海航集团普通债权的前提条件是海航集团债权人要对海航集团的重整草案投赞成票,买方之所以敢要求卖方投赞成票,完全是因为购债支付的对价远大于海航集团普通债权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实际上是买方为卖方投赞成票支付的代价,故实际上已构成买方(方大及海发控)购买卖方(海航集团债权人)赞成票的行为,方大之所以这么做,完全因为海控重整草案的最大收益者是海控股东,而方大入股成功后将成为最大的股东,故其将成为其中的最大收益者。该买债行为没有写进重整草案,本质上是管理人与方大及海发控一起操控海航集团重整草案投票的行为,违反了《民典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由于投赞成票的卖方在投票前已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并按买方要求去投票,故卖方的债权本质上已转让给了买方,故其投票本质上替买方投,由于买方是单位,故卖债给方大的卖方投票应合计只能算一票,同样卖债给海发控的卖方投票也应合计只能算一票。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上述草案债权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普通债权人已全额获现金清偿,故不参加草案的表决,故其投票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1海航02债发行规模14.4亿元,是AAA级公募债,海航集团为其担保人,故11海航02债与普通债不同;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众多,个人投资者投资额一般较小,而且个人投资者只能在该债价格较高时买入,在该债价格较低时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而机构投资者则无限制,故该债的个人投资者普遍买入成本较高,而机构投资者则可在低位买入,其成本普遍低于个人投资者,故该债的个人投资者利益也与该债的机构投资者利益不同,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个人投资者(投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全部亏损且普遍亏损累累,将11海航02债与其他普通债权合在一组表决无法体现公平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将11海航02债中的个人投资者单列一组来表决。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该重整计划(草案)中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但该重整计划(草案)没注明职工债权的具体内容,职工债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规定的可以优先支付的职工债权外,其余职工债权不能有特权,不能享受不作调整且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的待遇。
8、《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该重整计划(草案)其他普通债权中超10万元部分中64.38%的款项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该草案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重整草案都没有披露具体的还款期限、每期的还款金额及未偿还金额的利息计算方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基本无力完全偿还该等款项,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该等款项应按原债券募集书中所列相关条款来进行还本付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海航控股公司在该重整草案中没有承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基本无力完全偿还该等款项,故海航控股公司在草案中不作出上述承诺说明有故意逃废债的意向,属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该重整计划(草案)认为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实际情况是,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全部亏损且普遍亏损累累,惨不忍睹,其投资亏损额普遍比海航控股的股票投资者还惨,该重整计划(草案)中“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的信息很明显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有误导债权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每年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期的定期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前提是会计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区分比较清晰,该公司能披露定期财务报表,说明该公司认为其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这与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矛盾,若“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属实,则该公司的会计核算范围必然无法与另外的十家公司区分开来,故其出具的定期报告必然无法反映其财务状况,故其出具的定期报告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若该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反映其财务状况,则说明该公司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则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草案中“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影响航空安全”的描述缺乏依据:十一家公司一直单独核算没有影响航空安全,为什么单独重整影响会航空安全?