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法官人员名单
发表时间:2017-12-18 00:39:47 更新时间:2022-04-25 17:40:16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17 16:39:47
为了达到和群友一起向国家控告法官枉法,实现真正依法治国,推动中国法制进程,最终达到共同维权之目的。经过和部分群友交流,在确保掌握法官枉法判案证据的前提下,现公布56名枉法法官人员名单:
1、牛世红,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薄宝祥,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张志刚,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4、张旭东,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5、郝英春,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6、张新峰,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7、宋威, 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8,李京山,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9、安军民,男,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庭长。
10、任永奇,男,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1、李晓东,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2、秦树军,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3、张国俊,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4、赵增志,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5、高春虎,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6、刘磊, 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7、薛金来,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8、赵伟华,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9、周玉杰,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0、李荣水,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1、张永炜,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
22、岳桂恒。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3、邵彩然,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4、张宁,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5、孟志刚,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6、赵林,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7、郝福海,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8、侯丽萍,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9、杨根山,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0、褚玉华,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1、李伟, 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2、张国顺,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3、刘建国,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4、王豪,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
35、刘恰,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36、王跃斌,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37、郝增良,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判员。
38、王增录,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判员
39、艾卫军,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0、赵占军,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庭长。
41、宫丽英,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2、周涛涛,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3、刘燕, 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庭长。
44、温满。女,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院长。
45、张中文,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庭长。
46、丁虹,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庭长。
47、卜少飞,男,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8、张延炜,男,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9、高双志,女,石家庄市裕华区区人民法院付庭长
50、陈聪, 男,石家庄市裕华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1、郭爱民,男,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2、陈慧, 男, 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3、高云,男, 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4、高涵,男,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副庭长。
55、骆新颖,女,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6、崔存利,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1、牛世红,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薄宝祥,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张志刚,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4、张旭东,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5、郝英春,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6、张新峰,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7、宋威, 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8,李京山,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9、安军民,男,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庭长。
10、任永奇,男,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1、李晓东,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2、秦树军,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3、张国俊,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4、赵增志,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5、高春虎,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6、刘磊, 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7、薛金来,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8、赵伟华,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9、周玉杰,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0、李荣水,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1、张永炜,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庭长。
22、岳桂恒。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3、邵彩然,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4、张宁,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5、孟志刚,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6、赵林,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7、郝福海,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8、侯丽萍,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9、杨根山,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0、褚玉华,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1、李伟, 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2、张国顺,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3、刘建国,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34、王豪,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长。
35、刘恰,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36、王跃斌,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37、郝增良,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判员。
38、王增录,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庭长判员
39、艾卫军,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0、赵占军,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副庭长。
41、宫丽英,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2、周涛涛,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3、刘燕, 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庭长。
44、温满。女,石家庄市元氏县人民法院院长。
45、张中文,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庭长。
46、丁虹,女,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庭长。
47、卜少飞,男,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8、张延炜,男,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49、高双志,女,石家庄市裕华区区人民法院付庭长
50、陈聪, 男,石家庄市裕华区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1、郭爱民,男,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2、陈慧, 男, 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3、高云,男, 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4、高涵,男,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副庭长。
55、骆新颖,女,石家庄市原桥东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56、崔存利,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18 08:26:25
57、冯增设。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以上所有法官,你是否敢理直气壮的说,在办理刘占林有关案子时没有有意办理错案吗?
窥一斑而知全豹,仅参与制造刘占林有关错案的法官不下70人。多么惊人的事实,司法腐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历史之最。
仅对河北高法最近驳回再审一案公布图片。
以上所有法官,你是否敢理直气壮的说,在办理刘占林有关案子时没有有意办理错案吗?
