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尘滚滚 董仁亲 (第二稿) 第30章 一套假改制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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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3-26 02:57:31 更新时间:2022-03-26 09:07:45

楼主:白云在天空  时间:2022-03-25 18:57:31
第30章:一套假改制文件及其它

腐官夺厂不择手断,其行为早已成了公开的秘密,随着钢厂拍卖的内部纠葛、股民的诉讼以及法庭调查,村干部、朱一夫等人的证言,石破天惊。
1982年,村民把自己办小作坊挣来的钱入股,创建起了中国第一个民营股份制公司——飞宇公司,公司经营有方,飞速发展,但大家仍省吃俭用,不置车、不置房,不取股息红利,全部购买了公司的股票。新进厂的职工,也用一半工资购买公司股票,用职工的话说,就是“学华西,不吃蛋,孵小鸡。蛋变鸡,鸡下蛋,蛋多捉蛋要用箩筐装”。1987年,村委会也把工厂占用的土地和原社企厂房等折价88万元,入股“飞宇公司”。1990年创建“特钢”,这是村民投资的第二个股份公司。1992年飞宇公司扩股,更名为“东方特钢”总公司。2003年又创办了一个股份公司“亚洲钢管”。确认“特钢”“亚洲钢管”为“东方特钢”的下属企业。依照《公司法》制订章程,由董事会(股东会)管理东方特钢、特钢和亚洲钢管三个民营股份公司。令人骄傲的是,1990年特钢创建后,生产的不锈钢管不仅填补了国内空白,还出口创汇。钢厂产品不但广为民用,其高端产品而且供用于军工、核电等,这样的民企公司,与国营的宝钢、鞍钢等并齐站到了一起,被誉为中国不锈钢管龙头企业。2003年底,钢厂着手准备上市。
2004年4月镇官换任,一场以“企管费”之名索要1700万元的索财之战,引爆了吞厂序幕。腐官人设“经济弹”“性弹”,传讯拘查董仁亲,董澄清了莫须有“罪”名后,腐官直接废钢厂股东会,将三个民营股份制钢厂产权界定为村有,挤走钢厂控股股东、决策人董仁亲,离海远漂三亚。腐官与村干部沈盼在镇官办公室密谋,配合夺厂后以村委名义“改制”,赏以村干部600万元奖励,否则村干部就将面临削职。
2004年8月9日,工作组进驻占领钢厂;8月11日,腐官宣布废除钢厂股东会,夺厂成功!
几年后,随着钢厂股东的不断举报、诉讼,当年腐官们吞厂所谓“改制”的假手续、假文件、假程序,赤露露的全然呈现在了人们的眼前,昭然若揭:
《关于特钢、亚洲钢管、东方特钢产权界定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落款时间为2004年8月9日,盖的是镇企业管理服务站的印章。据证人村干部在法庭上公开陈述,钢厂产权被所谓界定为村有的座谈会议,村委会根本不知,也没有人参加。该《纪要》是在废钢厂股东会强行收厂后的2004年12月14日那天,腐官召集钢厂朱一夫、仇再生等人事后杜撰的,强制收厂时根本没召开过会议就钢厂三股份公司的产权界定为村有,却将该《纪要》落款时间写成了“2004年8月9日”,故意将时间提前了4个月零3天。该假《纪要》内容表述“一致同意,将特钢、亚洲钢管、东方特钢作为村办集体企业性质进行改制,产权界定为村民委员会所有”。这《纪要》看似合规,实质是造假的。
《村民会议决定》,盖章签字的时间为2004年3月28日。其内容为:“村民大会通过决定,同意特钢、东方特钢、亚洲钢管3家村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改制,村集体资产全部从3家企业中退出,授权村委会全权办理3家企业改制的所有工作。”这个所谓的《村民会议决定》文件,比工作队8月11日宣布收厂时间整整提前了5个月多。钢厂还未经“纪要”界定为村有,怎么村民就已先开始形文确定授权村委办理“改制”所有工作了呢?而实际此时的3月28日,火热的钢厂正在清资核产评估为上市忙着作准备!钢厂也还未被行政施令收走,这程序怎么会是倒着来的呢。同样,村干部在法庭上明确表示:该村民会议根本没有召开。
《关于特钢等三企业改制有关事项的函》,其落款时间也于2004年3月28日同日出台的。该文函内容是:“委托镇政府代为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和审计工作。”对此,村干部也是严正声明,这是钢厂已被拍卖后造假编弄的!是镇企管站和腐官事后起草打印好了材料,送来村委让村干部被逼签字盖印的,“我们种田人哪会写具如此的村委文函”。
虽然杜撰补弄的产权界定座谈会《纪要》,其时间倒置写在上述两份占厂改制文件材料之后的8月9日,但奇怪的是,还有一份时间标注为2004年8月10日,内容为“同意村委对钢厂进行改制,将企业整体产权通过××新华产权交易所竞价出让,同意企业改制方案及安置方案”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经钢厂职工、股东以及庭审证明,对此行政收厂,钢厂根本未召开过什么职工代表大会,根本不知道有此份“决议”。
