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孙英院长的第二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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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9-21 15:46:16 更新时间:2022-09-26 03:42:09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1 07:46:16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英院长、黄勇院长:
根据德州市中院立案二庭的的安排 ,2022年9月16日上午我与德州市中院评查(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法官宋姗姗进行了第二次当面交流,在这次交流中我提供了13份证据,对五个方面的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五个方面包括:一、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简称临邑东方)是否交给纪俊智一张20万的承兑汇票,纪俊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二、纪俊智是否通过代理商从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三、庆云县公安局已撤销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是否有证据效力;四、纪俊智和临邑东方是否构成委托关系;五、纪俊智和代理商是否有合伙关系。对于此次交流,法院作了详细的笔录,也进行了录像。宋姗姗法官对第一次的评查结果也做了说明,我当场对他评查结果进行了反驳,她的评查结果主要主要牵涉到我上述五个方面说明中的第二、第五个两个说明,现对第二个方面的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清晰:原双力欠代理商货款59万余元,代理商欠临邑东方货款21.8万元。原双力财务部门给代理商出具的收入凭单(收据,见证据6)、所有承兑汇票背面的的背书转让章(原双力要求所有承兑汇票必须加盖背书转让章)、2021年10月13日双力破产组出具的证明(证据1)均可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
2、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也没有申请代位追偿权(民法典536条)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代理商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就是临邑东方的债权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
3、同样,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没有申请代位赔偿权、财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59万余元财物就是临邑东方的财物也是完全错误的;
4、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支付货款,也没有给魏爱军发货、支付货款(纪俊智、魏爱军个人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不可能给他们个人发货),59万余元的财物都是发给代理商的,所有的收货、收款单据上均有代理商的公章、代理商的委托书(双力破产组对发货有严格的规定),足可以证明这些财物是发给代理商的。在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59万余元的财物中,只有一张11万余元货物收到条上有我的签字,该收到条上同样有代理商的公章,足以证明这批货物也是发给代理商的。宋法官根据这张收到条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甚至把我在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货也认定是我提走的,还把我在一张确认书上签字就认为我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这都是完全违背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5、双力破产组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见证据1),临邑东方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是不可能给其付款发货的;另外,临邑东方既没有给原双力交款的收据,也没有双力破产组给其发货发货付款的证据,因此也不存在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其财物的事实,也不存在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临邑东方发货的事实;
6、退一步讲,如果临邑东方在双力有债权的话,为什么不自己到双力破产组提货,而要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多次提走(临邑东方经理王道龙多次到双力破产组,对自己的债权情况事知情的)?在公安、法院都介入(多次到双利破产组调查取证后)后,双力破产组为什么还多次把临邑东方的货款发给他人?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在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为什么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我就构成刑事犯罪,临邑东方和法院为什么不到公安部门报案?庆云县公安局还会对我作无罪撤案?
7、连普通人都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法学硕士的宋珊珊法官能不懂吗!尤其是在双力破产组证明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的情况下,宋法官还强词夺理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难道这不是无中生有的强盗逻辑吗!让这样的法官来判案,德州市中院不知道要制造多少冤假错案,不知道要残害多少无辜的企业和家庭!
对于宋姗姗法官在评查案件中双方存在的争议,我申请公开听证;我申请德州市中院针对本案原审原告法人王道龙涉嫌的虚假诉讼犯罪,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我请求德州市中院对在案件审理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笔录材料)和个人隐私进行追责。错案不纠,维权不止!
