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从一宗民事案件被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后果是为侵吞国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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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6-08 16:50:00 更新时间:2021-12-07 11:50:37

楼主:pou63  时间:2010-06-08 08:50:00
我名陈继焕:现年59岁,原中共党员国家干部,原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经理
我的案件就因为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长李庆文、林谭兑违法办案让涉案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涉案证人庄冰作伪证,海丰县法院枉判债权人入狱是为李庆文与债务人侵吞200万元国资提供法律依据所制造的冤案。

事由:从一宗民事案件被演变为刑事案件的后果是为侵吞国资。
(一)民事案件是1997年7月2日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经班子研究同意决定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海丰公司出借200万元是公司财务从銀行分9次划转给汕尾市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被告人作为公司法人代表没有参与汕尾商务处经营或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也没挪用公司该笔出借款一分一文的个人行为。民事案件是98年12日20日经广东省汕尾市法院裁决确认的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

1,广东省汕尾市法院(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省汕尾市法院(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

3,99年8月间汕尾中院 (99)汕中法执第43号栽定终止执行书。

4, 99年11月18日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向汕尾中院提出异议并申请恢复执行。而法院不执行反陷害债权人入狱。

(二)刑事案件的海丰县人民检察反贪局违法取证,起诉责任不诚实,审判程序不合法,连环违法办案,陷害债权人负刑事责任的后果是为办案人员伙同债务人侵吞国资200万元所提供的法律依据。

(1),海丰县检察反贪局侦查机关违法取证:
1,2000年2月17日至2000年4月23日海丰县纪委对被告人实施两规期间是由县经侦股,刑警,县纪委调查组,调查撤销后。(县纪委认为没有挪用公款的证据)
2,2000年4月23日至同年4月29日海丰县检察院非法拘禁被告人于海丰县委迎宾楼2111房。2000年4月29日零时刑事拘留送往异地陆河县看守所。
3,侦查阶段的海丰县检察院的办案机关以非法拘禁证人:海丰公司副经理蔡宙芳,陈金成, 海丰公司工会 彭小华, 支委黎美芳拘禁于海丰县招待所二天二夜以不给回家的胁迫手段和恐吓搜取不利被告人的证词。
4,2000年4月10日至2000年5月27日办案机关非法拘禁汕尾商务处法人代表(债务人)王思俭于海丰县邮电局招待所期间:办案人员李庆文,林潭兑与王思俭达成口头协议,让王思俭供认是被告人挪用的公款参与商务处个人投资的伪证词。
5,海丰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包庇财务庄冰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办案人员让财务庄冰作出的证言称是被告人私自指使他的。财务庄冰从银行办理9次出借手续必须经不同岗位的负责人盖上四梅印章,否则就是庄冰盗用印章。这里面是否存在庄冰为推缷个人的责任?或是作伪证陷害被告人,这本应在法庭上质证,
6,但办案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以97年6月18日的会议记录的滥定结论,是一年后才填写的作为主要证据为被告人定罪。原审法院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会议记录滥定结论来否认了班子会议的真实性是错误的.99年底海丰公司班子成员有;申请人, 副经理蔡宙芳,陈金成,工会 彭小华, 和黎美芳参加主管局联席会议都承认是公司研究决定的。(大家都是干部党员,侦查前和侦查后的证词为何不一致呢?)即使 97年6月18日的会议记录是海丰公司副经理蔡宙芳当时没有记录?是否是事后才填写的?这即使是副经理蔡宙芳是没有记录是事后才填写的,都应是副经理蔡宙芳的责任,但关健是出借前有没有召开会议的真实性。

7.海丰检察让涉案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涉案证人庄冰作伪证
(2 ), 海丰县检察侦查违法摈弃下列证据材料:
1,97年6月18日的会议记录。

2,97年6月20日蔡宙芳,庄冰与王思俭,签订借款协议和2001年1月5日郑丽证明是蔡宙芳,庄冰签订的借款协议。

3,97年6月23日出借28万元和97年7月2日出借172万元的借条。

4,1998年7月24日庄冰9次付款日期,金额,借款人。

5,1997年6月30日王思恒收到王思俭,郑丽付给220万元的收条。

6,1998年7月2日王思俭送交海丰公司蔡宙芳的申请报告和油库抵押书。

7,1997年6月20日至同年7月2日庄冰9次付款二凭证。

8,汕尾商务处全民企业性质认可书,法人营业执照,2000年证明书和2001年证明书。

9,海丰公司向汕尾中院提起民事讼诉书。

10,汕尾商务处王思俭在民事答辫状和律师代理词的书证。

11,汕尾中院民事开庭笔录和王思俭陈述书。

12,98年12日20日汕尾中院判决: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 。

13, (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 确认了企业之间借贷关糸。

14 :99年8月间汕尾中院 (99)汕中法执第43号栽定终止执行书。

15,证据: 99年11月18日公司向汕尾中院提出异议并申请恢复执行。

16,(2001)检察起诉书150号) 和(2001)检察起诉书105号(变改案情的主体和实体关系)。

17,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01)海法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

