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此对待冤民所反映的问题【转载】(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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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4-07 23:27:00 更新时间:2022-09-13 02:38:25

楼主:德坞村民  时间:2013-04-07 15:27:00
形同虚设的法院纪检监察部门
楼主:chuanjiuqunzhong
发表时间:2010-08-19 11:15:44
点击:60470
回复:1873
云南省个旧市市民王女士,在消费过程中受到伤害,造成左耳耳膜穿孔,治疗终结后,在与侵权人覃忠瑜老板娘协商不成、个旧市消协会也调解不了的情况下,王女士于2008年8月6日就所发生费用向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覃忠瑜,要求覃忠瑜赔偿,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以(2008)个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不服,于2008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红中民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依然不服的王女士又继续向云南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依法抗诉,目前,检察院已经立案审查,王女士已经在2009年6月17日下午2点30分,收到了落款日期为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立案决定书》【个检民行立(2009)11号】。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了王女士的部分诉讼请求而否定了王女士的大部分诉讼请求(1、法院不判误工费;2、法院少判住院伙食补助费;3、法院少判交通费;4、法院少判护理费;5、法院不判住宿费;6、法院不判伙食费;7、法院少判精神损害抚慰金。),王女士认为这种判决对她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法律不能让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精神受到伤害还要经济上受到损失,而侵权人却得不到相应的经济惩罚,这岂不是对侵权行为的一种纵容?怎么能够警醒后来者?其结果岂不是又再次伤害了受害人?为维护受害人王女士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上诉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希望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能够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给予改判,但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依法改判,而是维持了个旧市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保护了一审法院的不公正执法,两审法院的判决不但没有体现法律对受害人的保护,反而助长了侵权人的气势,实在有违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更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许的;特别是在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的公正、公平意义十分重大;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官执法必须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使尊严而又神圣的法律不受任何人的践踏和亵渎;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受害人王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同时,又继续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法官赵丽萍和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涌现出的诸多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的行为。王女士于2009年4月11日,写了《关于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王丽仙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等情况的反映》,并附有民事诉状和民事上诉状各一份、写给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三封信、关于上诉人王女士到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做耳鼓膜穿孔手术具体时间情况说明一份、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个旧市人民法院执行风险通知书一份,寄给了红河州委、州人大、州政法委、州纪委、州检察院;同年5月15日,受害人王女士又写了《关于对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王丽仙执法不公、有法不依等情况的举报》及其他附件材料,寄给云南省人大、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9年9月23日上午11时许,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的一位自称姓叶的女法官打电话给受害人王女士:“你是王××吗?我是省高院纪检监察室的法官,你写给人大的信已经转到我们这里,现在排队排着你了,你写一个《再审申请书》来给我们”。受害人王女士在电话里对这位叶法官说,她已经向检察院申诉了。叶法官对受害人王女士说:“两边(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同时进行,不影响,我们法院这边要快一些,检察院那边速度太慢了,你最好还是在法院这边申请再审……,但是,只要我们法院驳回了你的再审申请,有结果了,检察院就不抗诉了”。受害人王女士考虑到检察院已经立案,所以就没有写《再审申请书》给云南省高院。
2009年10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寄了一封挂号信给受害人王女士,信件的内容是:

云南省法院投诉(举报)中心通知
(2009)云法投字第348号
王××:
你的反映材料收悉。已于10月14日转请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处理,请直接与他们联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公章)
2009年10月14日
受害人王女士请求上级领导对王丽仙法官等人无视法律法规,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胡乱判案,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严重侵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受害人王女士向上反映的材料转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后,云南省高院又把反映材料转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就这样不了了之,时至今日,受害人王女士未收到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任何回复,那些反映材料也许早已经被某些法官当作废纸丢进了垃圾桶……。
按照相关规定“公、检、法及国家机关对公民的实名举报应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回复”。受害人王女士向上级监督部门实名举报了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丽仙等人在办案过程中违反程序法、执法不公、有法不依、不负责任、胡乱判案、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请求上级监督部门对王丽仙等人的这些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举报材料转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室后,纪检监察室又把材料“转请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处理”,之后就如泥牛入海,有去无回,杳无音信。

楼主:德坞村民  时间:2013-04-07 15:27:55
形同虚设、浪得虚名、忽悠百姓
楼主:德坞村民  时间:2013-12-27 11:52:46
在中国不用说追求公平正义,就是讨回被贪官们侵害的权利真的如同鲁迅先生说过的一句话“在中国,哪怕搬一把桌子,也要流血。甚至流血了,桌子还是搬不动!”


楼主:德坞村民  时间:2014-05-11 10:30:27
受害人的声声呐喊,滴滴血,声声泪。敲击着违法者的神经,
受害人微弱的呐喊融入了强劲的正义洪流。呐喊---呐喊---呐喊----
网友们的援助之手,点一下鼠标就是给弱者的信心加码,向着真理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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