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合法公民被戴上“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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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17 23:05:17 更新时间:2022-09-23 23:49:21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5-17 15:05:17
举报人:张树岐,中国党员,转业军人,住滨州市滨城区渤海二路519号,联系电话:15550210200
被举报人: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一、举报事项:举报人关于滨城区人民法院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将举报人列为“犯罪嫌疑人”的举报
二、事实及证据
根据“山东省山东省法院诉讼服务号”微信公众号于2021年11月5日晚上21:45分文书送达通知载明: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案件号:(2021)鲁1602行初107号;送达文书内容只有“提押票”查看一栏,无其他文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张树岐,性别:男,出生日期:1979-01-30。


二是本人于2021年11月7日在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微警务”,查询本人无犯罪记录事项,证明编号:371620211117046540(手机截图:附件)。


依据上述载明的事项,一是《(2021)鲁1602行初107号》行政诉讼之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举报人为原告;二是案件举报人暨案件原告截止目前也从未有违法犯罪和相关记录。结果被举报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致使举报人身败名裂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当事人造成身份和名誉上的严重损失和不可估量的终身政治影响。
三、有关请求
1.请求被举报人在滨州日报、齐鲁晚报公开道歉恢复其守法公民名誉;
2.请求被举报人出具消除影响的法律文书并加盖法院公章;
3.请求依据事实,结合法律条款严肃追究被举报人知法犯法,失职渎职,故意违背事实、故意违背法律,制造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法律文书;主观故意采取违法手段严重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身份和名誉上的严重损失。玩忽职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有关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五)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反映过程
1、本人向被举报人监察科反映,被举报人承认错误,但是不予撤销“提押票”犯罪嫌疑人,也不予出具法律文书撤销证明文书。
2、本人向滨城区检察院、市检察院反映,结果是不在受理范围。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5-26 14:59:37
知法懂法守法应当从任何人任何组织开始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5-30 09:45:16
老百姓最后的底线就是期盼法律的公平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6-09 14:52:42
朗朗乾坤,无奇不有。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6-28 14:57:03
请求广大网友帮助。有事实有经过有证明。我对文章真实性负责。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7-12 11:07:47
为什么没有任何单位和媒体记者关注。请求关注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7-21 14:50:41
我究竟那里做错了,无耻的行径必定会带来伸冤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7-27 16:34:16
知法懂法守法公民被冤枉。请求有关部门帮助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8-11 09:18:11
期盼有关部门公平公正的司法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9-06 16:09:37
为什么FY出错就不出具纠错文书?
楼主:寒舍思天下  时间:2022-09-19 08:55:28
期盼法律法规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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