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槐荫:生不赡养,死不奔丧,却来争夺遗产,遗产继承法院竟然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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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11 18:56:55 更新时间:2022-07-29 04:09:56

楼主:ty_116921002  时间:2022-07-11 10:56:55
1995年,家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的离休干部郭金刚老人所在单位组织集资建房。由于当时自身手头不宽裕,老伴儿年轻时没稳定工作,没有退休金收入,郭大爷无法拿出那么多钱集资买房。面对这样的情况,郭大爷第一时间找到了对自己和老伴一直很好的大儿子郭希明夫妇,希望其以自己的名义参与集资建房,赡养老人百年,继承老人房产。由于郭金刚老人膝下除了郭希明外还有一子(郭希明的弟弟)、一女(郭希明的姐姐),此前郭金刚老人一直与二儿子,儿媳同住,95年其二儿子刚刚搬出老人家。郭希明当时手头也并不宽裕,为了避免争议,郭希明询问了父亲为什么不与其姐姐和弟弟先商量一下,得到老人的答复是:其二儿媳对郭金刚老人有肝病极其厌恶,一直担心肝病传染给她儿子,当时老人举了个例子,有一次刚满一岁的小孙子走到爷爷跟前想抱住爷爷,在旁边的儿媳一把拉过自己的儿子,她嘴里还嘟嘟囔囔说“得什么病不好,得这样的传染病,祸害人……”,她总在日常生活的时时处处表现出来,给老人的感觉就是歧视他,而且其二儿媳与自己老伴儿也存在了较为严重的婆媳矛盾,在一起居住一年后基于不可调和的矛盾才无法再与二儿子、儿媳同住;而其大女儿又常年在武汉定居,集资买房的事,郭金刚老人也并未告知。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后,郭希明夫妇协商决定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产,郭金刚老人支付了1万元,余额由郭希明夫妇承担。当时基于给郭希明夫妇定心丸的目的,郭金刚老人为其写下了出资证明。



(第一次的4万元的买房款中郭希明交了3万元)

在集资建房建成前,郭金刚夫妇被单位临时安置在工厂北院单位宿舍一栋筒子楼的四楼临时居住了3年,期间,基于郭金刚老人是肝硬化因病出院时间不长,大病初愈身体不好,付玉婷老人是裹过小脚的老人,上下四层楼都极其不便,由此,郭希明夫妇就负责起了两位老人的日常饮食起居采买。无论是做饭需要用到的煤气罐的定期更换,还是米面肉菜等保障生活的食物,无论是冬天采暖需要点蜂窝煤炉子搬煤,还是夏天家里的饮用的单位锅炉房供应的热水,都是由郭希明夫妇完全承担的。郭希明夫妇俩一心只想着照顾好二位老人,尽管身体压力巨大,经济负担也不小,尽管姐姐和弟弟的家庭都很少登门探望,为郭希明分担,但想到可以让二老生活开心,夫妻二人也就释怀了。但令郭希明不曾想到的是未来发生的事情让他无法释怀……

1999年9月,郭金刚老人因病过世,郭希明夫妇也在1999年先后下了岗。2002年,因为郭金刚老人去世三周年,郭希明姐弟三人重新聚到了一起,三人就基于郭金刚老人遗孀的赡养以及房产的归属产生了争议。此次相聚,郭希明的姐姐和弟弟明确表示因自己集资建房时并未参与集资,所以愿意放弃对二老集资建房继承的权利,也同时将对在世母亲的赡养的责任全部推到了郭希明身上。

在此以后,直至2013年,姐弟三人的母亲去世,其姐姐一家是从未到过济南探望老人,奔丧都不来,更别说尽赡养的责任;其弟弟一家,只有其弟弟自己偶尔路过,会上门看老人一眼,每次不超过10分钟,且从不给老人购买任何的生活用品,他当时的表达是说:他家媳妇管钱,房产父母都给了郭希明一家,他们就再也没有义务赡养老人了。2005年,郭金刚老人的遗孀付玉婷老人起夜不慎摔伤了髋关节,从此之后,老人再也无法自行下床行走了,此后的7-8年,开启了老人无法离开照顾的半瘫痪生活。

2009年10月,在旧城改造的大潮下,该房产遭遇了莱钢凱旋新城开发的透水事故,以及非法爆力拆Q,期间郭希明一家的邻里邻居大量地被恶势力赶出自己的家园,周边的房屋都被非法拆Q队伍砸得撒风透气,冬天滴水成冰,夏天湿热难耐的惨状,期间,郭希明夫妇在母亲委托下与几个懂法的邻居就非法拆Q与相关政F部门开始了为期多年的违法拆Q官司。

2013年1月31日夜,付玉婷老人也走了,享年95岁。郭希明夫妇在陪伴父亲和母亲走完最后时光、保护母亲躲避恐吓打骂、爆力拆Q,照顾病人。病危父母起居之后自己怎么也想不到,父母离世后,不仅未找到丝毫父母的存款,还被未尽丝毫赡养义务的姐姐和弟妹,侄子联合起来开始讨要父母留下的房产。郭希明多次强调,父母是将骨灰临时寄存在英雄山的,现如今两位老人都去世了,你们是否应该先考虑老人的入土为安事宜,均被两家拒绝。

