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看不懂?法律《挪用公款罪规则》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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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6-26 23:37:19 更新时间:2022-06-27 07:20:11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5:37:19
《百度百科》原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从以上条款中,我们发现写这条规则作者使用2个《或者》写在规则句子中‘’最后《挪用公款罪》是写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后面?所以解释就有点困难?

今天这个《挪用公款罪规则》由于看不懂?咨询360问答网友?
本人对这个规则存在有2种思维?

第1种思维:分解规则意思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属:《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属:《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挪用公款罪》。

第2种思维:按原句省略组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且数额较大,属:《挪用公款罪》。

360问答网友回答,
这里的意思是挪用公款罪两个《或者》是代表两种情形,挪用公款罪共有三种情形,三种情节分别是:

说我第1种思维:回答正确?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属:《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属:《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挪用公款罪》。

如果按我第1种思维:个人认为会存在规则存在《矛盾》分不清?: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此条款中并没有说明要求:要《进行营利活动》、要《挪用公款超过三个月条件》、要《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就直接属于:《挪用公款罪》。

2:而在第2条又有说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新提出要求、要《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属于:《挪用公款罪》。但是没有说明:挪用公款具体归什么人使用,

3:第3条要求也和第2条一样,要《数额较大》情况下,再补充多增加一条:挪用公款要超过三个月才属于:《挪用公款罪》。且未指定是谁?

也就是说:以上1 2 3 出现不同版本《挪用公款罪》。好像都不统一定论,无法分清《挪用公款罪》法则真正意义:指的是哪一条?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5:52:14
如果作者句中使用两个《或者》本意按:第2种思维:按原句省略组合,我认为修改后规则没有什么毛病,如果作者句中使用两个《或者》本意按:第1种思维:分解规则意思,写作:会存在不同版本《挪用公款罪》?规则讲不清?理解困难重重?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7:04:36
了解《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1.一是犯罪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


2: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3.:以上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
《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
《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虽然有时也采取一些欺骗手段,但一般不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7:38:43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行为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

《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行为是:《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也就是说《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二者行为分析各不相同:

《贪污罪》作者一般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占为己有,思想不准备归还。:
《挪用公款罪》作者一般说《是暂时占有》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以上两者之间行为存在差异:
《贪污罪》思想主观故意:《占为己有.不准备归还》。
《挪用公款罪》思想主观故意:《使用公款,以后予以归还》。
一个《不还》一个《以后归还》从行为分析来判断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8:19:09

以上360网友这样追答:

是的,国家干部因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没有金额大小,只要挪用就是犯罪,即使挪用1元也是挪用公款罪。因为2与3不是干部,一般是不能挪用公款的,公款是不能挪用到手的,所以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小,只要归还就可以,不算犯罪。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怎么会有毛病。

我追问:因为2与3不是干部?

那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代表:《国家工作人员》。
如果2与3不是干部?还有谁呢?他不出声?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8:28:36
这很明显,规则错乱,一边说《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一边说2与3不是干部?那还会是谁?规则没头没尾?前后矛盾?出现《挪用公款罪》三个版本?

第1种思维:分解规则意思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属:《挪用公款罪》。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属:《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属:《挪用公款罪》。
楼主:falwc  时间:2022-06-26 18:52:48
我不知道律师法院搬运这条《挪用公款罪》规则时,心里不知道怎么想?不知道有没有仔细看清楚?难道这几十年过去了,都没有发现问题点?是我个人主观思想直觉错误跑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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