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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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24 06:19:38 更新时间:2022-08-26 08:39:43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3 22:19:38
我是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执法执纪信息员史永银,我的电话微信同号13105230130,身份证号码37062419710107173X。现在实名举报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伙同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等人阴谋构陷四川大学毕业生!!!
江苏省委书记及省政府主要领导,江苏省公安厅厅长收到请回答
@平安江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四川大学
四川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公安厅,南通市公安局,中共海门市委海门市人民政府
尊敬的厅长您好,我是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执法执纪信息员史永银,今天冒昧的向您投诉,请领导百忙之中给予过问。
今年五月四日我的小型轿车在海门市正常行驶中与逆行并在机动车道内违规掉头的无牌无证驾驶电动车的曹亚辉发生碰撞。
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罔顾事实真相,将我方的正常行驶认定为主责,而逆行并占用机动车道违规掉头的无牌无证的电动车驾驶人仅以没戴头盔为由承担次责。
我方当即提出疑问,在海门交警事故中队王哲拒绝回答后,按照程序提出了复核申请书,而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仅过了不到半个月就草草做出了维持原结论的极其不负责任的论断。
我做为车主和当事驾驶员的父亲,我感到非常失望和愤怒,希望有关领导能尽快公正处结此案。附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如下: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通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 2215号

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史滕霖,男,汉族,身份证号 370685199511166012,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东升花园8栋407室。
申请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22】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曹亚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滕霖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理由和依据:
1.曹亚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夜间未开车灯、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曹亚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复核结论:
1、原办案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调查及责任认定: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史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
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亚辉驾驶电动自行车(头
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亚辉、黄飞受伤,车辆受损。后曹亚辉
于2022年05月15日死亡。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滕霖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曹亚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飞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复核结论: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确生
序合法,现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一式四份,送达各方当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
复核申请书如下: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史縢霖
,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系鲁F0M385号小型轿车驾驶人,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请依法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请依法对本次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并认定曹**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现场测量,鲁F0M385号小型轿车与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时,车辆右侧车轮距离路边1.4米,从该通行道路的宽度来看,该距离符合机动车正常的行驶状态,曹**驾驶的电动车如果在正常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史**所驾车辆不会与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所以史**和曹**相撞时,曹**的电动自行车占用了申请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故曹**驾驶的车辆应因占用了机动车道路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2022年5月7日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2]痕鉴字第8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曹**驾驶的电动车为接载黄**的过程中在路边相撞,电动车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这说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系逆行,且占用了史**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而这些事实在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所以曹**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曹**驾驶的电动车夜间未开电动车车灯,车辆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结合曹**驾驶电动车接黄**而黄**就在路边等候的事实,可知事故发生时,曹**系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中逆行左转且左转至由北向南车道后有逆行,事故发生前曹**有刹车但依然属于弯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曹**驾驶电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不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且转弯不让直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曹**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曹**驾驶电动自行车涉嫌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故因其违章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本案中,从两车撞击的部位和申请人所驾驶车辆距离路边1.4米的情况看,曹**所驾驶的电动车显然还在机动车道内,故其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显然违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曹**骑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并未下车推行,反而是骑行横穿机动车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撤销“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此致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史**

2022年6月292022年6月30日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3 22:46:57
罔顾事实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3 22:48:35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06:22:11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06:24:01
走出四川大学,走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刑事拘留所的诡异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经过。
我儿子四川大学毕业后,孤身一人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参加工作。今年五月四号十九点三十分左右,他驾驶昌河铃木利亚纳a6两厢小型轿车(车宽1720厘米)由北向南贴近路中心黄虚线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一直到六月二十九号这天(周三)上午九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通知我儿子去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儿子接到认定书,当即拍照发给我,我仔细看过后,发现疑点颇多。又咨询了当地相关专业人士,得到权威解答后,连夜写出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就要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给刑拘了
(聊天截图)
中间有一段: 当时证据公开的时候,对方对电动车的状态有异议,当时我儿子有听到调头,然后交警就让我儿子回避了。然后出认定书那天,我儿子问交警电动车掉头这个事,他说对方没说过,这个是他说的。
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就要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给刑拘了

