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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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03 19:18:43 更新时间:2022-11-04 03:15:45

楼主:Lizhiming19  时间:2022-11-03 11:18:43
行政诉讼案件(2020)内0826行初2号。一审输、二审胜,再审法院以被告3次审理中不提供的证据却逾期再审时提供伪造的证据符合再审条件指令市中院再审,判决一审法院重审,不是生效判决。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9条按上诉案件审理。己上诉过是二审终审案件,不是上诉案件,是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不能按上诉案件审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又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19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生效判决是二审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却判决一审重审,不是生效判决。重审又以伪造的告知笔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证据重新质证,并全部釆信判决合法。又上诉中。《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61条规定:"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合法的依据″。本案复议程序、一审、二审、内蒙再审、巴市中院指令再审质证、判决、卷宗里都没有告知笔录、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所以重审判决不能作为认定合法的依据。本案审理中对伪造的询问笔录、延期复议通知书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性,直接采信。传唤、拘留未通知家属、未提供通知过的证据、未质证,延期复议、恢复复议未通知过、未提供通知过的证据、未质证,超期作出复议决定书、未质证,都全部直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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