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虚假诉讼改变诉讼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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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1-27 18:37:14 更新时间:2021-11-28 04:56:21

楼主:维护百姓权益2019  时间:2021-11-27 10:37:14
报 案 材 料
代理律师虚假诉讼改变诉讼人的诉求














当事人起诉扶余市医院的理由
二00七年,扶余市人民医院整体搬迁,征用李家店村民耕地、房屋等地上附属物,在征用土地前,未依法公告、未与村民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未明确规定、补偿标准、项目、价格,私自拟定《县医院征地明细表》,偷偷摸摸地按明细表规定的数额发放补偿款。
由于2011年10月7日,德卡新城和修道征地与我家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安置补偿协议给予补偿,举报人和村民才醒悟,得知扶余市人民医院征地补偿行为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德卡新城及修道征地补偿都与被征户签订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并按协议规定的项目,价格给予了补偿。参照德卡新城和修道补偿面积、项目、价格,两处征用我家土地4295.5平方米,补偿金额为:1387779.43元。
而且,扶余市人民医院实际征用我家土地3267.5平方米,且补偿202503.00元。通过了解对比和计算得知,扶余市人民医院,征地时,多征少补克扣我家征地面积1388.7平方米,地上附着物如;李子树、大棚、葱、小井均未给补偿,为此,将扶余市人民医院,诉至扶余市人民法院。
聘 请 律 师
2018年11月份,扶余市清华法律服务所律师李平、李影代理了此案。我向律师说明了诉求:
1、依法及时足额补齐多征少算面积1388.7平方米的补偿款。
2、按实际征用面积3267.5平方米计算地面上附着物,李子树(按每平方米一棵密度计算应为3267棵)大棚、葱、小井等按当时价格给与补偿。
向律师提供的证据:
1、1999年扶余县人民政府为王立杰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
2、2003年4月,扶余县林业局与王立杰签订的《扶余县退耕还林草》合同书。
3、2003年12月20日,扶余县林业局发给王立杰《吉林省退耕还林草》情况登记卡。
4、2003年12月16日,扶余县人民政府,扶余县林业局为王立杰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5、2005年-2006年王立杰领取补助金兑现情况登记表。
6、2016年11月28日,李家店村委会证明王立杰被征的土地上有果树等。
7、2011年10月7日,德卡新城《征地补偿协议》。
8、2011年10月,修道《征地补偿协议》等。
9、我还向李平律师提供了德卡新城在征地前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到我家清点果树后“给开了一个有果树6450棵”的证明。
律师接收代理:李平接受委托,收取我代理费4000元,经审理告诉我说“按3万棵李子树起诉,”我说“没有那么多果树让人家给补偿那么多钱,能行吗”?李平说“咱法院里有人,啥都不用你管了,你就等着拿你应得的钱吧”。
诉讼请求事项被律师更改
代理律师更改了我的诉讼请求,将“征地补偿纠纷案件”,认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立案审理。将我诉求扶余市人民医院赔偿地面上的李子树3267棵,改为12870棵,同时放弃了克扣我家补偿面积1388.7平方米和大棚、葱、小井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一审开庭时律师没通知我参加,但二审、再审,我参加了,一审、二审、再审委托代理人李影参加,代理人于占波系吉林北振律师所律师,我不认识,也不是我委托的代理人。
虽然我不识字,但我知道我交给律师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的证据和证明我有李子树的,扶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及德卡现场勘察出的有6450可李子树的证据,律师未向法庭提交,其目的就是,怕暴露出虚报的李子树棵数与证据不符。
另外,一、律师提交到法庭上的《扶余县退耕还林》合同书原件括号里的文字、数字,被李影律师在办公室用刀片划、刮、抹,看不清文字和数字,其行为,我在他办公室看见的,但林业局存根可以证明。
二、相关证据和《林权证》原件,我要了三年才还给我。
三、《扶余县退耕还林》合同书原件和德卡工作人员给我开出有6450棵李子树证明的原件,至今说找不到了。
我认为,三级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律师故意虚假诉讼,不提交有力证据造成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我认为,扶余市清华法律服务所律师李平、李影和吉林北振律师所于占波律师,故意改变原告的诉讼请求,将1937.04平方米地面栽植果树棵数虚报为12870棵,提交法庭要求毁坏赔偿,代理人故意虚报果树棵数9600多棵。故意改变案由,将“征地补偿纠纷”,改变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意改变案件性质,将《补偿》改变为《赔偿》。故意放弃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诉讼请求,故意不向法庭提交有力证据,故意涂改或毁灭证据,拒不返还证据原件,其目的是掩盖虚假诉讼的真相。
2021年10月26日,松原市检察院,做出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理由,其1、申请人在原审时不能提供林业部门的林权证等效力性证明文件,因此,申诉申请12870棵果树损失缺乏证据支持。
其4、按照王立杰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王立杰被占用的土地仅有1937.04平方米,而12870棵李子树占地面积实为8000.4平方米,由此可见该退耕还林土地上是否已经种植成活12870棵李子树缺乏相关证据支持。
由于李平、李影、于占波的虚假诉讼,被三级法院驳回,未获取扶余市人民医院的赔偿,虽然未得到高额的非法收入,退回了所收的4000元代理费,但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扶余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李平,李影和吉林北振律师所于占波律师的代理行为,违反了法律,妨碍了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诉讼当事人造成了特大经济损失,丧失了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此案已多次举报,扶余市公安局告知我“你告律师没用,你告医院要钱是唯一的”?
强烈要求,扶余市监察委、公安局、检察院依法立案追究办案律师刑事责任,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
特此报案;

举报人:王立杰 举报人:阚友珍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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