很明显该描述已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该草案有“至2020年末,海航控股整体已严重资不抵债,债务全面逾期,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面临破产清算风险”的描述,该描述若属实则海航控股股票实际价值也许为0,但该草案又有“每家债权人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为3.18元/股” 的描述,前面的描述把海控A股股票价值贬得一钱不值,后面的描述又认为A股股票值3.18元/股,3.18元/股的价格比海控A股停牌前收盘价2.25元/股还高,这两种描述自相矛盾,其中必有一种以上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中,辽宁方大集团为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除了支付给海航控股的款项之外还额外支付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这部分款项直接给了海航集团的债权人,同时取得了这些债权人对海航集团的债权,该等内容没有写进重整草案,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全部亏损且普遍亏损累累,惨不忍睹,其投资亏损额普遍比海航控股的股票投资者还惨,按法律规定债券的偿还在股票之前,债券投资风险低于股票投资,海航控股的债券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亏损比海航控股股票投资者还大这是极其罕见的,其原因在于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本质上赤裸裸的恶意逃废债的草案,本质上是一个赤裸裸的利益输送的草案:管理人与辽宁方大集团恶意串通,以其他普通债权人(含11海航02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的钱补贴股票投资者(辽宁方大集团入股后是最大的投资者,亦次草案的最大受益者)及海航集团债权人的草案,违法且严重损害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利益。股票投资盈亏自负,海航控股已资不抵债,若海航控股破产清算其股票投资者的权益归零很正常,股票投资者的利益要保护,难道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不要保护吗?该草案违法、不公且严重损害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利益,故特向领导反映上述违法且不公的情况。
建议:(1)草案无须更改,只要海控补充如下附加草条款:既然草案认为以信托还债合理,那么海控应允许债券个人投资者在不超过一定时间(可1至3年)按债权原价加利息之和减信托收益后的金额回购投反对票的个人债券投资者己转集团的债权;既然草案认为以股票还债合理,那么海控应允许投反对票的个人债券投资者在不超过一定时间(可1至3年)内按3.18元及利息减股票分红后的价格回售其持有的抵债股票,数量最多为抵债的股票数,可选择可回售或不回售。
(2)11海航02债不能现金偿还部分除非有偿债能力高于海航控股的单位(如重组后的机场)愿意承担且投反对票的个人债券投资者同意,否则必须留在海航控股, 当然可以考虑延期偿还,海航控股必须承诺偿还其本息,也可以象恒大地产一样以资产或劳务偿还;也可以考虑将不能现金偿还部分全部转为股票,转股价格可以按方案公布前若干天(一般是20天)的均价来确定。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17:21:36
11海航02债在该重整计划(草案)中被列为其他普通债权,以十一家公司剔重后的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含)的部分,由十一家公司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后60日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清偿完毕,自有资金不足的,以战略投资者投入的资金依规统一安排清偿。每家债权人在十一家公司最多可受偿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以下方式安排清偿:
关联方清偿。其他普通债权中,每家债权人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关联方清偿的具体方式,以经裁定批准的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中规定的普通债权清偿方式为准。
股票抵债。即以海航控股A股股票抵债。每家债权人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为3.18元/股。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
另外,2021年10月2日,第一财经在其官网上发布《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以下简称该文)。该文披露“从9月28日开始,购买了海航P2P个人理财产品的债权人,陆续接到了自称是海航工作人员的电话,提前介绍了即将在9月29日召开的海航集团等321家企业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要进行投票的部分草案内容。打电话的工作人员给出了两个选择:一个是获得最多3万元的现金清偿,另一个是在3万现金的基础上,追加7万元的现金兑付以及*ST海航(600221),*ST基础(600515)和*ST大集(000564)的股票抵债,不过前提是要签署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并对海航集团的重整草案投赞成票。7万元是对海航外部的理财购买人的现金兑付追加额度,而对于购买了海航理财的海航员工,则可以获得更高的追加额度:在职在岗的特业人员可以再兑付19万元,在职在岗的非特业人员可以再兑付14万元,离职飞行+退休人员可以再兑付9万元。此外,四类人员获得的股票抵债清偿方案也不尽相同。其中海航员工(包括离职飞行+退休人员)可获得扣除现金清偿后的剩余本金全部以股票抵债,而外部理财债权人仅可获得扣除现金清偿后的剩余本金中的三分之一以股票抵债。9月29日上午9点,海航集团等321家企业合并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如期举行,会上公布的重整草案中,也提到了电话里所说的“3万元”:每家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本金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毕,剩余部分则通过纳入信托计划在未来分享信托收益来清偿。而另外的7万元甚至更多的14万元等追加额度,并没有写进重整草案。据记者了解,这部分的资金来源,是航空主业板块的战略投资者辽宁方大集团,和机场板块战略投资者海南国资企业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发控”)。两家战投愿意在破产重整程序外提供额外的“救助”资源。其中,方大拿出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作为海南国资企业的海发控也通过向海南省的特别申请,拿出了2亿现金和5亿海航基础(*ST基础)的股票。”
