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垄断”及“反垄断”的本质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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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8-28 21:28:43 更新时间:2022-09-13 23:25:25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2-08-28 13:28:43
论“垄断”及“反垄断”的本质含义
——与张维迎先生商榷
丁礼庭
最近读了张维迎先生论述“垄断”的文章,我不得不就“垄断”和“反垄断”问题,和张维迎先生商榷!
张维迎先生在文章中把“垄断”的定义仅仅局限在类似“政府‘行政禁入’”的行政垄断范围内:“有没有真正的垄断呢?有!这就是政府通过法律和政策对竞争实施限制。政府动用强力(法律和政策)来为一个或多个企业保留全部市场或一部分市场时,垄断就产生了。如用法律或行政手段限制行业准入,发放许可配额,给予专营权,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税收、信贷、补贴等方面的歧视,都会带来垄断。”【1】类似政府“行政禁入”的“政府行政垄断”理所当然是一种极端的垄断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
但张维迎先生的问题是误解、扭曲了经济学,或者是《反垄断法》中对企业“垄断”行为的准确定义。张维迎先生认为:“传统经济学用‘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垄断程度,一家企业所占据的市场份额超过一定程度,就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行为就常常受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控。”【2】“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没有对垄断和非垄断提出一个很好的界定,这是一个遗憾。”【3】请恕我直言,我无法想象作为一个权威经济学家,怎么会把“‘市场集中度’来衡量垄断程度”作为传统经济学对“垄断”的定义?并指控《反垄断法》没有对“垄断”做出有效界定!我甚至怀疑张维迎先生在写此论文前有没有通读过《反垄断法》的法律文本!
《反垄断法》中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对企业的垄断行为都做了明确清楚的界定。比如以第十三条为例,企业的垄断行为被规范界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4】比如最常见的垄断行为就是第一点指明的“以谋私利为目的的‘价格联盟’”。也就是说,市场保障企业具有定价的自主权,但是禁止搞私下的“价格联盟”!所谓“垄断价格”的定义之一就是“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
但是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作为权威经济学家张维迎先生却坚持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并不违法,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张维迎先生把所有的企业行为都排除在“垄断” 的概念之外:“如果垄断地位是政府用强力维持的,这一点确定无疑。……但如果所谓的“垄断”是竞争中形成的,这一推论是完全错误的。”【5】“如果没有政府给予的保护,市场上所有的垄断都不具有实体性。”【6】
鉴定企业是否具有垄断行为的标准,不是“市场的集中度”,而是企业的行为有没有违反市场的整体利益,是否违反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比如“以谋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市场的集中度”仅仅是为“以谋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打个比方说:“绝对权力就一定绝对地腐败”,仅仅是指“集权制度”就是孕育腐败的温床,我们既不能说“集权制度下的官员就一定全部彻底腐败”!也不能说“集权制度下官员一定不腐败”,到底是否腐败,还得以腐败的事实为依据!另外,就人的本性和本能是“理性地自私”来说,在腐败利益大于腐败风险的集权制度下,官员很难抵御“纸醉金迷”的腐败诱惑。同样的道理, “市场的集中度”仅仅是为“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的产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企业到底有没有垄断行为,还得以有没有类似“以谋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的违法事实为依据!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和健全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家和政治家一样,都不是圣人!都存在着巨大的违法可能性!只不过贪官是刑事违法,垄断行为是民事违法。我们反对“市场过于集中”的理由,就是它为“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打开了方便之门,就好比集权制度虽然“高效”,但就因为它必然成为孕育腐败的温床,所以我们必须取缔集权制度。
在发达国家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有些行业虽然“集中度”很高,但企业高度自律,拒绝以垄断谋暴利的事实多得是。比如美国的可乐行业也就这么二、三家大型企业,但是他们之间依然竞争激烈!对比之下的中国电讯业和石油业的价格,在工资水平仅美国的十分之一的情况下,中国的电讯和汽油的实际价格却比美国还高,难道这还不是垄断行为吗?