纪俊智
2022年9月20日
附:
1、9月16日说明材料1份;
2、证据13份;
3、联名控告孔祥波材料1份。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1 09:19:12
大家看一下这个残害百姓的法官和法院!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1 18:22:24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英院长、黄勇院长:
根据德州市中院立案二庭的的安排 ,2022年9月16日上午我与德州市中院评查(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法官宋姗姗进行了第二次当面交流,在这次交流中我提供了13份证据,对五个方面的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五个方面包括:一、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简称临邑东方)是否交给纪俊智一张20万的承兑汇票,纪俊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二、纪俊智是否通过代理商从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三、庆云县公安局已撤销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是否有证据效力;四、纪俊智和临邑东方是否构成委托关系;五、纪俊智和代理商是否有合伙关系。对于此次交流,法院作了详细的笔录,也进行了录像。宋姗姗法官对第一次的评查结果也做了说明,我当场对他评查结果进行了反驳,她的评查结果主要主要牵涉到我上述五个方面说明中的第二、第五个两个说明,现对第二个方面的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清晰:原双力欠代理商货款59万余元,代理商欠临邑东方货款21.8万元。原双力财务部门给代理商出具的收入凭单(收据,见证据6)、所有承兑汇票背面的的背书转让章(原双力要求所有承兑汇票必须加盖背书转让章)、2021年10月13日双力破产组出具的证明(证据1)均可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
2、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也没有申请代位追偿权(民法典536条)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代理商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就是临邑东方的债权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
3、同样,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没有申请代位赔偿权、财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59万余元财物就是临邑东方的财物也是完全错误的;
4、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支付货款,也没有给魏爱军发货、支付货款(纪俊智、魏爱军个人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不可能给他们个人发货),59万余元的财物都是发给代理商的,所有的收货、收款单据上均有代理商的公章、代理商的委托书(双力破产组对发货有严格的规定),足可以证明这些财物是发给代理商的。在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59万余元的财物中,只有一张11万余元货物收到条上有我的签字,该收到条上同样有代理商的公章,足以证明这批货物也是发给代理商的,不是发给我的。宋法官根据这张收到条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甚至把我在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货也认定是我提走的,还把我在一张确认书上签字就认为我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这都是完全违背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5、双力破产组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见证据1),临邑东方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是不可能给其付款发货的;另外,临邑东方既没有给原双力交款的收据,也没有双力破产组给其发货发货付款的证据,因此也不存在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其财物的事实,也不存在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临邑东方发货的事实;
6、退一步讲,如果临邑东方在双力有债权的话,为什么不自己到双力破产组提货,而要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多次提走(临邑东方经理王道龙多次到双力破产组,对自己的债权情况事知情的)?在公安、法院都介入(多次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取证后)后,双力破产组为什么还多次把临邑东方的货款发给他人?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在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为什么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我就构成刑事犯罪,临邑东方和法院为什么不到公安部门报案?庆云县公安局还会对我作无罪撤案?
7、连普通人都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法学硕士的宋珊珊法官能不懂吗!尤其是在双力破产组证明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的情况下,宋法官还强词夺理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难道这不是无中生有的强盗逻辑吗!让这样的法官来判案,德州市中院不知道要制造多少冤假错案,不知道要残害多少无辜的企业和家庭!
对于宋姗姗法官在评查案件中双方存在的争议,我申请公开听证;我申请德州市中院针对本案原审原告法人王道龙涉嫌的虚假诉讼犯罪,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我请求德州市中院对在案件审理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笔录材料)和个人隐私进行追责。错案不纠,维权不止!没有 纪俊智
2022年9月20日
附:
1、9月16日说明材料1份;
2、证据13份;
3、联名控告孔祥波材料1份。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2 18:13:08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英院长、黄勇院长:
根据德州市中院立案二庭的的安排 ,2022年9月16日上午我与德州市中院评查(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法官宋姗姗进行了第二次当面交流,在这次交流中我提供了13份证据,对五个方面的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五个方面包括:一、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简称临邑东方)是否交给纪俊智一张20万的承兑汇票,纪俊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二、纪俊智是否通过代理商从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三、庆云县公安局已撤销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是否有证据效力;四、纪俊智和临邑东方是否构成委托关系;五、纪俊智和代理商是否有合伙关系。对于此次交流,法院作了详细的笔录,也进行了录像。宋姗姗法官对第一次的评查结果也做了说明,我当场对他评查结果进行了反驳,她的评查结果主要主要牵涉到我上述五个方面说明中的第二、第五个两个说明,现对第二个方面的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清晰:原双力欠代理商货款59万余元,代理商欠临邑东方货款21.8万元。原双力财务部门给代理商出具的收入凭单(收据,见证据6)、所有承兑汇票背面的的背书转让章(原双力要求所有承兑汇票必须加盖背书转让章)、2021年10月13日双力破产组出具的证明(证据1)均可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
2、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也没有申请代位追偿权(民法典536条)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代理商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就是临邑东方的债权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
3、同样,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没有申请代位赔偿权、财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59万余元财物就是临邑东方的财物也是完全错误的;
4、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支付货款,也没有给魏爱军发货、支付货款(纪俊智、魏爱军个人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不可能给他们个人发货),59万余元的财物都是发给代理商的,所有的收货、收款单据上均有代理商的公章、代理商的委托书(双力破产组对发货有严格的规定),足可以证明这些财物是发给代理商的。在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59万余元的财物中,只有一张11万余元货物收到条上有我的签字,该收到条上同样有代理商的公章,足以证明这批货物也是发给代理商的。宋法官根据这张收到条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甚至把我在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货也认定是我提走的,还把我在一张确认书上签字就认为我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这都是完全违背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5、双力破产组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见证据1),临邑东方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是不可能给其付款发货的;另外,临邑东方既没有给原双力交款的收据,也没有双力破产组给其发货发货付款的证据,因此也不存在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其财物的事实,也不存在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临邑东方发货的事实;
6、退一步讲,如果临邑东方在双力有债权的话,为什么不自己到双力破产组提货,而要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多次提走(临邑东方经理王道龙多次到双力破产组,对自己的债权情况事知情的)?在公安、法院都介入(多次到双利破产组调查取证后)后,双力破产组为什么还多次把临邑东方的货款发给他人?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在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为什么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我就构成刑事犯罪,临邑东方和法院为什么不到公安部门报案?庆云县公安局还会对我作无罪撤案?
