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真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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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8-18 01:11:47 更新时间:2022-05-10 23:29:22

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7 17:11:47
行政诉讼起诉状
原告:陆建平 男 汉族 1975年4月11日出生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汇南村20组
身份证:320625197504110614 电话:13218253286

委托代理人:杨武梅 女 汉族 1977年6月4日出生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汇南村20组
身份证:320625197706040626 电话:15851337130

被告:1.海门市公安局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政法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瑞
职务:局长
2.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富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峰
职务:院长

上诉人陆建平因海门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海公(星)行罚决字【2019】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号作出的(2020)苏0691行初190号行政判决书,现向贵院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海公(星)行罚决字【2019】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责令被告提供原告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的事实证据(报警、出警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被两次传唤和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以实际被传唤和拘留期间的天数计算)和精神损失费;
4.对原告提供的所有材料和证据当庭质证;
5.责令一审法院提供庭审笔录和庭审直播时的录音录像光盘证据;
6.依法撤销被告于2020年8月3号作出的(2020)苏0691行初190号判决书;
7.两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
1.原告购买了一张2019年9月16日南通---北京的火车票,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于2019年9月11日下午4:30左右将其传唤;
2.原告老婆于2019年9月15日下午去海门火车站,因无法改签,帮原告取回火车票后,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于2019年9月15日下午4:00左右将原告再次传唤;
3.被告以陆建平2019年4月8日、6月20日、6月21日三次到北京市国家信访局进行上访登记为由,认定原告扰乱了国家信访局的工作秩序,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罪,且属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海公(星)行罚决字【2019】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4.原告已向一审法庭提交了(1).电话录音光盘(附文字)证据;(2).政府部门把原告列为维稳对象的证据;(3).申请法庭调取证据申请书;(4).对海门公安局答辩状的答辩证据;(5)邮寄了一封被告错误行为的信。因原告相信司法公平公正,相信法官公平公正,相信庭审视频录音录像和笔录内容一致,故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没有看,后因庭审过程中宣布法庭纪律声音响亮,后面听不见声音,故对笔录内容产生怀疑,再三请求一审法庭重新开庭,一审法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对原告没有作出任何回复。被告提供不出原告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的事实证据,而原告已提供反证来证明自己并无违法,在这样明了的事实面前,一审法庭胡乱判决,错判原告败诉,这足以证明司法的腐败,走司法途径对老百姓来说毫无意义。

二.理由:
1.本人购买和取回南通---北京的火车票是公民的权利,并未违法。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和园区领导合作,共同安排汇南村干部薛苏苏、沈菊等人跟踪杨武梅到海门火车站后劝其退票,薛苏苏不断联系群里园区领导,然后汇南村书记陈赛过来做工作退票,因无法改签和事情没有谈妥而将票取回,沈菊还要坐我汽车。杨武梅刚取好票到家,陆建平又被马上传唤,到三星派出所后吴彬所长让他等园区领导来,还叫陆建平写一份承诺书,结果园区领导没来,陈波所长说谁让你把票取回来的,现在不好说了。从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综合考虑,足以证明事实就是因为杨武梅把陆建平的火车票取回后再次传唤陆建平,并拘留陆建平的事实(由录音作证)。如果原告扰乱国家信访局的工作秩序跟购买和取回火车票无关,那么,请被告一定要提供陆建平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的事实证据。他们故意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两次传唤并拘留原告,海门公安局和三星派出所都属违法行为;
2.扰乱国家信访局的工作秩序,由谁来认定?原告认为,海门公安局没有管辖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行为人和行为地都在北京,应由北京市公安部门认定原告违法事实后,依法办理移交手续,海门公安局才有权对其处罚。没有北京的公安机关先行处理,被告直接受理并处罚原告,程序错误,滥用职权,应予撤销。原告已向一审法庭提交了北京市先农坛派出所信访电话录音证据,足以证明陆建平去国家信访局上访登记并未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上访,海门公安局无权剥夺原告上访的权利,让其退票补贴费用;
3.被告认定原告扰乱国家信访局的工作秩序,被告有举证的义务,就必须要提供陆建平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的事实证据(报警、出警记录,视频监控录像等);
4.行为人和行为地都在北京,北京市先农坛派出所已证明陆建平没有违法,如有违法行为会当场处罚的。请问海门公安局有什么理由?依哪条法律认定陆建平扰乱国家信访局工作秩序?实属滥用职权,公报私仇;
5.被告没有告知原告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拘留的权利,直接带去拘留,侵犯和剥夺了原告依法上访的人权;
6.政府部门依哪条法律把陆建平列为维稳对象?请提供法律依据。陆建平的一切行动和通讯设备都被公安机关监控,侵犯人权。2019年9月11日下午召开安保和维稳会议(由林健的聊天记录作证)后,三星派出所将陆建平传唤;
7.原告向一审法庭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审法官没有采纳,庭审中只字不提,属违法行为;
8.一审法庭没有让原告和被告进行激烈辩论,对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证据没有当场质证。一审法官无视原告提供的证据,无视法律依据,凭客观意识作错误司法判决,把老百姓的实事当儿戏;
9.庭审过程中发官强调争议焦点有3点,但判决书上只有2点,违背事实,胡乱判决;
10.判决书中提及陆建平越级上访,请被告提供证据,在陈赛的询问笔录中,有陆建平合法上访的证明;
11.原告在国家信访局三次登记就被认定扰乱,且属情节较重,请被告对“扰乱”作司法解释,并提供法律依据,既没有缠访,又没有闹访,登记好就自行离开,何以认定扰乱?那天天登记上访的人是否该枪毙了?
12.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但一审法官在开庭前没有告知当事人,而且庭审公开网上该案件录像听不见声音,要求重新开庭,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1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被告提供不出原告在国家信访局扰乱的事实证据,对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先农坛派出所的电话录音证据没有质证,故向一审法庭申请重新开庭,但一审法庭没有任何反应,胡乱判决,侵犯公民的权益。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证据(报警、出警记录,录音录像证据),所以说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和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庭不依事实为依据,不依法律为准绳,凭客观意识,胡乱判决,违背了法律的尊严,法官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错判原告败诉,这是一起错案,一起冤案。因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予受理,并确认两被告违法,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依法作出改判。
此致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 状 人:陆建平
2020年8月17日
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7 20:5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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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7 23:3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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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8 07:00:08
雄起
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8 16:23:17
雄起
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8 20:19:13
雄起
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9 12:13:04
雄起
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19 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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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0 07: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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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0 22: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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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1 07: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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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1 14: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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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2 10: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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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2 22: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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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3 09: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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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3 13: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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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4 10: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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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4 15: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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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ljpywm1975  时间:2020-08-25 15: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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