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夫妻共有房产却沦落他手”事件更多细节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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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5-26 19:04:00 更新时间:2022-06-10 23:16:54

楼主:新媒爆料  时间:2022-05-26 11:04:00

最近很多网友都在关注“青岛夫妻共有房产却沦落他手”一事,当时的文章中也提到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姻中的个人擅自处分无效。
事情起因就是前文提到的:2016年5月28日王淑君作为独立丙方签订的协议书。2020年8月21日在城阳法院执行官胡维克的不断“催促”之下车玉娟成功过户其中的一套房子。
另一套房产案件诡异的让人吃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面临着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以下是当事人阐述了整个事件发生的更多细节。

当事人张进良先生(王女士的丈夫)
首先协议书》第二条约定“丙方之前所交定金由丙方自行领取,与甲、乙无关”、第三条第二段约定“若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按阶段分别办结,须在每次逾期办理时间内按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含逾期利息)由乙方承担全部抵账款项的相应利息直至完成相应阶段的目标任务”。第四条第一段约定“丙方办好指定手续并经甲方认可,且甲、乙双方就其余56万元利息及费用办好抵债手续后,甲方保证立即向平度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第四条第二段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出现无法将房屋指定到甲方人员、或者开发商不开具交款人为甲方指定人员售楼收款收据、或不能完成网签、或甲方及其指定人员不论何种原因最终不能取得上述二幢房屋产权这四种情况中的任一情形,乙方均应按二幢房屋订立协议时的价值向甲方及其指定人员支付借款利息,甲方返还丙方房屋”。第六条约定“若最终乙、丙双方未能将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乙方必须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根据约定,不论何种原因包括王淑君不履行该协议导致车玉娟不能取得二幢房屋的产权,都明确约定了应由原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由原债务人承担全部责任,王淑君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车玉娟不能向王淑君主张任何权利。
在同一个《协议书》的基础上,上文中提到的法官以不同的法律依据得出了相同的判决结果。而在这套房产中,平度一审法官李晓峰认为:王淑君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是王淑君既然签订的了用房抵顶协议,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判王淑君在该房屋现有价值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法官冷杰认为:王淑君的行为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行为,原《合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丙方王淑君仅是以特定财产代乙方偿还部分债务,丙方无法履行协议内容时,甲方只能请求乙方履行清偿责任,故不应承担责任。

再审法官曹志认为:王淑君的行为系第三人代物清偿行为,但又认为“从文义解释角度,协议中并未约定出现逾期后,王淑君不承担责任。”故维持一审判决。再审法官曹志虽然认定了代为履行的性质,却以“文义解释”否认了代为履行中可以不主动履行的合法性。而山东省高院张磊法官要求再审的原因仅仅是承办法官给张进良做的一份调查笔录未经车玉娟质证,笔录的主要内容为张进良事先不知道王淑君用夫妻共同的房屋代第三人履行债务,也不同意用房屋代第三人履行债务。对其他的再审理由并未支持,但再审法官曹志却将原二审判决法律适用等内容全部改判。
平度一审和再审虽然认定了代为履行的性质,却以诚信原则、文义解释否认了代为履行中可以不主动履行的合法性。《协议书》中第四条第一段对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擅自提前撤诉并解除保全已作出明确约定,由此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第六条也明确约定了王淑君自动履行以及不自动履行的法律后果,即王淑君选择了不代为履行,后果由原债务人承担,无论依据法律还是《协议书》约定根本不存在王淑君不诚信的情形。作为独立丙方的王淑君在《协议书》中私自处分的2幢房屋,并非本人单独所有,而是与其配偶张进良共同共有,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淑君在处分房屋时并未征求共同共有人同意,且处分房屋价值高达500多万元,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畴,相关法律规定该处分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张进良不明白为什么上述法官竟全体回避???
让张进良更难以置信的是: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参照适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应当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这是基本常识,否则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条文又是干啥用的?契约约定又算什么?又为何与最高院的判例相悖,而同案不同判?如:(2018)最高法民再210号、(2017 )最高法民申724号、最高法﹝2005﹞民二终字第35号等等。
并且有一个非常令人不可思议的现象,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债权几乎都转让给了车玉娟,凡是车玉娟的案子,借款合同即便不到期,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多家企业资产被低价拍卖,诚信原则在这些案件中却不被法官适用,这杆公平秤却随着车玉娟的利益而倾斜,而且身为经验丰富的一审法官李晓峰、四级法官曹志和检察官张婧为何断章取义、众口一词的回避了协议书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段、第四条第一、二段以及第六条的内容和相关法律条文?相关部门又为何对同案不同判最高院发布的检索制度而迟迟不落实???
而且更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庭审时出现的种种乱象,曹志法官在王淑君与车玉娟另一案件二审(2020)鲁02民终994号签发后第二天开庭。在王淑君还没收到判决时,再审法官曹志已经从内部系统将判决打出,并当庭使用。且庭审过程中在车玉娟的律师不能正确说明协议书的性质时,曹志法官进行提示,这反常的举动不得不让人对再审法官与一审法官及民一庭法官在暗箱操作有着不可告人的相互勾联。
在平度检察院听证会议室,车玉娟的律师杨学奎“诚恳”地对王淑君说:“我给你指条路,有本事去公安局报案去,就不信了,一个民事案件你能告到哪里去......”。杨律师好像已经预见了即时张进良夫妻实名举报也不会有结果。现实的确如此,张进良夫妻的实名举报至今未果。
而文中提到的陈书记全名陈竹波曾在相关职能部门任职,为何会常常陪一个从事民间借贷公司的股东老婆车玉娟出席各种活动,是为平度市城建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保驾护航?还是为车玉娟壮势?这些都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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