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济南军区干休所发生非法行医和一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不追究相关责任人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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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7-17 21:38:00 更新时间:2022-02-07 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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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04年至今发生在济南警备区济南干休所(原济南军分区干休所)的一个真实悲剧:卢居宏一位参加过抗日战争和解放莱芜、孟良崮、济南、开封、淮海、渡江、上海等著名战役及抗美援朝战争,被中央军委授予解放勋章和独立功勋荣誉章的八旬老八路,他没有死在日寇的刺刀下和敌人的枪林弹雨中,却在和平年代含冤被冷漠、良知残缺的“白衣天使”制造的一起非法行医和一级甲等医疗责任事故夺去了宝贵的生命,是可忍,孰不可忍!
国家为保障就医患者的生命安全,医疗法律法规严禁未获得过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人从事医疗诊疗活动。法律又规定,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三种法律责任即:医疗机构民事责任、责任人行政和刑事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的最高等级,是严重的医疗责任事故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该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又根据《刑法》第335条、第336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6条、57条之规定,应该对非法行医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案件立案侦察,直至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然而不公和不正常的是:此起事故已于2004年就被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干休所卫生所承担主要责任),但相关责任人至今没有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对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该干休所卫生所主任、主治医师刘希河及非法行医者司药张超英没有追究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顺利晋级并转到地方;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该干休所所长吕魁周、政委苑得平不但未追究其领导责任,反而苑得平提职晋级,照旧当他们的所长政委,照旧搞他们的房地产开发,依然仗势欺人。更为不公的是,在被害老八路亲属寻求司法公正进行刑事诉讼中,保卫部门却不立案侦查就不负责任的做出了违背于一级甲等、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答复:“是技术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不存在抢救不积极和不及时问题”,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干事韩文亲自出面向他人索取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证明材料,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执法枉法,失去了起码的公正素质,严重侵犯了被害人及亲属的合法权益。难道非法害死了老干部还有功吗?难道包庇犯罪就是和谐社会吗?如果司法部门不能依法办事,那老百姓还能有说理的地方吗?
怨愤难平,希望有正义感的读者能为不幸含冤而逝的革命老八路伸张正义,让触犯法律的事故责任人刘希河和张超英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事件回顾】
坚持已见惹争端
卢居宏这位慈祥、饱经风霜的老人在离休后热爱生活、坚持锻炼、关心时政,每天都在充实中度过。
