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一个“背井离乡”的打工妹所经历的“凄惨”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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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12-23 06:07:00 更新时间:2021-12-23 06:48:43

楼主:巫朝平的思考2018  时间:2021-12-22 22:07:00


本网浙江12月20日讯(记者陈翔 付涛报道)某洗发店老板在经营期间,因涉嫌容留他人卖淫,洗头所得25元,被判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250元。受害人对此判决不服,认为:一是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二是关键证据法院没有庭审质证;三是有新证据证明原审判决错误而不被法官采纳。致使受害人一直向上维权、申诉不断,但毫无结果。
近日,记者接到受害人的投诉,希望将此案的详细经过写成新闻稿件在网络媒体曝光,寄希望于法院对案情重新梳理,而作出公正的判决,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上图:王富琪开的“便利店”

【荒唐判决】洗头所得25元被判一年三个月是否合法

据了解,1981年出生于贵州省福泉市的王富琪,于2018年10月,背井离乡来到温州市瑞安市,租用莘滕街道200号贾某的店面,开了一个“琳琳美容中心”和一个“便利店”,是在网上买成人用品,年租金17000元,2019年3月,又租了贾某一个阁楼,年租金8000元,用于睡觉。
王富琪的店面开始营业之后,因为两个店面都是一个容易引来是非的行业,大多是社会闲散人员喜欢光顾的地方。店面经营到2019年6月6日,王富琪就因涉嫌卖淫,被刑事拘留,7月5日取保候审;11月11日,又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据瑞安人民法院判决书称:2019年4月,王富琪在莘滕街道200号容留龚某、龙某卖淫,6月5日被执法机关抓获,经查,龚某向李某卖淫一次,嫖资100元。
同年11月,王富琪伙同张挺(另案处理)在民莘西路40号店面容留王某、龚某卖淫,同月11日,被执法机关抓获王富琪,经查,10日晚,龚某、王某向沈某、李某卖淫一次,各取嫖资50元、100元。
王富琪辩护人张周认为:起诉书指控王富琪容留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一是王富琪没有允许或放任他人在出租房内卖淫,龚某、龙某在店里卖淫,王富琪不知道。民莘西路40号不是王富琪租的房,王某、龚某在40号店里卖淫(两人都是刚到那里就出事),王富琪不知道。二是本案的证据尚不能充分证实王富琪有容留卖淫的行为,6月7日笔录中王富琪承认有容留卖淫(一个女子第一次遇到如此尴尬的事,头脑一片空白或许在审讯中没能理解,公安人员询问的问题)但没有签字,其余笔录均没有承认。王某、龚某也不能证实当日卖淫王富琪知道,嫖客、房东也不能证明王富琪有卖淫行为。综上,本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建议对王富琪作无罪判决。
王富琪供诉:2018年租用民莘西路200号店面用于理发,我不知情,6月5日被查,被拘留一个月出来后,11月10日我都不知道。
法院认为:王富琪单独或结伙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富琪与辩护人无罪的辩护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刑法》359条1款,25条1款判决王富琪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赃款250元。
王富琪说:实际上我只收到25元洗头钱,王某、龚某指控我收的20元、30元等,全都是栽赃、陷害我的莫须有的事,我和律师多次辩护都不被采纳。后来王某告诉我说:我不这样说,不知道他们要关我多久?龚某也是同样的说法。



上图:与“成人情趣用品店”相邻的是“琳琳美发中心”

