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法院陈雪松门谈着道德把虚假诉讼诈骗钱财说是生活,奇技淫巧层出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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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1-30 21:11:33 更新时间:2022-02-01 12:19:01

楼主:陈忠斌依然  时间:2022-01-30 13:11:33


余永国法官说:“我们法院的事,你莫说。”


付泽润是个什么了不得的人说不得?陈雪松又是个什么了不得的人说不得?

恩施州州法律服务所付泽润教唆它人虚假诉讼刻意漏掉两个被告的起诉、教唆陈雪松法官故意不审理合同效力和漏掉的两个被告,致翟齐芳提起诉讼、致立案、致受理、致发出传票、致应诉、致审理、致上诉、致二审判决,致执行、致申诉、致抗诉、致信访、致无限再审、致调解、致执行回转、致排除妨害诉讼、致不当得利诉讼、致国家赔偿,对国家的审判机关实施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犯罪,其犯罪客体是恩施法院。付泽润贿买伪证串通法官作渎职判决获利构成侵权犯罪?我说不得吗?究竟付泽润是你爹?还是陈雪松是你爷爷?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鄂2801民初1171号

原告:张恩山,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胜利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5809250016。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斌(系原告张恩山之妻),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胜利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003291627。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嵩,女,196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胜利街5号1栋1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6113027。
被告:付泽润,男,1960年4月6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舞阳大街 4 号。 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6611 300027。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恩施自治州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张恩山诉被告张嵩、付泽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恩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斌、被告张嵩及被告张嵩、付泽润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排除妨害,责令被告立即从侵占的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屋迁出;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从2001年3月起至2006年4月6日止恶意侵占房屋8500元/月的经营占用费;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9月17日起至迁出之日止恶意侵占原告房屋8500元/月的经营占用费;4.判令二被告拆除并移走在房屋中私自添加的附着物,恢复房屋原状;5.判令二被告承担全部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01年1月8日,原告经竞拍依法取得了恩施市胜利街159-7号房地产。2001年3月,付泽润了解到企业改制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发生的民间赠与的信息,就强行占住在原告的房屋内,从此,二被告为侵占原告的该房产,通过虚假诉讼,将原告单位改制安置职工原告的房屋骗到母亲翟齐芳名下,再由翟齐芳给张嵩设继承权给付泽润做婚房经商。并通过法院判决骗取了翟齐芳的遗嘱。2015年9月17日,经恩施自治州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原告与翟齐芳达成协议,恩施市胜利街159号的房屋、门面、车库及厨房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并以(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25日,翟齐芳去世。此后,原告多次告知二被告应迁出该房屋,时至今日,二被告置之不理,恶意侵占原告的合法房产。为此,原告依法起诉。
被告张嵩、付泽润辩称,1、被告张嵩享有本案房屋所有权,不存在妨碍原告的事实,被告付泽润与张嵩于2016年7月27日离婚,并于即日租住于恩施市舞阳大街4号,也不存在妨害原告的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原告持有的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是依法应当被撤销的无效法律文书,请求法院不予采信。理由为:原告与翟齐芳(原告与被告张嵩之母)在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签订的协议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的、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签约当时,翟齐芳已经86岁且卧病多年,神志恍惚,认知不清,违心签字,及时被翟齐芳否定,且不是翟齐芳的真实意思表示,翟齐芳及时反悔并向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及湖北省高院申明该协议是被骗所签,有恩施市法院的执行笔录为证,翟齐芳明确表示涉案房屋的产权不能转让给原告,此外,该民事调解书程序违法、内容有误,调解书上载明翟齐芳的委托代理人张嵩,但张嵩并未在协议上签字,也对调解过程并不知情。3、即使原告持有的上述调解书有效,或者已经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仍不能以此证实涉案房屋是原告个人所有:该调解书中载明“其中的购房款及办证的费用共计56000元,是翟齐芳承担”,是年,被告张嵩已年满35周岁,且是翟齐芳的家庭成员,该56000元费用系翟齐芳与张嵩共同经营所得,属翟齐芳与张嵩的共有财产,则房屋是翟与张嵩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97条的规定,翟齐芳仅为共有人之一,无权处分该财产。且既未通知代理人张嵩及律师李天泉到场,又未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程序严重违法。综上,二被告不存在妨害原告物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照片一份,被告认为属于影印件,无法辨认真伪,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为,该协助执行通知书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法律文书,应予采信。
2.原告提交的证据四,(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00020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被告认为该调解书的调解程序违法,调解过程中违背了自愿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有权提起再审,不能达到原告的举证目的。本院认为,该调解书系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的质证意见,属于另一法律程序问题,不属本案审查的范畴,本院不予采纳。
3.被告张嵩提交的证据二,翟齐芳2008年1月6日12时所立遗嘱复印件一份,原告认为该遗嘱无效,没有翟齐芳的手印,可能是假的,且遗嘱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本案是侵权纠纷,不是继承纠纷,与本案无关。被告付泽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张嵩提交该证据所涉及法律关系系另一法律关系,即继承纠纷,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4.被告张嵩提交的证据三,13433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原告认为该房产证的登记人是翟齐芳而不是张嵩,该房产证已撤销,本案不是继承纠纷,与本案无关。被告付泽润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被告付泽润无异议,本院确认其客观性。
