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无意捡到小物件 属于:偷还是捡?【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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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25 17:49:53 更新时间:2022-07-10 15:12:46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09:49:53
例子1:如小明去上学,准备到公交候车站,等待座公交时,转身想座候车位,看到公交候车位有一部手机,看看周围离自己候车位十几米处路上行人有几个人,小明心想这手机应该不是那几个人丢失,所以没问是谁手机,小明就顺手捡起手机座车走了,当丢失手机失主报了警,警察找到捡起手机小明,说是这手机是离自己候车位十几米处路上行人有1个失主的,失主是把手机放在候车位,被小明偷了?定性小偷?小明不服,认为自己是捡到手机,并不是偷手机,双方争吵不休?


讨论焦点1:小明在公共场合,无意间【主观思想】是主人丢失手机,看了近距离没人,所以捡到 , 该行为属于:偷行为?还是捡行为?如何判定?

讨论焦点2:在公共场合,失主有没有义务责任,把小物件:如笔、手机、挂包、随身携带身上,自己离开场地十几处,是否合情合理?

讨论焦点3:警察认为离小明候车位十几米处路上有几个人,说明这手机就是他们放在那里,你小明把他拿走,是属于偷?你认为警察判断是对还是错?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09:59:15
这个问题如果纠缠不清,法理说不通,不平衡,法律很容易用错法?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10:07:04
讨论焦点4:在公共场合,失主有没有义务责任,把大物件:如书包、电动车、电冰箱,大彩电,随身携带身上,自己离开场地十几处,此做法:又是否合情合理?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10:51:23
个人认为:比如贵重物品、小物件之类、如:金戒指、手机、笔、钱包,金项链、按正常合理来讲,这小物件在公共场合你失主应该要随身携带身上保管好,不能把随身带小物件放在流通公共场地人来人往地方,然后走人离开距离,离开距离太远,被他人无意间捡走,被警察抓后,不应该定性为偷?

分析:也就是说,你距离离那么远,在人来人往公共场合,捡东西的人,是完全无法正确判断思维这流动场合是谁丢下东西,就算捡了,只能算无意误拿捡了,并不存在【有意或恶意】主观行为,法律不能定罪为偷?如果定罪为偷?显然不合理,接下来会存在很多不公平,不作为因素,如失主故意把小东西放到公共场合人来人往地方,人走到离场地十几米处,等有人拿走就威胁捡主,要求赔多少,不然就报警,这样捡者很容易被坏人套路行为?为了公平,如果此情况定性为偷,显然不太合理?除非监控直观看到捡主,长期以【有意或恶意】行为跟踪失主,趁失主不注意,暗中偷拿,定位偷盗还是有点理?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13:36:44
我举个简单例子:失主同样把2件不同物体放在同样地方,就会出现2种不一样判断违法处理思维?

1:一种失主把手机放在那候车站地方,然后人离开远远的?

2:另一种失主把电动停在那候车站地方,然后人离开远远的?

这2种情况,失主的东西都同样被拿走,可是处罚捡主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14:02:57
@ty_144831113 2022-05-25 13:16:45
学法懂法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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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单学法懂法还不够,还要合理用法?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5 14:26:34
为什么?失主同样把2件不同物体放在同样地方,就会出现2种不一样判断违法处理思维?

我上面例子所说,贵重小物件东西,在公共场所,失主都是随身携带在身边,自古千百年以来,都是人人认可常识,只有在自己家或自己场所才可以随意摆放,然而在公共场所,你把小物件贵重物品,如手机,小戒指,放到人来人往地方,自己不在身旁离开,捡主无意看到后,心里自然会想,一定是哪个主人丢失东西,这是每个人心里自然反应?

相反:如果上面所说,失主在同样地方放一辆电动车,人离开,我相信,捡主无意看到后,心里一般不会去想是哪个主人丢失东西?肯定是失主把车停在这里?由于2者属性不同,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所以说,如果法律统一这样处罚执法,会被认为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执法失误?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6 07:11:14
@ty_144624198 9楼 2022-05-26 06:40:00

捡到失物要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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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所说问题:主要讨论在公众场合,失主把随身带小物件放到离自已远远地方,捡主无法正确判断是谁手机,无意间捡走,此行为不能定性为偷?至于你说捡别人东西要还的,是一另回说法?个人认为捡到东西并不违法,但是失主知道捡主捡后后,请求返还的,捡主知道后依然不还,可定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根据捡到物品价值量身定罪,价值低的,捡主接受批评教育,价值高的,处罚又不一样?所以要懂法、知法、合理用法,正确处理问题?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6 07:48:07
以我个人分析:捡到东西是否一定要归还,不归还,又是如何处理?不能统一定论,

1:如果捡到物体小,无价值,如钻笔,橡皮擦,没什么价值的东西,到底要不要归还失主?去哪找失主归还?橡皮擦交给警察有意义吗?

