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 论河南高院诚信与取信于民

字数:475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10-25 05:32:29 更新时间:2021-10-26 15:45:16

楼主:xxlyx2012  时间:2021-10-24 21:32:29
河南高院《关于判后答疑制度规定》:“当事人提出答疑请求,原承办人必须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并制作笔录”;张立勇院长说:“每个案件都要判后答疑”。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大跌眼镜。
我曾经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新乡支公司)员工,1998年经招聘、面试等多种程序顺利加入新乡支公司并分配在办公室工作,有工资卡、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工作胸牌、党支部选举结果等证据足以证明在新乡支公司工作,而且新乡支公司为我缴纳养老保险一直持续至2005年底。然而河南高院的杨丽娟审判长下达的(2010)豫法民申字第02859号及02859---1号裁定书却颠倒黑白,把新乡支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裁决为其他无关方缴纳。为查明原因我多次请求河南高院按规定组织判后答疑,无一兑现。我仅仅请求对(2010)豫法民申字第02859号及02859—1号裁定判后答疑,就满足不了,我请求杨丽娟审判长按规定判后答疑,遭拒绝;至今仍未兑现。是河南高院羞于见人还是另有隐情?河南高院自己制定的规定难道就是一个摆设?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