然而,老人平静的生活被干休所拆房卖地的事打断。1998年至2004年医疗事故发生时该干休所所长吕魁周、政委苑得平和卫生所主任刘希河三番五次、不择手段的要在干休所老干部中强行推进拆房卖地,可是,当老人和一些老干部根据相关国家和军队政策研究、商量的时候,发现拆房卖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有关军队干休所拆房卖地总后《军队老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问答》中明确规定:“住房保障方式由老干部自主选择,不能强求,确实具备改造条件的干休所,也不能只强调“大多数”,必须人人签字同意,尊重每一户老干部的意见”。这就说明拆房卖地并非组织决定,必须经老干部自愿同意才可实施。
因此,老人和一些老干部认为,拆房卖地是把军产地卖给地方开发商的商业行为,加上年老体弱不适合住楼房,拒签同意意见。老干部不签字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这引起了吕魁周、苑得平和刘希河的强烈不满。随后无情的大会轰,个别攻,甚至假冒伪签名上报济南军区联勤部营房部门,搞得老人和一些老干部忧心忡忡,心身健康受到极大影响。
刘希河不务正业,担任了拆房卖地动员组的负责人,2003年八九月份的某一天,带人到家中强迫老人签字同意,老人坚持己见:“我还是五年前的意见,不同意!”刘希河要挟说:“大局已定,你不同意也得同意”。老人坚决的说:“我就是不同意”,刘希河就与老人争吵起来。事后老人又听说还有表让填,便又找到刘希河要求看看那表,刘希河却说:“保密”,不让看,这让老人很生气。刘希河因多次未得到老人的签字同意而心中积怨,最终在老人发生急性左心衰竭时严重不负责任的消极治疗、刻意阻挠、放任病情发展直致老人含冤九泉。
老人的生命就这样被非法剥夺
约在2004年1月16日,在干休所召开的拆房卖地会上,老人拟向政委苑得平提4条有关干休所领导违反上级政策强行实施拆房卖地的意见,但只提了2条就被苑得平的恶语气发心脏不适被架送回家吸氧,干休所领导和卫生所无人关心和过问他的病情,又由于心情不好,成为叁天后突发急性左心衰的直接诱因。
2004年1月19日上午老人在户外活动,中午还与老干部攀谈,到下午17点15分许,在家突然出现胸闷、憋气、心慌、烦躁不安、张大口呼吸、呼吸困难、不能平卧(家人扶其坐床边,他又挣扎着站起来)、出大汗等急性左心衰症状,家人为其含服硝酸甘油一片和吸氧,又急速到卫生所请医生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当时值班主治医师、卫生所主任刘希河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到干休所以外的理发店理发,由值班司药张超英(无行医资格)独自到老人家中,由于张不懂医疗诊治,敷衍、盲目的仅给老人含服了消心痛10毫克,后经电话请示在外理发的刘希河,又向老人口腔中喷了两喷硝酸甘油气雾剂,未按急救常规和规范对老人进行查体和就地抢救。在老人亲属的强烈要求下才做了心电图检查。刘希河约30分钟理完发来到老人家中,在未查体、未询问病情的情况下,给老人服用了50mg氨酰心安和两粒冠心苏合丸(前为急性左心衰禁忌药),服药后很快导致了老人呼吸困难急剧加重。
此时,有良好医疗装备的120急救车及专业救护人员到达老人的家门口,刘希河未征求老人亲属的意见,擅自让120急救人员离走,在老人病情危重,极不稳定、未作充分准备及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用干休所无任何抢救设备、无监护设备、无弹簧装置的简陋救护车将老人送往济南军区总医院,而当时路程约需一个多小时的时间,而干休所的救护车上仅有一只不符合救治要求的氧气袋,没有医护人员随车,刘希河作为医师不护送老人去医院,而是让没有行医资格的司药张超英随车。途中由于搬动、颠簸、处理不当及服用禁忌药等不良因素致老人病情又急剧恶化时,张超英因不懂医疗束手无策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直至老人惨死在救护车上未得到任何的救治,整个过程还不到1个小时的时间,老人亲属悲痛欲绝,肝肠寸断。
【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及该卫生所已具备对急性左心衰的救治技术水平】
(一) 根据总后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相关医疗诊疗常规,医疗机构(包括干休所)的医护人员对急性左心衰等突发心脏病事件的急危重患者应采取以下基本急救措施:
1.迅速对病情做出诊断,争分夺秒的创造一切条件就地抢救病人;2.测量并观察病人血压变化; 3.快速建立静脉输液通道;4.快速进行必要的、有效的静脉急救用药,如:应用镇静、止痛、强心、利尿等药物;5.在病情未稳定和不具备转送条件的情况下不得搬动或转送病人;6.待病人病情稳定以后才可将病人转入就近的、具备一定抢救条件的医院救治,不得舍近求远以至贻误抢救时机;7.在转运途中应由医师护送,建立静脉输液通道,密切观察病情变化,一旦出现病情恶化,护送医师应及时进行有效的急救处理(如:静脉应用急救药物、胸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
