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阿盟中院“隐证院长”安春雷“隐瞒6份新证据等徇私枉法”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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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0-27 02:46:06 更新时间:2021-10-29 08:54:47

楼主:zhoukh012  时间:2021-10-26 18:46:06
尊敬的有关部门的领导:
举报人:杜少领,男,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电话:15135896888。
被举报人:安春雷,男,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今天看到“内蒙古:2名中院原院长接受审查调查 2名“厅官”主动投案。
新华社呼和浩特10月25日电(记者 刘懿德)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25日发布消息,4名“厅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4名“厅官”中,有2人曾任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其中,范俊峰曾任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兰曾任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报道。使我想起了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安春雷“隐瞒六份证据等徇私枉法”的枉法、乱法、害民等,至今不“自查自纠”;不主动投案。

事实如下:
一、安春雷隐瞒证据的事实“铁板钉钉、铁证如山”:
据(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裁定卷宗材料显示:作为审判长的安春雷隐瞒足以证明杜少领被当地官员诈骗、是受害人、是无罪的6个新证据。
即:2012年11月19日的(2012)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见该卷宗第33-37页)和2013年5月22日某检察院对证人做的《询问笔录》(见该卷宗第12-14页),在2013年5月24日的安春雷作为审判长的庭审中未质证。
之后的“2013年7月2日某检察院对证人做的《询问笔录》(见该卷宗第15-18页)、2013年7月5日某检察院证人做的《询问笔录》(见该卷宗第19-23页)、2013年5月27日的《某工商局关于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见该卷宗第42页)、2013年5月28日的某公安局的《证明》(见该卷宗第32页)”,四个新证据,安春雷未再开庭、未让质证、未让辩论。
很明显,安春雷暗箱操作、故意隐瞒了这6份证据,就送达杜少领有罪的(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类似“小白菜奇案中的怕开棺验尸”,目的致外地投资人、晋商杜少领永远当替罪羊。至今不“自查自纠”。
安春雷可谓是名副其实的“隐证院长”、制造了现实版的晋商杜少领奇案……

二、明知故犯、创造奇案、制造顽瘴痼疾
1奇、“隐证院长”安春雷故意隐瞒足以证明杜少领被当地官员诈骗20万元(实为36万元)、是无罪的6个证据、不质证、不移送,即裁判。使明知无罪的杜少领继续当替罪羊。不仅致涉嫌“诈骗及行贿、受贿、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等渎职官员至今逍遥法外;安春雷不但未获罪,还能高升内蒙古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类似小白菜奇案的怕开棺验尸等。是不是堪称内蒙法院系统“升官发财”的办法一大奇观?)。
2奇、“隐证院长”安春雷明知隐瞒的证据之一(2012) 某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第5页第3行已证明“被告人存在反违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事实;按照“罪责自负”原则,杜少领依法不应承担由“图某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公司注册手续”的罪责;可安春雷故意隐瞒该证据不质证,仍继续使杜少领承担“他人滥用职权违规”造成的罪责(是不是堪称内蒙法官超越法律搞特权的一大奇案?)。
3奇、“隐证院长”安春雷明知本案卷宗第32页的2013年5月28日的某公安局的《证明》故意隐瞒了该局于“2012年8月16日对工商官员额某等诈骗杜少领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移送起诉(附件3);以及隐瞒了2012年9月26日时任该局刑警队指导员何某安排其他警官给杜少领做陈述的《询问笔录》、何指导员并于第二天(27日)在其办公室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诈骗赃款10.3万元的事实(附件5)(常律师陪同并数钱)”。即,该审判长明知该《证明》隐瞒了“公安机关已认定杜少领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事实和证据”,故意继续隐瞒(堪称现实版内蒙司法“怕开棺验尸”一大奇观)。
4、“隐证院长”安春雷明知2011年9月22日某检察院对证人做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3行-19行(再审一审卷宗第105页),证人4次证明:“杜少领对他人使用公司注册材料的造假和办理注册事宜,不知道(附件4)”。故意使杜少领继续当替罪羊(类似小白菜奇案中致杨乃武背负罪名。是不是堪称内蒙新式葫芦法官断案、内蒙政法队伍腐败现形记一隅的典型奇案?)。
5奇、“隐证院长”安春雷一面:我知道你老杜是给额旗投资搞建设的、是无罪的,当地这么搞不对(附件6);一面又“隐瞒证据、压案不查、 暗箱操作、裁定(杜少领有罪)维持原判(附件7)”。迫害外地投资人、破坏营商环境、破坏政法公信力。(是不是堪称内蒙法官“两面人”一大奇案?)。
6、“隐证院长”安春雷的行为、最终导致“涵盖百货、煤炭等商贸进出口、汽修、餐饮、旅游、国内外经济开发、法律服务等十大产业的“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大型多功能停车场项目”停建,至今项目不能启动、员工失业……(是不是堪称内蒙中院院长创造迫害外地投资人首创奇案)。

