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司机冉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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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2-20 20:49:03 更新时间:2022-02-22 12:08:22

楼主:znb1369  时间:2022-02-20 12:49:03
再论司机冉某之罪
——质疑《说重庆司机是幕后凶手的人,内心该有多么阴暗》
文/老庄友华 2018-11-06


昨天在凯迪网络,看到一篇署名胡赛萌的文章:《说重庆司机是幕后凶手的人,内心该有多么阴暗》,忍不住就想说道几句。
我对胡先生并无恶意,只是对这件事看法有些不同,又刚写过一篇《司机冉某罪不可恕》,故而有点疑心——如果不理论一下,会不会算是认领了作者加封的“智商不但欠费,良知更是余额不足”。


首先,这篇文章的标题就有些别扭。司机是大巴坠江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操作者,清楚明白地站在一线“前台”,真不知跟这个“幕后”,能够扯上什么瓜葛?这幕后之说,大概要算一种常识性失误。这样的标题,足以显示该文在立论前提、标靶选择方面,至少不够严谨。
司机究竟有没有罪错、是不是凶手?公众认知是存在分歧的。
胡先生显然认为司机不仅无罪,甚至无错。于是才在文中正面引述了这样的指责:“那些阴谋论的人,认为司机有错的人,是在鼓励公众下次继续辱骂殴打司机,他们道德观和责任感哪去了?这是在拿公众安全开玩笑!”
认为司机存在罪错的一方,对司机的问题大体持有两种看法:一是意外失误,二是主观故意。对于主观故意说,意见又有两种:多数意见认为,司机是出于情绪失控、报复社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这是一起阴谋。
同样一份官方的调查结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并没有什么不正常。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嘛。而且,官方所谓“激烈争执互殴致车辆失控”“往左侧急打方向”等措辞,的确也存在多种解读的空间。人们作出各种分析判断、推测猜测,即使主观色彩浓重一些,也不足为怪吧。
作者大可以同意、或者不同意某种观点。却似乎不值得、不应当对不同的看法,进行言辞尖刻的嘲讽,上纲上线的批判。
胡先生批判的重点,是这样一种阴谋论:“有可能是交通公司纵容甚至是授意司机们这么做,所以重庆22路公交车才有那么多撞树之类的事故。只是,这一次司机‘业务不精’,所以翻了车……”
我当然也不认同这样的阴谋论。不过,未经调查核实、权威颁布,无论肯定或者否定,同样都不足以理直气壮。
再说,赞同阴谋论的人,在认同司机有错的人群中,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如果小题大做,会不会冲淡了探讨事故成因这个主题?如果按照文中的做法,将“那些阴谋论的人,认为司机有错的人”并列等同起来加以批判,会不会有意无意混淆了视听、扩大了阴谋派的范围?
而且,这说不上有什么意识形态色彩的公交公司小阴谋,与那些惊天的国际阴谋论,真的可以、真就应该列为同类、一起批判讨伐?
楼主:znb1369  时间:2022-02-20 21:47:24

作者从否定存在阴谋论,到判定司机无过错,核心的论据,就是司机不可能故意选择同归于尽:“作为一个人,将心比心,我不认为一个有着家庭和正常生活的司机,会做出阴谋论中的事情。因为这违背了基本的人性和起码的职业道德。”“我更不相信一个大奸大恶的司机,会平稳顺利的在公交公司上了那么多年的班,十年如一日地开车为乘客服务。”
这些论述,完全是作者以己度人的主观推测。这种结论,也正好借用作者的那句“根本就经不起推敲和追问”。
如果,阴谋论还不足以让司机去有意寻死,那么报复泄愤能不能?这些年,因为泄私愤而报复社会、滥杀无辜的案例数不胜数。采用车辆大肆杀人,似乎已经成为一个优先选择。去年有广东顺德公交车司机李联高,故意驾车撞人致1死28伤。今年在湖南衡阳市,又发生了车辆故意撞进广场上的人群……这些自杀式报复泄愤的凶手,谁又不是年纪一把,不是“十年如一日”的“有着家庭和正常生活”?
现实确实存在太多、太极端的心理阴暗与行为歹毒,让人们的常情常理被屡屡打脸,让公众对人性底线的预期被不断刷新。
凯迪昨晚的热帖排行榜上,有一篇帖子标题为“最清晰音频,司机的原话是:再打我我就飞下去咯”。我们可以对这个说法存有诸多质疑。然而,正如无法肯定司机具有主观故意一样,我们同样没有证据、无法完全排除司机存在主观故意的可能性。
而且,司机就算不是主观故意,并不等于就无错无罪。即使是意外事故,司机仍然罪责难逃。我在《司机冉某罪不可恕》中,曾经作过一些分析:司机从不能处理好女乘客的诉求,到不停止争执互殴,再到急打方向等等,通过一系列任性使气、错误履职的行为,最终亲手酿成大祸——冉某的愚蠢加莽撞,才是惨案发生的最主要原因。
对于司机已经涉嫌犯罪,警方通报也有明确的判定:“乘客刘某和驾驶员冉某的互殴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两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犯罪。”
楼主:znb1369  时间:2022-02-21 10:54:08

我理解、也同意作者主张的不能“鼓励公众下次继续辱骂殴打司机……拿公众安全开玩笑!”这一点很重要,相信不会有人反对。但是,我完全不认同作者这样的逻辑:“认为司机有错的人”等于是在鼓励人们“拿公众安全开玩笑”。
其实恰恰相反,总结这起惨案的教训,如果只到乘客攻击司机止步,而不能进一步厘清司机错误地履行职务——这个更加严重、更具危害的问题实质,就只能形成对惨案成因、责任的误判,这才真正是在“拿公众安全开玩笑”。
在行驶的公交车上,出现无理无赖、危害安全的乘客,任何人都可以愤怒、反击。唯有司机不行,至少在安全停车之前不行。司机无权将任何事情,置放于保障乘客安全的职责之前。
一个正在履行职务的人,必须严格执行法规制度,绝不允许带入、放任自我的情绪私愤之类。这不止是基本的职业操守,并且关系到秩序、公平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毫无疑问,对于涉及公众权益的职务履行者——诸如陈管、宫安等公物员,以及客车、飞机等驾驶员……不能按普通的生活伦理,而只能以更严格的职业准则作为要求。
舆论的是非判断,应当有利于公众熟知:渎职行为存在巨大的危害性。我在《司机冉某罪不可恕》中,之所以重点盯住司机的责任,是要说明:司机的特性及职责,决定其没有任性使气的权力。也是强调:警惕职务行为出轨,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公众权益。
下面,以《司机冉某罪不可恕》中的两段话,来为本文作结:
刘氏这类垃圾人,虽然十分可恶,但危害毕竟有限,大家也还有可能避开。真正让人们无处可逃,在现实中无法不受影响的,还是各种权力——包括公泉力,也包括石油、电信甚至于司机这类或政策性、或自然型的垄断全力。
一个人能够作多大的恶,造成多严重的后果,虽然与道德品质、主观恶性有关。但至关重要的,还要取决于这个人占有的平台位置,拥有的资源泉力。执掌泉力的人,行善或作恶的能量,都比普通人大得多。对于这些人是否正确的执行法规、履行职责,应当格外警惕,决不能掉以轻心、等闲视之。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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