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讨]一分钟杀九孩的精神病人难道也可以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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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0-03-25 06:25:00 更新时间:2022-03-28 23:31:04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4 22:25:00
先说明,我不是法律界人士,有感而发而已。以我所见新闻看,大概是只要能证实犯事时精神病发就可以豁免罪行。前段时间,刚有佛山继母砍去小儿手指,然后拿出证明之事。今天又有南平一分钟杀九个小学生之事(人数还可能增加),精神病人的免死金牌真的这么灵吗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4 22:33:44
俗话说恶有恶报,如果不报,怎么对得起死者和家属?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5 17:54:37
更正下,目前南平案死亡人数还只是八人,有一个小孩二出二进ICU被部分媒体当成第九个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0:30:26
很多时候民事赔偿基本谈不上。如我上面所说抛砖案的男孩,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儿子,被砸女婴家也差不多是这种情况,最后幸亏收到一些捐款,死者家属也就满足了。但,如果是个千万富翁的孩子,或稍为富裕人家的孩子给这样砸死了,岂不是白死了?像南平案亦然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0:36:31
在弱者伤害弱者的案里,能不能界定出一个“最弱者”的身份。如精神病人伤害孩子,孩子就是最应该受到保护的“最弱者”,判案利于“最弱者”。大童伤害小童,小童是“最弱者”,判案利于小童。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0:43:53
因在情感论坛看到有人炫耀十岁与女生发生关系。法律上与未满十四岁女孩发生关系,不管是否自愿,应按强奸罪论处,那男童应如何处置?是否应按利于“最弱者”原则处理?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1:08:40
是的。我知道。就如精神病人杀人一样。我的困惑在于法律是否应该修改一下,否则这个大漏洞会造成很多恶果,如抛砖案的事不断发生;校园里大家都是小孩子,打斗起来死的那个就白死了?…未满十四岁的人其实已经可以做很多事了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1:13:30
我的意思就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伤害了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光负民事责任是不够的。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1:40:32
南平案的凶手如果没病当然就死定了,但据说他有病这就难说。
要拿到精神病的证明我怀疑一点也不难,因为没病的人被强送进精神病院又诊断为有病的事已经有几桩见报了。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2:18:14
一个人杀了那么多人,即使他当时神智不清,从情感来说也无法原谅。他是受害者?社会上比他惨的人多了,但不见得个个报复社会、做出伤天害理的事情。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2:28:47
我怀疑现下民众的内省已经过头了。如“男孩抛砖案”一出,最值得同情的好像反而是那个害死人又若无其事的男孩,大家说是社会的错。现在也是,我看到不止一篇文章说是社会对他的关心太少了,没让他娶上老婆云云。被害者家属对这类言语不知赞同否?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6 22:35:47
还是讨论案例的法理吧。我还是觉得此类案子应树立“利益归于最弱者”原则。这是我自己提出的新名词。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8 23:17:04
已有报道说有妇女拦住南平书记喊冤,说解决不了的话她也要去杀人了。
不是说她不冤,但这话也令人毛骨竦然。我很怀疑就是媒体的“反思论”造成的。以后坏人干坏事时都会自己给自己打气:是社会对不起我,社会要反思,不帮我解决我就杀人…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8 23:20:39
偏离论题了,我想讨论的不是这个。不是具体的一个案子,而是一种假设的情况。可能我表达得不清楚,可能法律界的会觉得这个问题很可笑。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8 23:30:46
这个案和之前的成瑞龙杀十三人案有个地方很相似,案犯的心理都是想着杀一个人是死刑,两个也是死刑,没有质变,干脆杀多几个。
我认为这是死刑不分级造成的。如果死刑也像电影一样实行分级制,有服毒、枪决乃至凌迟几级,还有人敢肆无忌惮的杀人吗?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8 23:38:35
当然,凌迟一说肯定会被抨击为不人道。不过死刑分级不是不可以考虑的,单一的死刑显然已没有足够的震摄作用。台湾现在有废除死刑的打算,真是替它捏把汗。
楼主:心艾月  时间:2010-03-28 23:41:30
太血腥了,不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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