18,广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 汕中法刑终字第8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19,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汕中法刑申终第1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0, (2006) 年12月25日省高级法院(2005) 粤高法刑二申字第42号审查通知书

21,2002年海丰公司班子成员陈金城,彭小华向律师提供的证词证明出借前有开会研究。

22,1998年7月16日蔡宙芳向商业集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

23,1998年11月3日蔡宙芳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

24,王思俭姑妈在1998年9月12日写信给王思俭….

25, 郑丽在2001.年1月5日关于借款,协议产生过程的证明书。

26, 郑丽于1997年5月24日汇入香港25万元给王思恒的收条。

27, 1997年6月20日庄冰借款给郑丽15万元借条。

(3),起诉机关指控责任不诚实:

1,2001年6月7日的海丰检察院起诉书(2001)海检刑诉字第105号,

2,2001年8月15日的海丰县人民检察院(2001)海检刑诉字第150号起诉书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两次起诉的指控内容变改案情的主体和实体关系。

3,庭审由公诉员代替证人的身份作出证言的说明和解释.无疑公诉员变为本案的证人。

(3),审判机关程序不合法。

1,原审拒不传讯主要证人班子成员:蔡宙芳,陈金成,彭小华,和财会金小丽,出纳庄冰,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姚汉波上庭质证,认证。本案的其它证人陈学铣,李锡荣,王思恒,陈有宗与被告人素不相识和与本案无关。原审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不真实证词,原审摈弃事实书证,原审而釆信以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为被告人定罪无嶷是为制造冤案。
2,庭审过程由公诉员代替证人的身份作出证人证言的说明和解释,无疑公诉员变为本案的证人和债务人。
3,班子成员:陈金成,当庭证明是班子研究的事实原审不釆纳。
4,原审剥夺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述。
5,原审法院违犯刑诉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丰法院仅据检察提交的伪证作出”有罪推理”认定被告人采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犯罪在先的错误认定。
6,原审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不真实证词和法庭上的讼诉员以代替证人的身份作出说明和解释,无疑讼诉员变为本案的涉案证人。原审定罪上有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三),原审判决审理查明…….被告人而于同年6日20日上午未经海丰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私自指使公司财务庄冰以借款的形式支付销贷款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以作为其个人投资份额参与商务处经营棕榈油…….。的錯误认定。
1,原审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不真实证词的所谓23位证人证言及其会议记录鉴定结论,抵押书和申请减息报告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申请人采用蒙骗手段将个人揶用公款的犯罪行办转嫁于公司正常的借贷行为以逃避法律制裁。

事实上的海丰县检察院非法拘禁证人海丰公司副经理蔡宙芳,陈金成,工会 彭小华, 和黎美芳于宾馆或者招待所二天二夜的取证地点和取证方式不合法。办案人员利用胁迫、以不给回家拘禁副经理蔡宙芳,陈金成,工会 彭小华, 和黎美芳利用诱供、串通、提示证人捏造案情情节的虚假证言和证词。
(1)证人蔡宙芳在2000年9月20日的笔录……今天县委纪委书记(王尧东)和副检查长(李庆文)反贪局副局长(林谭兑)的批评教育后…我今天讲真话…97年6月18日海丰公司班子会议记录这件事我从中作假,讲过假话外,其他情况我都照实….是事后一次班子碰头会上才告知的…。

(2),海丰公司副经理陈金成当庭证实是经公司班子会议研究的事实。

(3),副经理陈金成,工会 彭小华在向律师提供的证词是证明出借前有开会研究。

(4),1998年7月16日蔡宙芳向商业集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

(5),1998年11月3日蔡宙芳书写的报告是经班子研究。

(6),会议记录是副经理蔡宙芳作记录的,原审以会议记录鉴定结论是一年后才填写的,关健是会议的真实性。副经理蔡宙芳在县委纪委书记(王尧东)和副检查长(李庆文)反贪局副局长(林谭兑)的批评教育后讲真话吗?
原审判决被告人末经班子研究的事实不清。

