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千万工程后被赶河南男子讨薪10年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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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17 01:57:51 更新时间:2022-01-18 07:17:28

楼主:讲故事的周口人  时间:2022-01-16 17:57:51
近10年来,赵海强一直奔波在“讨薪”维权的路上。从老家河南周口到案发地河北石家庄,他走过了很多城市耗尽家财用尽办法却未有一个合理的说法。“但我始终相信在事实和法律面前正义一定不会缺席。”赵海强说。




投资千万承包工程垫资建设,因讨要工程款被赶出工地

2011年6月赵海强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弘盛公司)签署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赵海强为弘盛公司《中山华府一期2#B标工程项目》的投资人,负责全部资金的筹集与投入。

赵海强承包弘盛公司的这个项目,是2010年12月27日由石家庄中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迪公司)经招标发包给弘盛公司施工的。正是因这份《内部承包协议书》,让赵海强血本无归,投入进去近千万资金至今未要回来。




赵海强称,他与弘盛公司该项目的授权委托人肖斌签署《内部承包协议书》后,陆续向弘盛公司支付保证金360万,购买钢材款200万,以及施工期间的各种费用加起来总计近千万元。在此施工过程中,弘盛公司以中迪公司没付款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在不断催款未果的情况下,赵海强举债垫资继续将项目工程主体建设到23层(总体32层)后被迫停工。然而,2012年8月,弘盛公司假借赵海强违约停工为由,将相关工作人员清除出工地,改由其他施工队完成后续工程。




当事人多次讨要投资款无果后报警,司法所:情况属实但无能为力

赵海强被赶出项目后,不断向弘盛公司讨要投资款,一份赵海强与该公司负责此项目的代理人肖斌,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的短信记录显示,肖斌回复称“中迪还没结算清,等算清第一时间通知你”“兄弟,我绝不会骗你的,等中迪钱已付给咱,我第一时间给你汇过去”等。




“每次讨要欠款,他们也不说不给,让等中迪公司给他们决算了再给。”赵海强称,由于当初签署《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弘盛公司(甲方)以总承包合同付款方式为基准,“但是我已经被他们无理的赶出工程,他与中迪公司签署的总承包合同不应该作为对我欠钱不还的理由。”无奈之下,2013年12月8日,赵海强在老家周口项城市公安局范集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和票据。范集派出所经调查表示,此案构不成诈骗且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故不予立案。




直到2015年3月31日《中山华府一期2#B标工程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了,弘盛公司却仍以中迪公司未对工程决算为由对赵海强表示,“等决算了把钱给你”。

2015年8月9日,赵海强来到周口项城市范集司法所寻求调节帮助,该所出具证明显示,“我所工作人员多方了解,确定情况属实,决定出面调节,经多次拨打肖斌、肖锋的电话,一直处于关机或不在服务区,因联系不上,我所也无能为力”。




弘盛公司法庭上“赖账” 法院:案件超过诉讼时效

万般无奈之下,赵海强将弘盛公司和中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弘盛公司返还施工合同保证金360万和投资款5661406元,中迪公司因未按时决算工程需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二被告赔偿利息损失(自2012年8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926140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法庭上,让赵海强没想到的是,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弘盛公司拒不承认存在“欠款行为”。

2017年5月1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104民初6159号显示,弘盛公司称,1、原告(赵海强)自认于2012年8月即离开被告(弘盛公司)工地,至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2、弘盛公司未收取赵海强保证金360万元,肖斌无权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3.弘盛公司未收取赵海强购买钢材款200万元,所收款项实为肖斌偿还弘盛公司的借款;4、赵海强非组织施工方,未进行相应投资,仅以少量的前期投入获得参与工程的机会。

被告中迪公司称,在整个工程建设中不知道赵海强的存在,赵海强不是实际施工人,其无权主张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中迪公司同样提出,赵海强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赵海强向法院提供了给弘盛公司的转款记录和收据。“弘盛公司代理人肖斌让360万元保证金中的300万打入其母亲高君账户,另外60万打入同为弘盛公司代理人的肖斌弟弟肖锋的账户。”赵海强提交的一份加盖弘盛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内容显示,收到肖锋交纳中山华府保证金3661300元。复印件下方有署名“肖锋”书写的内容:赵海强投资项目施工,前期投入300万元,哪些款项该退还,需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方能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双方有关约定办理退还。此外还有多份肖锋以弘盛公司代理人的身份签署施工合同的证明文件,“在如此清晰的证据面前,弘盛公司却说肖锋与公司无关,对收据不予认可。”赵海强说。




此外,赵海强向法庭提供给弘盛公司转账200万的凭证显示, 2011年9月8日、18日、29日,他分别向弘盛公司转账75万,向弘盛公司会计曹俊转账25万,向弘盛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徐德祥转账100万元。另有钢材商石家庄银顺商贸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1日出具的收到钢材款300万元的收据一份。让赵海强无法接受的是,弘盛公司却说这200万钢材款是肖斌偿还公司的欠款,并向法院提供该公司会计和负责人的证言。而法院竟然采纳了。



一审法院认为,赵海强与肖斌签订《内部承包协议》,肖斌系代表被告弘盛公司履行职务行为,已为生效民事裁定所确认,故被告弘盛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原被告均确认原告于2012年8月撤出工程。此行为应理解为双方解除内部承包协议。合同解除,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包括原告主张已缴纳的保证金及投资款应当返还。该权利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自合同解除时即2012年8月开始,原告应在二年内主张权利。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其民事权利不能得到保护。

另,原告主张缴纳保证金360万元,但打款凭证仅110万元,且未支付给被告弘盛公司或肖斌,出具收据的本案外人,故原告的此项请求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赵海强的诉讼请求。



新证据二审不予采信,“诉讼时效”遭质疑

为此,赵海强随即提出抗诉申请并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海强向二审法院表示,2012年8月,上诉人撤出工地,但建设工程投资款债权受到侵害,肖锋系弘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就保证金问题向上诉人出具文字说明,明确表示前期投入的300万元,需待该项目竣工验收后,方能按约定退还,这里所说的退还就是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至少应在竣工验收后,上诉人在撤场之后不断与肖锋沟以及公司相关负责人沟通索要欠款,这些主张权利的行为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为进一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赵海强提交周口项城市范集派出所及项城市范集司法所等开具的证明,并向法院说明,自己一直在向弘盛公司主张权利。对于新证据,2017年8月29日,石家庄中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7)01冀民终7573号,法院认为,证据的形式或内容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赵海强依旧不服。他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

如今,赵海强依然为维权四处奔忙,等待一个合理的说法。十年弹指间,他耗尽了所有的家产,自己也苍老了很多,因为对公理和正义的执着,他说,愿意再付出一个十年,撕开黑暗的裂缝,让正义的阳光照射进来。

“请求更多的媒体能关注到我的遭遇,也让更多像我这样经历的人能能看到战胜邪恶的希望。”
法律链接: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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