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福利企业被整黄百余名残疾人流离失所,罪犯却被法外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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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04 04:03:41 更新时间:2021-12-04 07:22:45

楼主:ty_老杜139  时间:2021-12-03 20:03:41
优秀福利企业被整黄百余名残疾人流离失所,罪犯却被法外开恩,我厂维权18年却无结果的血泪控诉。
控诉人;社会福利企业,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
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工会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项岁品 联系电话:13596222411
请先了解我们的工厂。
我们的工厂是优秀社会福利企业,安置了百余名残疾人就业;在省内外享有盛誉。被誉为“残疾人向往的地方”。是闻名全国的首家将残疾人从繁重的体力劳动引领到高科技的领域,从而改变了残疾人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的社会福利企业。因此得到当时的吉林省人大、吉林省、市领导,昌邑区人大、昌邑区政府领导、昌邑区通江街领导。中国残联、吉林省、市残联、昌邑区民政、昌邑区通江街民政科。吉林省人大专刊、吉林日报、吉林市江城日报、吉林市江城晚报、经贸时报等新闻界的朋友对残疾人事业的关爱和大力支持,使我厂蓬勃发展。


下面我们仅引用数十篇新闻报道中的两篇文章让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我们!





【侨属企业】
5月15日,由市侨联协助、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出资、市劳动部门批准,免费培训残疾人、困难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并对社会其他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信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正式成立。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是社会福利型企业,对残疾人培训有多年的经验,曾于1986年到1998年期间,培训了600多名残疾人,原市委书记田学仁同志在视察中曾给予充分肯定和支持。厂长兼校长项岁品同志表示,我们办校的目的就是为弱势群体伸出温暖的双手,为残疾人拓展就业途径,为困难归侨、侨眷及其子女铺垫就业道路,为解决他们的衣食温饱问题做一点实事,回报社会各届对我们的多年支持和帮助。培训学校暂时开设冷冻空调设备装修、电气焊接两个专业,每期2-4个月(理论学习、专业实习),考试合格,由市劳动部门颁发上岗操作证及技术等级证书。该校聘请候德武、马祖望为名誉校长。


地址:吉林市松江路65号 电话:2024678 2048698
邮编:132001 传真:2024678 第一篇:误入陷阱,企业被整黄。
1999年我们工厂被吉林市龙潭区招商,根据吉林市体改委和龙潭区体改委的企业改制文件,兼并了负债244万元的龙潭区工业局的下属企业淞城铸造厂;(停产多年的龙潭区机械厂的铸造车间),
我们工厂100余人全部投入工厂的修建,苦干了一年将价值47万元的一个在建工程的废墟建设成了新型工厂。2000年末工厂评估价值为叁百叁拾貮万元。在这个阶段我们企业整个投入资金近600万元。
由于没有满足工业局长个人的私欲,又因为在原企业众职工的强烈要求下,我厂将职工写的反映原企业领导侵吞企业资产问题(已经反映多年)的举报材料转交给了吉林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因为该案涉及到工业局个别领导,所以激怒了工业局局长。局长多次召集已经是我厂职工的原淞城铸造厂工人开会,煽动职工把我们赶出去。

吉林市龙潭区法院枉法受案、判案。
当时按照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的讲话内容,吉林省高级法院贯彻讲话精神,都明确规定企业改制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由政府协调解决。而且据了解此期间吉林省没有受理过同类案件。一审后,经过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
然而龙潭法院却以换汤不换药的方式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下达了同样结论的判决书。对此,我厂又上诉至吉林市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不顾事实和法律,否定了吉林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作出维持龙潭法院的判决。将工业局捏造的原企业欠工资款50万元成为了执行数额。
龙潭区法院明知工厂有价值执行标的数倍的应予执行物的情况下却不执行,故意将超出执行标的额8倍的我厂厂房卖掉。
该案执行标的额50万元,当时我厂有两笔应当先予执行的财产。
第一笔应予执行的财产是,《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106万余元的抵押物,该物按照协议书第4 条规定的“受让方以其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00 万元人民币,经法律认定部门出据报告,作为风险抵押”。根据此条规定我们工厂经吉林市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为106.37万元的产成品作为了抵押物,经淞城铸造厂资产管理委员会验收,封存在龙潭区遵义路的库区内。
第二笔应予执行的财产是,60余名申请执行人向龙潭区法院提交的《可执行财产申请书》提供的“林荫路9 号,冷冻设备厂设备及物资、产品” 仅这些产品就是封存在遵义西路厂区内的同类产品的5-6倍,价值600万元以上。这两笔可执行财产法院是很清楚的,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是应当首先执行这些财产,而龙潭法院却没有理睬,由执行人刘冰带领社会人员径行直接驱赶了住厂的残疾工人,将厂房场地偷偷卖掉。

