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之际违法调整承包地,南阳市中级法院民11庭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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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5-28 18:15:33 更新时间:2022-07-13 22:44:44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5-28 10:15:33
2000年一亩地一百承包款,我家两户承包耕地27.7亩。大组在1997年就开始添人添地执行不动了,我家增加人口有正当手续分不到责任田。故在2000年承包土地后经乡村同意和大组分开,为的是不再和大组再有纠纷。2014年乡村联合下发文件予以明确。从一亩地一百多承包款到 时的费改税到现在的种粮补贴一直经营至今。2000年承包土地一亩地要交一百多承包款,原大组何新策弟兄就没有承包土地。15年后看到种粮补贴,土地要确权就开始要地。本应开群众会统一商议解决,他们知道想统一调整土地开会表决通过是很难的,因其弟兄将村集体树木私自砍伐出售归为己有老百姓众所周知。故买通乡干部带领20多人到我家地块强行量地。我方年轻人都在外地打工,只有何新雄和一个60多岁的母亲在家。其中三人掰着老太太一人手指头不让动强行抢占。没有统一调整没有开会表决且将好地都划走。我家不同意就继续耕种原地块。
对方找到我家的被告写了两份证明,乡干部要求支书盖章以村组调整为名将我方起诉法院。理由是我方侵权。法院开庭后看到我方证据对其不利,(我方也有村委证明证明15年9月21日是抢占的事实)。法官庭后找支书董福德采集笔录,称依据支书笔录我方证据是先盖章后把字加上去的。笔录不让我方见直接判决我方侵权应该返还6.4亩承包地。
我方上诉到南阳市中级法院,开庭时我方律师看到支书笔录并没有写我方村委证明是先盖章后把字加上去的,对方无话可说法官仍不采信。当庭提交了粮食直补本复印件,粮食直补地底,财政所补贴记录单。证明是我家的承包地,且没有统一调整。对方承认没有开群众会但进行了逐户统计达到百分之九十,要求拿出统计证据对方没有,实际根本没有通过群众同意。同时我方律师提到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限及调整程序等。法官不以庭审记录为依据,隐藏我方当庭提交的证据不做评述,以未提交证据维持原判。
土地承包法一字不提,我方不服申请再审,南阳中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理由是对方有村委证明证明耕地村组已经调整给对方,对村组调整的程序合法性不做评论,我方村委证明视而不见。对隐藏证据不做评论,土地承包法更是一字不提。综上:对方有关系,法院不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是为少数人服务。有法不依,开庭是走过程。证据作假还有什么公正公开可言?
我方要求复印案卷,审判长刘建华不让复印,并说乡政府村委会都发函独立小组撤销了,撤销了开庭时为何不拿出来呢?没有公示不开会表决抢占土地不违反土地承包法的强制性规定吗?详情见判决书。至今在网上查不到判决书。见2015邓法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豫13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书。
请邓州市人民法院审判长陈洪龙南阳市中级法院民11庭审判长刘建华释疑:
一、你们认定的乡村组通过将我家承包地调整给对方,一审二审都称有乡政府证明为何在开庭时不拿出来呢?我方律师调卷庭审过程中对方并没有拿出来乡政府证明。乡政府和村组是指导关系,乡政府依据哪一条法律可以在承包方案没有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组织司法所派出所村组干部对我家土地强行调整?村民小组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的,判决书写明是乡政府组织人员对我家土地进行了调整合法吗?
二、村委领导班子有村主任、支书、会计、包队干部组成。对方证明只有村支书一人签字,村委没有开会讨论且不是支书亲笔所写,如何证明村委通过?支书给我方出示的证明明确说明我们弟兄不在家不同意15年9月21日土地调整方案。一审支书在场不当庭质证,庭后采集笔录否定我方村委证明,笔录不让我方见是什么道理?支书笔录没有写我方村委证明是先盖章后把字加上去的,如此作假对待起你们身上穿的法袍吗?
三、你们认定的组上通过是组长签字就是通过吗?组上开会讨论表决了没有?组长通过为何不亲笔书写呢?有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组长签字可以代替村民会议表决吗?组长有没有组织群众会表决?
四、二审当庭提交证据,说没有提交证据维持原判。律师及听审人员都可以作证。
村委证明当庭质证对方无话可说,法院凭什么不采信?一审依据支书笔录二审依据什么?
五、你们判决正大光明为何判决书至今不上网呢?支书笔录及乡政府证明、发的涵为什么不让复印,到底有没有这些证据?
六、土地承包法土地法一字不提是这些法律不适用于承包地纠纷吗?用侵权责任法了,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调整的程序,经营权的保护,承包的期限,承包期内能不能调整,有没有依法依规调整不需要用土地承包法来规范吗?
七、法官认定的对方进行了公示,谁去公示的?在哪里公示?群众一个人签字都没有你们就认定公示通过了。有没有现场拍摄的照片?你们如何证明群众看到了公示并同意土地承包方案?他们怎么说你们怎么判你们不就是人民的名义中陈清泉法官吗?
八、农村调整承包地都是,土地划分等级,每户都是好地差地搭配,先抓阄按号分地。你们凭什么把上等地都判给对方,是群众会表决的结果?还是抓阄的结果?对方两纸证明是村民会议表决的结果吗?召开群众会表决了吗?西坡6.4亩耕地判给对方了。上述问题你们能说清楚吗?
尊敬的南阳市中级法院院长,邓州市人民法院院长请你们在百忙之中查看一下案卷,我们是法盲,不明白上述几项问题有疑问。请审判法官给大家释疑做一下普法工作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记者,各位读者,律师朋友们,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司法腐败窝案。官官相护互相包庇。希望社会正义之士关注。只有媒体曝光才能引起法院的重视公正审理有错必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我们会继续维权到底,相信法律会我们一个公道。
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小耿营村鱼池坡,何德彦,手机13271346725.1
何新福,男,何德彦之子。手机15236029179.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5-28 21:54:05
同级抗诉,官官相护,能有什么结果。往上级走。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5-31 08:27:49
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维权到底。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01 09:26:57
法官就是法,权利就是法。中国社会的现状。悲哀。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02 11:11:58
决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了,坚持自己的信念。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03 09:10:28
相信法律,继续努力。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05 22:03:02
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反应。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09 10:50:46
法官随意性太大,已经到了我行我素的地步,案件终身制对法官的警示作用,几乎没有。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0 14:04:19
领导为啥就看不到百姓的反映呢?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1 10:49:37
中国的现状是基层政府,村委会以权代法。和国家的政策衔接不了,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限是30年,要调整要开群众会表决的,通过才能调整。支书的权利就是法。比社会上的人还无赖。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1 14:08:11
庭审记录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1 14:10:02
庭审记录,弄出来一份。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1 14:14:43
法官提问,双方有没有证据提交,双方答没有。审判长开庭后说一句话,出6.4亩地有没有法律依据是本庭辩论的焦点。说没有提交证据,下面提交的补贴是否真实,回答属实。可笑的是对方承认只调整了两家土地。法庭影认定是统一调整,不知道是什么强盗逻辑。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2 16:29:02
高院申诉,继续。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16 08:53:38
成功需要一如既往的努力。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6-23 16:56:25
就行努力,还真不相信所有当官都能买通。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7-04 17:14:29
维权进行时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7-05 21:14:44
整天讲法制,到基层看看是包办人制还是法制。
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7-05 21:31:30
河南农业厅厅长:积极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确权
2014-09-16 10:21 丁林
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紧密结合河南实际,相继出台了大量改革举措。这些举措,事关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宏图大业,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美好生活,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极高的社会关注度。