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每年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期的定期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前提是会计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区分比较清晰,该公司能披露定期财务报表,说明该公司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与上述事实不符;草案中“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影响航空安全” 的描述缺乏依据:十一家公司一直单独核算没有影响航空安全,为什么单独重整影响会航空安全? 综上所述,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重整的原因不充分,应单独进行破产重整,该重整计划(草案)将它与其他公司混在一起搞重整无法保证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11海航02债的投资者未偿还本金及利息除偿还人民币10万元外,其余未偿还本金及利息的64.38%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这相当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将这部分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就转让给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这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截至2021年2月10日,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资产总额为2532亿元, 负债总额10390亿元, 资产总额是负债总额的24.37%, 故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偿债能力比海航控股还低,若他们来支付上述64.38%债权,债权人回收率将会很低, 海航控股总资产约是总负债的89%,若海航控股破产清算且海航控股资产若能以账面价值的价格转让,海航控股债权人债权的平均回收率估计在89%左右,由于11海航02债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担保,故若海航控股破产清算,11海航02债投资者债权的回收率很有可能在89%以上,故草案中64.38%债权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的条款严重损害了11海航02债投资者的利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质上是逃废债行为,这造成了对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干涉了11海航02债的投资者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损害11海航02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明显违反上述各条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中超10万元债权中的35.61%用海航控股的A股股票抵债,抵债价格为 3.18 元/股。海控A股停牌前收盘价为2.25元/股,该草案描述“至2020年末,海航控股整体已严重资不抵债,债务全面逾期,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面临破产清算风险”,该描述若属实则海航控股股票实际价值也许为0,故该转股价明显偏高,显失公平,应予以修改。
4、由《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可知,辽宁方大集团为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除了支付给海航控股的款项之外还额外支付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这部分款项直接给了海航集团的债权人,同时取得了这些债权人对海航集团的债权,这就是所谓方大对海航集团债权人的“救助“,该”救助“的实际支出= 30亿元+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公允价值(可按市场价确定)-购买的海航集团债权的公允价值,由于海航集团已资不抵债,其债权的公允价值极低,故该”救助“的实际支出大概率远大于零,方大之所以对海航集团债权人施以“救助“完全是因为方大想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若方大不能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其根本不可能对海航集团债权人施以这么大金额的“救助“,同时该文披露“方大愿意拿出30亿现金救助,但提出了要求要优先保障救助与航空主业相关的(债权人),毕竟方大投资的只是海航的航空主业板块”,故该”救助“的实际支出实际上是方大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的代价之一,应属海航控股公司所有!将该支出支付给海航集团债权人的操作违反了《民典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规定,本质上是海航控股破产重整管理人与辽宁方大集团恶意串通,拿海航控股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不超10万的除外)的钱补贴海航集团债权人,损害海航控股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不超10万的除外)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该”救助“的实际支出应收归海航控股公司所有。该事项若实施将会违反《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六)“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可知,辽宁方大集团及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向海航集团债权人购买购海航集团普通债权的前提条件是海航集团债权人要对海航集团的重整草案投赞成票,买方之所以敢要求卖方投赞成票,完全是因为购债支付的对价远大于海航集团普通债权的公允价值,其差额实际上是买方为卖方投赞成票支付的代价,故实际上已构成买方(方大及海发控)购买卖方(海航集团债权人)赞成票的行为,方大之所以这么做,完全因为海控重整草案的最大收益者是海控股东,而方大入股成功后将成为最大的股东,故其将成为其中的最大收益者。该买债行为没有写进重整草案,本质上是管理人与方大及海发控一起操控海航集团重整草案投票的行为,违反了《民典法》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由于投赞成票的卖方在投票前已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并按买方要求去投票,故卖方的债权本质上已转让给了买方,故其投票本质上替买方投,由于买方是单位,故卖债给方大的卖方投票应合计只能算一票,同样卖债给海发控的卖方投票也应合计只能算一票。
