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于金陵徇私舞弊为在退休前谋私超越滥用职权越俎代庖掮客受贿等”作出的枉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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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5 04:06:03 更新时间:2022-07-25 05:08:01

楼主:hljd986  时间:2022-07-24 20:06:03
2018年3月26日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林振富律师发表的《能事先约定公司可单方调岗调工作地点吗?(太详细了)》的论述【裁判思路二】:
“根据劳动合同类似约定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根据竞聘上岗情况,相应调整劳动者实际岗位和工资,属于双方约定范围内的一种自主用人方式,应受法律保护。”第二段“再比如,在都洪亮与郑州市铁路局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971号)中,最高院认为……”明显就是“主观臆断,冤假错案”。
如:“甲方因工作原因,需要在基层站、段内部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的,或受甲方派遣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如抢险、救灾等)的,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该条款明显就是“霸王条款,于法相悖”,根据法律规定已经劳动仲裁(新劳仲案字(2002)第280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系“无效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如:“且该合同除涉及个人的部分外,包括案涉条款在内的大部分条款均为用人单位反复使用,在实践中经反复修改完善……”。这里的“在实践中经反复修改完善”,明显是不法行为,且该事实不存在。该劳动合同由原铁道部统一印制的“格式”合同,不是用人单位即下属单位随心所欲想怎么改就怎么改的。
这是“时任最高法立案二庭法官于金陵徇私舞弊为在退休前谋私超越滥用职权越俎代庖掮客受贿等”作出的枉法裁定!
2013年10月22日于金陵组织所谓的“调解”。“案外人”(其中一人周飞2020年4月15日因违法犯罪落马现正在服刑)不惜重金专门到“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雇佣律师孙林(一行4人)参与“调解”,孙林利用其律师身份与于金陵的特殊关系,一肚子男盗女娼。要求出具“郑铁局法定代表人授权或委托书”并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调解”。于金陵恼羞成怒、“耍流氓”无赖,胁迫称“这是在中国打官司,不是在美国打官司”,“不同意就驳回了”,“反正我也快退休了,你爱咋咋……”等公然散布“仇恨、挑衅、挑唆、煽动矛盾”等极端言论。 促使“案外人”更是“兴奋至极,无法无天”。
2013年11月13日(下达实体裁定前),于金陵最后一次打电话称“其实人家已经出到12万了”。于金陵其所作所为明显与“案外人、律师”具有“不当接触、充当掮客”等行为及“涉嫌受贿”违规违纪违法事实行为。
都 20220724洪亮15537318496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10.2.11)发布《关于印发我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职责的通知》【法组(2009)97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主要职责:
对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再审的,提审后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对下级法院民事申请再审审查工作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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