窥一斑而知全豹,仅参与制造刘占林有关错案的法官不下70人。多么惊人的事实,司法腐败,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历史之最。
仅对河北高法最近驳回再审一案公布图片。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18 13:55:09
终审判决书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18 14:20:10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18 21:24:44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
原告刘占林,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略)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设施总公司综合服务处。
代表人:(略)
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司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原告刘占林与被告石家庄市政综合服务处(以下简称市政综合服务处)、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以下简称道桥五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林及其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占林俗称,原告于2000年5月起组织施工队为被告先后干了6个工地的顶管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经原告申请,第一被告同意拨付工程款1260353元,但至今尚余115万元未支付,为此,诉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5万元。
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辩称,原告所诉6个工地的工程除朝阳路工地是以每米800元的价格包给原告外,其余工程仅雇用原告所率民工队的民工施工,上述工地的承包及人工费均已支付原告。现原告据与主张权利的申请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上所加盖的建设单位公章与我单位公章不一致且其内容也与事实不符,现我单位不欠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道桥五公司辩称,市政综合服务处所述属实,請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原告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与被告道桥五公司签订雇佣民工协议1份,协议约定因道桥五公司施工需要,雇用刘占林所率民工队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时)道桥五公司应付刘占林该工程民工费的50%,剩余民工费年底一次付清,另外协议注明扣除10%质保金,1年后返还。合同签订后,刘占林率民工完成义堂汽车站、桥西公安分局、槐中路、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6处顶管工程,其中朝阳路工程为包干工程,工程量为36米,工程单价每米800元。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于2000年11月29日制作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报告书,上述三处工程应付刘占林工程、人工费款为45095.45(含其他工地部分零散用工512.5元),扣除质保金3600元,为41495.45元。刘占林于2001年1月10日,在上述决算报告书上签字“情况属实、工程费已清”。同日市政综合服务处给刘占林开具转账支票一份,金额32494.95元,刘占林于当日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证明一张,另外,此前刘占林于2000年8月15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1941元。后,刘占林向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提出申请,称“”因全部工程已通过质量验收,请拨付工程款126035元,并加盖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印章,市政综合服务处在该申请上注“2001——1——10,认条不认人”并加盖财务章。
另查明,原告出具的“申请”、甲方为市政综合服务处的雇佣民工协议、工程施工合同、顶管工程预算表上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印签不一致。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出具证明称,刘占林系该单位职工,其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印章与外单位发生的一切合同关系,均由刘占林个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有查明,桥西公安分局工地顶管总造价为45000元,义堂汽车站顶管总造价为67200元,原告出具的桥西公安分局工地顶管工程预算价为127991元,义堂汽车站顶管总造价为9823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其与道桥五公司签订的雇用民工协议一份、申请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各四份,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提供原告所打收款收条、证明、转账支票各一份、工程价款决算报告书各四份、石家庄市桥西区华电管道安装队、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石家庄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处证明各一份能够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上加盖的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均与该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被告虽对申请条上的财务章表示认可,但与财务章相连接的文字“认条不认人”与原告要求付工程款的申请内容、语义不相连,并不能表明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对原告的申请的内容认可与否,且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与其签字的认可的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决算报告有过大出入,与桥西公安分局工地、义堂汽车站工地的工程造价已有较大差距。且原告也未提供与其申请数额一致的工程决算等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且不能说名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及道桥五公司欠款的事实,有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占林对被告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触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760元,其他诉讼费7880元,两项合计23640元有原告刘占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豪
代理审判员:刘恰
人民陪审员:严伟
2001年12月26日
书记员:季晨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盖章
民事判决书
(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
原告刘占林,男,195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略)
被告:石家庄市市政设施总公司综合服务处。
代表人:(略)
被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司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原告刘占林与被告石家庄市政综合服务处(以下简称市政综合服务处)、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以下简称道桥五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林及其代理人、被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占林俗称,原告于2000年5月起组织施工队为被告先后干了6个工地的顶管工程,全部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经原告申请,第一被告同意拨付工程款1260353元,但至今尚余115万元未支付,为此,诉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15万元。