张维迎先生还说:“‘反垄断法’在所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名义下所指的‘歧视性定价’和‘捆绑销售’不过是市场上企业竞争的策略,不是垄断权力的滥用。歧视性定价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可以说是‘劫富济贫’的一种方式,如同大学向高收入者收费给低收入者发放奖学金一样。”【7】“市场上,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即便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中是不可行的。……按照传统经济学理论,一个行业中企业数量越少,合谋的可能性越大。但事实是,几家寡头企业之间的竞争远比众多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激烈。”【8】“任何一个企业,如果不能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而是按传统的经济学教科书所指的那样,随心所欲地压榨消费者,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相信,市场会通过竞争,消灭那些不创新的企业,消灭那些仅靠压榨消费者而赚钱的企业。”【9】
“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到底是否违法、到底是否属于企业自有定价的范围。同样只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在股票市场上,不管是散户、大户、还是庄家和机构,都有自主的定价权。但一旦真有金额巨大的“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的存在,就一定是违法的!今年六月股票暴跌,就是机构大户私下订立“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集体做空股市!公安部凭什么抓捕扰乱股票市场的违法分子?难道作为经济学家的张维迎先生不明白吗?难道张维迎先生有什么理由能够证明企业家和官员、金融家不同,在竞争中企业家无一例外、个个都是“圣人”、都是自觉的“守法户”?
不管《证券法》还是《反垄断法》的具体条文怎样规定,但所有法律制定的依据,都是“自然正义”。如果我们承认“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客观上严重地危害到市场的整体利益,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那么就一定违反了自然正义的原则,把它定义为“违法”,并进行立法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 就危害市场整体利益的标准来衡量,股票市场和商品市场是相似的!至于张维迎先生说的:“企业之间的价格合谋即便理论上是可能的,但现实中是不可行的。”的观点,只要看看今年六月中国股市惨跌的事实,就应该可以证明“价格合谋”在现实社会中是否客观存在,对宏观经济是否造成巨大危害!!是否危害市场整体利益!是否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至于张维迎先生说: “随心所欲地压榨消费者,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要相信,市场会通过竞争,消灭那些不创新的企业,消灭那些仅靠压榨消费者而赚钱的企业。”张维迎先生的这话,就等于是说:贪污腐败最终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贪官在逮捕后个个痛哭流涕地忏悔,那么如果官员个个都足够有效地“理性”,是否世界上就不应该有贪官了吗? 如果张维迎先生承认世界上必然存在“自食其果”的贪官,那么有什么理由认定企业家一定不会犯“自食其果”的错误?政治家、官员不是圣人,难道企业家就一定个个都是“圣人”?另一个客观事实就是,如果我们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自发、自然地纠正有违市场基本原则的错误行为,就将会是一个非常漫长和痛苦的过程!政府和法律对市场的辅助功效,就是既防患于未然,又及时有效地纠正违反市场原则的错误!这就好比山洪爆发、发大水。如果政府不施救、人民不自救,大水总有一天会退去、也会恢复正常。但这同样也是一个非常漫长和痛苦的过程。如果发大水,政府必须施救,人民必须自救。那么有违市场原则的错误行为也一样,政府必须立法反对,加以禁止!
张维迎先生是否认为“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并不危害市场整体利益?说什么“歧视性定价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可以说是‘劫贫济富’的一种方式,如同大学向高收入者收费给低收入者发放奖学金一样。”重要的区别就是,在“歧视性价格”之外,必然存在着非歧视性的正常的低价。但“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的‘价格联盟’”存在的前提就是,低于垄断价格的价格一律被封杀!难道作为经济学家的张维迎先生真的不懂两者的本质性区别吗?
张维迎先生还说:“本质上反垄断法反的都是竞争,” 【10】“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大企业及其成长的法案。”【11】从逻辑上分析,这句话的前提就是,世界上的竞争都是合法合理的竞争,不存在有违市场原则的“不公平竞争”!如果张维迎承认客观上存在着有违市场原则的“不公平竞争”的企业行为,那要不要反?“以牟利为目的非法的‘价格联盟’”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原则?要不要立法禁止?难道作为经济学家的张维迎先生连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懂吗?
张维迎先生还说:“在没有政府施加的准入限制的情况下,高利润是创新和竞争力的表现,不是垄断的表现。”【12】那么今年中国股市中联合做空股市谋取暴利也是合法的市场“自由定价”行为?张维迎先生是否认为所有高利润都全部彻底都是合法“创新和竞争力的表现”?是否认为世界上不存在违法谋取高利润的事实?世界上根本不存在通过坑蒙拐骗、偷税漏税来谋取高利润的不法企业?我简直不相信一个权威经济学家会具有如此荒谬的理论观点。

