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院系统是这样欺负百姓的!之五
发表时间:2023-02-14 06:14:08 更新时间:2023-02-15 19:44:24
楼主:王凤梅2017
时间:2023-02-13 22:14:08
动迁单位虚拟案情,法院认定和判决都是错误。辽宁法院系统第一时间给与“终结申诉”了。我不知道“终结申诉”的原因,要求书面告知。时至今日法院系统没有书面告知,也就是法院系统拒绝书面告知。我不知道,是给了回迁中涛,叫法院领导占有了;还是给了金钱解决,叫法院领导贪污了。也有可能领导们权大于法,这样的错案瞪眼睛说判决正确。
1、动迁单位以私房主“朱海涛强占动迁房屋”为由诉至法院是虚拟案情!
动迁单位以被告“朱海涛强占动迁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证据是张玉珍动迁通知书,不是朱海涛的动迁通知书;所以法院认定被告“朱海涛抢占动迁房屋”成立。问题是朱海涛是私房主,也有动迁通知书,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前,不存在朱海涛强占动迁房屋问题。
2、动迁办提供的证据显示私房主是动迁户
现场动迁办向法院提供的(动迁住户登记表)卷中73页证据显示朱海涛是动迁户,有回迁资格。本证据最下边“现住房情况:私房产权,归属朱海涛,砖木结构,属于联排房屋,文革自住房一间,平房16平方米,正房南北朝向,违建两间。这是朱海涛私有房屋在动迁中的基本事实描述。根据“沈房地字(1982)105号”的规定,原房主归动迁单位安置。
3、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动迁是1987年10月,动迁单位起诉是1988年3月,法院审理结束是1988年5月。本案中法院判决适用的动迁政策应该是沈房地字(1986)158号或者沈政发(1988)24号,不适用1983年的动迁政策。本案中,因为法院判决依据是废弃的1983年的动迁政策,征购私有房屋产权,所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详见法庭笔录。
维权护法当事人:朱海涛
1、动迁单位以私房主“朱海涛强占动迁房屋”为由诉至法院是虚拟案情!
动迁单位以被告“朱海涛强占动迁房屋”为由诉至法院!证据是张玉珍动迁通知书,不是朱海涛的动迁通知书;所以法院认定被告“朱海涛抢占动迁房屋”成立。问题是朱海涛是私房主,也有动迁通知书,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前,不存在朱海涛强占动迁房屋问题。
2、动迁办提供的证据显示私房主是动迁户
现场动迁办向法院提供的(动迁住户登记表)卷中73页证据显示朱海涛是动迁户,有回迁资格。本证据最下边“现住房情况:私房产权,归属朱海涛,砖木结构,属于联排房屋,文革自住房一间,平房16平方米,正房南北朝向,违建两间。这是朱海涛私有房屋在动迁中的基本事实描述。根据“沈房地字(1982)105号”的规定,原房主归动迁单位安置。
3、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动迁是1987年10月,动迁单位起诉是1988年3月,法院审理结束是1988年5月。本案中法院判决适用的动迁政策应该是沈房地字(1986)158号或者沈政发(1988)24号,不适用1983年的动迁政策。本案中,因为法院判决依据是废弃的1983年的动迁政策,征购私有房屋产权,所以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详见法庭笔录。
维权护法当事人:朱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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