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村集体以外人员出售宅基地房屋,合同无效!(转载)

字数:609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1-11-19 16:13:57 更新时间:2021-11-20 08:59:36

楼主:975626121  时间:2021-11-19 08:13:57

中国法院网讯(邱观玉)随着乡村不断发展,农村房屋也逐渐成为“香饽饽”,越来越多的人想去农村颐养天年。11月3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白蒲法庭审结一起农村买房引发的纠纷。

2019年11月25日,张某与缪某某一家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缪某某将自建砖混房屋一幢两层(建筑面积约172.8平方米)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80.9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家具进行转让,成交价255000元。双方还约定,房产在办理产权登记及相关手续时,缪某某一家协助办理。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缪某某一家也交付了房屋的建房用地许可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钥匙等手续。交房后,张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未成。原告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缪某某一家返还255000元。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非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买卖合同无效。如允许将农村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个人,则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到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对本集体经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构成影响,同时,也会导致转让一方将无法再申请宅基地,最终会失去居住保障。从这点来看,在非试点地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实质上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转让协议应无效。遂判决此《房地产转让协议》无效,缪某某一家返还购房款255000元,张某返还该房屋、附属用房及家具。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