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F院判决不存在的担保人胜诉​——离奇案件究竟是谁在背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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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04 17:42:55 更新时间:2022-11-05 17:01:32

楼主:ty_144186283  时间:2022-11-04 09:42:55
一个根本不认识的人,竟莫名其妙变成了债主,成了债权担保人,民间借贷事件离奇穿越时空,跳转第三人。
F院竟连债权人是谁都没有搞清楚---草率判定借款借据根本无关的第三人胜诉!




十年期间,同级检C院两次建议F院纠正错误都不予采纳。是宿豫F院就没错还是检C院错了?
一宗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刘某向王某借10万,实际借人是王某儿媳张玉平,可最终却跳出一个张格平,莫名成了债权人。在2017年时刘某欠借款5.2万,利息5.8万,共11万,F院竟多执行了7万(加上刘某不认可的张格平不合规白条入账拨付近9万)。
最重要的是,张格平和债务人刘某之间没有签任何合同契约,无法定法律关系,甚至当事人刘某苏某在2017年之前,根本就不认识张格平这个人。



F院判决,刘某欠款已经由张格平作为担保人代偿,所以现在债务关系已经由原来的刘某欠王某钱,现在变成刘某欠张格平的钱。
但是,据刘某称,担保书内容约定是“土财主信息行”和吴勇、王宁、田飞之间的合同约定。只有吴勇、王宁、田飞签字,无张格平土财主签章,担保书非当面签订,张格平本人不在场,不是双方约定,属无效合同。即便该合同有效也只对吴勇、王宁、田飞。不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合同外第三人设定义务。这种情况民间追偿都会被打脸别说诉诸F院了。同一情况,和张玉平与土财主协议即便不是伪造,F院据此判决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



从单纯的借贷关系和偿还流程来说,事实代偿人其实是王某,这一点,有银行打款凭证及王万柱诉状作为庭审证明。
而王万柱本人,其实是借款平台“土财主信息行”的会计,事实上,因为刘某欠款实际出资人是王万柱的儿媳张玉平,张玉平找王万柱要钱,而王万柱自己无奈自己把钱还给张玉平也属合理。
其本人更是否认了还款是因为职务和身份原因。
但是F院的认定显然是歪曲且非法的,张格平没有实际代偿,张格平及土财主从没付给王万柱这笔款项。也没吩咐过王万柱偿还该款项,F院用“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所以刘某认为F院存在曲解。




民间借贷争议时有发生,而基本的原则其实自古以来就是一致的,那就是冤有头债有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应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前提是厘清借贷关系——债权债务关系。
一般的案子,债主清晰,债权人常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F院应依法判决和追偿,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敦促欠款人还清欠款,保证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不被破坏。
可是本案的特殊性,打破了人们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固有印象,竟是欠款人明确,且账目清晰,可是F院竟在这种状态下,搞错债权人,导致争议产生;凭空出现了一个债权人、担保人,让当事人哭笑不得。




作为司F机关,查明事实真相,是司F天职;依法查清债权债务关系,并依据事实作出判决,满足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才是正道。本案F院在定案关键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的情况下,主观判决刘某欠张格平债务关系;非理性判决,同时也有失法律公允。
同级检C院多次提醒F院纠正,可是F院完全无视检C院的提醒,仍然坚持原来判决。
经当事人爆料称:张格平系法律从业人员,经常利用法律漏洞,利用司F关系,非法牟利。唆使别人打官司,堪称当今讼棍,是法律界藏污纳垢典型。
加之与当地黑恶势力勾J,经常以放贷,经济纠纷等事件为由,从事非法经营,从中牟利。
本事件不仅通过其本人手段运作,将原本刘某与王某的债务关系,转到自己名下,更是多次虚假陈述,欺骗F院,甚至强制执行了刘某苏某一处价值百万的房产。




案件当事人刘某,对张格平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本事,十分憎恶,对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从中非法牟利的行径,深表谴责。
而F院将与债权人毫无关系的张格平拉扯进来,在刘某看来,这是幽灵债主,影子原告,逻辑牵强,更是荒谬。
所以,刘某自述多年以来,数次向有关部门实名反映,整理了包括自诉状,举报信,申诉状在内的一共长达59页的材料说明,并愿意将整个事件公之于众,希望得到公众的公正评判,希望能够引发更多正义人士的支持。
刘某苏某目前已经在张格平的操作下,被F院强制执行,名下房产被拍卖,但是刘某苏某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希望F院能够认清事实,依法判决,重新审理,作出公正评价。
媒体已经关注此事,并将密切关注事件的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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