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纪委脑袋被驴踢,司法工作人员串通法官渎职徇私枉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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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01 04:35:04 更新时间:2022-02-01 04:47:36

楼主:陈忠斌依然  时间:2022-01-31 20:35:04
关于恩施市法院陈雪松法官与司法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滥用职权的举报信

举报人:张恩山,男,生于1958年9月25日,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5809×××××,恩施市农资公司下岗职工,住湖北省恩施市四维街停车场。电话:××××××8397。

被举报人:陈雪松,恩施市法院法官。

举报事项:将犯罪嫌疑人移交公诉。

一、恩施市法院陈雪松法官在(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为了替其好友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谋取不当利益,故意不审理与其串通、教唆翟齐芳提起刻意漏掉两个被告的诉讼请求、故意不审理明确要求审理举报人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住房与款项结算协议书》两个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意将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混为一案审理的判决诉讼主体不存在,构成虚假诉讼与滥用职权共同犯罪。

二、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为了霸占申请人的合法财产,贿买伪证、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主体,刻意漏掉恩施市农资公司和恩施市拍卖行这两个被告、教唆翟齐芳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天天在法院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举报人张恩山所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构成教唆他人虚假诉讼串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共同犯罪。

三、(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委托购房”的诉讼主体不存在,应依法撤销;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串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陈雪松法官滥用职权共同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所获取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举报人造成的经济损害应依法赔偿。

四、因以前实名举报,恩施市法院拒不将举报结果送达举报人,致使举报人无法伸张正义。因此,举报人重新举报,请监察委将本次监察处理结果书面直接送达给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2000年12月,举报人张恩山所在单位湖北省恩施市农资公司因行政行为企业改制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举报人张恩山与居间人恩施市拍卖行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同年5月17日,举报人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
因此,坐落于恩施市胜利街159号(原胜利街5号)房地产的权属已归属举报人张恩山所有,于2002年9月9日办理了恩市私字第13433号产权登记。张恩山与政府委托的恩施市拍卖行签订的居间诺承合同格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
农资公司改制安置职工举报人张恩山的行政行为,与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虚假诉讼的翟齐芳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委托购房”法律事实(事实上也没有发生“委托购房的事实”,详见检察院抗诉意见),不构成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翟齐芳的出资,性质属企业改制行政法律法规强制之下发生的赠与。

2001年2月,犯罪嫌疑人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就在想霸占举报人张恩山的房地产作婚房和经营,张恩山指着犯罪嫌疑人付泽润的鼻子怒斥:“你找得起老婆就买得起房子,请你滚出去”!
因此,犯罪嫌疑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恼羞成怒,仗着是司法工作人员,雇凶、指使和贿买老干局、市销社、刘作美、陈朝萍等人作伪证、挑拨翟齐芳与举报人反目离间母子关系进行报复,唆使犯罪嫌疑人唐白平代理,捏造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主体,隐瞒企业改制安置职工张恩山的行政行为法院不予受理的真相,将行政行为当作民事行为,教唆翟齐芳虚假陈述、同时天天在法院串通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举报人所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串通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渎职判决。2001年11月12日教唆、胁迫、诱骗翟齐芳将改制中翟齐芳与张恩山发生的赠与,捏造成翟齐芳“委托购房”及其诉讼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刻意在诉讼请求中故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捏造事实致翟齐芳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致立案、致受理、致人民法院发出开庭传票、致举报人应诉、致审理、致上诉、致二审判决,致执行、致申诉、致司法机关抗诉、致信访、致无限再审、致再审、致调解、致执行回转、致举报人排除妨害、致举报人提出不当得利诉讼和国家赔偿。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构成教唆他人对犯罪客体国家的审判机关实施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和串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用渎职判决帮助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他人以捏造事实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为犯罪嫌疑人牟取非法所得既遂,消耗和浪费了大量有限、稀缺的国家司法资源,为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提供虚假诉讼的判决帮助其牟取不当利益,诈骗数额巨大,构成共同犯罪。

