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J执法无视证据错用法规划分责任,事故无过错方竟要承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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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16 23:49:31 更新时间:2022-08-18 04:15:05

楼主:以吾之名1  时间:2022-08-16 15:49:31
我叫王炎章,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王堂村人。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作为交J执F部门应该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可当执法者置关键证据于不顾,就凭着所谓的执法经验,错用《道路交通安Q法》对当事双方的责任认定进行划分,这样的执法怎能服众,执法不公到头来伤害的都是我们这些底层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我所遭遇到的执法不公事件是这样的,2022年6月27日13时25分左右,我当时开着豫A0Q04A蓝牌小型轿车行驶在河南省新密市集镇马武寨村路段。当时车速40,挂二档或者三档,我开车下坡到坡底后,另一方当事人裴云端驾驶豫AX8217中巴车加着油门拐弯刚上坡,对方没有按喇叭直接撞上了我的车,我车上五人全都受伤,车头损毁严重,车内安Q气囊弹出,交J赶到事发现场以后,并未根据关键证据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认定我跟对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均负同等责任,可事实并非如此。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裴云端在事故发生时右转弯上坡,而我在事故发生时左转弯下坡,根据道路交通安Q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Q距离;(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结合这两条法规以及现场的照片能看出,裴云端驾驶车辆位于路中间,而我驾驶车辆位于道路右侧,裴云端驾驶车辆上坡时没有靠右行驶,未让行我已快要行至坡底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但遗憾的是新密市交通大队作出的第4101831202200003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将我和裴云端认定为负同等责任,且认定书中并未采纳我驾驶的车辆快要行至坡底、裴云端刚开始上坡、裴云端没有靠右行驶等关键证据,而这些证据根据碰撞后的刹车痕迹、现场勘查坡度、现场照片就可明确固定,对事实认定不清,未尽到执法者的职责的行为,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完全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在第4101831202200003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J大队给出的认定理由是根据道路交通安Q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Q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Q驾驶、文明驾驶。由此认定我和对方当事人存在未能安Q驾驶的违法行为,划分了同等责任的比例,这是完全错用《道路交通安Q法》进行执法,当事交J存在避重就轻,完全回避了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没有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就各打五十大板,让我感到非常的冤屈!
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论是按照车辆行进路线,还是根据现场车辆碰撞产生的刮痕和现场道路环境的勘察,都足以显示是对方当事人裴云端由于未能安Q驾驶造成的一起交通事故。理应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让我感到心有不甘的是经过复核申请,交J大队仍然维持第41018312022000039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果,后续我也将继续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就相关问题进行申Su,希望执法部门能明察秋毫,根据客观事实重新调查这起交通事故,并撤销原认定书,并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将对方当事人认定为过错方并承担应有的全部责任,借此我想通过传媒的力量,让社会大众一起来评评理,为我伸张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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