7、连普通人都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法学硕士的宋珊珊法官能不懂吗!尤其是在双力破产组证明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的情况下,宋法官还强词夺理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难道这不是无中生有的强盗逻辑吗!让这样的法官来判案,德州市中院不知道要制造多少冤假错案,不知道要残害多少无辜的企业和家庭!
对于宋姗姗法官在评查案件中双方存在的争议,我申请公开听证;我申请德州市中院针对本案原审原告法人王道龙涉嫌的虚假诉讼犯罪,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我请求德州市中院对在案件审理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笔录材料)和个人隐私进行追责。错案不纠,维权不止!没有 纪俊智
2022年9月20日
附:
1、9月16日说明材料1份;
2、证据13份;
3、联名控告孔祥波材料1份。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2 18:16:04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3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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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3 22:04:51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4 17:11:05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英院长、黄勇院长:
根据德州市中院立案二庭的的安排 ,2022年9月16日上午我与德州市中院评查(德州市中院(2014)德中商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法官宋姗姗进行了第二次当面交流,在这次交流中我提供了13份证据,对五个方面的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这五个方面包括:一、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简称临邑东方)是否交给纪俊智一张20万的承兑汇票,纪俊智是否要为此承担责任;二、纪俊智是否通过代理商从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简称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21.8万元的财物;三、庆云县公安局已撤销的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4份笔录材料是否有证据效力;四、纪俊智和临邑东方是否构成委托关系;五、纪俊智和代理商是否有合伙关系。对于此次交流,法院作了详细的笔录,也进行了录像。宋姗姗法官对第一次的评查结果也做了说明,我当场对他评查结果进行了反驳,她的评查结果主要主要牵涉到我上述五个方面说明中的第二、第五个两个说明,现对第二个方面的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很清晰:原双力欠代理商货款59万余元,代理商欠临邑东方货款21.8万元。原双力财务部门给代理商出具的收入凭单(收据,见证据6)、所有承兑汇票背面的的背书转让章(原双力要求所有承兑汇票必须加盖背书转让章)、2021年10月13日双力破产组出具的证明(证据1)均可证明上述债权债务关系;
2、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也没有申请代位追偿权(民法典536条)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代理商在双力破产组的债权就是临邑东方的债权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
3、同样,在没有经过债权转移、临邑东方没有申请代位赔偿权、财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宋法官认为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59万余元财物就是临邑东方的财物也是完全错误的;
4、双力破产组既没有给纪俊智发货、支付货款,也没有给魏爱军发货、支付货款(纪俊智、魏爱军个人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不可能给他们个人发货),59万余元的财物都是发给代理商的,所有的收货、收款单据上均有代理商的公章、代理商的委托书(双力破产组对发货有严格的规定),足可以证明这些财物是发给代理商的。在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59万余元的财物中,只有一张11万余元货物收到条上有我的签字,该收到条上同样有代理商的公章,足以证明这批货物也是发给代理商的。宋法官根据这张收到条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甚至把我在庆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期间双力破产组发给代理商的货也认定是我提走的,还把我在一张确认书上签字就认为我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这都是完全违背事实,是完全错误的;
5、双力破产组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见证据1),临邑东方在双力破产组没有债权,双力破产组是不可能给其付款发货的;另外,临邑东方既没有给原双力交款的收据,也没有双力破产组给其发货发货付款的证据,因此也不存在纪俊智从双力破产组提走其财物的事实,也不存在双力破产组按纪俊智的指定给临邑东方发货的事实;
6、退一步讲,如果临邑东方在双力有债权的话,为什么不自己到双力破产组提货,而要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多次提走(临邑东方经理王道龙多次到双力破产组,对自己的债权情况事知情的)?在公安、法院都介入(多次到双利破产组调查取证后)后,双力破产组为什么还多次把临邑东方的货款发给他人?自己的货款被别人在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为什么不追究双力破产组的责任?为什么拒绝追加双力破产组为诉讼参与人?如果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我就构成刑事犯罪,临邑东方和法院为什么不到公安部门报案?庆云县公安局还会对我作无罪撤案?