2,海丰公司财务庄冰盗用印章擅自与借款方王思俭,郑丽夫妇联糸后从97年6月24日至同年7月2日从银行分6次办理157万元给王思俭,郑丽夫妇和97年6月23日付28万元至今未经被告人审批的事实。
(1),涉案证人海丰公司财务庄冰在2000年6月12日的笔录….在97年6月我违反了现金管理规定支付了人民币28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王思俭。…在办理银行手续时,直接用她(财会负责人金小丽和法人印章)的私章,没有经过她本人,事后也没有再告知….。

(2),证人金小丽在2000年4月20日的笔录….. 我的印滥放在庄冰那里,所以由他(庄冰) 去办理现金支票,她写办理手续时我不知道….。

(3),海丰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包庇财务庄冰的个人违法违纪行为。办案人员让财务庄冰作出的证言称是被告人私自指使他的。财务庄冰从银行办理9次出借手续必须经不同岗位的负责人盖上四梅印章,否则就是庄冰盗用印章。这里面是否存在庄冰为推缷个人的责任?或是作伪证陷害被告人,这本应在法庭上质证,而且应值得法庭调查的。

(4),97年6月20日是蔡宙芳,庄冰与汕尾商务处王思俭,签订借款协议的。2001年1月5日证人郑丽的书证都证明是蔡宙芳,庄冰去汕尾签订借款协议的的事实。为何办案人员隐满蔡宙芳,庄冰与王思俭,签订借款协议的事实陷害被告人呢?

原审查明私自指使公司财务庄冰以借款的形式支付销贷款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事实不清。
3, 海丰县人民捡察院于2000年4月10日至2000年5月27日非法拘禁债务人王思俭于海丰县邮电局招待所期间与办案人员李庆文,林潭兑达成口头协议,让王思俭供认是被告人挪用的公款参与个人投资的。更可耻的办案人员林潭兑将写好的笔录叫王思俭妻子郑丽签名的违法行为。

 (1),本案的证人陈有宗在2001年2月19日的侦查笔录称…..三人合股即王思俭, 王思恒, 陈有宗,……97年7月初赔偿损失75万元,每人25万元…。97年6月中旬又签了7600吨….暂定付400万元分4股份,…王思俭二股中给王的亲属一份,每份出资100万元, 王思俭出资200万元….。
(2),证人王思俭的证言在判决书列称:……在97年4月5月间与被告人个人商议…. 与被告人签订了个人协议后被他(王思俭)撕掉了…. 钱被骗后陈(指被告人)才将个人挪用的公款说成借贷…。
(3),本案涉案证人王思俭,郑丽夫妇既是夫妇,又是实际占用200万元的债务人和使用人。证言前后,时间矛盾。涉案证人王思俭的证言在97年4月5月间与被告人个人商议….的证言与证人陈有宗在2001年2月19日的笔录…三人合股即王思俭, 王思恒, 陈有宗,……97年7月初赔偿损失75万元,每人25万元…。的时间就不相符。
(4),根据证人陈有宗,王思恒的证词: 陈有宗,王思恒,王思俭,在97年6月15日三股份亏损75万元,每份25万元。王思俭的证言在97年4月5月间与被告人个人商议的时间就不相符。
(5),本案的民事裁决的债务人王思俭在民事法庭上也承认借款的事实在先。但办案机关非法拘禁债务人王思俭所提取的证人证言在后。但债务人王思俭, 郑丽夫妇的证词又是前后矛盾:债务人王思俭, 郑丽夫妇为逃避偿还200万元所作的伪证言,又不是书证. 又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证词真实吗?能作为证人吗?能采信债务人的证言吗?这是一宗办案人员滥用权力与债务人串通让债务人逃避偿还200万元的责任所制造的错案。

(6),事实上本案的证人王思恒, 陈有宗,李锡波, 李锡荣,陈学铣,陈强潮却与被告人素不识。原审查明被告人以借款的形式支付销贷款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以作为其个人投资份额参与商务处经营棕榈油的事实不清。
这里面究景是经办人员的责任?还是债务人为逃避偿还责任?或是办案人员李庆文与债务人为侵吞200万元作伪证呢?或是被告人犯罪在先?这都应值得法庭调查的,否则是对申请人的冤屈。