2:捡到东西多长时间,不还,不移交给警察,有没有具体时间限制,定性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如:捡到东西人还没到家门口,就被警察抓走,就说非法占用他人财物,按法律定罪处理?是否合理?所以我们就要有时间的判断思维, 符合哪种条件下,才正确属于:非法占用他人的财物?这都需要我们法律的思考?不是死法硬背口诀统一处理?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6 08:51:28
下面,我还是举例子说明:

小明去上学,准备到公交候车站,等待座公交时,转身想座候车位,看到公交候车位有一支钢笔,看看周围离自己候车位十几米处路上有几个行人,小明心想这钢笔应该不是那几个人丢失,所以没问是谁的,小明就顺手捡起钢笔座车走了,当丢失手机失主报了警,警察找到捡到手机小明,把他抓走,警察说是这手机是离自己候车位十几米处路上行人有1个失主的,失主当时是把手机放在候车位,你小明偷走了失主手机?你还狡辩,小明说我主观思想,当时认为就是路人所丢失钢笔,因近距离没人,我就捡起,并不是偷,警察说:那街上,放那么多东西,你看见了,周围发现没人,都可以随便把人拿走,大家都说我是捡的?从这个例子说明什么?这个警察回答?就是我上面例子所说,把小物件,大文件,统一同一种方式处罚看待?无法分清界线,对细节处理不够分明,一刀切,显然是错误说法?由此会造成刑法误判?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8 11:53:45
贵重小物件,进入公众场所,按理说,失主有义务责任随身保管好,这是最基本常识,大家说对不对,应该要有个法律约束,安全距离是多少?离开场地距离多远才是合法有效距离,跑远了,东西被人捡走,报警说捡人是偷东西,显然不太理性,要是这样都被定为小偷,公众场所,心怀不轨失主,恶意搞陷阱套路收费,人走到离场地十几米处,等有人拿走就威胁捡主,要求赔多少,不然就报警偷东西,这样捡者很容易被因法律漏洞缺失被失主利用所套?那被套不是都是捡主,所以法律显然存在不公平对等条件?问下中国律师是不是这样?大家评个理?所以法律要滤清楚这小物件在公众场所物主有没有权利随身保管好,这是定罪之前必要前题?而不是统一概论?统一处罚?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8 12:57:41
@我想说两句730 15楼 2022-05-28 12:14:00

关键是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偷出示偷的证据,主张捡出示捡的证据。没有证据,就扯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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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证据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个话题,什么是偷,什么是拿,有何区别?

捡和偷的区别个人观点:捡和偷的区别最重要的是有意识和无意识,例如发生在我们身边案例,某学校学生当时就是在打扫卫生的路上无意间碰到了这只笔,顺手拿了,应该叫捡,反之如果他当时在打扫卫生时是在一直盯着失主,并趁其离开的很短的时间内快速拿走,就叫偷。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8 13:37:17
例子1:《公众场所》:小明准备坐公交车上班,当走到公交候车站候车位,准备座到候车位时,无意中发现,侯车位上有一台手机,心想一般是乘客忘拿丢了手机,此时离手机近距离没任何人,只是在十几米处有几个行人,可能心想应该不是那几个人丢失的手机,所以小明没有多问,捡起手机就座上公交车,此时丢失手机的失主,报了警,警察找到了小明,说这手机是十几米处一个行人放在这里,你神秘拿了就是偷,按偷盗行为处理,假如监控都记录一清二楚,一切都是属实,按此种场合如果此行为判定为小偷,个人认为此种方式处理也不符合规范。不太合理合情?因为现实捡主表现不符合偷盗故意行为特征?定为小偷,理说不过去?再说,如果捡主在一进候车位,眼神目标就找准失主手机盯着不放,趁车主不注意时,秘密暗中拿了,此情况处理又不一样,所以监控中就要看捡主表现过程行为,是有意识行为,还是无意识行为?来准确判断?合理正确用法?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8 14:30:45
@falwc 2022-05-28 12:57:41

@我想说两句730 15楼 2022-05-28 12:14:00

关键是证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偷出示偷的证据,主张捡出示捡的证据。没有证据,就扯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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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出证据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个话题,什么是偷,什么是拿,有何区别?

捡和偷的区别个人观点:捡和偷的区别最重要的是有意识和无意识,例如发生在我们身边案例,某学校学生当时就是在打扫卫生的路上无意间碰到了这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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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两句730 18楼 2022-05-28 13:43:00

如果要讨论这个话题,我认为从法律上来说,捡是民事不当得利行为,偷是刑事犯罪行为,行为动机是故意的采取秘密的方式侵占他人的财产。不知对否,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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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么说,一般来说主观:故意行为与无意行为,明显区别很大?故意行为捡主目标特征就是主观思想就是来偷东西,一般动机行为是采取秘密的方式,目标想侵占他人的财产。对无意识捡主来说可能是一时糊涂,偶然发现失主丢失东西,一时贪念之心,给捡了回来,当无意识捡主回家,了解法律知识后,大多数捡主愿为自已过错行为所修正,愿意把所捡物品归还失主?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8 18:26:30
@3213211615312 21楼 2022-05-28 16:51:00

