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李秋伟案34年,12年后改判无罪,无罪10年后再判有罪

字数:3005访问原帖 评论数:0条评论 TXT下载

发表时间:2022-10-04 03:46:36 更新时间:2022-10-04 00:11:59

楼主:吉林省李秋伟2022  时间:2022-10-03 19:46:36
尊敬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贵利院长:

你好!

我叫李秋伟,男,66岁,电话号:18540153360。实名控告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申家超审判长,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郑伟审判长,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德友院长(已双规判刑),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一、1989年5月19日,李秋伟被怀疑杀人和盗窃榆树县医院B超案,长春市公安局6人和榆树县公安局5人组成11人专案组“刑讯逼供”3天3夜,不给吃、不给喝、超过40个小时不叫睡觉、用小白龙(4分白尼龙管)抽打,我生殖器被打肿,案子没有审下来,因身上有伤,不放人,送收容所,后去公安医院检查、治疗有记录。

二、1990年5月28日,榆树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榆树县人民法院刑事一审诉讼卷宗第21-48。法庭上孙晶波、田蜜、苏晓东举证、质证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合议庭认为无罪,县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政法委三长会,因1990年严打,6月份开公审大会,已经把李秋伟、孙晶波、田密、苏晓东作“严打”典型游街示众,长春中院赵院长说:“李秋伟要是冤,就等到监狱申诉再说”,所以被判刑6年。

三、李秋伟冤案34年前被刑讯逼供,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诉讼卷宗询问公安办案人沈继笔录:证明无罪讯讯笔录被销毁,42-44页。

1990年7月3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找榆树县公安沈继,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诉讼卷宗询问公安办案人沈继笔录42-44页:“我记忆中破获孙晶波盗窃案经过”中沈继说:“讯问了李秋伟开始李秋伟根本不承认有盗窃的问题,”“虽经我们工作对于四粮所、县医院B超机案没有进展也就是说没有审下来”“可以直言不为的讲,没有捅他们一手指头,我们深知,如果打了被告人,交代的事可能就不实。在办理孙晶波李秋伟的盗窃案中,凡是我记录均是原始记录,内容与询问情况基本是一致的”公安沈继的这三段话证明:李秋伟现在的第一审询问笔录不是第一审的询问笔录,在这之前应该有李秋伟不承认有盗窃问题的笔录;四粮所、县医院B超机没有审下来的笔录;这三个笔录哪里去了?所以,公安沈继的这个“我记忆中破获孙晶波盗窃案经过”的笔录证明榆树公安局预审卷宗的询问笔录,63-73页,显示时间突审14个小时,不是第一审询问笔录,这个笔录开始:“?你先谈吧”接着就写小说似的交代盗窃问题?笔录共计11页纸,字迹三种颜色的笔录,就能证明李秋伟被刑讯逼供过。

1994年7月5日出狱后向长春中院诉。1995年8月17日长春中院裁定重审。
1995年8月22日长春中院撤销有罪判决发回榆树法院重审(第一次发回重审)。

2001年5月9日,榆树市法院重审开庭孙晶波、田密、苏晓东到庭,庭审举证、质证李秋伟没有参与盗窃。和1990年的前两次开庭一样再次证明李秋伟无罪。2002年1月25日有罪12年后榆树市法院改判李秋伟无罪。

五、改判无罪后,因不要国家赔偿要求追责,无罪10年后再被判有罪。

2002年7月5日,榆树市检察院检察长齐状(原榆树县法院枉法裁判李秋伟有罪的院长)指使代理检察员赵铁骑联合公安局刑警队抓捕刑满释放的孙晶波、田密刑讯逼供制李秋伟1990年在看守所关押期间贿买同案,指使法庭翻供的造假抗诉交到长春市检察院。2年后,2004年5月17日长春市检察院(用榆树检察院造假的抗诉书)抗诉。