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辩称,原告所诉6个工地的工程除朝阳路工地是以每米800元的价格包给原告外,其余工程仅雇用原告所率民工队的民工施工,上述工地的承包及人工费均已支付原告。现原告据与主张权利的申请单、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上所加盖的建设单位公章与我单位公章不一致且其内容也与事实不符,现我单位不欠原告工程款及人工费,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道桥五公司辩称,市政综合服务处所述属实,請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5月原告刘占林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的名义与被告道桥五公司签订雇佣民工协议1份,协议约定因道桥五公司施工需要,雇用刘占林所率民工队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在)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时)道桥五公司应付刘占林该工程民工费的50%,剩余民工费年底一次付清,另外协议注明扣除10%质保金,1年后返还。合同签订后,刘占林率民工完成义堂汽车站、桥西公安分局、槐中路、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6处顶管工程,其中朝阳路工程为包干工程,工程量为36米,工程单价每米800元。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于2000年11月29日制作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报告书,上述三处工程应付刘占林工程、人工费款为45095.45(含其他工地部分零散用工512.5元),扣除质保金3600元,为41495.45元。刘占林于2001年1月10日,在上述决算报告书上签字“情况属实、工程费已清”。同日市政综合服务处给刘占林开具转账支票一份,金额32494.95元,刘占林于当日出具收到上述款项的证明一张,另外,此前刘占林于2000年8月15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收到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转账支票一张,金额11941元。后,刘占林向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提出申请,称“”因全部工程已通过质量验收,请拨付工程款126035元,并加盖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印章,市政综合服务处在该申请上注“2001——1——10,认条不认人”并加盖财务章。
另查明,原告出具的“申请”、甲方为市政综合服务处的雇佣民工协议、工程施工合同、顶管工程预算表上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印签不一致。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出具证明称,刘占林系该单位职工,其以“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第一工程队”印章与外单位发生的一切合同关系,均由刘占林个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有查明,桥西公安分局工地顶管总造价为45000元,义堂汽车站顶管总造价为67200元,原告出具的桥西公安分局工地顶管工程预算价为127991元,义堂汽车站顶管总造价为98232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其与道桥五公司签订的雇用民工协议一份、申请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各四份,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提供原告所打收款收条、证明、转账支票各一份、工程价款决算报告书各四份、石家庄市桥西区华电管道安装队、石家庄市桥西公安分局、石家庄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处证明各一份能够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申请、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上加盖的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的公章均与该处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不一致,被告虽对申请条上的财务章表示认可,但与财务章相连接的文字“认条不认人”与原告要求付工程款的申请内容、语义不相连,并不能表明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对原告的申请的内容认可与否,且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与其签字的认可的跃进路、朝阳路、新石北路工程价款决算报告有过大出入,与桥西公安分局工地、义堂汽车站工地的工程造价已有较大差距。且原告也未提供与其申请数额一致的工程决算等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支付工程款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瑕疵,且不能说名被告市政综合服务处及道桥五公司欠款的事实,有无其它证据相印证,因而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占林对被告石家庄市市政设施开发总公司综合服务触及石家庄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760元,其他诉讼费7880元,两项合计23640元有原告刘占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豪
代理审判员:刘恰
人民陪审员:严伟
2001年12月26日
书记员:季晨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盖章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19 09:36:44
(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判决书图片: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20 14:22:50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石法经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刘占林,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职工,现住石市清水街铁路工程公司宿舍5-2-201, 电话:3814853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市政设施总公司综合服务处
地址:石市仓安路16号副2号
负责人:姬新水 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石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
地址:石市仓安路16号副2号
法定代表人:葛现军 职务:经理
上诉人刘占林因欠款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俊联
审判员 张永炜
代审判员 张淑秀
2002年5月27日
书记员 刘连忠
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2002)石法经终字第00157号
上诉人:刘占林,男,1954年6月14日生,汉族,石家庄铁路工程公司职工,现住石市清水街铁路工程公司宿舍5-2-201, 电话:3814853
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市政设施总公司综合服务处
地址:石市仓安路16号副2号
负责人:姬新水 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石市道桥建设总公司五公司
地址:石市仓安路16号副2号
法定代表人:葛现军 职务:经理
上诉人刘占林因欠款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2001)西经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二、 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吴俊联
审判员 张永炜
代审判员 张淑秀
2002年5月27日
书记员 刘连忠
盖(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章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21 23:16:18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22 10:17:14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23 22:58:50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24 21:56:14
楼主:民间维权第一人
时间:2017-12-29 21: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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