《改制申请》《关于同意对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关于成立特钢、东方特钢、亚洲钢管产权(股权)竞拍领导小组的通知》等文件材料,证人盛化勇(时任村支书、村主任)看了后当庭表示,这些材料都是钢厂拍卖完成后编造的。“同意改制批复”在钢厂拍卖完成后才拿给我们,当时我们已经拿到钱了,我不知道这个“批复”还有什么用。盛还陈述,这些编造的文件资料原来在我们村里保存了一套,但一年后,腐官说他们手中材料不齐,让我们村里送一套给他们,然后就把我们村里的一套给了,而现在村里没有了关于当时钢厂的改制资料,实际是被腐官以幌子都收走了。
2004年12月20日,镇政府在编造的(2004)38号《关于特钢厂改制方案的请示》中“认为”:评估三企业总资产5.82亿元,总负债4.53亿元,净资产1.29亿元较高,且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使用价值差距较大,部分设备进口以后一直不能调试成功而投入使用,形成闲置;部分进口设备经长期使用需更换配件,而进口配件价格昂贵且难以购买,国内又无同类配件而形成设备报废,在用设备大部分也需改造,改造成本较高,上述原因设备估计贬值约6000万元;房屋资产均属于自行设计、自行建造,部分房屋属于危房需拆除,办证费用及贬值约3000万元。亚洲钢管公司已投资近5000万元,形成生产能力尚需投入1.5亿元,也将成为产权转让的难题。经我镇党政联席会议多次研究,认为不适宜采取定向协商转让形式,只能采取通过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形式进行产权转让。
由于这些上下腐官根本不懂钢厂设备,拍卖后新厂主们又不掌握技术,没有市场格局,不会使用高端设备,故胡言乱语胡编了一套“改制方案的请示”,这种“认为”,也与新厂主们不珍视高端设备而以超低价6000万元出售热连轧车间行为,一脉相应。
同样,编造和倒签的行文编号文件还有:2004年12月26日江海政府办公文单(2004)1710号,县长批示同意以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形式进行产权转让的签发时间是2004年12月20日,两位分管副县长批示同意的签发时间分别是12月23日、12月25日。
股东维权,告违法签文拍卖,江海府某些曾参与改制拍卖的腐官为了掩盖违法造假行为,谋划出台了《拍卖三个公司产权处理的核查意见》,核查意见称“特种钢厂和东方特钢股份公司成立较长,所以原来投入资金的明细已经无法找到”,还称“股东的投资款其实是从特钢账户上支付的”,最后“确认2004年在江海政府领导下会集审计、税务、政法委、镇政府已认定三企业产权村有并组织批准了产权交易拍卖”,“三企业产权界定村有并被拍卖,是村、厂双方自己同意的”,推卸这并非是江海工作组进厂废股东会强制收走的,江海政府“只是对此上报的产权界定、改制拍卖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批复”。
股东不服,涉事腐官又出一计,呈请地委转报省府出具《关于确认特钢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合法性的复函》。而省府委托省工商局对其特钢三企业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是否合法一事进行法律审查时,省工商局《审查报告》明确指出:江海政府批准改制拍卖该钢厂违反《公司法》,钢厂三企业在工商注册中是民营股份公司,全部是由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产权并未归属于村集体所有。钢厂产权界定村有的座谈会《纪要》的签署方不是原产权人,企业自己是不能作为自身产权归属的确认方的。在产权界定尚无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村委会无权处置该公司资产。
江海经地委转呈的请示事项(〔2007〕135号《江海政府关于呈请地委政府转报省政府就原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的合法性出具确认文书的请示》):1、原钢厂产权权属界定为村集体所有合法有效;2、原钢厂集体产权转让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并履行了相应的程序,产权交易结果合法有效。
江海及地委一看无望,便有地委领导出面,向省府出文函报告:……该公司(指钢厂)产权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如今后发生问题,由我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专此请示,盼予示复。2008年元月8日。