2004年6月23日长春中院发回重审(第二次发回重审)。

2011年8月12日榆树法院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不让李秋伟案的主要被告人证人孙晶波、田蜜参加法庭庭审理,严重违反2018年版的刑事诉讼法第238条(三)项之规定,“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而且不管什么原因主要当事人的被告人不让参加庭审,都是严重违法的。所作出的判决都是无效的,必须被撤销。孙晶波、田密不到庭,用停止李秋伟案审理时法官找公安机关没有包街民警签名,只有单位公章的造假证明,违法开庭。严重的违背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35条第三款之规定,没有侦查人员签名,并加单位印章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法庭上造假贿买抗诉书和所有的证人证言没有经过法庭上的质证,严重的违反了旧的和新的“刑事诉讼法”第59条,第61条之规定,证人证言没有经过庭审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

2011年10月12日榆树法院宣判撤销无罪判决,枉法裁判再判有罪。

2011年10月28日向长春中院上诉。

2011年12月20日长春中院再次发回重审(第三次发回重审)。

2012年2月27日榆树法院换了个审判长,再次违法开庭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造假贿买抗诉书和所有证人证言不进行庭审质证,和上次一样的违法开庭。

2012年3月5日榆树法院宣判撤销无罪判决再次枉法裁判有罪。

2012年3月8日向长春中院再上诉。

2012年5月8日,长春市中级法院,维持有罪判决。一样的两次开庭,都是给李秋伟一个人开庭,造假抗诉书和所有的证人证言证据都没有进行庭审举证、质证,长春市中级法院认为:一次违法(撤销),一次合法(维持)。

2012年6月18日向长春中院申诉。

2012年8月20日长春中院驳回申诉。

2013年3月4日向吉林省高院申诉。

2013年7月3日吉林省高院驳回申诉。

2013年7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接谈8次,至今没有任何消息。

六、长春中院申诉驳回通知书和吉林省高级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胡编乱造违法之处:

1、通过第1第2第3次法庭的庭审笔录,孙晶波、田蜜一再否定我李秋伟参与他们的盗窃行为,驳回申诉通知书当中认定为我李秋伟和孙晶波、田密盗窃的行为在哪?各被告人之间的供述及其证人证言之间在诸多细节上存在一致性和内在逻辑性又在哪?

2、1990年我和孙晶波、田蜜都在监狱中,案件还没有终结,正在审理中,怎么在监狱关押中同案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互相接触、互相串通、相互构成贿买吗?驳回申诉通知书中认为被告人孙晶波、田密的翻供是李秋伟1990年对孙晶波、田密二人进行贿买,指使二人在开庭审理中翻供,这种同案犯互相串供、接触、贿买可能性存在吗?

背着被害人拿他(她)的财物叫偷、叫盗,被害人不可能到现场看到盗窃的情况,当着被害人的面去拿他(她)的财物,那叫抢,给我定的罪名是盗窃罪,可能被害人在现场看到我李秋伟参与盗窃的行为吗?给我一个人开庭,怎么进行的庭审质证?

本案经法庭审理,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怎么事实还有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的吗?那就是说事实还有不清楚的、证据还有不充分的了。七、长春中院3次发回重新审理,一审法院一次改判无罪,2次撤销无罪判决,改判有罪,长春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郑伟裁定维持最后有罪判决,上诉中院,中院院长张德友(已被双开判刑)违背宪法第132条“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的规定,对违法开庭不监督,枉法裁判,驳回李秋伟申诉请求。上诉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常松,照抄中院驳回,继续驳回申诉,指使李秋伟冤案至今得不到纠正。

因为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国家的法律的公平公正,才一直坚持着!

如果我举报控告的不是事实,我愿服完全的法律责任,你们可以抓我,判我的刑。如果控告举报内容属实,恳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贵利院长为我主持公道,按照院长发现程序,启动再审,公平公正解决李秋伟的问题。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申控人:李秋伟2022年9月25日附:

1、(2012)长刑监字第24号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