陈雪松法官依据其好友司法工作人员付泽润捏造、串通、教唆翟齐芳所请求的:“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恩施市拍卖行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并将上述产权依法确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判决,却是判不对诉,讼非所判。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捏造事实教唆翟齐芳诉请所指的举报人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无效,合同所附格式条款;“因拍卖标的物发生经济及产权纠纷,由农资公司改制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解决”。明确无误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陈雪松法官:国家行政行为安置下岗职工张恩山的生产资料,无论是“经济纠纷”还是“产权纠纷”,这是行政行为,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的翟齐芳无权对政府安置举报人的行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法释〔2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嫌疑人故意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在民事法庭受理和审理,其超越职权的行为是为了虚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和实施诈骗。
既然政府安置下岗职工张恩山的生产资料的“资格”即物权,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也称其有“资格”,陈雪松法官也依其痴言妄语主观臆断判决翟齐芳也有“资格”购买行政行为安置特定行政对象张恩山的生产资料,那么,犯罪嫌疑人与陈雪松法官串通捏造的(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捏造的“委托购房”的案由性质,就是“企业改制安置纠纷”。
但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案由规定,即:企业改制安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必须无条件驳回与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串通捏造事实教唆翟齐芳所诉无事实根据和无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无视《企业改制法律法规》超越职权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好友谋取不当利益枉法渎职行使职权,构成渎职犯罪。因此,(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一案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用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事实不存在、诉讼主体不存在、委托购房事实不存在、故意不审理举报人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的渎职判决,帮助其好友法律工作者付泽润实施教唆他人虚假诉讼获取不当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将举报人张恩山一家诈骗一空,触犯我国《刑法》。

陈雪松法官在审理[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期间,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与陈雪松通话的《通话清单》证据,证明付泽润既不是[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一案的当事人,也不是该案的诉讼代理人。该是证据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与陈雪松法官二人是朋友,二法律工作者办的是关系案、人情案。证明付泽润就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妨害民事诉讼的“其他人”。付泽润为何要与陈雪松法官频繁接触?答案在陈雪松的判决书中:“本院认为,恩施市老干局及恩施市供销社的证明足以认定原、被告均具有购买市农资公司改制房屋资格。”(资格即物权?)陈雪松法官与付泽润串通后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将没有资格的翟齐芳变成有“资格”,而将国家行政机关安置的特定对象张恩山变成没资格,用民间债权或赠与代替国家行政行为,陈雪松法官渎职替其好友付泽润教唆翟齐芳虚假诉讼侵占张恩山的房产做婚房帮了一个忙,构成渎职。

付泽润利用串通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渎职行使的权力设黑屋,将张恩山与翟齐芳囚禁隔绝起来进行侵占、诈骗和获取不当得利。为了人为地使遗嘱尽快生效,对翟齐芳有病不治实施慢性谋杀,致翟齐芳于2016年7月25有病不治离世,在翟齐芳死后的当天,利用陈雪松法官渎职行使的权力对翟齐芳翻箱倒柜实施了洗劫。

2016年7月27日,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与张嵩《离婚登记档案信息》,该证据证明了付泽润与张嵩于2002年6月6日登记结婚时间,与[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所下达的时间2002年6月25日形成了一种非自然的巧合: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在2002年6月6日之前是从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的口中知道了所教唆和串通的判决的结果(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早在2001年就侵占着政府安置张恩山再就业的生产资料即房产,等着陈雪松法官将渎职判决书送上门)。犯罪嫌疑人付泽润见其教唆翟齐芳为幌子虚假诉讼和串通陈雪松法官作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渎职判决侵占行政机关安置张恩山房产的预期目的已达到,因此,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于2002年6月6日用教唆它人虚假诉讼和串通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枉法渎职行使权力所作判决侵占举报人的房产与张嵩登记结婚、经营牟利和诈骗,向全世界宣告的是只要和恩施法院的法官陈雪松门是朋友,就可以直接操纵国家权力直接绕开知识积累、技术积累和劳动积累拿张恩山劳动合法取得的房产做婚房。

陈雪松法官在审理该案时,明知这是一起不存在诉讼主体程序严重违法的立案,除了无条件裁定驳回起诉,陈雪松法官无权继续开庭审理。但犯罪嫌疑人法律工作者付泽润恶意串通陈雪松法官后,明知对企业改制安置特定的对象是国家行政行为,民事法庭无权管辖,但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为了替其好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达到霸占举报人房产做婚房经营和诈骗的目的,故意不审理其好友付泽润教唆翟齐芳所请求两个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意将两个不同的合同的民事主体纠纷案混为一案审理,无视《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互排除受理与不受理的强制性规定,对与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共同串通、教唆翟齐芳所诉有诉讼请求的不审不判,无事实根据的却胡诌乱判,故意不审理举报人与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所签订的两个合同的效力,而枉法判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渎职判决书,为犯罪嫌疑人谋取不当利益。