龙潭区法院指使没有评估资质的人员恶意评估。将我厂资产恶意降低了280多万元。
龙潭区法院的执行卷宗内仍然有一张,2000年的评估报告,两栋厂房的评估价值是332万元的证据(不包括场地)。这是我们工厂向龙潭区法院提供的一整套评估报告中仅幸存的一张。中国残联于2002年给了我厂100万元的扶持款,由农行东升支行负责发放;农行组织了评估,对我厂的JZ30000002号一栋厂房进行的评估,评估价值:2163800元。
而龙潭区法院指使的没有评估资质的人员于2004年7月26日,将两处房产连同3031.62平方米的土地一并评估成2.081.914.万元,该评估结论显然是不真实的。我厂另有评估报告记载,场地的评估价值为,1.452.146.00元,我厂该处的厂房场地总价值是4.772.146.00元。而龙潭区法院委托的没有评估资质的“评估人员”作出的评估报告与此相差了280多万元。
我们说龙潭区法院是在恶意降低我厂的资产价值。在同案的另一个评估报告结论更能说明此问题。此报告之前龙潭区法院委托的另一评估公司所作出的“报告”评估全部的厂房场地价值仅是151万元,由于申请执行人的反对,法院的目的才没得逞。由此可见龙潭区法院的恶意程度!

龙潭区法院利用毫无法律效力的虚假“评估报告”枉法执行。并且在没有通知我厂的情况下由执行人员带领社会黑恶人员赶走了残疾员工,径行偷偷卖掉了我厂坐落在遵义西路的厂房和场地。造成工厂被整黄,我厂百余名残疾人失去了生活的保障,造成的后果是及其严重的!
在龙法执行卷1册55页,《民事裁定书》记载:“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遵义西路89号两处工业用房(房产证号:JZ30000002、JZ30000003)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龙潭区法院执行人员蒋海涛和刘冰又涉及侵吞执行款14万余元至今不返还。
经龙潭区检察院初查认定了蒋海涛侵吞了9.05万元执行款。并且给了刘冰8200元钱。虽然刘冰不承认该事实,但是也提不出否认该事实的证据。从法院卷宗的材料看,刘冰是该执行案的承办人,他应当清楚法院申请的拍卖,拍卖行不收取佣金的规定。(该事实,龙潭区检察院《答复函》第6页拍卖行人员说的十分清楚)那么刘冰为什么还要申请这笔款?显然是不正常的,是有个人目地的。
当蒋海涛在拿走112000元(当时应当算巨额)3个月内不归还,刘冰应当询问蒋海涛,而刘冰称:“不知道蒋海涛对这笔钱是怎么处理的”该说法显然是不正常的。在该执行案中刘冰是承办人,蒋海涛是内勤人员,按照程序,如果不经刘冰申请蒋海涛是拿不到该款的,从《申请人领取执行款审批单据》证实申请人就是刘冰。刘冰为什么会放任蒋海涛侵吞这笔钱而在案发后要承担责任的风险。不得到好处光承担责任有人会干吗?这也是不现实的,更不符合逻辑。所以、蒋海涛给了刘冰8200元钱的真实性远远大于刘冰的无证据否认。

龙潭区法院无理侵占我厂118721.32元至今不返还。
经龙潭区检察院查账吉林省检察院确认,吉林省检察院在《关于吉林市信誉冷冻空调设备厂控告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包庇龙潭区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涉嫌贪污一案调查报告》中“责令蒋海涛及龙潭区法院尽快返还企业损失,然而蒋海涛和龙潭区法院至今都不退赃不返还我厂的执行款。

第二篇:侵占我厂残疾人血汗钱的法官虽然构成了犯罪,并且办案单位龙潭区检察院也承认“其行为性质恶劣”却被法外开恩。
案件虽然发生在2004年,但是由于龙潭区法院一直不让阅卷,当时的执行员刘冰又讲:“执行款一分钱都不剩”。所以我厂对执行款的处理情况一直不了解。2015年我厂经多次周折终于见到了龙潭区法院所声称:“找不到了的执行卷”,经反复核查发现有14万余元的执行款对不上账。
于2015年5月29日,我厂向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举报吉林市龙潭区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2004年吉龙执字第147号案件中侵吞14万余元执行款一案。但是龙潭区检察院在该案调查之前就下达了不立案通知书,由于我们工厂残疾人代表到龙潭检察院七十余次询访和多次到吉林市检察院上访。在我们工厂残疾人强烈的要求下龙潭区检察院才开始调查。
龙潭区检察院却故意漏掉一笔5.4 万元的贪污罪行。将侵吞的数额降到90.500元,又规避其即不认罪也不退赃的严重情节。称:“超过了追诉时效”使罪犯逃避了法律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据此、罪犯蒋海涛至今都在追诉时效内。而检察人员故意不追诉的行为,显然是在徇私枉法充当保护伞。

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在司法整顿中对犯罪行为人的漏罪问题,应立案而不立案故意推脱职责,任由罪犯逍遥法外。
我厂按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向龙潭检察院提出申诉,却遭到推脱、不给立案。该案是检察院自侦案件,按照现行有效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的“严格责任,负责到底”的规定是相违背的,对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认为龙潭区检察院这么做是严重的徇私枉法行为。为了证实该问题我们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一、福利证书,能证明我们企业的性质。




二、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答复函》第7页,认定了蒋海涛贪污的事实和不退赃的事实。
















第三篇:我们乞待公平正义的到来!
残疾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早已经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残疾人保障法已经规定的很明确,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检察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中宣称,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从快从严处理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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