噜嗦

时代的音符告诉我们

检到财物必须归还

因为满大街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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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捡主不还手机,我接下来就要说《侵占罪》,《侵占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是据为己有。

2 是拒不交出。

3 是数额较大。

《据为己有》 《拒不交出》

举案说明:今天小丽座出租车去上班,在座出租车途中,不小心把手机丢在车上忘记拿走,到了公司后,小丽发现自己手机怎么不在身上,心想,可能是掉到刚才出租车上。小丽随后,报了警,警察找到了出租车司机询问,该司机拒绝交出所捡到小丽手机,不承认的,当警察从监控中发现,捡拾他人物品的出租车司机事实拿了小丽手机,而且这手机数额 较大,这就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70条中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侵占罪)。

解释:所谓《数额较大》的概念,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情况而定。如果不能满足数额较大的条件,捡拾他人 物品隐匿不还,从《民法》上说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受到道德和社会舆论谴责。

假如:捡拾了他人手机的出租车司机最终经过警察询问,还是交出了自己所拿小丽的手机,所以还不能说构成了犯罪,而是属于:一种道德修养方面的问题。(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9 09:53:34
@云深知不处 2022-05-29 09:19:02
题目,楼主你都说了是捡到手机,为何又扯成是偷的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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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前面还没有看懂我说意思,哪里有说捡到手机,扯成是偷的?你指出看看在哪里?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9 11:24:37
@云深知不处 2022-05-29 10:31:19
无论锁没锁电电驴,你不骑走而只是拿走车里的电瓶,都是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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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针对失主电动车来说,可以这么理解?所以我上面所说例子,处罚又是各不相同?

失主同样把2件不同物体放在同样地方,就会出现2种不一样判断违法处理思维?

1:一种失主把手机放在那候车站地方,然后人离开远远的?

2:另一种失主把电动停在那候车站地方,然后人离开远远的?

这2种情况,失主的东西都同样被拿走,可是处罚捡主的违法行为各不相同?

我分析下:为什么?失主把手机放在人来人往公众场所,人自己离开,此时手机无意被他人拿了,报警警察抓到捡主,此行为只能属于捡?不能属于偷,这手机在公众场所这小物件都是失主本身要有义务责任随身带身上,你人一脱离手机,跑开,大家看到都认为你是忘记拿走手机丢在这里,谁还会想你手机放在这,电动车就不一样,我前面说了,由于2者天生性质属性落脚点不同,手机在公众场所失主必须随身带着保管好,电动车在公众场所可以随处停,电动车放在同地方,人离开去上学,不会被认为是失主丢失电动车,当你警察抓到捡主捡走手机后,处罚一刀切,和电动车性质一样处置,定性捡主为小偷,那就造成刑法错乱?好坏分不清,所以法律就要讲清楚,这也是我要发表讨论的话题?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29 13:18:38
@RNB_2008 34楼 2022-05-29 12:06:00

不管是捡是偷,只要没被发现就怎么解释都行,被发现了就应当归还。银行ATM取钱吐多应该归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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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面不是说,没还,不承认,按侵占罪处理,上面看下,我都说一清二楚,捡到没还是另一回事,我此贴主要讨论,《在公众场所公交候车位,失主把小物件手机放在候车位上,失主离开距离很远,或离开场地十几米处,手机无意被候车捡主捡了,失主报了案,警察找到捡主,说这手机是离场地十几米远失主放在候车位,捡主拿了属偷手机,捡主说自已确实主观思想无意间在候车位捡的手机,看到周围近距离没什么人,认为是乘车行人所丢失,自已随后捡起,是偷,是捡,双方焦点争论不休?所以你们围绕此话题进行讨论,至于网友解答手机要归还,非法侵占他人产物,其它无关话题不要在此追问表达?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30 10:22:32
@蹲在墙角的宅棍 38楼 2022-05-29 22:03:00

不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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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不是捡,能否在这说出你个人的观点,分析给大家听下有没道德,理由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我相信互联网大部分律师回答:捡,只有少部分回答:偷,此案件引起纠纷问题在全国不少见,说法不一,各有各的思想,
楼主:falwc  时间:2022-05-30 15:37:17
的确是这样?如果此种行为定性为偷,今后此规则刑法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来恶意陷害他人,非法搞创收,因法之前没有约束失主自身义务责任行为界线,心怀不轨失主,就可自由在公共场所随意扔下小物件现场走人,然后人走到离场地几十米处观察看着,等有人拿走自己东西上勾了,就上前大做文章,抓住捡主是小偷,威胁要求赔多少到多少,不陪的就报警捡主偷东西,要抓去座牢,这样捡者因害怕被抓心里,就被牢套死死要什么给什么?所以杜绝此类问题发生,法律制定公共场所失主在自身义务责任行为界线是非常必要的,只有分清责任,才能合理合法正确使用刑法,界线分清了,责任在谁身上,一审,二审法院审判就能准确无误审理案件,不会出现一审,二审错误审判,继续上诉,三审法院无罪释放犯人结果?说到底,就是法对此案件漏洞细节规则不明确缺失造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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