原审不能认定被告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结果。原生效裁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结果的主要证据不充分。原审全面采信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证言,其证言前后相互矛盾,原审又未经法庭质证,认证,原审又不作查实,原审定罪上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审程序不合法。

(7),如果我们承认王思俭的证词是真实的话,在法律上应属共犯论处。如果王思俭的证词不真实的话,那就是在陷害申请人,逃避偿还责任。作为如此重要的证人证言,又不是书证, 又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又没经法庭质证,王思俭,郑丽夫妇的证词又是前后又是矛盾。原起诉机关和原审法院仅根据办案机关提交的证人王思俭,郑丽夫妇的证词为被告人定罪。显然不公!
质疑1:非法拘禁肋迫和恐吓并串通债务人作伪证言的证言又未经法庭质证,认证,真实吗?
质疑2:民事判决的书证在先,而陈继焕被拘禁后才搜取涉案债务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涉案证人庄冰的伪证言,如果证言是真实的话,那么应视为共犯,如果证言不真实的话,那么就是陷害被告人,在逃避偿还责任作伪证,作为如此重要证人不出庭质证,而且摈弃民事判决的书证,究景法律是以书证为定案依据?还是以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糸人的伪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法院作出二种截然不同的判决的法律依据何在?
质疑3: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出借200万元的事实。但究景被谁挪用或使用?因为这涉及到偿还责任和负刑事责任的问题:可是海丰县检察违法取证和起诉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两次起诉的指控内容变改案情的主体关系和实体关系的法律依据何在?检察,原审枉判债权人入狱,就让国资流入办案人员和债务人的腰包这是合法吗?
证据:(1),1997年6月30日王思恒收到王思俭,郑丽付给220万元的收条。
证据:(2),郑丽于1997年5月24日汇入香港25万元给王思恒的收条。为何变为被告人挪用公款不退还呢?
质疑4:汕尾商务处是法人单位,全民企业,王思俭是汕尾市盐物局的干部职工,
证据:(1),汕尾商务处全民企业性质认可书,
(2),法人营业执照,
(3),2000年汕尾商务处的主菅单位证明书和2001年证明书。为何变为个人呢?

质疑5:刑诉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案发前的2000,元月17日的海丰县委书记罗校的指使海丰县检察院刘固检察长和李庆文副检察长违法先拘禁被告人后才取证和指使海丰县法院范益唐院長和刘克通副院长违法实施未审理先决定刑期的审判程序。这黑手玩弄法律的內幕?
质疑6:欲治其罪,何患无词!原审判决:王思俭将商务处的一部小车抵还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被告将小车变买13万元不退还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占为已有?原审判决予盾重重。
证据(1):行驶证等证件都是骆海宾个人的。
(2),小车并不是商务处的财产而是由王思俭抵还私人欠款的事实。为何变为13万元不退还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被告人占为已有呢?
质疑7:判决书所列举证人,陈金城在法庭证实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原审不釆纳,然而采信涉案证人王思俭,郑丽夫妇和涉案证人庄冰为逃避经办责任作伪证。原审违犯刑诉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1),广东展业律师事务所陈贤井律师在2001年9月26日的辫护词作无罪辫护。

(2),汕尾市律师事务所卓学龙律师2001年11月6日的刑事上诉状认定被告无罪。

(3),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邵腰华律师在2001年11月30日作出无罪的辫护。

(4).广东真鹰律师事务所彭荣烈律师在2003年至今的申诉状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作无罪申诉:。

希望引起上级机关关注本案。海丰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滥用权力制造冤假错案伙同债务人侵吞国资200万元逍瑶法外?我蒙寃入狱受苦不在尽言中,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面临破产。本人背上臭名于心不甘,我冤冤冤!寻找不到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枉法裁判,又有哪级司法机关能主持正义呢?我的案件从县,市,省,中央控告申诉上访有谁能为追回国资,主持公道呢?几年来我虽多次反映情况,申诉、控告、上访、但都得不到公正的答案,上访人饱受诉讼之苦,及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漫长的上访路太累了,再申的程序这道槛太难跨了!但我坚信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会还法律一个公正。让申请人讨回公道。严惩利用权力枉判的检官,法官的犯罪绳之于法。追回国资。
综上所述,现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申请人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上级法院依法纠正原审的错误判决,改判申请人无罪。

送:

申请人:陈继焕137295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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