【挟私报复】坐地猫“偷腥”不成陷害弱女子锒铛入狱

接到判决,王富琪欲哭无泪,王富琪及辩护人告诉记者说:
一是、所谓的洗头所得25元,就被判了一年三个月,罚款5000元,是否合理?
二是、出租车司机崔某带两个人到派出所去指认我,是因为我与他发生过一次争执,当时我报了警,完全就是恶意报复,他说介绍客人,那他就是协助介绍卖淫,为什么他就无罪?
三是、按摩店是张挺故意“设套”在签署的租房协议是在我并不知情的留下我的资料,关于租的民莘西路40号店面合同,是在我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和房东签署的租房协议,上面有我的个人联系资料,我个人并不知情也不是我的笔记,我一个月被检察院的人逮捕的时候我问检察官为什么说我在40号容留,他说租房协议上有我的电话号码,我说不知道,那不是我写的。但租房人是张挺(房东证实),按摩店老板也是他人,容留他人卖淫也应该是他人的主要责任,为什么让一个外地打工妹来背这个“黑锅”?张挺却至今逍遥法外?
四是、常言道“捉奸要捉双”执法机关没有证据,而是事后得知,是不是存在诬告或者逼供,以及有人“设套”报复的行为?只是以有罪推理是不能定罪的!
王富琪还说:此案完全就是因为我“没有从了张挺”,张挺故意“设套”陷害。我是在经营店面期间,认识了当地人张挺。
认识不久,张挺就要求我把情趣用品拿到他的店里售卖;还多次对我跟踪、威胁说:如不从了他,他就要害我,逼迫我在他店里一天,要我拿5000元给他,并多次强迫我和他睡觉。为了不让他跟踪,我多次转钱给他,也拿过现金。我在朋友那里也不敢讲,没想到他还是找各种理由,让我和他上床,所以发钱给他找别的女人,我以为使钱可以堵住他的嘴和行动,可万万没想到他得寸进尺。我一直都是在他的威胁、逼迫下生活,使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和痛苦,逼得我一而再再而三转钱给他,他的行为就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跟踪、威胁、骚扰、非法拘禁,剥夺我的自由,想把我的钱占为己有。我多次报警,警察认为没有造成伤害,就没有受理我的案子,难道要把我害死了,才能立案?



上图:记者查看王富琪微信流水记录,有多次转给“巧手塑人生”张挺,使钱可以堵住他的嘴和行动,不要纠缠她

【专家说法】卖淫女不足三人获利不足一万未构成容留罪

王富琪及辩护人认为:一是、本案根据检方的指控仅是申请人存在卖淫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且申请人在2019年6月7日的讯问笔录时,是因其本人没有理解执法人员询问的问题,不知道公安写的是什么,所以最后没有在这个讯问笔录上签字,其他笔录申请人均没有承认其有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一个人的证言只能证实申请人存在卖淫行为,不能证实申请人存在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书证、租赁合同只能证实申请人承租民莘西路200号的房屋,并不能证实申请人有承租民莘西路40号房屋。
二是、侦查机关有出具一个光盘制作笔录的证明,该光盘系2019年6月7日的讯问笔录,该次笔录认为申请人承认其有容留他人卖淫,但该次笔录申请人说是那公安自己写的,我不知道是什么,所以没有签字;但在公诉机关出示证据时,该份笔录并未出示,也未进行质证。
三是、根据侦查机关提取的证人证言以及公诉机关的证人证言,申请人事后均向证人求证,证人的证言并不符合实际情况。
针对此案,记者电话采访了《刑法》修订草案的起草者之一周玮,周教授了解此案经过后说:根据《涉卖淫刑案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而此案卖淫人员只有一人,不构成犯罪。
他还说:“采用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且“卖淫女达三人”以上。容留、介绍卖淫既不对卖淫人员管理也不对卖淫人员进行控制,她只是在那里玩,对卖淫人员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甚至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果组织卖淫人数未达到三人以上,一般降级处理为介绍卖淫罪。而最高法、最高检《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解释》8条1款规定容留卖淫罪的四种入罪情形:一是容留三人以上卖淫的;二是容留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三是、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的;四是、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构成容留罪。而此案未达到三人以上,只有25元洗头的钱,王富琪不构成容留卖淫罪!
对于王富琪涉嫌容留卖淫一案存在的诸多疑点,瑞安市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对此进行改判?还受害人一个公道!并要求警方赔偿我被拘留期间,丢失的欧元和美元,以及追究张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跟踪、威胁、骚扰、非法拘禁等罪行!记者将继续关注,做后续跟踪报道!



上图:王富琪一次次被张挺骚扰、纠缠,上10次的报警,警方均认为没有造成伤害而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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