人生最滑稽的一件事莫过于,去世的时候比在世的时候要热闹得多。活着的时候冷冷清清,走了以后,倒是热烈隆重,争抢大打出手都有的是。生前,子女们先后遁地;死后,子女如春笋出土!难免让人唏嘘不已。既然要断那就断得干干净净,郭希明的姐姐和弟弟一家都不尽赡养之责,老人死后,为了逃避给老人买墓地的支出不参与奔丧,却在老人百年以后跳出来以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继承财产,这就不免让人怀疑传统孝道与F律之间的关系了,我们今后究竟是应该以道德标准赡养老人,还是以F律优先赡养老人。



郭希明的姐姐、弟弟选择不去赡养老人、不给老人奔丧安葬,不去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其实际上就是与老人断绝了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尽赡养之责,何来继承之权?郭金刚夫妇的大女儿和小儿子,老人在是需要人赡养的时候埋在土里,现在却冒了出来,冒的可真是时候。只是这么个冒法,不仅于情不容,更于法不容。

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在F院受理这起遗产继承案后,竟然判决郭希明需要分别支付给其姐姐30万元、弟弟一家35万元。这样的判决显然有失公平也让郭希明难以接受,房子是自己出了大部分钱给老人购买的,两位老人也是在自己的赡养下安度晚年的,但最终判决不仅没有追究郭希明的姐姐和弟弟不赡养老人的责任,反而郭希明还需要支付给他俩65万的房款。同时,在一审时,郭希明的弟媳明确表示付玉婷老人将其存款委托给他们夫妇二人,老人的存款是老人百年之后购买墓地的钱,其弟媳却将此钱据为己有,郭希明多次强调老人现在骨灰是在济南英雄山烈士陵园寄存,因国家政策调整,英雄山寄存的骨灰今后只允许烈士进入,之前的老干部按规定全部要求迁出,要求F院将老人存款纳入遗产范畴统一处置老人的安葬事宜,却被法官多次拒绝。

我们认为,F院其应是保障群众生老病死过程中伸张正义的保障机构,而争对郭家遗产继承这样的案子,F院却给出了这样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在无限拉低说谎的人的成本。当下的中国也即将进入老龄化社会,未来养老究竟是谁的责任,我们究竟是要遵循F律,还是要遵守道德,还是养老就是国家的事情,子女只需要动动嘴,骗得遗产就好?我们认为,本案如此草率地判决,可能将会导致最终将没有人愿意继续赡养老人,这也会成为社会的代价。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弟弟一家在一审判决之后竟然还以房款分配不均为由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的内容更与事实相悖甚远。在弟弟一家的上诉状中充斥了大量对于郭希明的人身攻击,对郭希明存在明显的诋毁行为。比如弟弟一家表示郭大爷之前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是他们承担的,但事实上郭大爷是高级离休干部,其一切生活起居医疗均按照国家对待离休干部的规定采取实报实销政策,所以并不存在弟弟一家承担郭大爷医疗费用的问题。

此外弟弟一家还声称郭希明未承担赡养责任,这样的指控简直让人无法理喻,明明自己未尽丝毫赡养责任,却反而指责照顾了瘫痪在床的老人将近十年的郭希明不孝,这分明是恶人先告状。

事实是:弟弟一家与老人居住的直线距离不超过7公里,却自1999年郭金刚老人去世后,再未踏入过老人家半步,就连老人去世后的出殡发丧事宜,弟弟一家也均未露面参与,其做法属于生不养老,死不奔丧,这已经严重违背了社会道义,邻里邻居均能为此见证。另外,在一审开庭时,郭希明的姐姐,弟媳均声称不知道房子被恶势力威胁,也相当于他们自己侧面变相承认了他们未照顾过老人的事实。

在弟弟一家的诉状中,类似的违背事实的谎言数不胜数。我们知道在法庭上公然涉嫌伪造事实,掩盖事实完全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弟弟一家竟然仍敢肆无忌惮地诬陷郭希明而未受丝毫惩罚,其中是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们不得而知。

郭希明再次提出上诉被定义为终审上诉的同时,F院面对郭希明提出的调查虚假诉讼的要求不管不顾不问,面对原被告完全相反的说辞选择了以《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维持原判。郭希明夫妇说,我们很想知道,我们普通百姓,在面对虚假诉讼时究竟要如何申诉?若在F律与道德之间出现明显的冲突,我们究竟是以尊重F律为主,还是要维护道德,若F律连基本的社会道德都不能维护,那么核心价值观究竟要如何在基层百姓心中落地?

目前我国人口的老龄化日益加剧,老人所占全部人口的比例也在日益攀升。养老扶老的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不应该被抛弃。未来司法的趋势应该是鼓励赡养老人的,而非相反。司法裁判应鼓励社会组织在照顾老人善始善终就会按约获得约定所得的行为。这既是对正义的维护,更是对赡养老人行为的助推剂。郭希明先生的案件更应引起社会重视,面对不公的判决结果郭先生一直在奔走申诉寻求正义,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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