5、《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按上述草案债权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普通债权人已全额获现金清偿,故不参加草案的表决,故其投票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11海航02债发行规模14.4亿元,是AAA级公募债,海航集团为其担保人,故11海航02债与普通债不同;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众多,个人投资者投资额一般较小,而且个人投资者只能在该债价格较高时买入,在该债价格较低时只能卖出不能买入,而机构投资者则无限制,故该债的个人投资者普遍买入成本较高,而机构投资者则可在低位买入,其成本普遍低于个人投资者,故该债的个人投资者利益也与该债的机构投资者利益不同,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个人投资者(投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全部亏损且普遍亏损累累,将11海航02债与其他普通债权合在一组表决无法体现公平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将11海航02债中的个人投资者单列一组来表决。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该重整计划(草案)中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十一家公司各自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但该重整计划(草案)没注明职工债权的具体内容,职工债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一)规定的可以优先支付的职工债权外,其余职工债权不能有特权,不能享受不作调整且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的待遇。
8、《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该重整计划(草案)其他普通债权中超10万元部分中64.38%的款项由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清偿,该草案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重整草案都没有披露具体的还款期限、每期的还款金额及未偿还金额的利息计算方法,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基本无力完全偿还该等款项,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该等款项应按原债券募集书中所列相关条款来进行还本付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海航控股公司在该重整草案中没有承诺: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其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基本无力完全偿还该等款项,故海航控股公司在草案中不作出上述承诺说明有故意逃废债的意向,属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该重整计划(草案)认为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实际情况是,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全部亏损且普遍亏损累累,惨不忍睹,其投资亏损额普遍比海航控股的股票投资者还惨,该重整计划(草案)中“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的信息很明显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有误导债权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每年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期的定期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前提是会计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区分比较清晰,该公司能披露定期财务报表,说明该公司认为其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这与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矛盾,若“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属实,则该公司的会计核算范围必然无法与另外的十家公司区分开来,故其出具的定期报告必然无法反映其财务状况,故其出具的定期报告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若该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反映其财务状况,则说明该公司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则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与事实不符,已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草案中“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影响航空安全”的描述缺乏依据:十一家公司一直单独核算没有影响航空安全,为什么单独重整影响会航空安全?很明显该描述已构成误导性陈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该草案有“至2020年末,海航控股整体已严重资不抵债,债务全面逾期,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面临破产清算风险”的描述,该描述若属实则海航控股股票实际价值也许为0,但该草案又有“每家债权人35.61%债权由股票清偿,抵债价格为3.18元/股” 的描述,前面的描述把海控A股股票价值贬得一钱不值,后面的描述又认为A股股票值3.18元/股,3.18元/股的价格比海控A股停牌前收盘价2.25元/股还高,这两种描述自相矛盾,其中必有一种以上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详解海航300亿理财兑付方案:5万理财人为何“同债不同权”》一文中,辽宁方大集团为取得海航控股44亿股股票,除了支付给海航控股的款项之外还额外支付了30亿元和部分海航控股(*ST海航)的股票,这部分款项直接给了海航集团的债权人,同时取得了这些债权人对海航集团的债权,该等内容没有写进重整草案,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上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上述重整计划(草案)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全部亏损且普遍亏损累累,惨不忍睹,其投资亏损额普遍比海航控股的股票投资者还惨,按法律规定债券的偿还在股票之前,债券投资风险低于股票投资,海航控股的债券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亏损比海航控股股票投资者还大这是极其罕见的,其原因在于上述重整计划(草案)本质上赤裸裸的恶意逃废债的草案,本质上是一个赤裸裸的利益输送的草案:管理人与辽宁方大集团恶意串通,以其他普通债权人(含11海航02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的钱补贴股票投资者(辽宁方大集团入股后是最大的投资者,亦次草案的最大受益者)及海航集团债权人的草案,违法且严重损害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利益。股票投资盈亏自负,海航控股已资不抵债,若海航控股破产清算其股票投资者的权益归零很正常,股票投资者的利益要保护,难道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不要保护吗?该草案违法、不公且严重损害11海航02债个人投资者(未偿还本息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除外)利益,故特向领导反映上述违法且不公的情况。
