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向武汉市中级法院秦慕萍院长举报王薇,严重不负责任!毫无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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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8-07 20:56:49 更新时间:2021-08-07 18:09:12

楼主:肃清司法毒瘤  时间:2021-08-07 12:56:49
尊敬的秦慕萍院长:
请秦慕萍院长复查和监督王薇法官承办的此案,依职权纠错,查明事实真相,还我们公道。
我们实名反映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薇法官的问题,该法官刚刚被武汉市人大任命为中院副庭长,在任免公示期内我们向武汉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办公室也反映了以下问题,市人大人事任免办公室负责人看了判决和我们的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也发现了王薇承办的这起案件存在问题,并问询了武汉中院,但被武汉中院生硬回复搪塞过去。王薇法官在承办案件中的工作态度和作风严重不称职,严重不负责任,“助”人侵吞了我们的财产,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我们从2019年至今多次向武汉中院各部门反映问题,武汉中院一直没有合理的说法,把我们到处推。请武汉中院的院领导能重视我们反映的情况,认真复查本案,查明事实真相,还我们公道,该案颠倒黑白不仅让我们蒙受经济损失,更让我们全家人精神和身体健康饱受摧残,该案的一审法官周翔林编造假案的恶劣程度,足以按民事枉法裁判罪入刑。
我们是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7民初782号一审和武汉市中院(2019)鄂01民终6264号二审继承纠纷案的两位被告当事人沈XX和夏XX,我们在这起简单的家事纠纷中遭遇了罕见的黑暗审判,不由地让我们联想到孙小果案中那些肆意枉法的司法人员,一审法官周翔林和二审法官王薇枉法的程度令人发指,连最基本的实事求是都做不到,胡判乱判,帮助对方侵吞了我们的财产,作为法学博士和专业法官的王薇严重不负责任,毫无担当,连举证责任都分配错误,证据规则也不讲,诉讼时效都不遵守,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认定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统统故意回避,不分析、不论证、不说理,因为我们铁证如山,所以只能故意规避,王薇故意规避一审的十多项审判活动违法和程序违法行为,区检察院都对一审的十多项审判活动违法行为提出监督提出检察建议,多次约谈一审法官,王薇这个号称博士专家的法官却不纠错,绕来绕去故意回避,沈XX这套房改房早在2009年就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出售给夏XX,房产早已登记过户,买卖合同已经通过房管局备案,出售价格13万就是当时市场评估价13万,并没有以超低价出售侵害其他共有人利益,且根据物权法第97条,两人的份额加起来对整个房产是有权处分的,所以不涉及善意取得,警方出具的多份出警证明显示2013年对方三名子女多次上门打闹要求分老人的卖房款,沈正兰把这些年分他们的钱款全部列了明细表作为证据提交,被法院隐匿,这三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自己承认收到以上部分钱款,承认对出售房产知情,默认并追认了买卖合同,然而在这套房拆迁后这三人眼红拆迁利益,在房屋出卖10年后的2018年,在一审周翔林的煽动和串通下请了两名律师又跑到法院提起诉讼告我们,谎称对我们卖房至今都不知情,房产合同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侵犯了他们的继承权,请求法院维护他们的继承权,要求再次分我们这套房的拆迁款,请问他们提供了主张是赠与合同的证据吗?请问房产早已登记过户,共有状态已经打破,十年后又起诉,侵犯继承权的两年诉讼时效没有超过吗?我们一审二审都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一审周翔林的回应是没有法律依据,二审王薇的回应是没有证据证明过了诉讼时效,请问王薇,你眼盲吗?这几份处警证明上面写的内容不就是几个子女在老人卖房后为老人的财产产生了纠纷吗?王薇连心证判断力都没有还算称职的法官吗?还要让我们继续再举证?如果这还不够,你王薇全都不采纳,又不论证说理,我们实在不清楚需要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了,我们只能申请让法院去社区和分局派出所进一步取证,王薇你去了吗?不但没去,反而说取证不困难,不需要法院去取证。关键是对方这三人全都当庭自认了,王薇你这都能视而不见吗?王薇,你眼真的盲啊?对方三人早在第一次庭审时就共同答辩追认了买卖合同,要分卖房款,2018年又反悔改口是赠与合同要分拆迁款,却没拿出任何证据,你王薇博士不让原告举证,却让我们不断举证,我们拿出一系列证据又加了八项证据互相印证,王薇即不论证也不说理,全部用不予采纳等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一笔带过,不论证说理,看得所有人一头雾水,这样写判决书是负责任的态度吗?这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和不公,制造冤假错案的源头。
