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不是原罪,法治不是报雷后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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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14 06:18:49 更新时间:2022-05-14 14:21:50

楼主:ty_144865919  时间:2022-05-13 22:18:49
我是史**的爱人郑**;我方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952号裁定书民事判决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民终6142号民事判决不服,望能在百忙中仔细研究该案,根据事实,督促相关部门解决。
1、该案我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2、该案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没有履行,应当于2016年5月20日前放进监管账户,这是造成违约和毁约的根本。
3、我方根据合同催告对方,及根据合同约定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除合同,于2016年7月14日行驶了解除权。
我不知道是哪封信起的作用,松江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接待,由主审法官李明和另一个女法官谈话。李明说对方贷款失败,资金监管协议没有说“必须”放进监管账户。贷款是放进监管账户,贷款失败,国家工作人员让对方把现金放进监管账户,条约第15条是让对方把钱放进监管账户;没有必须俩字就可以不履行。该合同协议是没有约束力或是只针对我方单方面的,上海市政府推广的资金监管协议就是草纸;签合同是“过家家”吗?合同都不用履行,那还签什么合同?李明又说当初你们两方都没钱,才有的阴阳合同和首付款的问题。我说你错了,因为按正常合同首付款就够还我方的银行贷款,是对方没钱,而我爱人发善心才签阴阳合同,而阴合同特别条款注明“我方配合对方做房价且做资金监管所引起的任何问题由对方承担”;阳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等是保证按照阴合同履行,法院判定首付款是35万,上不了台面的一张纸协议(当时中介我们三方说过是空对空)卖家补偿下家装修款34万有效,34万有效履行的话和合同成交价有矛盾;因为法院只改变一个数字肯定总价会改变,而抵消就是空对空说明首付款有问题;首付款绝对不是35万(对方起诉是69万且付完,我方拿出2笔转账使对方才承认仅付了35万),违反合同规定的30%;更违背《合同法》第167条,35万不到总价的20%,我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35万首付款法理上解释不通。阴阳合同都是三方签定的,我方的义务尽完了,对方拿三方签定合同规定应该是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诉讼理由,且前期故意磋商拖延时间;是很明确的恶意磋商和恶意诉讼(材料都有递交)。对方不履行资金监管的义务才是毁约的根本,对方没能力履约(庭审中举证不能)是违约的根本;我方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合情合理合法已经解除了合同。
2021年10月21日,我和爱人去该房子仓库拿小饮水机;仓库门被撬了,大概1点打110报警处理;王玉林拿着两张纸复印件阴合同(当时王玉林王亚琴不承认说新合同代替旧合同,法院也不认可,只有复印件,没我方签字)上有个小仓库;房子执行4年了,仓库我方用了10年多,仓库是使用权,不在产权内,要另外买;执行时法官很明确,发票在我这,要就掏钱买;二王(对方)明确不要。警察打了小区物业领导电话,确定该仓库须要再花钱购买。警察明确:对方要么法院起诉,但是不能再撬锁了;我方就算了,不计较这个小事。
“联想事件”的国资流失明显是内外勾结,不是因为司马南炮轰才流失,美国IBM,高盛都是股东,柳传志及父亲、弟弟等亲戚都在案中,倪光南8万美元的报国及举报柳传志,国家应该给倪光南一个交待?庞氏骗局麦道夫2008年报雷,但之前美国证监局查了多少次?为什么没有查出来?是因为流于形式,匆匆而过。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松江法院的判决都是错误,二审一中院(律师递交的资料根本没有认真看)是匆匆而过,高院和检察院(认为无法履行)是不予支持。这几家公权机构去资金监管调查下,稍微认真下就不会错判;是国家机关人员告诉我那一条可以履行。检察院是程序不能。我见了两次松江法院主审法官李明,庭长,2个副院长。主审法官告诉我她是挂名的,“错了就错了,他们是基础法院”;庭长和副院长告诉我关键是没有期限;当我告诉期限就没有然后了。第一次庭审主审法官说判我方赢,怎么补偿对方;后来主审法官换了;我爱人领判决书,出来的晚,二王领判决书在法院外等法官后一起走了。王亚琴是松江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能没有熟人吗?当初我爱人发善心,可伶对方配合二王做房价;三方所签的合同保证我方等着拿钱就行。对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变为我方履行,也是恶意磋商恶意诉讼的由头(还清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规定用资金监管的钱还清),对方不履行资金监管的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至毁约;那上海市政府应该说明资金监管合同是不是草纸。是草纸,何必还签呢??国家机关人员愿意出庭法院却不允许出庭,国家机关人员同意我方和律师的录音都提交过,法院出尔反尔,一会息诉救济,我方义务履行完毕,何来违约?上海高院、全国最高院、最高检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都杳无音信吗?
善良不是原罪,法治不是报雷后才法治。恳请能派个调查组,好好查查法院;检察院每次都回复,且请了公益律师,更坚信了该案是错判;检察院是程序不能;基础法院是错判问题的根源,中院是走过场(根本不懂资金监管,还不让出庭),高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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