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冤八年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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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13 06:12:45 更新时间:2022-02-13 11:53:50

楼主:15155875757  时间:2022-02-12 22:12:45
我叫马颍河,安徽省颍上县人,身份证号码:341226197907150839,联系电话:15155875757
我举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强、李立冬等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不按法律办案,判决书自相矛盾,漏洞百出。具体如下:
一、(2015)界刑初字第00187号判决书,在34页中写到:
“上述经济损失:一、被告人马颍河到任前,建筑物的地基和水泥硬化路面已经完成,耕地已经遭到破坏,经济损失已经形成,对于该部分的经济损失,即土地年产值损失费384499元,应该在总的经济损失中予以扣除”
二、(2015)界刑初字第00187号判决书,在35页中写到:
“被告人马颍河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其到任前已经形成的经济损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该部分责任”
由此可见,土地年产值损失是我到任前已经发生,(因为我到任前房屋部分已经建好住人,最慢的也地基建好,水泥硬化路面以及下水道以及建成)这部分年产值损失在刑法上与本人不存在因果关系。
在被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时,界首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016)皖1282刑初277号第35页写到:
“本案被占用的耕地所产生的年产值损失费已经实际产生,被告人马颍河到任后持续产生的年产值损失费与其不认真履行职责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对此承担责任,具体到案的八起指控中,自2013年5月11日马颍河到任至2015年8月3 日本案立案,此期间年产值损失费具体为379509.54元”
(2016)皖1282刑初277号第1页写到:
“马颍河在2013年5月至案发任颍上县国土资源局红星国土资源所副所长,2015年4月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
安徽省界首市法院两份判决书对于年产值损失也是本案的核心焦点认定,却被界首市人民法院法官为了配合院长杜魁(已被立案调查)给我定案,可谓是煞费苦心、颠倒黑白,我2015年4月2日已经被界首市检察院以问话为由,骗到界首检察院被羁押时,但是2015年8月3日界首市人民法院法官还把经济损失算到我头上,这还有天理,还有王法吗?
就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强、李立冬等这一群法官,还能不出冤案吗?法律甚至刑法在他们面前就是儿戏,刑事判决书想怎么编写就怎么编写,谁能奈何了他们?这可害苦了没人没钱的底层百姓,公平与正义何时才能实现呀?
我为了我的冤案,倾家荡产、举债申诉。全国冤案多的去了,谁又能为我的小小冤案伸张正义,我的冤案虽小,但是她代表一批基层法院法官任性办案,违规办案,权大于法的真实表现,所以我想借助贵平台,把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事说出来,让有正义感的人民评评,一个案件冤不冤,可以问一下案件发生地的老百姓,因为老百姓心里有杆称,如果你不信,恳请你到安徽省颍上县红星镇,让老百姓给你说说马颍河的案件冤不冤。
以上所有举证全部真实,如有虚假,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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