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常见情形及4个典型案例(建议收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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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02 18:50:55 更新时间:2022-05-03 15:54:54

楼主:u_108300820  时间:2022-05-02 10:50:5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失,以及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常见的损害公司利益行为包括关联交易、挪用公司资金、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等。
01 案例分析
■ 案例一:涉及责任主体身份的认定
马某原系A公司股东会任命的海外代表处总代表,其职责为负责海外合作项目,但并非A公司章程规定的董监高。马某从A公司离职后成立B公司,并促成B公司与A公司的前磋商对象达成买卖合同。A公司起诉认为,马某的行为导致A公司与案外公司合作失败,违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故要求马某赔偿A公司损失。
■ 案例二:涉及因果关系的认定
张某系C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同时担任D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C公司与D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委托协议》,C公司的合同签字人为王某而非张某。C公司起诉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关联交易,违反忠实义务,故要求张某赔偿C公司损失。
■ 案例三:涉及损害行为的认定
李某系E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其另成立F公司。F公司与E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相同,且部分客户存在重合。F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使用E公司办公地址和电话,在宣传册中使用E公司项目作为其业绩进行宣传。E公司起诉认为,李某及F公司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故要求李某赔偿E公司损失。
■ 案例四:涉及损害范围的认定
何某在担任G公司总经理及董事期间,同时担任H公司董事及监事。根据工商登记,G公司与H公司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一定重合。G公司认为H公司的营业收入系何某在G公司任职期间利用或谋取G公司商业机会所得,故请求确认何某损害公司利益并赔偿损失,赔偿额为G公司与上一年度相比减少的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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