(二)全军保健办2002年下发的《军队干休所卫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卫生所(室)、门诊部应当实行全日制门诊,按规定开展检查、注射与治疗性输液等诊疗项目,编制有床位的应当开展留观治疗,必要时为离休干部建立家庭病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医师对首诊病人应当详细询问病史,仔细查体,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及时做出诊断和处置。
(三)济南军区保健办2000年下发的《抢救工作制度》和1998年下发的《急性左心衰》、《急性心肌梗塞》、《休克》、《心跳骤停》等急症的诊断要点、抢救常规及所用药物,就悬挂在此卫生所的墙壁上,这些抢救制度及常规是卫生所医师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医疗诊治技术。
(四)此卫生所于1999年被评为济南军区达标先进单位,2000年被评为全军卫生工作的达标单位和济南军区医疗保健先进单位,这都表明早已具备了对急性左心衰竭的诊疗救治技术水平。
以上军队医疗部门下发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军队干休所卫生工作管理规定》和济南军区保健办下发的一系列抢救工作制度及诊疗常规等,是以患者生命为代价换来的治病救人的科学总结,谁违反了它必然会带来严重后果并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刘希河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
刘希河以严重不负责任的消极态度,玩忽职守,严重违反了以上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和《军队干休所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直接造成了卢居宏老干部不幸含冤去世的严重后果。
1.医德医风败坏。对自己从事的医疗卫生和保健工作极端不严肃、严重不负责任,视老干部生命如同儿戏,草菅人命。
2.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当班失职,在值班期间外出理发未能及时到现场救治病人,即使在30分钟之后到达病人处也未对病人做出正确诊断和积极有效的抢救,贻误了抢救时机;
3.利用合法医疗机构的牌子纵容司药非法行医,更具有欺骗和危险性。刘希河明知张超英是司药,不懂医疗诊治技术,却让张在老人发病初期约30分钟的时间内和转送老人去医院的途中独自行医,多次贻误抢救时机,充分表现出他对老人生命的极端蔑视和严重不负责任。
4.因未给病人查体(甚至没有询问一句),造成误诊。事实上急性左心衰竭是老年人常见的多发病,老人为典型的急性左心衰临床表现,诊断并不困难;
5.错用药物。给老人服用大剂量氨酰心安(50mg),此药为急性左心衰禁用药物,也是心脏病突发事件的禁用或慎用药物,在当时刘希河手持此药的药瓶上明确标记着首次剂量为6.25-12.5毫克;
6.未进行积极有效的就地抢救,在他到达前司药张超英不对症的仅向老人口服消心痛和口中喷了两喷硝酸甘油气雾剂,他到达后在不查体的情况下给服用了大剂量的禁忌药物氨酰心安,未给病人静脉应用止痛、镇静、强心、利尿针等任何其他药物;
7.自始至终未给病人测量血压;
8.自始至终未给病人数脉搏;
9.自始至终未给病人建立静脉输液通道,建立静脉通道是抢救急危重病人必不可少的基本的急救措施;
10.在病情危重且极不稳定,条件极不具备的情况下,搬动、转送病人,违反了心脏病突发事件的诊疗常规;
11.医师离开病人是原则错误,只派一名不懂医疗抢救的司药转送危重病人,进行非法行医活动,而自己身为临床医师不去护送,以至老人在途中病情恶化直至死亡过程中未得到任何救治。
12.未通过老人亲属,极端不负责任的擅自打发走了120急救车,使老人失去了能够得到专业人员救治的机会(刘希河在干休所三位领导和部分家属都在场的时候说过,是他让120急救车回去的)。120车上有专业急救医师、护士各1人、氧气、输液、监护仪、除颤器等设备齐全,车况也好。120常规就地院前抢救,待病情平稳再转送就近的医院。刘希河不但见死不救,反而赶走了救命的120急救车,将病人逼上死路,丧失了医务人员起码的医德和责任心。
13.再认识一下刘希河的嘴脸:
急性左心衰是老人的常见病、多发病,而且在济南警备区济南干休卫生所的墙壁上悬挂着针对急性左心衰的救治常规和规范,这让人联想到以下疑点:
(1)刘希河是技术七级的主治医师,具有数十年老年医疗行医经历,应该具备对老年常见、多发急症——急性左心衰竭的诊治能力,但是在救治的过程中却给老人服用大剂量的禁忌药氨酰心胺,其居心何在?
