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昭雪申冤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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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02 21:25:12 更新时间:2022-01-16 05:05:56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1-02 13:25:12
我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4700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林存义,无视我方律师提出的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意见,将庭审勘误笔录丢失。证据引用错误,官官相护错误做出(2018)京03民终11401号民事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市三分检均有错不纠维持了一二审的错误认定!我多次到北京市高院信访和朝阳人民法院信访无果,对于该案存在错误与瑕疵报告如下申请司法监察,纠正错误,重新审理,公开道歉,赔偿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法院及高院认定1月24日前解除抵押事实根本错误:
错误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约定,应当在2016年1月24日前办理解抵押手续,在2016年2月5日前支付155万元;解除抵押在前,支付155万元在后;故在解除抵押办理前,徐春起有权不支付后续155万元,且不构成违约"。((2016)京0105民初47003号判决书第9页第7行)并由此认定王桂荣违约在先,徐春起未违约。二审法院(2018)京03民终11401判决书第9页第18行也认定是1月24日前解抵押。这一事实认定是根本错误的!首先违背了法院自己认定的以《补充协议》书面约定为准的规定。违背了银行偿还借款的客观规律与规定。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由于存在很多不明确的地方和瑕疵,故为了更加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当晚暨1月18日当晚又签订了《补充协议》。
《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四条第三款约定:乙方采取【全款】方式分【3次】支付价款。第一次【房源核验通过当天】【3日内】支付100万。这里没有明确什么时间进行房源核验,100万购房款支付遥遥无期。第一次、第二次支付与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十条、第二款10日内支付房款严重冲突,由此补充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因出售房屋处于抵押中,甲方无力自行还清债务。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6日内与甲方共同到兴业银行提前还款100万元"(这里明确了是提前还款壹佰万元)。《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自行交接方式划转房款。甲乙双方应在签订《买卖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1月20日前),由丙方陪同,甲乙双方共同到建委查档,并签署《查档确认函》;(查档确认函是于2016年3月1日查档和签署。)甲方在收到首付款1,550,000元整的同时,与乙方共同到标的房屋所在区建委办理“个人间抵押登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第二条约定:解抵押应在2月30日前完成。这样就更加明确了6日内即2019年1月24日前完成的是代还款,和支付首付款两笔款项,首付款才是买房应付的第一笔款项!否则何来首付?由此可见,双方约定的程序应是查档和支付首付款1,550,000元,还款100万元在前,解抵押在后。2016年3月1日签署的《查档确认函》是三方均签字认可的,也就是房源查档确认的日期。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可以继续履行还款和支付首付款,也意味着各方不对3月1日之前的行为进行追究。
《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从2016年8月30日起再开始办理该合同的所有流程和手续。于2016年9月20日办理此房网签手续,(根据这一条将买卖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100万元,也就是2016年9月23日才支付的100万,明确变更在合同签订后6日内支付100万元。也就是明确了6日内支付首付款和还款。)2016年10月10日之前办理此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据此一、二审法院以何证据?理由?法条?认定1月24日前解押?认定事实根本错误!这种断章取义的认定事实,完全无视各方签字认可的2016年8月30日起再开始办理该合同所有流程和手续之约定!失之毫厘谬之千里,并将错误的事实作为判决依据,由此百弊丛生,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而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本错误!二审法院作为督审机构,丢失了庭审我方律师勘误笔录,失察合同与协议的有关规定,官官相护维持了责任法院的错误,给我造成极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作为终审法院的林存义草率判案完全是草菅人命!
错误二、违背举证原则,枉法判案。
解抵押需要申请人(债务人)、与同意还款人徐春起徐浩鹏配合完成,徐春起徐浩鹏主张解抵押未完成的原因是申请人不配合。但实际情况是解抵押是担保人王桂荣本人预约的,王桂荣本人也在预约的办理时间2016年1月22日按时到场,被上诉人并未按约到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原则,被上诉人应举证证明其到场并配合解抵押。但被上诉人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审法院均对此事未予以核实质证。本案中,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颠倒了举证责任,将本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无故施加给申请人。一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不予履行的合同文本判决王桂荣违约实属荒谬。《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了明确的办理所有流程的时间,徐春起徐浩鹏均签字认可,(补充协议是徐春起徐浩鹏提供的)何来王桂荣不配合解抵押手续,违约在先?二审法院对此置若罔闻枉法判案,致使我合法权益受到更大伤害!