明明这几年来钢厂股东一直就钢厂产权及股权问题在维权上告,多次发生冲突,却上报掩饰称“该公司产权变更至今未发生任何纠纷”。于是,省府办公厅要求省工商局重写审查报告。2008年3月12日,省府办公厅作出(2008)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合法性的复函》,内容是:钢厂改制过程中集体产权转让履行了法定程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之后几年间,因有了此“合法性复函”,股东的维权诉告之路,常被陷入在转圈式的循环漩涡中,要么被以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要么被以不是股东、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判决败诉,审理能挡则挡,能拖多久就拖多久,待有关股东的诉讼主体资格又被判决认定有效时,则又若干年已过,而有的维权股东却不在人世了。其实,省府办公厅的回复批函是属被地方政府虚报而骗取作出的,且也是没有正式法律效力的。
2017年7月18日,朱一夫在省高院复查陈有功股权转让民事纠纷案时,声明是江海政府主导改制、拍卖,抽调公检法人员参与工作组进驻公司,把三个企业界定为村集体所有,《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产权界定的座谈会纪要》是改制后由镇政府和工作组协商下编造的,是工作组领导起草的。钢厂从未选举职工代表召开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也无权“同意村委会对钢厂进行改制决议”“将企业整体产权通过产权交易所竞价出让”“同意企业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
有三位法学专家,他们的职务是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会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组成员,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副会长。该三位法学专家对此论证后指出:产权界定村有座谈会《纪要》违反《公司法》,省政府确认江海政府改制合法是错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对江海政府核查意见及省府办公厅复函确认,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我细想了一下,省府是无故的,问题出在江海,对簿公堂让现任省长承担责任,我过意不去,便将律师已写好了的诉状没交到法院。也许这一思路的改变是错误的,会严重影响到下步的维权……

时至今日,民营股份制钢厂被非法侵占改制和拍卖的事实大白于天下的情况下,尤其是经过法院的当庭调查,村干部对非法改制拍卖的公开披露,特别是朱一夫在省高院庭审中对钢厂改制拍卖是否合法进行复查而所作的揭示陈述,加上一整套改制拍卖的伪造手续材料曝光,江海及省市官员终于明白和承认钢厂被改制拍卖行为的严重错误。
但怎么纠错,这就是官府必须要面对解决的一个真实问题。有些官员害怕承担责任,出点子狡辩地说:虽然我们批准认定了三企业产权村有并组织批准了产权交易拍卖,但我们就改口说这三企业产权界定村有并被改制拍卖,是村、厂双方自己同意的,江海府只是对此上报的产权界定、改制拍卖等一系列文件进行了批复。江海府这一说法,即将责任推给了村、厂,包括镇政府。风向骤变。而村、镇立马回应:2004年的钢厂改制拍卖,分明是在江海府领导下会集审计、税务、政法委等进行的,镇政府是其中的一分子。而钢厂朱一夫更是被千夫所指,他最害怕,朱跳出来说:如果现在钢厂改制错误要被纠正,还权于民,那么这个责任不是我一个人承担,四个人签字(《纪要》),得五个人赔。
江海相关内部间口仗“打”得不可开交,哪个官员都不愿承担责任。于是又有官员大胆地放风说:这样看来,既然对钢厂的改制拍卖明显是错了,但可以将错就错,大造声势,就说钢厂改制拍卖是董仁亲授权同意的。董仁亲当年说的“不吃蛋蜉小鸡,鸡生蛋,蛋变鸡,吃蛋用箩筐装”是假话,股东在厂将工资的一半再投资、分红购股票,现在钢厂一被改制拍卖,股票全没了,他是要将钢厂卖给他的女婿,董仁亲在幕后捞横财……政府是受蒙骗了,要追责真正造假人。
在事实铁证面前,腐官还如此反扑,欲盖弥彰。官员口中的要追责“真正”的造假人,暗指的是谁,当然是不言而喻。许多人为我担心:名誉被搞臭,也许后步离进牢房的日子不远了。我笑笑挥笔写:
黑白恐怖莫须畏,砍头只当风落帽。
回首九旬风雨路,无“我”人生入画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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