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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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1-01-24 05:23:00 更新时间:2022-07-29 03:08:11

楼主:杨华杰2011  时间:2011-01-23 21:23:00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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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

二审辩护词



2011年01月13日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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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目录

第一部分 关于本案的程序违法 5

一、杨华杰的供述系非法手段取得,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5

二、本案证人证言非法手段取得,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8

三、侦查机关隐藏案件重要证据 9

四、立案前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0

第二部分 关于本案的认定事实错误 12

一、(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一起2页)非法收受临泉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唐绍忠110000元认定错误 13

二、(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起7页)关于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后收受范建忠192000元现金并将其中的60000元送给王政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不存在 16

三、(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七起23页)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后收受张新华20万元现金的证据相互矛盾,且有新证据足以证实该事实不存在 21

四、(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二起3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9年2月下旬收受张亚伟15万元现金的事实不存在 24

五、(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八起42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马东亚100000元现金和4000元购物卡的事实不存在 25

六、(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十九起44页)新的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赵平100000元现金和9988元金钥匙的事实不存在 26

七、(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二起47页)关于杨华杰2009年3月收受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施春光102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26

八、(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四起50页)关于杨华杰2009年6月收受临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樊子军价值8800元金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27

九、(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五起5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5年5月、2006年4月、2008年2月三次共收受孙喜亭3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8

十、(一审判决书受贿第二十八起54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收受杨洪岩1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8

十一、(一审判决受贿第三十一起58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5月左右收受孙勇3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29

十二、(一审判决书受贿第四十一起69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牛战备43000的事实不存在 30

十三、(一审判决受贿第四十二起71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8年春节前收受李文达50000元的事实不存在 31

十四、(一审判决受贿第四十四起73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收受贾鑫100000的事实不存在 32

十五、(一审判决书行贿第六、七起83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受范建忠之托向王政行贿6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33

十六、(一审判决书行贿第十起85页)有新证据足以证实杨华杰2009年2月下旬向王政行贿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34

十七、关于立案后的言词证据 35

第三部分 关于本案的事实真相 36

一、部分属于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36

二、部分收受的财物在2009年2月已上交给纪检组长范大伟,不能认定为受贿 37

三、案发前及时退回的财物不能认定为受贿金额 39





杨华杰涉嫌受贿、行贿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诉人杨华杰的亲属杨华然的委托,并征得杨华杰同意,指派王发旭律师担任杨华杰被控犯受贿罪、行贿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调查案情、查阅案卷、审查证据、查阅一审开庭审理笔录,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华杰犯受贿罪、行贿罪,事实严重不清、根本没有合法的证据(几乎没有依法取得的证据)、程序完全违法(未立案前取得证人证言,当然无效)。现根据本案的程序、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发表如下无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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