武汉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专门就此事询问武汉中院,中院回复市人大居然又是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取证不困难,不需要法院去取证,这回复让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的主任看得哭笑不得,连市人大都糊弄。本案又不复杂,有点法律常识都看得懂,我们当场分析了原因,本案如果纠错是分分钟的事,但就这么简单的案子,纵使你去省高院再审或是武汉中院换庭再审,结果都不会轻易改变,除非闹出人命或大量媒体报道和上级领导关注,因为这种人为编造的错案,再审的法官一旦纠错,就意味着至少送了原审法官和同事一个处分,纠错的背后是追责和考核机制,我们深知这其中的原因,但我们会不懈地上访,矢志不移地通过媒体等各种渠道,用各种办法去纠错,决不放弃,本案不纠正,注定是王薇法官生涯中最大的污点。我们还是武汉市中院离休干部家属,沈XX的亲家、夏XX的岳父王XX是49年的南下干部,中南政法学院毕业,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过公职律师和庭长,后调往武汉市电子仪器厂(前身为武汉市中院劳改所)任工会 兼纪委书记,正处级离休,市委组织部和老干部局可查,其在职时两袖清风,一直教导我们要实事求是,要坚持原则敢于向歪风邪气和不正之风说不。
我们的律师还当庭盘问了对方三人,十年前就去我们家打砸了N次,现在跑来起诉还说不知情,那么多出警证明是什么,还进行分析论证,戳穿了对方一系列谎言和无赖言辞,一审二审判决书我们拿给家里的初中生看,初中生都发现了问题,王薇这个博士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写判决书连中学生都糊弄不了,拿来愚弄我们?一审周翔林弄虚作假擅自延长审限一年多,还在判决中谎称经过院长报批延长审限,卷宗里有报批手续吗,我们后来信访了一审的院长,院领导根本不知情。审限严重超时是不是程序违法,上级法院应不应该监督,我们作为上诉请求提出时,王薇纠错了吗?一审普通程序收取原告三人共4900元的诉讼费,我们上诉时一审周翔林给我们两人每人开出9800元的诉讼费(可不可恨),故意加重我们的负担,给我们上诉制造障碍,同样属于程序违法,王薇博士你不识数吗?你怎么回应的?我们两人年迈身患残疾和重大疾病,先后三次去法院申请免交诉讼费,最后才经中院院长批准获得了司法救助免交诉讼费,王薇之前还让我们多少交一点,按判决不服的金额缴纳,我们纳闷这诉讼费和法官收入挂钩吗?一审法官周翔林被多起案件当事人控告,六年前就受到过法院处分,不得考评晋升,目前已被调离审判岗位,调离审判业务庭。三原告用颠倒黑白、贼喊捉贼的谎言、造谣和伪证打赢的官司,即使这些无耻言行被当庭用铁证予以揭穿,都不影响周翔林和王薇明目张胆的枉法!
一审二审均故意违背事实,规避法律,编造假案,竟然把这套房的拆迁款当遗产分割,最大化的帮三人获利,侵吞了我们的财产。我们对武汉中院法官王薇在本案二审中毫无担当、严重不负责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表示非常不满和失望,该案是其2019年承办,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一直都不敢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判后答疑时王薇埋着头笑,不说理,也没有合理的解释,一味把我们往上级法院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律师作用 加强审判权力制约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法官对律师提出的相关证据是否采信,辩护,代理意见是否采纳,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不予采纳、采信的,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我们在本案一审中提交了充足的证据,已经足以查明事实,被一审法官周翔林故意掩盖和歪曲,在二审中我们又特意补充了八项互相印证的证据,包括多份警方处警证明和一系列书证,从书证和心证上一目了然的事实呈现在眼前,却均被王薇法官以不予采纳,没有证据证明等表述敷衍过去,没有进行任何分析论证和说理。如果各级法院都像流水线的产品一样这么处理案件,如果法学博士都这么草率地敷衍塞责,罔顾事实,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当事人的悲哀了。
王薇法官承办的该案无论是从书证还是心证的角度均可以查明事实,纠正一审的一系列错误,做出公正判决,但王薇法官完全没有像宣传报道中描述的物权审判专家等称号那样认真负责的审查和纠错,而是避重就轻,消极敷衍,对一审判决结果拼凑数字,为了包庇下级法院法官的严重错误,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我们书面提出调查案件的主要事实也没有查清或有意掩盖,没经过细致调查和论证,就突击结案驳回,违背全国大量的判例,口口声声说有错必纠,却连实事求是都做不到,二审程序等于形同虚设,有错必纠成了一句空话。法院系统的层层维护,层层推脱,让人为编造炮制的冤假错案被掩盖。四川王友勤法官错判造成的社会极端事件历历在目,难道要悲剧再次重演?本案错判在今后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和家庭灾难,当事法官能脱责?