建议:(1)草案无须更改,只要海控补充如下附加草条款:既然草案认为以信托还债合理,那么海控应允许债券个人投资者在不超过一定时间(可1至3年)按债权原价加利息之和减信托收益后的金额回购投反对票的个人债券投资者己转集团的债权;既然草案认为以股票还债合理,那么海控应允许投反对票的个人债券投资者在不超过一定时间(可1至3年)内按3.18元及利息减股票分红后的价格回售其持有的抵债股票,数量最多为抵债的股票数,可选择可回售或不回售。
(2)11海航02债不能现金偿还部分除非有偿债能力高于海航控股的单位(如重组后的机场)愿意承担且投反对票的个人债券投资者同意,否则必须留在海航控股, 当然可以考虑延期偿还,海航控股必须承诺偿还其本息,也可以象恒大地产一样以资产或劳务偿还;也可以考虑将不能现金偿还部分全部转为股票,转股价格可以按方案公布前若干天(一般是20天)的均价来确定。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20:07:10
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 8号之六批准的海南航空控股及十家企业重整计划方案违反了多项法律强制性条文,如果被复议有效, 这将导致今后管理人和债务人可用所谓“协同重整”名义,在不同的独立破产重整民事主体之间,肆意转移债务和偿债资源,实质上为逃废债务,转移偿债资产的非法行为打开了罪恶之门,彻底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这将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乃至世界司法界的耻辱案例。.

申请要求: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10月31日下达的批准《海南航空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 ((2021)琼破 8号之六)。裁定立即停止执行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重整计划中的违法条款, 裁定海南航空控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2021年10月23日通过的重整计划方案中违法条款无效。

事实和理由:
一、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琼破 8 号,海南省高等法院于2021 年 2 月 10 日,裁定受理海航控股 及其十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8规定: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39规定:协调审理的法律后果。协调审理不消灭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但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35页,第二项依法协同重整,第三款,提出“统一利用偿债资源,以相同方式偿债”,其名义为协同重整,实质为合并重整。这显然违背了39条的协调审理“不对关联企业成员的财产进行合并,各关联企业成员的债权人仍以该企业成员财产为限依法获得清偿”。
根据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版,资产情况如下:根据海航控股 2020 年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人民币(下同)1,645.77 亿元,总负债 1,868.31 亿元,净资产-222.54 亿元。 根据海航控股 2021 年半年 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海航控股合并范围总资产 2,176.98 亿元,总负债 2,457.48 亿元,净资产-280.50 亿元。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1581 号的十一家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及编号为中企华评报字(2021)第 1582 号的十一家公司《重整涉及的资产清算价值资产评估咨询报告》,以 2021 年 2 月 10 日为基准日,十一家公司资产市场价值简单加总为 945.85 亿元,清算价值简单加总为 409.56 亿元。前述金额中未包括租赁物价值、航空类无形资产(航线、品牌及专利、飞行员等);另上市公司合规问题资产未纳入评估范围。
海航控股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由协议重整前的1,645.77 亿元降为合并后的945.85亿,该重整计划显然严重侵犯了海航控股债权人的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32条规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每年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每期的定期报告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保证其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该公司是独立法人,是独立的会计核算主体,会计核算的前提是会计核算主体的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区分比较清晰,该公司能披露定期财务报表,说明该公司资产负债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含其关联企业)区分比较清晰,草案中“十一家公司事实上不可分”的描述与上述事实不符;草案中“将十一家公司割裂而分别单独重整影响航空安全” 的描述缺乏依据:十一家公司一直单独核算没有影响航空安全,为什么单独重整影响会航空安全? 综上所述,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重整的原因不成立,应单独进行破产重整。该重整计划将它与其他公司混在一起搞重整,根本无法保证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实质是逃废债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在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 本期债券由海航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保证责任是: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存续期及到期时,如发行人不能兑付偿付的债券本息,担保人应主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现在海南航空控股对 11海航02债券已经违约, 对到期的 11海航02债券本金和利息分文不付, 触发了担保条件, 海航集团有义务将兑付资金划入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定的账户, 这笔兑付金成为海航集团对 11海航02债券的债务, 海航集团成为 11海航02债券的另一债务人.