……
三、事实胜于雄辩。
在党中央第一轮政法队伍整顿后,安春雷等对其隐瞒证据、不质证,暗箱操作、徇私枉法、迫害外地投资人杜少领的行为“不自查自纠”,敢明火执仗、无视国法、顶风作案、对抗中央、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能说安春雷是无知者无畏吗?
随意隐瞒证据、徇私枉法、类似 “拦路明抢”,把“冤假错案”当业绩,把营商者当韭菜,这是司法为民吗?恐怕是升官发财至上吧?法官有权裁判,但是不能枉法乱判,更不应该成为升官发财的机器。安春雷只知判,而不知法,实在是任意妄为。安春雷这样的法官不除,将会仿效不断,恐怕在内蒙投资或经商的外地人依旧是待宰的羔羊、被割的韭菜。
自2010年至今,项目逼迫停建、员工失业、家破子散、流离失所、损失特别巨大、苦不堪言”等等。……
这样的营商环境,今后哪个外地人还敢在内蒙古投资建设项目? 谁还敢在内蒙古阿拉善盟营商?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为了建设内蒙新的营商环境;为了早日实现“人人打得起官司;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祖国早日实现富强、人民早日实现富足,贡献我的一份绵薄之力,我粉身碎骨在所不惜。
如果我被“隐证院长”安春雷等“掌权者”致残某地、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变相报复、再利用司法机器拿今天的网上举报等“欲加之罪”,残废狱中,我志愿捐出我的全部可用器官给需要器官移植的“为全国政法工作及时作出真正正义实事的干警或对祖国富强有贡献的企业家或贫困之人”;我死后,我志愿捐出我的遗体供祖国的法医医学研究之用!

此致

举报人:杜少领
2021-10-25



附件
1、阿拉善盟中院撤销原审法院“未开庭,判杜少领有罪”的裁定书,下图:




2、安春雷明知再审一审卷宗中的由原审法院审判法官宝某移交给再审法院的证人4次证明:杜少领对公司注册事宜“不知道”的检察机关查明事实的、再审一审质证的《证人询问笔录》,下图:



4、诈骗嫌疑人额某被立案、移送起诉的《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下图:



5、安春雷明知该《证明》隐瞒了“公安机关已认定杜少领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事实和证据”;即:明知本案卷宗第32页的2013年5月28日的某公安局的《证明》故意隐瞒了该局于“2012年8月16日对工商官员额某等诈骗杜少领一案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移送起诉;以及隐瞒了2012年9月26日时任该局刑警队指导员何某安排其他警官给杜少领做陈述的《询问笔录》、何指导员并于第二天(27日)在其办公室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诈骗赃款10.3万元的事实(常律师陪同并数钱)”。下图:



6、“隐证院长”安春雷一面说:杜少领无罪。下图:




7、“隐证院长”安春雷,一边又“裁判杜少领有罪”,下图:



注:
1、当地相关部门说:以上事实“不存在”。是不是“背着牛头不认账、雪埋死尸,无视国法、故意
违反法律法规办案、地方保护.......、破坏内蒙古的营商环境;迫害晋商企业家杜少领......”???
2、以上实事及相关证据等,均分别通过邮政EMS快递邮递到内蒙古政法整顿第十二指导组、全国政法整顿中央第四督导组,经查询、均以接收;亦发全国政法整顿网12337平台。
3、举报人没有私心和个人恩怨,只是一心想把案件诉求明白、扫除项目启动建设的必要的障碍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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