(2)刘希河将有医护人员和配套救治设施的120急救车赶走,用卫生所没有任何救治设施的简陋救护车,是何用意?
(3)刘希河明知张超英是司药,不懂医疗诊治和抢救,却纵容张超英非法行医,贻误救治,放任老人病情发展,直至老人惨死在救护车上未得到任何救治,由此造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发生,不但严重玷污了“白衣天使”的称号,其居心又是何在?
(4)当老人亲属提出质疑,刘希河为逃避罪过,不但违反医疗机构的上报制度隐情不报,反而弄虚作假,非法欺骗三位专家在无心电图、无病历、无检验单等资料的情况下,做出所谓“处理得当、抢救及时、后送正确,不存在医疗事故问题”的错误结论上报给山东省军区党委,这一不道德行为给老人亲属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同时也受到这三位专家的一致否认和谴责,最终被合法的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推翻否定,其行径恶劣,人尽可诛!
【张超英非法行医的行为】
张超英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资格的前提下来到老人家中,没有按照急救制度对老人进行例行查体就擅自给病人口服了消心痛10毫克,不可能给予必要的就地抢救,贻误了发病初期最佳的抢救时机。后在随车转送老人去医院的途中,由于搬动、颠簸、处理不当及服用禁忌药等不良因素,致使老人病情急剧恶化过程中因不懂医疗救治而束手无策不能做任何处理,又直接加速了老人的病情恶化并造成死在干休所救护车上的严重后果,表现出张超英对老人生命的极端冷漠,是非常明显的合法医疗机构下的非法行医,更具有欺骗和危险性。张超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36之条款,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7条非法行医案立案追诉标准。
【干休所所长吕魁周、政委苑得平应负的领导责任】
老干部医疗保健是干休所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当时所长吕魁周、政委苑得平和卫生所主任刘希河几乎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了房地产开发上,无心顾及老干部的医疗保健,不但对卫生所存在的严重医疗安全隐患不管不问,反而让刘希河担任拆房卖地动员组的负责人,挨家挨户强迫老干部签字同意拆房卖地,医务人员不务正业,直接影响到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卫生所纪律松散,管理不严,规章制度和值班制度落实不严。救护车一直不符合转送急危病人的要求,无弹簧装置、无监护设备和抢救器材,不给予及时维护或更新。以上级对干休所有规定为由支持、纵容非法行医活动。他们对不签字同意拆房卖地的老干部报有成见,以致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发生。这些都是严重的领导失职和犯罪
吕魁周、苑得平惯用弄虚作假,医疗事故发生后,除与以非法手段骗取专家的错误结论外,还编造了老人遗孀和部分老干部及遗孀同意拆房卖地的假签名上报到济南军区联勤部营房部。
【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4年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此事故于2004年3月和5月,经过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复议(再次)鉴定,其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干休所卫生所承担主要责任,并分别向医患双方下达了(济医鉴字)第200401号和(2004)联卫医信函字第23号医疗事故鉴定书。
(济医鉴字)第200401号首次鉴定分析:1.死亡原因应为急性左心衰竭。… … 诊疗制度不落实,没能诊断出急性左心衰竭,因此未能有针对性地给予强心、利尿等急救处理,也未能按有关制度规定,迅速建立静脉输液通道,组织力量就地抢救,而是采取了紧急后送医院… …,在向医院转送途中又缺乏有效的急救手段,贻误了治疗。2.急性左心衰竭使用氨酰心安是禁忌证。首次剂量使用50毫克,对于80岁高龄、发生急性左心衰竭,又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病伴肺功能不全的患者是非常危险的,因而可能是加速病情恶化的原因之一。3.冠心病并发急性左心衰竭是65岁以上老人的常见致死性原因,是心脏病的急症,该例患者,此次发病病情危重而且极不稳定,对这样危重的病人,医务人员诊疗制度不落实,不测血压,不做查体等检查是造成误诊的原因之一。
(2004)联卫医信函字第23号复议(再次)鉴定分析:“1.诊断错误。患者本次是因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并发急性左心衰竭,死亡原因为急性左心衰竭。2.没有正确的诊断就没有正确的治疗。急性左心衰竭使用氨酰心安是禁忌证,是使用指征上的错误,使用氨酰心安首次50毫克剂量过大。3.抢救制度执行不严格。在抢救过程中,值班的医务人员未给患者测血压、未作心肺物理检查、未建立静脉输液通道,直接影响了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和有效救治措施的实施;患者病情危重应该组织力量就地抢救,不应匆忙转院,结果患者死在转院途中的救护车上。鉴定认为原鉴定结论做到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客观。”
以上鉴定均认定:直接责任人刘希河和张超英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和军队法律、法规和明文规定的医疗诊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及规范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并与老人不幸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是追究刘希河医疗事故罪和张超英非法行医罪的法律依据。