5.被告张嵩提交的证据五,翟齐芳2015年11月1日《告示》复印件一份,原告认为不是翟齐芳的签字,无手印,打印件上掉的一个字是被告张嵩添写的,所以这个证据是无效的。被告付泽润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告示》系翟齐芳所书写,且该《告示》内容不能对抗经人民法院调解书所确认的内容。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6.被告张嵩提交的证据六、翟齐芳2016年1月27日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原告有异议,认为翟齐芳于2015年9月11日在医院对原告说,要原告回去一起住,以前的钱是给原告买房子,不存在欺骗签字,并要法官调解。被告付泽润无异议。本院认为,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翟齐芳诉原告房屋确权纠纷一案已进入再审程序,因此,不能达到被告张嵩的证明目的。
7.被告付泽润提交证据二,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一份,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二被告是假离婚,有照片证实付泽润侵占了房屋,付泽润至今还在涉案房屋里。被告张嵩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原告提出异议后,被告付泽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0年12月,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因改制需要,拍卖公司房屋。原告以该公司内部职工身份,于2001年1月8日以35900元的价款与恩施市拍卖行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取得标的物办证资格。同年5月17日,原告以25200元价款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住房转让及款项结算协议书》,取得该标的物办证资格。该25200元价款用原告买断工龄款抵缴5320元,余款19880元已用现金缴纳。原告所交的购房款共计61100元,除用其买断工龄款5320元抵交外,其余的购房款及办证费用共计56000元系翟齐芳(原告与被告张嵩之母,下同)承担。
2005年3月28日,恩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房权证恩市私字第13433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张恩山,房屋坐落胜利街5号(现为159号),产别私有,房屋状况为结构混合,总层数伍层,所在层数第壹层,建筑面积140.22平方米,设计用途为综合用房。
2002年6月25日,本院对翟齐芳诉原告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作出(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州中院)于2002年10月11日作出(2002)州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恩施市人民法院(2002)恩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2006年6月15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翟齐芳,其余内容无变化。
2014年3月26日,州中院作出(2014)鄂恩施中民立二监字第00003号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原告与翟齐芳达成协议:1.翟齐芳自愿放弃要求确认争议房屋(张恩山与恩施市拍卖行拍卖成交的标的物与恩施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房转让标的物房屋)产权的诉讼请求;2.翟齐芳生前对本案争议房屋、门面享有使用、管理、经营及支配的权利;3.张恩山、陈忠斌夫妻负责对翟齐芳生养死葬,张恩山、陈忠斌每月给付翟齐芳生活费、医药费1000元,如翟齐芳生病住院,住院医药费由张恩山、陈忠斌负担;4.翟齐芳过世后,张恩山、陈忠斌负责按翟齐芳生前遗愿妥善安葬;5.翟齐芳、张恩山争议的房屋、门面(恩施市胜利街159号门面、车库及厨房)产权归张恩山所有。州中院以(2014)鄂恩施中民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6年7月25日,翟齐芳逝世。期间,涉案房屋由翟齐芳、被告张嵩、付泽润居住使用。
2016年7月27日,二被告登记离婚,被告张嵩、付泽润仍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2015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执行与翟齐芳房屋确权纠纷一案,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变更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协助义务的相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变更登记尚在办理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张嵩不同意搬出涉案房屋,也不同意调解,致未能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争以及审理查明事实,本案呈现出来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原告的请求应否得到法律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涉案房屋经人民法院生效文书已确认所有权属原告,且房屋的变更登记正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原告系涉案房屋的合法权利人。依据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告张嵩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腾退涉案房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张嵩、付泽润是否均应承担责任。涉案房屋的权属争议发生于原告与翟齐芳之间,即被告张嵩、付泽润不属房屋权属争议纠纷中的当事人。但是,在房屋权属争议期间,被告张嵩、付泽润与翟齐芳居住、使用,不能认定为侵权。当权属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确认归原告所有后,按双方“翟齐芳生前对争议房屋、门面享有使用、管理、经营及支配的权利”的约定,翟齐芳生前居住使用该房屋符合约定,期间,被告张嵩、付泽润与翟齐芳居住该房屋内,原告并未提出异议。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张嵩、付泽润存在侵权。但是,在翟齐芳去世后,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今,被告张嵩仍占有、使用该房屋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张嵩应立即停止侵害,腾退该房屋并交与原告。被告付泽润与被告张嵩于2016年7月27日离婚,从法律意义上不能认定被告付泽润存在侵权行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付泽润仍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认定被告付泽润构成侵权。因此,被告付泽润不应承担责任。
三、关于原告要求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经营占用费的请求。被告张嵩对涉案居住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支付使用期间房屋占用费。但原告对计算占用费的标准未提供合法依据,致使本院不能确定该费用的数额。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并移走在房屋中私自添加的附着物,恢复房屋原状的请求。原告的该请求属被告张嵩应予腾空房屋事项,无需另行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恩施市胜利街l59—7号房屋腾退,并交与原告张恩山。
二、驳回原告张恩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52l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张嵩负担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恩施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永国
楼主:陈忠斌依然  时间:2022-01-31 05:07:10
恩施法院陈雪松门躲在裤裆里比赛狂敲法槌看谁敲得更响亮看谁砸得更放浪看谁砸得更放荡!
楼主:陈忠斌依然  时间:2022-01-31 05:12:23
恩施法院陈雪松门举行枉法大比赛躲在裤裆里狂敲法槌看谁敲得更响亮看谁砸得更放浪看谁砸得更放荡!
楼主:陈忠斌依然  时间:2022-02-01 09:44:11
恩施法院冉文化院长被咬掉了脑袋,下身还在敲法槌,裤裆里全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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