错误三、支持错误的诉讼请求
徐春起、徐浩鹏在合同履行期内自己不履行约定的履行义务,无中生有的状告王桂荣突然反悔,不旅行合同。一审法院无视"逾期10日不支付房款合同解除"之规定,判令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依然是支付首付款155万,还款100万。然而一审法院陈峰错误的支持了徐春起、徐浩鹏的错误诉求。
徐氏父子在媒体上公开宣称是王桂荣突然反悔,突然涨价,不退定金徐氏父子才诉诸法院。徐氏父子起诉王桂荣的时间,第一次是2016年4月22日,第二次是2016年7月。两次起诉均超出了合同约定的10日付款履行期限。如要继续履行是不是还是要按交易习惯先交钱?如果是徐氏父子交了钱,我反悔我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退回已收房款。徐氏父子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根据合同法及原告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我方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有权不退定金。
一审法院错误的原告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我方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驳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徐春起徐浩鹏错误的诉讼请求,判王桂荣违约在先是错误的!
法律关系错误。
一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违背交易习惯,主次颠倒,越俎代庖判决徐春起以王桂荣应得的房款支付给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借款账户。可以不支付房款就可以获得买卖标的物,将简单的买卖合同错误的按借贷合同审理。
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债务人系**(判决书是天丽),担保人系王桂荣(判决书第7页第6条倒数第一行)。但是徐春起同意代王桂荣直接向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还款。(判决书第8页第7行)。担保人王桂荣在兴业银行并没有贷款,徐春起向兴业银行直接还款还给谁?
一审判决同时认定:“办理解押需王桂荣提交相关资料 ,但王桂荣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故徐春起有权不支付后续155万元,且不构成违约”。这也就是说徐春起不付钱是合法的。这是依据那一条法律认定的?一审法院完全违背了交易习惯,事实依据,颠三倒四,越俎代庖,枉法判案。
试问:
1、王桂荣不是债务人,没有在银行有借款,提供什么相应的资料?
2、王桂荣在兴业银行没有借款,徐春起代王桂荣还给兴业银行什么钱?
3、徐春起状告王桂荣不解除抵押事实依据是什么?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证人证物怎样证明王桂荣不配合解押?
4、徐春起怎样证明其没有违约?证据材料,质证材料怎样证明徐春起主动联系要求履行合同无果?
5、债务人即便同意还款,是否要拿到钱才能提申请提前还款?没有得到钱拿什么提申请?拿什么还款?(**个人贷款合同第八条第六款明确提前还款要提前15个银行工作日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提前还款。)
本着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徐春起没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我方应当承担责任,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但是一审法院却判决徐春起没有违约王桂荣违约。事实是在约定还款解押当日,(2016年1月24日之前)徐春起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兴业银行王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王桂荣再审案开庭时当庭证明了没有见到徐春起等人,并证明了王东告知了王桂荣不是债务人没有解押的权利)。王桂荣将当时的情况告知了我爱我家陪同的业务员,其后再没有消息。(王桂荣并没有买受人徐浩鹏,合同签订人徐春起的联系方式,我爱我家也不允许买卖双方自行联系。但是合同却约定买卖双方自行交割。)等来的是2016年4月22日徐春起的恶意诉状,要求解除抵押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按照交易习惯,是否是先交钱再买货?那一条法律条文规定了可以不交钱就可以取得标的物的?一审判决和执行庭执行却是配合徐春起没有支付房款强买强卖的抢走了我的住房。执行局张伟在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和全国有关媒体爆料,说:给我还清了房贷,(我哪来的房贷?)我收到全额房款,五年不腾房,(我什么时候拿到的房款?)说我是老赖云云。致使我在没有收到一分钱房款的情况下,就失去了唯一住房。现在居无定所。(至今房款相差100多万)
根据《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M15090727第九条权属转移登记条款规定时效是120日。徐春起第一次起诉起始日是2016年4月22日。合同签订日是2016年1月18日。徐春起起诉日还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时效范围之内(徐春起起诉日是合同签订的第96日)根据合同第九条之约定,是否可以认定是徐春起单方解除了合同,违约在先。
根据徐春起提供的《补充协议》第六条规定,(我并没有得到补充协议)买卖合同签订后从2016年8月30日起再开始办理该合同的所有流程及手续。......上述日期前导致的合同履行延期甲乙丙三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徐春起在这之前并不履行约定提前起诉,是不是违约?根据该项约定我哪里违约?
徐春起在约定还款日不到场,在合同时效日期内起诉,在补充协议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王桂荣,均违约在先,然而一审法院却判王桂荣违约,二审法院维持错误判决,执行庭更是张冠李戴,将王桂荣应得房款判令支付给与本案无关的**账户。在王桂荣没有得到分文房款的前提下,(执行庭并没有出示任何徐春起徐浩鹏给王桂荣支付房款的证明文件)强制王桂荣腾退住房,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那条条文规定的?