张维迎先生还说:“寡头竞争是最适应创新需要的市场结构。因为在一个所谓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很难有真正、持续的创新者;在这样的市场上,创新所依赖的研发投入是难以保障的。”【13】大企业的高效率是众所周知的,这就好比集权政府在进行决策和执行决策时往往比民主宪政效率高得多,那么全世界的共识,或者说普世价值为什么还要反对集权制度?就因为它为权力腐败创造了条件!结论就是如果寡头企业不搞垄断行为、不谋取垄断利益,寡头企业的高效率当然理所当然是一种市场的正能量!但客观上,在一般情况下寡头企业是很难抵御高额利益大于风险的“垄断利润”的诱惑的!虽然并不是说所有寡头企业都会谋取“垄断利润”,实施垄断行为。这就好比,集权政府如果能够做到“不腐败”,那它高效率地为民众谋利益当然也是正能量。但遗憾的是,这种事实很难出现:“绝对权力就一定绝对腐败”已经是被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实践反复证明了的“铁律”!

张维迎先生还说:“如果我们把企业定义为一种创新的工具、一个信誉的载体,而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单位,反垄断法所依赖的经济理论基础就不再存在。”【14】张维迎先生这观点就好比有人说,如果世界上没有坏人、没有暴徒、没有强盗和小偷,我们就不需要什么法律、法制、不需要军队、警察!但让张维迎先生遗憾的是,企业并不全是“创新的工具”和“信誉的载体”,事实上偷工减料、坑蒙拐骗、偷税逃税的违法企业多得是!如果张维迎先生连这点常识都不懂,实在是有愧于经济学家的桂冠了!

包括张维迎先生在内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该醒醒了,你们对市场的崇拜,已经到了痴迷和迷信的程度!不错,市场确实是有效的、甚至是高效的,但市场绝对不是万能的!如果自由主义者还承认政府的存在是哈耶克“自发秩序”原理的规范结果,那么就必须承认政府行为在整个市场就体系中的实际功效。市场和政府双方的客观存在,就足以说明它们两者都必须各司其职、优势互补,缺了谁都不行。必须承认市场离不开政府!市场必需政府的辅助!虽然市场在经济运行中处于不容置疑的主导地位。政府也必须依据市场机制和市场原则而行动。


2015年12月14日

【1】、【2】、【5】、【7】、【8】、【12】:张维迎:《经济学的垄断概念是错误的,反的是真竞争》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208/11233502_0.shtml
https://zhuanlan.zhihu.com/p/48535976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http://www.gov.cn/flfg/2007-08/30/content_732591.htm
【3】、【6】、【9】、【10】、【11】、【13】、【14】:张维迎:《反垄断法的隐忧》
http://finance.ifeng.com/a/20140814/12925113_0.shtml
【10】:张维迎:《移动高管为什么能理直气壮地说自己不垄断》
http://www.aisixiang.com/data/95006.html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2-08-30 14:28:28
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楼主:丁礼庭  时间:2022-09-03 13:23:38
作者:播火者3Lv 16 时间:2022-09-01 12:23:48

张在强调现实,楼主在强调理论。当下一刻,张的理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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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先生说的:“张在强调现实”,就是指当今中国,真正实行垄断的诸要素“政府行政垄断”,而民企的垄断并不严重,或者说仅仅就是个别事例。这确实就是当今中国的客观事实。

既然先生承认:“楼主在强调理论”,那么就低于是承认,当今中国民企的垄断事实就算是及其个别,并不严重,那么我认为,只要是垄断行为,不管是国企、还是民企,都在剥削九州反对之列。最显著的例子就是:百度的“竞价排名”藏污纳垢,掩盖和孕育了多少假冒伪劣,又有多少无辜的消费者遭殃?难道不应该反对禁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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