海门交警罔顾电动车逆行、逆停、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酿成惨祸,强行判机动车主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询问完全置之不理,却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奈申请复核后电话威胁“等着刑拘吧,别想取保候审了”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09:59:49
@跟您走 2022-07-24 07:54:13
该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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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回复!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01:12
@到了发 2022-07-24 08:39:22
衙门里都是冤案,水浒2.0版本。
-----------------------------
谢谢,我现在才知道,江苏省的法治有多乱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14:22
走出四川大学,走向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刑事拘留所的诡异交通事故认定书出炉经过。
我儿子四川大学毕业后,孤身一人来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参加工作。今年五月四号十九点三十分左右,他驾驶昌河铃木利亚纳a6两厢小型轿车(车宽1720厘米)由北向南贴近路中心黄色虚线正常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逆行中骤然占用机动车道掉头,呈现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
一直到六月二十九号这天(周三)上午九点,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警官通知我儿子去领取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儿子接到认定书,当即拍照发给我,我仔细看过后,发现疑点颇多。又咨询了当地相关专业人士,得到权威解答后,连夜写出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16:02
因为一纸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我儿子就要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给刑拘了。
中间有一段: 当时证据公开的时候,对方对电动车的状态有异议,当时我儿子有听到掉头,然后交警就让我儿子回避了。然后出认定书那天,我儿子问交警电动车掉头这个事,他说对方没说过,这个是他说的。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16:49
海门交警罔顾电动车逆行、逆停、占用机动车道行驶酿成惨祸,强行判机动车主责,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询问完全置之不理,却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奈申请复核后电话威胁“等着刑拘吧,别想取保候审了”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21:52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最终导致责任认定错误。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现场测量,鲁F0M385号小型轿车与曹**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时,车辆右侧车轮距离路边1.4米,从该通行道路的宽度来看,该距离符合机动车正常的行驶状态,曹**驾驶的电动车如果在正常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史**所驾车辆不会与曹**的电动自行车相撞,所以史**和曹**相撞时,曹**的电动自行车占用了申请人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故曹**驾驶的车辆应因占用了机动车道路而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其次,2022年5月7日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22]痕鉴字第82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可以看出,曹**驾驶的电动车为接载黄**的过程中在路边相撞,电动车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这说明事故发生时电动车系逆行,且占用了史**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道,而这些事实在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明确表述,所以曹**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最后,曹**驾驶的电动车夜间未开电动车车灯,车辆呈头西北尾东南方向,结合曹**驾驶电动车接黄**而黄**就在路边等候的事实,可知事故发生时,曹**系驾车由南向北行驶中逆行左转且左转至由北向南车道后有逆行,事故发生前曹**有刹车但依然属于弯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故曹**驾驶电动车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不让本车道内车辆先行,且转弯不让直行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曹**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曹**驾驶电动自行车涉嫌左转弯未让行直行车辆,故因其违章行为应付全部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所谓“右侧”是指从道路(不含路肩)右侧边缘线算起,通行路面宽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能超过1.5米,三轮车不能超过2.2米。本案中,从两车撞击的部位和申请人所驾驶车辆距离路边1.4米的情况看,曹**所驾驶的电动车显然还在机动车道内,故其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显然违法。

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本案中,曹**骑电动车通过机动车道,并未下车推行,反而是骑行横穿机动车道,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请求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撤销“海公交认字[2022]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依法重新认定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史**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24:27
南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结论如下: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通公交复字结论[2022]第 2215号

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史滕霖,男,汉族,身份证号 370685199511166012,现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东升花园8栋407室。
申请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撤销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海公交认字【2022】第 007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认定曹亚辉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滕霖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理由和依据:
1.曹亚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夜间未开车灯、逆向行驶、转弯不让直行、非法占用机动车道等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2.事故认定适用法律错误,曹亚辉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复核结论:
1、原办案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调查及责任认定:
2022年05月04日19时36分左右,史滕霖驾驶鲁FOM385号小型轿车沿南通市海
门区东临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悦来镇友陈路路口南侧路段,与曹亚辉驾驶电动自行车(头
西北尾东南)及行人黄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曹亚辉、黄飞受伤,车辆受损。后曹亚辉
于2022年05月15日死亡。
南通市海门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史滕霖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曹亚辉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黄飞不承担本起事故的责任。
2、复核结论:

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责任划分公确生
序合法,现决定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31:30
种种迹象,让我相信江苏省公安厅下属南通市公安局伙同海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王哲等人阴谋构陷四川大学毕业生史滕霖!!!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36:00
@lig_85 2022-07-24 10:29:23
呵呵,把事搞大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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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鼓励!江苏省海门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妄图构陷孤身在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其心是险恶的,是注定不能得逞的。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36:34
江苏省海门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妄图构陷孤身在外的四川大学毕业生,其心是险恶的,是注定不能得逞的。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0:47:24
@真的假的2019 2022-07-24 10:45:17
黑社会一般都穿黑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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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也有少数身穿警服,头顶国徽的败类!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1:12:27
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需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划分。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那么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解答。
一、2022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1:17:55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3:43:39
@风轻轻炊 2022-07-24 13:37:34
这是为什么啊
招远市公安局做好民警廉政工作 多次暗访查问题
2014-06-11 11:01 来源:胶东在线
强化节日监督。市局纪委要求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安部“五条禁令”和公安部“三项纪律”等纪律条令的执行力度。同时,各单位政工领导要及时了解民警的思想动态,加大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排查,
特别是对个别不放心的民警,要逐一进行谈话、告诫,落实帮助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整顿和防范工作
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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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江苏的山东人,纵然名牌大学毕业,同样难逃江苏不法分子的黑手!——江苏法制混乱超出你我的想象!
楼主:行走招远  时间:2022-07-24 14:12:07
评论 行走招远:依稀记得好像是交通违章以前他们叫你消单你不听话所以他们心理是恨死你的那么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他们对你恨之入骨他们觉得无论怎么对付你都是不够解恨的何况是万一被他们抓到机会的时候更是不会放过机会。从心理学来分析一切的原因是由于你是他们的仇人不需要其他什么理由佛说这是因果——看来是我的正直导致树敌太多,可不管怎么的也该冲着我来,背后构陷我的家人,也太卑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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