王桂荣与徐春起徐浩鹏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一审法院却逻辑混乱的将买卖合同错误的按借贷合同审理,法律关系根本错误。并越俎代庖的安排徐春起替与本案无关的债务人**用王桂荣应得的房款还贷,岂不是谬妄无稽,法律的尊严何在?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在那里?,陈峰如此偏袒对方,完全是徐春起的代言人。林存义草率判案完全是践踏法律。
第三、有法不依超时限审判。在没有厘清法律关系草率判案视法律为儿戏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审限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一审法院有法不依违反法制精神,严重超限审理,致使简单的民事诉讼从2016年4月拖至2018年7月。前后3个年头28个月的时间,房价增长50%之多,而一审2018年7月判决仍以2016年前房价判令交付。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或者《民法典》五百一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规定:执行政府定价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根据这条规定,前述诉讼超时限审理,应按判决做出时的市场价格判决,不应按3年前市场价格判令支付。一审法院超时限审理判决,这条法条规定形同虚设怎样实施?本应该在三年前可以实施的合同由于超时限审理而无法履行,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谁为因超时限审理造成的损失负责?由于以上错误的审理判决,致使在我没有收到分文卖房款就被强制过户,强制执行,戴上手铐强制拘留,强制搬迁,使我流离失所,此责任由谁来负?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陈峰必须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法律关系错误,运用法律错误,诉讼主体不清,诉讼请求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错误,主次颠倒。一、二审法院均对如此明显的错误置若罔闻,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余万,如此枉法判案何来获得感?如此张冠李戴越俎代庖何来安全感?幸福感就更无从谈起!
请求追究主审法官失察枉法责任,纠正错误,公开道歉,重新审理,还我公道。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1-07 08:32:49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1-07 10:40:35
第一张照片是律师讲的有关在法庭对错误的笔录和没有记录的的重要证词的补充和修改…三中院竟然把此重要内容丢失…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1-13 05:30:06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违约?!
根据交易习惯,付款买货!还款解压,(能否解压)不还款如何解压?还款你知道为谁还款?还给谁?徐家父子为什么没到场?(有兴业银行王东在高院当庭证言)你有什么权利为借款人还款?人不到场钱可以打给我啊,请问到底是谁违约?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
如果我返悔不卖了,那后续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违约?!
根据交易习惯,付款买货!还款解压,(能否解压)不还款如何解压?还款你知道为谁还款?还给谁?徐家父子为什么没到场?(有兴业银行王东在高院当庭证言)你有什么权利为借款人还款?人不到场钱可以打给我啊,请问到底是谁违约?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
如果我返悔不卖了,那后续的到建委查档,是谁联系预约的银行,带着所有有关房屋材料,中介,银行,买卖四方去查档?用我的残疾证走的绿色通道。查档确认函有买受人徐浩鹏签的字。根据补充协议徐查档确认函三日内应付房款155万(中介没有给我补充协议)合同是对双方的制约,然而不但不付款,还给我告上法庭?单方撕毁合同,根本性毁约!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做贼心虚!
试问:朝阳法院程峰是如此不顾客观事实,枉法判案为哪般?
为什么如此袒护徐家父子?
他的手是否伸的太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遇阻代庖的办成了贷款合同纠纷,我不是贷款人?银行也没有要求贷款人还款…






委查档,是谁联系预约的银行,带着所有有关房屋材料,中介,银行,买卖四方去查档?用我的残疾证走的绿色通道。查档确认函有买受人徐浩鹏签的字。根据补充协议徐查档确认函三日内应付房款155万(中介没有给我补充协议)合同是对双方的制约,然而不但不付款,还给我告上法庭?单方撕毁合同,根本性毁约!恶人先告状!反咬一口!做贼心虚!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1-14 07:58:49
房产买卖中,法院不能判决违约方过户登记的10种情形

一、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原则之外,即使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户义务。一、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况且我没有违约)《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卖方注销已有的抵押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基本义务,也是房屋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但是,注销房产抵押登记的主动权在于卖方,一旦卖方违约未注销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不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五、《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卖方注销已有的抵押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卖方的基本义务,也是房屋过户登记的前提条件。但是,注销房产抵押登记的主动权在于卖方,一旦卖方违约未注销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不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楼主:我家有个小九妹  时间:2022-01-15 07:21:25
变态的市场,培养出变态的歹人
徐春起,徐浩鹏,在法律的庇护下,多次作案到我家,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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