7、连普通人都懂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法学硕士的宋珊珊法官能不懂吗!尤其是在双力破产组证明没有给临邑东方付款发货的情况下,宋法官还强词夺理认定我从双力破产组提走临邑东方的财物,难道这不是无中生有的强盗逻辑吗!让这样的法官来判案,德州市中院不知道要制造多少冤假错案,不知道要残害多少无辜的企业和家庭!
对于宋姗姗法官在评查案件中双方存在的争议,我申请公开听证;我申请德州市中院针对本案原审原告法人王道龙涉嫌的虚假诉讼犯罪,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刑事立案;我请求德州市中院对在案件审理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临邑县法院法官王富元泄露国家秘密(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笔录材料)和个人隐私进行追责。错案不纠,维权不止!没有 纪俊智
2022年9月20日
附:
1、9月16日说明材料1份;
2、证据13份;
3、联名控告孔祥波材料1份。
楼主:呼吁司法公正2020  时间:2022-09-25 10:18:22
实名控告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许勍
尊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现实名控告山东省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许勍涉嫌包庇纵容德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曹风报、翟玉娟、张建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控告人:纪俊智,男,原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建设东路25号内,身份证号:371423196708255059,电话:18063521071、18963555265.
被控告人:许勍 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
控告事项:
1、德州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曹风报在2021年8月13日主持听证会的过程中,四次警告我禁止我发言,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虽然这次是不公开听证,但德州市检察院内部进行了听证录像,可以调取录像对我的控告进行查证);
2、 德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翟玉娟在调查核实该案的过程中涉嫌歪曲事实,看用职权:(1)翟玉娟在调查我控告法官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以4份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的笔录材料没有经过鉴定为由不予认可为国家秘密完全错误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7月20日在网上答复我“公安部门的刑事案件在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所形成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当事人和律师不可以复印”;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16日在网上答复我“国家秘密没有部门鉴定,是根据信息内容来判断”;公安部门的刑事案件在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所形成案卷资料属于国家秘密,这样的常识,翟玉娟作为检察官不会不知道吧!(2)翟玉娟在调查我控告德州中院法官孔祥波积压我的再审材料达一年之久,违反办案程序的过程中,公开包庇孔祥波,说孔祥波是在利用时间进行调解,可是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没有参加过任何调解,德州中院的卷宗中也没有任何调解记录。
3、乐陵市检察院检察官张建华在调查我举报法官的过程中,公然违背调查事实真相,得到与调查事实完全相反的结论:山东双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和原双力没有业务往来,双力破产组没有给临邑县东方农机商场付款(发货)”,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张建华到双力破产组调查后,公然把代理商的财产认定为临邑东方农机商场的财产,这不是在公开的掠夺私人财产吗!这样做和强盗何异!张建华在调查过程中不以调查事实为依据,而以没有单位公章、也没有具体经办人签字、已经撤销刑事案件中与事实相反的笔录材料的供述为依据,得出与事实相反的结论。另外,张建华在调查过程中认为法官王富元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确有不当之处,但又不作具体说明。以上事实说明张建华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涉嫌徇私枉法,滥用职权。
我多次向德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许勍反映上述问题,许勍都没有给予任何答复;许勍在多次线上、线下接访时,均拒绝安排对我的接访;且至今我都没有收到德州市检察院关于我控告法官的任何答复;9月5日我亲自到山东省察院反映该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山东省检察院的任何答复,我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有关部门对我的实名控告进行调查核实。
纪俊智
2022年9月25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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