【悲剧还在继续】
钱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更不能使人起死回生,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已出,济南军区有关部门以医疗机构少量的经济赔偿为由,至今拒不追究事故的制造者刘希河、张超英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现刘希河虽已经退休交至地方,张超英已转业到地方工作,但是事故发生之时,仍为服役军人,也一直未得到任何相关处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所长吕魁周和政委苑得平也未追究领导责任,苑得平和刘希河反而都提职晋级。老人含冤离去,老人遗孀的生活仍未得到相应合理待遇。直今吕魁周、苑得平还错误的宣扬上级允许干休所卫生所的司药进行医疗诊疗活动,这对老干部生命的极端不负责任。
军人、医生都是令人敬仰的名词,不想在利益的驱使下,竟然会发生草菅人命的荒唐之事,令人愤慨。
【律师说法】
被控告人刘希河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现依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结合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被控告人刘希河(以下简称被控告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事实。
(一)主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
被控告人作为原济南军分区干休所(现称济南警备区济南干休所)卫生所主任、技术7级的主治医师,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要件。
(二)客体要件
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被害人卢居宏(以下简称被害人)因被控告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死亡,被控告人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济南军分区干休所卫生所的工作秩序,而且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控告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三)客观要件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必要条件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被控告人的严重不负责任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
根据该干休所卫生所提供的急救病程记录可以证明,被控告人在值班期间,违反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干休所卫生工作管理规定》、济南军分区干休所门诊值班制度及济南军分区干休所卫生所值班人员职责的规定,在值班期间擅自到院外理发,致使被害人在发病的第一时间找不到值班医生,只能由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值班司药对被害人进行救治,造成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的抢救时机,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
(2)违反卫生管理制度及诊疗常规,拒不对病情危重的被害人就地实施基本的、必要的抢救,却是违章转院,且在转院过程中擅离职守,对被害人不进行随车护送,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有效的救治而死在转院的途中。
根据全军《军队干休所卫生工作管理规定》第22条规定卫生所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济南军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抢救工作制度》第三条规定抢救应由卫生所长或最高职务医师组织实施。第六条规定经抢救,患者病情稳定,具备后送指征可及时转院,也可视病情设立家庭病床(该制度悬挂于卫生所墙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所编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第二章第五节重危患者抢救常规亦有相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被控告人作为卫生所所长及首诊的主治医师,对病情危重的被害人应当积极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具备后送指征才可及时转院,但是被控告人不但没有遵守诊疗常规规定的急救和转院制度,没有迅速建立静脉输液通道,组织力量就地抢救,而采取了紧急后送医院的抢救措施(详见鉴定书)。在被害人病情不稳定的情形下匆忙转院,并且放弃专业的“120”急救车及专业急救人员而不用,选择了不具备急救设施的干休所的自有车辆,而被控告人作为现场唯一的医生,对被害人采取了更加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被害人因其过错行为(违法使用禁忌药物)加速病情恶化的情况下,却在转院过程中擅离职守,拒不按照规定随车护送,只安排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司药人员陪同,也未采取必要的护送措施,车上只有一个不符合要求的氧气袋,直接导致了被害人在转院途中因缺乏有效的急救手段,贻误治疗而死亡在转院途中车上的严重后果。