海南航空控股公司的重整计划方案中, 对每位 11海航02债券投资者 10万元以上部分的 64.38%的处理方式是, 海航集团等关联方代清偿. 这一条款严重违反了民法典.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本债权人不同意海南航空控股把对我的 11海航02债券的债务转移给海航集团, 明确拒绝海南航空控股指定海航集团为代偿还 11海航02债券的第三人并强迫投资者接受, 这一条款违反民法典第五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条、五百五十一条和第五百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 超出了债权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属于无效条款.

四、由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和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公司被做为两个单独主体进行合并重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对应的清偿资源并没有公平等额地划转到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重整范围中。故两家资产独立的合并重整主体,其债权人会议所产生的重整计划决议,只能针对其重整主体范围内的资产和债务情况,做出有效的债权处置决定。海航控股的债权人会议无权决定将债务转移到非该重整主体外的第三方,也无权要求本重整主体内的债权人,去遵守其他合并重整主体的债权人决议及债权债务处置方式。该条决议内容由于涉及债务转让和强制债权人遵守、执行第三方民事主体的债权处置方案,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职权之规定,故该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已超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根据重整计划公布的数据可算出,海航控股及10家子公司、海航集团及321家重整主体的资产市场评估价值总额与确认债权总额之比分别为58.6%、36.5%,其单位债权额对应的偿债资源,以简化方式计算仅在债务转移过程中就被缩水了37.7%!而海航控股的股东、未被转移的债权人及战略投资人,却相当于从被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手中,得到100%的现金即时清偿。而海航集团在接收海航控股转移来的债务的同时,反而将自身持有的航空板块股权等偿债资源无偿划转到海航控股,进一步削弱了对转移债务的偿还能力,上述举措实质上造成对海航控股债权人公平受偿权力的严重侵犯。

五、《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五规定: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履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上市公司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上市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除外。管理人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海航管理人和海航控股债务人未公告和通知11海航02债权人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未在法院裁定书异议期内公告债权人确认表等重要法律文书,未在债权确认表中将每个11海航02债权人名称及确认债权额逐一列出,导致11海航02债权人无法行使审核、异议权,不但让部分债权人丧失了参与表决的机会,而且让债权表中部分参与表决的债权人表决权重合法性无法确定。
该重整计划中没有提示和说明债务转移所导致的,被转移债权的单位债权额对应偿债资源的损失,反而声称“通过上述安排,可实现普通债权全额清偿”,明显属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且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公司的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早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的债权人会议重整方案的公布和表决。有误导债权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嫌疑,上述行为不但导致破产重整表决程序违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撤销情形。

本债权人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10月31日下达的批准《海南航空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十家子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 ((2021)琼破 8号之六)有以上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4条, 特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南航空控股股份及其十家子公司合并破产重整的裁定, 依法撤销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于 2021年10月23日发布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中违法条款。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09 20:27:34
这件事证明了信用债可以不讲信用,国家机构却在睡觉。从此,投资远离海南岛!!!!!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10 11:30:22
海南岛经过海控逃废债之后究竟是得到多还是失去多,得到了逃债留下的几个亿,留下了骂名,失去了社会的信任、营商环境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经济必受负面影响,得不偿失。
楼主:djygz  时间:2021-11-10 16:10:01
集团有能力偿还,海控不需要违法转移债务,如无力偿还那转移的债务那来的全偿还,无耻的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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