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失职、失责,造成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

字数:774访问原帖 评论数:1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2-07-23 17:53:59 更新时间:2022-08-16 10:34:38

楼主:全民正法  时间:2022-07-23 09:53:59
广东法院、深圳市法院一致认定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执行行为并无违法之处。申诉人异议事项:第一,宝安区法院(1998)第5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的依据为《深圳市法院(1997)第1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判决的结果及标的为深圳天京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假债)40万余元,这个案件存在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用伪证,判假债等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发现判决错误,报经院长批准,终止执行,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关于陈有法(化名)和彭有理(化名)共有的财产不属于执行的依据《深圳市法院(1997)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交付的特定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规定,在1998年就应当归还财产给陈有法和彭有理。执行员:聂志荣,书记员:叶海明的宝安区法院(1998)第58号民事裁定书,是在1998年6月9月作出的。所以,1998年3月19日处理(所有权人)陈有法和彭有理共有的住宅一栋,面积456平米给陈保信(台湾无业人员);1998年4月13日强制陈有法和彭有理共有的地、房、铺,实际总共面积680平方米及物品一批,交付给林城标、官秀英(夫妻)占有、使用、违法出租,收取不当利益等行为,均为无法律依据的错误执行为。谁人认为有法律依据行为,谁就必须提供处理各项财产相对应的判决书来证明,如果提不出相对应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只能依法界定,处理强制陈有法、彭有理各项财产的行为,为无法律依据的错误执行行为。(1998)第58号民事裁定书,未有标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平方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错误裁定,人民法院在1998年就应当撤销该裁定,归还该房地产给陈有法、彭有理的,二十四载上诉、申诉(上访),法院置之不理,司法不作为,失职、失责行为,对无职、无权、无钱的老百姓无法。
楼主:全民正法  时间:2022-08-15 12:42:47
司法不作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顶。

大家都在看

猜你喜欢

热门帖子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