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溪管道刑事调查,俄罗斯可能是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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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0-09 05:05:44 更新时间:2022-10-09 02:49:20

楼主:肖刚名垂千股  时间:2022-10-08 21:05:44
哪个国家都没说调查程序不公正,就俄罗斯认为不公正,而且还想单独调查。这分明是在提前做铺垫,就是一旦调查结果显示是俄罗斯,就以不公正为由对抗。
这就有必要把调查的国家里为什么没有俄罗斯说清楚。
1,调查的国家包括:瑞典、丹麦、德国,都为波罗的海沿岸国。三个国家组成联合刑事调查组,由欧盟法律授权。初步调查结果是人为破坏。如是这样的话,我觉得完全可以法律确认这次的破坏一定和俄乌冲突有关。
2,现场地点在丹麦海域的博恩霍尔姆岛,水深70m左右。个人看法是,破坏地点选在岛屿附近是否有便于今后维修的考虑?我想到了,欧盟更能想到,现在就假定欧盟也想到了。
3,根据专家的介绍,破坏的难度较大。
(1)具备破坏能力的因素包括:首先是潜艇,其次是水下潜航设备,再次是蛙人。
第一,70m是蛙人的极限,但重装蛙人勉强可以办到。
第二,水下潜航设备包括:
A,预置程序的,是自行寻找目标,因此较难控制。
B,缆控水下机器人,就是人为有线制导的,因此操控方便。
第三,潜艇,最容易办,但目标太大。
(2)管道为厚重金属,外包钢筋水泥,爆炸物必须当量较大。一般的组织和个人很难办到这件事,只有国家具备这个实力,而且未必是所有国家都具备这个实力。
(3)波罗的海监控较为严密,包括:卫星、海警巡控、岸上设备、无人机等等。在这种前提下,我认为:
第一,必须是很了解波罗的海状况、管道构造、管道走向的国家。尤其是管道构造和走向,必须是参与建设的国家才有详细资料。因此,沿岸国的可能性较大,且参与建设的国家可能性更大。
第二,在波罗的海内,舰船、潜艇等军事设备游弋是否有通报相关组织的规定我不太清楚,但我觉得潜艇办这个事风险太大。为什么?一个主权国家,将来还得在国际上行走,除了军事袭击有必要冒这个风险外,因为形势给逼到那了,要是冒司法风险就太不值了。
因此,最大可能性是建设国的潜航设备或蛙人。
4,关于调查国家的资格。
(1)参与调查的国家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第一,必须有联合国注册的国际组织的法律授权,上述三国都符合。三个国家,这就有一个相互牵制的问题,假如其中有一个国家是凶手国,另两个国家也会及时发现,且不可能是两个国家都是凶手国。
第二,必须具备调查能力,能力包括:控制现场能力、深度取证能力。尤其是深度取证,还是具备相当难度的。但上述三国都具备,且最方便执行,俄罗斯也具备。
第三,必须为非利害关系方,这是最关键的资格。这一条,上述三国和俄罗斯都不符合。
抛开法律授权不说,俄罗斯与上述三国资格相同,应该被纳入调查组中。
(2)详述厉害关系。
首先,抛开法律授权不说,为什么?欧盟属于西方阵营。这样对俄罗斯是公平的。
其次,我认为具备完美调查资格的,且尤其是在利害关系上能站得住脚的是外星人,他们和我们地球上的人谁都不认识。但外星人正在来的路上,已经获悉了这件事,正在加速行驶,但现在无能为力。那就退而求其次。
第一,美国、英国、俄罗斯都是被政治家怀疑的对象,因此都没资格参与调查。单从这一条来说俄就已经丧失了资格,但这还不能彻底说明问题。
第二,控制现场和深度取证哪个更重要?一定是控制现场。我相信,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南非等国,他们与管道的利害性甚小,且都具备深度调查能力,但他们在控制现场上却能力很小,因为太远了。
第三,美俄英都是嫌疑国,但深度嫌疑对象只有俄罗斯,为什么?
A,管道出现的大毛病大多集中在俄乌开战以后。
B,俄是管道建设国,对管道最了解。
C,上述列举的破坏均是外部爆破方式,美英俄都具备。但俄还具备内部爆破能力,是其他国家不具备的,为什么?用气国只有两个行为:用气和给钱。俄却有四个行为:收钱、供气、维修、探查。维修和探查由管内机器人来完成,那么机器人爆破还是具备一定可能的,且相当方便。
因此,抛开法律授权不说,单从疑点的严重性上说,俄罗斯显然丧失了调查资格。
5,受害者调查制度最靠谱。为什么?
综合全球的无利害国家,要么深度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没有,要么只具备控制能力要么只具备深度能力,找不出合适的。那就只能由具备利害关系的国家来担当,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必须是受害国、必须无嫌疑。挑来挑去,只有瑞典、丹麦、德国符合两个条件。尤其是丹麦,对他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这里的关键是受害者主观上往往具备两个特点,这两个特点直接决定了这种调查具备最大公正性:
(1)具备最高的调查积极性。出于对凶手的憎恨,在没有专门机构查的情况下他有强烈的自我调查愿望。非受害国就差很多。
(2)具备唯一的目标追求性,公正性就由此体现。你别管怎么查谁来查,把凶手找出来是王道,他没有专门机构查也只能这样。比如,甲乙丙都和丁有仇,丁突然被害了,那么死者家属最想知道的是谁害了丁,而不是将甲乙丙都设定为凶手。刘华强是因为他没条件查,所以才有将所有怀疑对象一网打尽的动机。就是说,只要有条件,受害者是不会乱扑乱咬的。
到此,具备调查资格的国家就应调整为:具备法律授权、具备调查能力、具备受害者资格。俄罗斯哪样也不符合。
(上述仅为个人观点,且为非专业人员,很可能是错的,氢谨慎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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