陈雪松依据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串通的漏掉两个被告不成立的诉讼请求,所作明确要求审理而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判决也不成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翟齐芳提起漏掉两个被告诉讼请求不成立,诉讼主体不成立所作故意不审理有明确请求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判决也不成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依据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所作渎职判决侵占举报人的私有财产经营及非法所得也不成立。因为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教唆他人刻意漏掉已明确的两个被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的诉讼主体均不适格,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与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串通捏造的是“没有原告和被告”的案件,只剩下原告在自己告自己,翟齐芳一家被诈骗一空。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故意的不审理明确请求要求审理两个合同效力的判决,性质属超越职权的渎职行为。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所作(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故意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是严重的渎职枉法犯罪行为。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以身渎职,触犯我国《刑法》,达到了犯罪嫌疑人付泽润、翟齐芳、张嵩虚假诉讼霸占举报人的合法房产作婚房和经营及诈骗的目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竟然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随意恶意串通操控获取不当利益实施诈骗的私人衙门。因此,2015年被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朝闻天下》曝光,在全世界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

在2021年1月28日的庭审中,犯罪嫌疑人付泽润的代理人张建洪(恩施州中级法院退休法官)称:“付泽润没有侵占行为,在其母亲的安排下,付泽润与张嵩的婚姻过程中住过案涉房屋。”
这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对教唆他人虚假诉讼侵占原告房产获利的行为不打自招:翟齐芳的房产证又是谁安排的?这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安排的“在其母亲的安排下”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有组织、步骤、有计划、精心策划的恶意侵占张恩山的财产获取不当得利所实施的行为,故意漏掉两个被告教唆翟齐芳提起民事诉讼,串通其好友陈雪松渎职行使国家权力故意不审理两个合同效力、故意将两个不同民事主体混为一案审理,翟齐芳、张嵩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一手操控的一只木偶。张恩山向法庭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本案是被告付泽润为了侵占张恩山的房产做婚房和获取不当利益而作案。犯罪嫌疑人付泽润有什么证据主张是“在其母亲的安排下”?庭审中,付泽润对其主张是无任何证据证实,只有耍“老赖”狡辩,是因为有老“老赖”恩施法院陈雪松门存在。付泽润借翟齐芳之名虚假诉讼,依据其捏造“委托购房”事实、虚构诉讼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诉讼主体不成立、法律事实不存在的无法律依据的民事判决侵占张恩山的房产做婚房设继承权,并以另一被告张嵩的名字登记、用原本属于张恩山的生产资料注册经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经商,并与刘国平签订《劳动合同》办企业经商获取不当得利。这究竟是谁的安排?已经一目了然。

2002年6月6日至2018年8月6日,犯罪嫌疑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泽润依据教唆翟齐芳虚假诉讼串通陈雪松法官渎职判决的结果,又教唆翟齐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侵占获取不当利益和诈骗行为,致2018年8月6日执行回转,犯罪嫌疑人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付泽润连续教唆他人虚假诉讼串通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共同犯罪,触犯《刑法》九。

综上所述,举报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条、《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渎职罪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与被举报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教唆他人刻意漏掉恩施市拍卖行和恩施市农资公司这两个已明确的被告,虚构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法律事实不存在、诉讼主体不存在,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虚假诉讼;被教唆人翟齐芳、唐北平和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犯了犯罪嫌疑人所教唆的罪,恩施州联合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教唆他人虚假诉讼犯罪构成;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被串通后故意不审理犯罪嫌疑人所教唆明确提出要求审理举报人签订的两个合同效力,故意将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纠纷混为一案审理,被举报人陈雪松法官用枉法渎职行使的国家权力帮助其好友犯罪嫌疑人付泽润作案教唆他人虚假诉讼侵占举报人财产历时十五年获取不当利益和诈骗既遂,二犯罪嫌疑人与被陈雪松法官的行为构成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报人对违反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依法予以举报。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张恩山

2021年5月12日

附件:《张恩山诉付泽润、张嵩不当得利一案证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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