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
发表时间:2011-01-24 05:23:00 更新时间:2022-07-29 03:08:11
楼主:杨华杰2011
时间:2011-01-23 21:23:00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EIHENG LAW FIRM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
二审辩护词
2011年01月13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EIHENG LAW FIRM
王发旭 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41069348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邮编:100080
手机:13801082073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邮箱:[email protected]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本案的程序违法 5
一、杨华杰的供述系非法手段取得,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5
二、本案证人证言非法手段取得,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8
三、侦查机关隐藏案件重要证据 9
四、立案前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
第二部分 关于本案的认定事实错误 12
一、(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一起2页)非法收受临泉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唐绍忠110000元认定错误 13
二、(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起7页)关于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后收受范建忠192000元现金并将其中的60000元送给王政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不存在 16
三、(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七起23页)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后收受张新华20万元现金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不存在 21
四、(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二起3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9年2月下旬收受张亚伟1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存在 24
五、(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八起42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马东亚100000元现金和4000元购物卡的事实不存在 25
六、(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九起44页)新的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赵平100000元现金和9988元金钥匙的事实不存在 26
七、(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二起47页)关于杨华杰2009年3月收受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施春光102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26
八、(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四起50页)关于杨华杰2009年6月收受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樊子军价值8800元金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27
九、(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五起5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5年5月、2006年4月、2008年2月三次共收受孙喜亭3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8
十、(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八起54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收受杨洪岩1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8
十一、(一审判决受贿第三十一起58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5月左右收受孙勇3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9
十二、(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四十一起69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牛战备43000的事实不存在 30
十三、(一审判决受贿第四十二起7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收受李文达5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31
十四、(一审判决受贿第四十四起73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贾鑫100000的事实不存在 32
十五、(一审判决书行贿第六、七起83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受范建忠之托向王政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33
十六、(一审判决书行贿第十起85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9年2月下旬向王政行贿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34
十七、关于立案后的言词证据 35
第三部分 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36
一、部分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36
二、部分收受的财物在2009年2月已上交给纪检组长范大伟,不能认定为受贿 37
三、案发前及时退回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39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杨华杰的亲属杨华然的委托,并征得杨华杰同意,指派王发旭律师担任杨华杰被控犯受贿罪、行贿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调查案情、查阅案卷、审查证据、查阅一审开庭审理笔录,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华杰犯受贿罪、行贿罪,事实严重不清、根本没有合法的证据(几乎没有依法取得的证据)、程序完全违法(未立案前取得证人证言,当然无效)。现根据本案的程序、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发表如下无罪的辩护意见:
BEIJING WEIHENG LAW FIRM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
二审辩护词
2011年01月13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BEIJING WEIHENG LAW FIRM
王发旭 律师 执业证号1110120041069348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6号中国技术交易大厦
A座16层
邮编:100080
手机:13801082073
电话:010-62684688
传真:010-62684288
邮箱:[email protected]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本案的程序违法 5
一、杨华杰的供述系非法手段取得,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5
二、本案证人证言非法手段取得,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8
三、侦查机关隐藏案件重要证据 9
四、立案前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
第二部分 关于本案的认定事实错误 12
一、(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一起2页)非法收受临泉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唐绍忠110000元认定错误 13
二、(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起7页)关于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后收受范建忠192000元现金并将其中的60000元送给王政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不存在 16
三、(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七起23页)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后收受张新华20万元现金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不存在 21
四、(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二起3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9年2月下旬收受张亚伟1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存在 24
五、(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八起42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马东亚100000元现金和4000元购物卡的事实不存在 25
六、(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九起44页)新的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赵平100000元现金和9988元金钥匙的事实不存在 26
七、(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二起47页)关于杨华杰2009年3月收受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施春光102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26
八、(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四起50页)关于杨华杰2009年6月收受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樊子军价值8800元金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27
九、(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五起5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5年5月、2006年4月、2008年2月三次共收受孙喜亭3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8
十、(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八起54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收受杨洪岩1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8
十一、(一审判决受贿第三十一起58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5月左右收受孙勇3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9
十二、(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四十一起69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牛战备43000的事实不存在 30
十三、(一审判决受贿第四十二起7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收受李文达5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31
十四、(一审判决受贿第四十四起73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贾鑫100000的事实不存在 32
十五、(一审判决书行贿第六、七起83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受范建忠之托向王政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33
十六、(一审判决书行贿第十起85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9年2月下旬向王政行贿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34
十七、关于立案后的言词证据 35
第三部分 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36
一、部分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36
二、部分收受的财物在2009年2月已上交给纪检组长范大伟,不能认定为受贿 37
三、案发前及时退回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39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杨华杰的亲属杨华然的委托,并征得杨华杰同意,指派王发旭律师担任杨华杰被控犯受贿罪、行贿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调查案情、查阅案卷、审查证据、查阅一审开庭审理笔录,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华杰犯受贿罪、行贿罪,事实严重不清、根本没有合法的证据(几乎没有依法取得的证据)、程序完全违法(未立案前取得证人证言,当然无效)。现根据本案的程序、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发表如下无罪的辩护意见:
大家都在看
- 追一个好男人,然后发现这世上总有用钱办不到的事
- 追一个好男人,然后发现这世上总有用钱办不到的事
- 台湾女高中生上课不认真
- 请块所谓的“开光”玉,不如养活的灵宠!
- 神秘的出马仙(与鬼神交流的人)
- 聊聊中国近代史
- 台湾女高中生上课不认真
- 实修者,实时观真实灵界之事。
- 炫富,是言论不当还是实话实说?【讨论】
- 实修者,实时观真实灵界之事。
猜你喜欢
- 中国精英阶层已脱离民众
- 法悟空三打白骨林 《西遊记》再现鹿城
- 飓风“伊恩”强袭USA:鲨鱼游上街道,整幢房屋被冲走(转载)
- 顺德苏群晶老师被人陷害!
- 停泊
- 中知律师事务所|在法律上怎样判定是否抄袭?(转载)
- 反常
- 第五千三百九十一帖 读《锦香亭》
- 千秋歌
- 从郭台铭到刘德音(梁文杰说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