(3)违反诊疗技术规范,造成误诊误治,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正确的救治而死亡
急性左心衰竭是老年人最常见的一种疾病,济南军区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早在1998年10月就对该疾病制定了基本的诊疗常规,并且该诊疗常规就悬挂与被控诉人卫生所的墙壁上,被控告人每天上班都能看到。被害人原就患有冠心病、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伴心功能不全等疾病。2004年1月19日突然发生胸痛、胸闷、憋喘、呼吸困难、大汗淋漓、不能平卧,转院途中强迫体位坐在担架上、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率122次/分,这些都应是在冠心病的基础上并发急性左心衰竭的临床表现(详见鉴定书)。代理人认为被控告人作为卫生所主任、技术7级的老军医,具有数十年的老干部医疗保健行医经历,有着丰富的医疗临床经验,对老年人最常见的急性左心衰竭的诊断要点和救治常规即使是不悬挂在卫生所的墙上也应该熟记于心。但是令代理人不能置信的是被控告人不但没有正确诊断出被害人急性左心衰竭的病症,未对症给予强心、利尿、镇静等必要的药物救治,而是对病情危重的被害人使用禁忌药物,加速了被害人病情的恶化(详见鉴定书),在病情恶化的情形下被控告人又不按照抢救制度对被害人进行就地抢救,匆忙转院,更为严重的是在转院过程中,其作为卫生所的主任,又是现场的唯一一位医生,又再次违反急救制度,擅离职守,没有进行随车护送,而是对病情极不稳定的被害人,只安排一位没有医师资格的司药人员陪同护送。这一系列过错行为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对被害人生命的漠视,正是因为被控告人的一系列违反诊疗制度和诊疗常规的严重不负责任行为最终导致了被害人死亡在转院途中的严重后果。
根据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济医鉴字)第20040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专家鉴定分析意见:冠心病并发急性左心衰竭是65岁以上的老人的常见致死原因,是心脏病的急症,有40%-50%的病例呈猝死形式。被害人作为年届80岁的老人,原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伴心功能不全,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纤维化伴慢性肺功能不全,被害人发病时病情危重且极不稳定。但是被控诉人作为卫生所主任、技术7级,具有数十年的行医经历,有着丰富的医疗临床经验的主治医师,却对被害人严重不负责任,对老年人最常见的急性左心衰竭却视而不见,并且严重违反基本的诊疗常规,对病情严重的被害人不测血压、不做查体等基本的常规检查,并因此没能做出正确的诊断,造成误诊,致使被害人因等不到正确的治疗而死亡。
(4)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及诊疗常规,使用禁忌药物,造成被害人死亡
被控诉人在对被害人的治疗中违法使用了50mg氨酰心安更是其对被害人严重不负责任的突出表现,被害人心率快是急性左心衰竭的临床表现,使用氨酰心安是禁忌证。首次剂量使用50mg,对于80岁高龄、发生急性左心衰竭,又合并慢性阻塞性肺病伴肺功能不全的患者是非常危险的。被控告人对被害人首次就使用50mg氨酰心安是造成加重被害人病情恶化的主要原因。根据给被害人使用的氨酰心安药瓶上的说明,该药每片的剂量是25mg,开始使用剂量为1/4?—1/2片,也就是说该药首次使用的最大剂量为12.5mg(对老年人首次剂量为6.25mg),而被控告人却对被害人使用了高达50mg的剂量,是老年人首次剂量的8倍(详见鉴定书),被控告人作为具有几十年临床经验的老军医不可能不知道超大量剂量用药会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诊疗技术规范,而且其对被害人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构成医疗事故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被害人作为一名曾被中央军委授予解放勋章和独立功勋荣誉章的80高龄离休老干部,因为被控诉人的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及诊疗常规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救治而死在转院的途中,被控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医疗事故罪的客体要件。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与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济医鉴字)第20040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及(2004)联卫医信函字第23号《关于卢居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的复议结论,被控告人在对被害人的治疗中存在未查体、诊断错误、治疗错误、抢救错误、使用禁忌药物、违章转院等一系列违反诊疗制度和诊疗常规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且正是因为被控告人对被害人的误诊误治直接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济医鉴字)第20040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及(2004)联卫医信函字第23号《关于卢居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的复议结论都是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依法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法律依据,因此根据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足以认定被控告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违法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过失。所谓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
