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关注了吗?青岛夫妻共有价值数百万房产如何沦落他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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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16 23:39:02 更新时间:2022-05-20 03:30:39

楼主:ty_144116215  时间:2022-05-16 15:39:02
众所周知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姻中的个人擅自处分无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有另一方书面委托,才有代表另一方的共有财产处分权。

而本文中居住在青岛市的张进良先生却遭遇这令人费解的一幕,在其未知悉的情况下,其有两处房产被用于偿还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债务,并且其中一处房产在其向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时却被拒收申请,另一处房产即将被拍卖。这一违反大众认知的事情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呢?这背后是否还存在某种不为人知的隐情呢?





事情起因是这样的,张进良的妻兄和一个张进良并不认识的“曹松鹏(青岛恒旭纺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向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共计503万元。2016年5月28日,张进良的妻子王淑君亲眼目睹哥哥被这家小额贷公司股东祝鸿增和陈书记胁迫催债,万般无奈之下王淑君将名下的两处工程款所抵房产为其抵顶哥哥和曹松鹏所欠的503万元,并于当日王淑君作为独立丙方和哥哥与其小额贷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王淑君为代为履行,同时也注明了在房屋不能过户时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因当时协议书中约定的两套房子是王淑君张进良夫妻的工抵房,一直未能正常过户到王淑君名下,根据约定,房屋不能过户时继续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张进良本人


而更重要的是,对于王淑君的这一代偿行为,其丈夫张进良是毫不知情的,换句话说妻子王淑君是无权对其名下的两处房产擅自处分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该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丙方王淑君与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这份协议书是无效协议。

可是在法院判决及执行时,颇具戏剧性。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了股东祝鸿增的老婆车玉娟,车玉娟向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目标的一套房子,那便是她向地华公司按照本文提到的《协议书》、用王淑君张进良的工程款所抵顶的一处工抵房,要求地华公司及时交付此处房产。城阳一审案宋承峰法官,审理期间曾让车玉娟撤诉,但最终却认定王淑君的行为适用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法院谢雄心法官认为:王淑君的行为系债务加入,判决下发后不久从青岛中院辞职;山东省高院李召亮法官又拆分该协议书与预售合同的关系,认定王淑君不是预售合同的主体人,不是地华的债权人,不予再审。车玉娟在没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得到三级法院支持,法院判决让其工程款抵房的青岛地华房地产公司协助车玉娟过户。

青岛城阳法院2020年7月21日通知地华公司协助办理过户给车玉娟,由于此房产所有权是张进良夫妻的共同财产,张进良2020年8月3日便向法院递交执行异议书,指出他与王淑君是夫妻关系且存续至今,该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淑君单方面是无权处置的。同时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房屋不拥有所有权。只是根据王淑君的指定与车玉娟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且车玉娟实际并未支付购房款。因此其过户根本不存在。可是这样的异议却被时任城阳区的执行法官胡维克以案件已经在系统中执行终结为由,拒绝接受张进良的执行异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前,案外人有权提出异议,而且当时房屋并未过户,执行并未结束,所以胡维克拒绝接收张继良的执行异议是否合理合法?又为何与最高院的判例相悖,而出现同案不同判?如:最高法民终1868号等等。

即便在之后张进良申请胡维克回避本案期间,胡维克依然参与案件处理,依然对地华公司声称他在正常工作,多次告知地华公司给车玉娟尽快过户,并声称要处罚地华十万元。迫于压力,2022年8月21日地华公司给车玉娟办理了过户手续,至此车玉娟成功过户了属于张进良夫妻的一处房产。张进良不明白,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地华公司有权行使过户吗???




以上发生的事情让张进良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民间借贷机构,为何有这么强大的能量?经过了解,这家进行民间借贷的小额贷款公司确实不简单。首先注册资金高达1.2亿,但据知情人士称,这家公司的入股方大多都是以左手倒右手入股而后抽出的方式,进行公司账目资金的占比,并且其放贷的资金都是来自于从银行贷款高利息转贷及社会吸收而来,并且多次以此类方式“获取”当地企业家资产,给当地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我们相信正义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属于张进良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将被维护,对于王淑君单方面处置房产的行为应属无效,只有一切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社会才能保持长治久安。对于张进良先生遭遇,他也相信相关部门会给他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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