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信访、上访、法院工作以及尸体火葬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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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01-09 18:53:00 更新时间:2022-05-23 06:59:44

楼主:8701015882122  时间:2013-01-09 10:53:00
对国家信访、上访、法院工作以及尸体火葬的几点建议
(我的建议很敏感,不知是否能引起注意?他触及到了一些人的利益,可能引起拍砖,甚至网站审查不通过,或者删帖;我是怀着希望国家健康强大、百姓幸福平安的心态提出的;希望有良知的有识之士给于支持。)
健全的法规是治国、强国之本。 一、上访人员上访,绝大多数是因为法院判案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促使涉案人员上访的。 每一个上访人员都有这样一个经历:上访人员的上访,遭遇了本地政府、单位千方百计的阻挠。 为什么会出现此种情况呢? 1、上访人员所属的政府、单位遇到了来自上一级政府、单位领导的压力:不允许地方政府、单位的管辖地出现上访人员,更不允许出现群访事件;否则,轻者罚款,重者撤销地方政府、单位领导的职务;地方政府、单位领导无法,只好千方百计地阻挠上访人员上访。 2、比如,上访人员到北京上访,上访人的所有开支必须由其所管辖的地方政府、单位支出,倘若出现一个被北京“久敬庄收容所”收容的上访人员,其所管辖的地方政府、单位还要被罚款20万元;其所管辖的地方政府、单位还要派人将上访人员接回,费用自理。 3、地方政府、单位为了达到接回上访人员的目的,常常会给上访人许诺(也是一种无奈之举):回去以后我们给你处理。结果是:上访人员回来以后,问题根本无法得到处理;因为司法独立,明知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是错误的,地方政府和单位也无权干涉、责成法院提起重审,更不用说改判了;只能被动的找法院协调,往往也无果而终。为了维护本政府和单位的利益,只好被动的阻挠上访人员上访。地方政府、单位也怨呀,这种上访和地方政府、单位没有一点关系,却要承担一切责任。地方政府和单位成为代人受过的冤大头。
4、对于上访人员而言,问题得不到解决,上访不会终止;老百姓也不愿没事找事、劳累奔波的去上访呀。
建议:上访人员因为不服法院的判决而上访,其所有开支和罚款、以及其他行政处罚,由法院来承担。法院承担过后,组成有广大群众自由选举产生的、没有行政干预的、能够坚持正义的人民陪审员9人(经常选举改换)参加的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上访人的案件,倘若案件确实审理错误,行政处罚由法院承担,上访人的开支由判案人承担,其他处罚由法院所有的法官共同承担(起到一个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刺激作用);倘若案件的审理没有错误,一切处罚转移到地方政府、单位,由地方政府、单位责成上访人承担。
建议:法院应该成立一个案件结案后的、专门审理法院所有案件的判决书的审查委员会,而且一定要有能够坚持正义的、由广大群众自由选举、没有行政干预产生的、人民陪审员9人参加(经常选举改换),来共同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并且将案件的证据、审理结果,用电子屏幕张榜公布,让广大人民群众来监督,这样,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杜绝枉法判案的事情发生,也可以杜绝因法院的原因而产生的上访事件,我们的社会就会趋于和谐。
二、法院在庭审时,明确规定: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我在想,法庭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普通老百姓的案件,不可能涉及到各种需要保密的、国家以及企业的情报,只要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审案判案,还害怕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吗?只有输理的涉案当事人和想徇私舞弊的法官才害怕录音录像。
建议取消在法庭庭审时,“不准涉案当事人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允许涉案当事人在庭审时录音录像,可以更有力的监督法官的审案过程,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在法官审案判决时,有关规定:“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我对这一规定有不同的看法。
1、“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在实际的判案过程中,便会产生许多的判案方法和判决结果。
2、“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许多种)理解和认识”,应该只有一种是准确的、正确的,其余的都是错误的,或存在偏差。
3、“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法官在判案时,便可以随意适用“不正确的、存在偏差的、不适用案件的法律条款”,便会给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不良法官以机会,也给违法乱纪的法官创造了腐败的途径,而且还无法追究其枉法判案的责任,也就变相地纵容了“枉法判案”。
4、“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已将法官解读、适用法律条款的权力,凌驾在了法律之上;随意判案成为了法官的特权,
也就是在允许法官枉法判案。
5、我们经常听到或看到这样一句口号:“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想:这个“准绳”应该是一个不容改变尺度的标准,只有以这个标准判案,才能真正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倘若这个“准绳”可以随意的任由法官根据自己的需求、产生“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去改变“准绳”的尺度和标准,去随意的“适用法律”条款进行判案,那么,“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便成了一句糊弄老百姓的空话,便成了一根可以随着判案法官的意志而任意伸缩、变形的橡皮绳。也许,“司法腐败”就源于此? 6、举例为证(我的亲身经历): a、判案法官确认:我在2003年4月26日取得(购买)了一块地皮的“土地使用权”。我却已经在2003年4月3日,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他人。于是判决:“土地使用权”归他人所有。 b、一栋三层商服楼,经“质量检测”部门鉴定为:“未完工,主体结构中的顶层板底圈梁未做”;该鉴定书中有这么一句话:“其余检测项目不影响结构安全,可以使用”(共检测11项,对4项提出整改意见,最后总结性的说了这么一句话);判案法官断章取义地据此确认:“不影响结构安全,可以使用”,便判定:该工程的主体结构符合质量标准。也就不存在不合格、不安全的问题(以上二例若有虚假,建议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7、“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让一些不良法官能够从容地为所欲为而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使他们逐渐地丧失了自律意识、做人的良知和职业的道德;为了一己私利,他们可以视法律为儿戏、肆无忌惮地枉法判案而不受任何惩处;长此以往,必然会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很恶劣的影响。
8、单方面的维稳,不如司法的公平公正;去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国家信访局的人民来访接待处便可以看出,司法的缺陷所带来的不公平、不公正,才是社会最不稳定的主要根源。
9、社会上广为流传的一句话:“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甚至比官员腐败的影响更恶劣,因为他直接面对的是广大的老百姓,老百姓到法院诉讼,是为了寻求公平和公正,其结果,法院的枉法判决把他们逼上了上访之路。
10、枉法判案应该受到严厉惩处;不良法官枉法判案的行为,是在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亵渎法律的尊严,是在耗费老百姓的生命、钱财和精力,同时给社会制造了许多的不稳定,也给我们党的威望带来了很大的损害。
建议取消“允许法官对法律条款的适用,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一规定。
建议建立严厉的“适用法律错误”案件的问责制度。
四、建议取消火葬,恢复土葬(由河南平坟引发的一点思考)。
理由:尸体火化,即浪费能源,又污染环境,也没有节约多少土地面积。
建议:在国家规划的植树造林的绿地上,种植长青树木,建立尸体集中埋葬地--国家公墓;公墓地即满足了植树造林的需求,又不占用有效的耕地和生产用地;尸体融化后可以滋养树木,绿化了环境,还给国家节约了许多植树造林的费用和火葬补贴的开支,又顺应了人们--尸体土葬的心理。
办 法:
1、埋葬地按面积出售,弥补了撤销火葬场的损失,弥补了植树造林的管理费用。
2、植树造林的管理费用,还可从销售墓碑等土葬用具中提取。
3、有读者提出,棺材耗费木材,建议不准使用棺材,提倡采用少数民族的办法,用白布裹尸埋葬。
4、植树造林的管理,解决了因撤销火葬场带来的就业问题。
一举几得,何乐而不为?!
楼主:8701015882122  时间:2013-01-21 10:24:30
谢谢天涯论坛,敢于直面民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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