在全省上下同心协力、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向纵深推进之际,今日起,本报推出“攻坚·河南改革热点解读”大型系列主题报道,对我省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以解疑释惑、引正纠偏,回应群众关切、凝聚改革共识。

——访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专题小组组长、省农业厅厅长朱孟洲

对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是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部署,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举措。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强有力的物权保障;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

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2013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承包农户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

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依法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科学利用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手段,是保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实需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按照“先试点探索路子,后全面推开”的总体思路,从2014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济源市和通许县、永城市、民权县、信阳市平桥区,要

在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铺开,力争2年内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全省其他县(市)分别选择1-3个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年内完成试点任务,总结经验,探索路子,为全面完成我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任务奠定坚实基础。

问: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一要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坚持“三不变,一严禁”,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要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严禁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要尊重历史。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既尊重历史,又正视现实状况,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对于当年为保证农户承包利益,将该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部分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等级高的土地以少顶多,等级低的土地以多顶少,造成的实际耕种面积与账证面积不符的,要按照实际耕种面积登记,但要注明实际折算面积,取得承包户的认可。

四要民主协商。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内容、程序、方法和结果“四公开”,切实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鼓励各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农户之间的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五要县乡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要本着“强村好村先搞,弱村散村暂缓,城区城郊不搞,最后重点突破”的原则;坚持省、省辖市统筹安排,县(市)乡(镇)具体负责,村组组织实施;做到省、省辖市、县(市)、乡(镇)、村组联动,专人、专职、专责,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六要鼓励创新。要按照中央要求,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依据,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实际又科学简便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准确无误、手续完备、无任何遗留问题的,可直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经济基础和群众思想基础好的村,也可直接进行股份制改造,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

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有哪些重要内容?

一是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文件)为依据,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全面清理土地承包档案,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种类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是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摸底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原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为依据,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本着务实、节俭、科学、高效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和土地用途等。

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和权证的补充、完善、变更、解除、注销等工作,适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对在承包期内,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承包地被征占用,承包农户分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导致地块面积不实、承包地灭失或承包农户消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变更的,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五是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是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档案管理工作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双套备份、公开查阅等制度。

七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要求,建立集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智能化管理。(记者方化祎 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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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ty_晴云150  时间:2017-07-07 17:24:50
整承包地的情形,国家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16-01-29 12:20:08
1.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包括:(1)只有遇到因自然灾害承包地严重毁损的特殊情形,才能个别调整承包地;(2)特殊情况下的调整只允许在个别农户之间进行,不得扩大范围进行调整,更不能在全村范围内打乱原承包地重新分配、承包;(3)允许个别调整的承包地只限在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4)个别调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承包合同中约定承包地不得调整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包括不得依《农忖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行个别调整。
2.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这里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关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一般是指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比较大,新增人口比较多,而新增人口无地少地的情形比较严重,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调整会直接影响农民基本生活的。能否调整,还要看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是否同意调整,不同意的,也不能调整。
3.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界定。
由于土地所有者及发包主体的不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的含义是,如果土地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集体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如果土地是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的,这里的“村民会议”应当指村民小组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即由村民小组成员组成的村民会议。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应当指组成村民会议的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应当指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村民会议的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
4.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即绝对不得调整。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即使出现了特殊情形,也不得调整承包地。当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5.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产生的纠纷处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应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他人,承包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己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承包方所请求的损失赔偿应当以当事人具有过错为原则,除非承包方能够证明第三人有过错,否则承包方的损失仅应由发包方负赔偿之责。
6.承包方要求返还被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否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抛开基于物权产生的原物返还请求权是否属于诉讼时效制度客体的争论,笔者认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驳回承包方要求返还被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的承包地的诉讼请求的做法是不妥的。法律规定的这么清楚,没有开会表决就把地抢走,法官认定合法。有法不依,权大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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