本案一审实属颠倒是非,不仅捏造事实、篡改庭审笔录,侵害了我们的财产权,还在判决书中故意歪曲事实毁坏我们的名誉,诽谤我们争抢、隐藏和侵吞了对方的财产,字里行间都违背伦理,故意挑拨,激化矛盾,杀人诛心,令人发指。本案一审法官先后两次通过我们的两位律师和律所主任给我们带话,求我们不要上诉和反映他的问题,他怕退不了休。看过本案判决和证据材料的法官、检察官以及省管所和市管所律师不下百人,都非常肯定地评价本案是错案,不复杂且没争议,但我们跑了无数趟法院和检察院,层层推诿,迟迟无法纠错。把我们推到省高院,省高院那边涉法涉诉的投诉,全国排名第三,信访压力极大,湖北省高院信访复查的张炎法官和庭长接待了我们两次,了解了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后,信访意见都是本案存在问题并反馈给了湖北省高院信访处的邱处长,然后就没了下文,张炎法官至今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本案存在严重问题,而且显而易见是法官的问题!我们写了多次信访件给武汉中院,都没有回应。
我们为了纠错,跑断了腿,法院和检察院来回推。本案缺乏基本的司法公正,增加了我们许多不必要的救济成本,在审判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司法偏见,准确地说是由一审周翔林法官一手编造和炮制出来的错案,居心叵测,给我们家庭造成深重灾难,让我们一家三代陷入绝境,违背家庭伦理和家庭和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道德,不仅侵犯我们的财产权,“助”人侵吞了我们的财产,还故意在判决书中歪曲事实毁坏我们的名誉,颠倒黑白说我们争抢财产,这是多么恐怖的事!二审王薇法官面对如此居心叵测的判决,毫无担当,严重不负责,不论证,不分析,不说理,延续错误,对判决结果拼凑数字,我们在这起案件中身心严重受伤,深深地体会到了法官玩弄法律、炮制案件、枉法裁判的种种伎俩,丝毫没有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谈不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了。至今我们对法院、对法官都有很大的负面看法,对推行依法治国产生疑问,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事关生杀予夺和万千财产,这种人为炮制的错案给我们精神和物质造成极大损害!如果这种错案都层层维护无法纠正,司法何来公平正义?社会何来和谐稳定?区检察院对一审审判活动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区检察院和监察委的领导也约谈了一审法官。复查本案一审法官所经办的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纠纷、赡养抚养、继承纠纷等案件中均存在让有理一方人败诉,让无理的一方获利、胡判乱判并被多次发回重审和受到法院处分的记录,互联网上有许多报道和投诉,目前该法官已被被调离审判业务庭,追究法官责任,并不是以二审改判为先决条件的,而是以事实真相和法律为准绳的。
本案从书证和心证的角度都早已过了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抗辩却视而不见,三原告早在十年前就大动干戈逼着沈XX分房产中的遗产,大女儿夏XX一家顾及亲情,夏XX之子当时为了平息争执索性卖掉了自己的一套住房筹资按评估价和买卖合同价支付房款,双方当时均认可,公安机关和社区居委会介入过多次,后来三人索取了老人的财产,却长期不孝敬不承担赡养责任。大女儿夏XX的宽容忍让不仅没有换来善意,反而被认为软弱可欺,使他们气焰更加嚣张跋扈。房产过户发生在十年前,即使有遗产,遗产的共有状态早已打破,而且对方早在2017年的赡养纠纷案中已经明确承认对买卖房产知情,默认并追认了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承认索取了沈XX的钱款,然而在本案中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撒谎不知情要再次分遗产,并请了两个律师起诉老母亲,谎称房产是名为买卖实为赠与,至今对房产过户不知情,请求法院维护他们的继承权,还反咬一口,诽谤我们争抢遗产,对方的自认和其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互相矛盾。根据最高法对自认制度进行了重塑,当事人对自认反悔的,由当事人证明承认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承担所有举证责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加重其举证责任,然而三原告始终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我们列举了房管局备案的买卖合同、交易税票、取款记录、购房款来源证明、公安机关和社区出具的多份证据、双方的当庭陈述以及证人证词,互相印证,具备了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处于优势证据地位,达到了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却让我们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公,适用法律错误,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各个环节玩弄手脚,篡改了庭审笔录,伪造了证人证词,遗产的范围界定不清,就径行把拆迁款和安置房指标当遗产分割,甚至隐匿关键证据,请求依职权审查。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提请依职权审查纠错请求:
楼主:肃清司法毒瘤  时间:2021-08-07 12:57:51
请武汉中院的院领导能重视我们反映的情况,认真复查本案,查明事实真相,还我们公道,该案颠倒黑白不仅让我们蒙受经济损失,更让我们全家人精神和身体健康饱受摧残,该案的一审法官周翔林编造假案的恶劣程度,足以按民事枉法裁判罪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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