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诉,望相关部门给予公平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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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03 05:24:00 更新时间:2022-09-03 07:35:51

楼主:13935258116  时间:2022-09-02 21:24:00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史富斌认为原判决和裁定认定申诉人犯妨害公务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实上我当天是陪同妻子刘叔涛去北京看病,顺便到信访部门和教育部反映并咨询妻子民办老师待遇问题。自己仅仅是陪同人员,不是上访申诉人员。具体到本案我陪同妻子在车站正常购票上车,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也没有影响其他旅客正常旅行。
事情发生时也并非他们所称,也未表明自己身份,当时上车打我的人员没有穿警服,也没有出示工作证,本人以为又是黑社会土匪来了!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所造成的伤害并非由我所为,所以两审法院认定其执行公务明显与事实不符。因为事情发生前段时间左云县信访局局长白厉厘和店湾镇付书记贺佳雇佣黑社会在我家门口进行过监视. 禁止我们出行。以至霸气的还追到大同市火车站候车室现在证据都在。
2、所谓受害人邓建强的损伤事实不清,且不构成轻伤二级。(1)庭审中国家公诉人展示的证据显示受害人邓建强,经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未错位”。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10.4d规定:“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才构成轻伤二级。所以依据规定邓建强的损伤不构成轻伤二级。
(2)邓建强右手第五掌骨远端骨折,损伤原因不明。在列车上遭到黑社会土匪上车殴打我和妻子刘淑涛。在我们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多人对我两人进行群殴,因事发时他们人多,K962列车即将开车,时间紧迫,发生了人员伤亡问题,不得已自漏警察身份当时在餐车上且有乘警,特警数名,还有乘客和乘务人员多名。我被这些人殴打拉扯,要强行带离下车,根本没有殴打别人的机会和能力。所以不能排除混乱中自伤的可能。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邓建强的损伤是挤压伤,邓建强自述是被打伤,与事实不符。
3、本案最关键证据没有提取出示
在案件侦查阶段,本应向K962列车调取当时餐车的摄像全程记录,但是公安机关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拒不调取该证据还原事实真相。证人杨佳宁执法记录仪的视频资料,不完整,不全面,不能如实反映当时的全过程。人民法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向铁路部门调取当时餐车探头,收集当时K962列车乘务员、乘警、餐车工作人员、其他在场旅客的证言。所有证人证言都由其内部人员提供,与事实严重不符。
4、大同市公安局特警杨佳宁等三人非法上车殴打我和妻子刘淑涛。在我们赤手空拳的情况下多人对我两人进行群殴,并使用警械。将我二人强行连打代扯强行带离列车。将我二人在站台上在我们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又进行了围殴及威胁恐吓。又以妨害公务罪名判处史富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刘淑涛非法关押15日至今没有合法手续,刘淑涛返回家中后因此冤假错案待得知其夫被判刑一年零二月的消息后不堪忍受其结果,又因去北京是为了治疗疾病因此案错过治疗最佳时期导致刘淑涛死亡。为此,相应人员应承担其重要后果的责任。

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列车上的犯罪,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
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也可以由始发站或者终点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在列车运行途经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所在地负责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申诉人史富斌和其妻子正常购买车票,在去北京K962车餐车上被一伙人围攻殴打以至身上多处受伤反而成了(所谓的妨害公务),该事件发生在列车上,打人的是当时身份不明的黑社会,致使在保释和被解除拘留的过程中他们没有给看过一次病用过一点药,为什么受害的人反而成了妨碍公务了而打人的黑社会劫匪却逍遥法外,还拿到了医院开的假证明诬告被害人,所以依法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机关对应的审判铁路运输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当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管辖。另外,所谓的受害人是云冈区分局干警,云冈分局更应主动回避,不应当管辖。
而大同市云冈区委书记苏智和左云县委书记尹海斌,滥用职权超越区域管辖范围权,强行把应属铁路公安管辖的案件,派至云冈治安大队,以妨害公务罪名判处史富斌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刘淑涛非法关押15日至今没有合法手续,刘淑涛返回家中后因此冤假错案待得知其夫被判刑一年零二月的消息后不堪忍受其结果,又因去北京是为了治疗疾病因此案错过治疗最佳时期导致刘淑涛死亡。
综上所诉,望相关部门给予公平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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