医疗事故罪的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上述对被控告人客观要件的分析,代理人认为被控告人的过失应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因如下:
1、济南军分区干休所卫生所曾先后荣获过总后勤部卫生部全军干休所卫生所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单位、济南军区干休所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达标先进单位、济南军区医疗保健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足以证明该卫生所具备诊断治疗急性左心衰竭这一老年人常见疾病的技术水平。
2、济南军区保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急性左心衰竭诊断要点及救治常规》及济南军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抢救工作制度》就悬挂在该卫生所的墙上,足以证明该卫生所对急性左心衰竭这一老年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及抢救程序是了解和掌握的,并且具备诊断治疗这一疾病的技术条件。
3、被控告人担任该卫生所主任,是一位技术7级的老军医,具有数十年的老干部医疗保健行医经历,有着丰富的医疗临床经验,负责制定卫生所抢救预案及演练,卫生所所取得的所有荣誉与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受害人2004年1月19日突然发生胸痛、胸闷、憋喘、呼吸困难、大汗淋漓、不能平卧,转院途中强迫体位坐在担架上、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动过速122次/分,这些都是在冠心病的基础上并发急性左心衰竭的最常见的临床表现,被控告人作为行医数十年的主治医师、卫生所的最高领导,其应当能够正确对被害人的病情做出正确的诊断,并进行正确的抢救治疗,但是被控告人不但没有作为正确的诊断,反而对被害人超剂量使用了禁忌药物,加速了被害人病情的恶化。在这种情形下,被控告人却一错再错,又违反了《抢救工作制度》,在被害人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就地抢救,而采取了转院措施,其在转院时又违反规定擅离职守,安排没有医师资格的司药护送,致使被害人在转院过程中得不到救治死亡在途中,贻误了救治。
4、根据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济医鉴字)第20040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及(2004)联卫医信函字第23号《关于卢居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的复议结论,被控告人在对被害人的治疗中存在诊断错误、治疗错误及抢救错误等一系列严重不负责任的过错行为,而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足以证明被控告人在对被害人的救治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
从上述几方面来看,被控告人在对被害人的治疗过程中一再出现致命的错误,这是令人不能理解的,代理人在此不好妄断被控告人当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但不可否认其在对被害人的诊断治疗过程中存在着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
以上是从犯罪构成方面对被控告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和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代理人认为足以认定被控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队干休所卫生管理规定》;2、济南军分区干休所规章制度汇编《门诊值班制度》;3、济南军分区干休所卫生所《值班人员职责》;4、济南军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抢救工作制度》;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6、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济医鉴字)第200401号《医疗事故鉴定书》;7、济南军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2004)联卫医信函字第23号《关于卢居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8、氨酰心安药瓶上的用药说明;9、山东省千佛山医院门诊病历;10、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急诊检验报告单;11、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死亡诊断书;12、心电图报告及济南市120出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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