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威海市检察院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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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11-05 22:54:12 更新时间:2022-11-06 21:14:54

楼主:ty_嗯哼650  时间:2022-11-05 14:54:12
举报信
举报山东省威海市检察院王琳(在荣成市检察院工作期间)徇私舞弊、多次弄虚作假、欺骗、对抗多个上级组织部门的调查,包庇保护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致人轻伤二级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行政处罚,甚至连一天的治安拘留也没有。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是对方主动挑衅并打伤我家人,如果我方是过错方,本人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以下所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如果有不实之处甘愿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起经山东省荣成市刑警大队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的刑事案件,2018年1月26日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4月10日荣成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
既然犯罪事实和后果都客观存在,且我方不同意和解,坚决要求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对方连医药费都没有赔偿。因此本案情形完全不符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的可以撤销案件的情况。
我对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不服,犯罪嫌疑人打伤我家人是不是事实?轻伤二级的法医鉴定是不是事实?荣成市公安局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移送至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对致人轻伤二级的犯罪嫌疑人做出无罪认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在长达4年之久的艰难曲折的申诉中,慢慢得揭开了山东省荣成市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利用国家赋予的执法权,包庇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真相和事实。
王琳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轻伤二级公诉刑事案件违规退回公安机关却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包括退案决定书)。为了掩人耳目,王琳伪造虚假的移送审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却没有补充侦查提纲),在没有补充侦查提纲一事败漏后,王琳又给检察院纪检科写保证书:因为公安机关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补侦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而事实证明所谓的提前介入是王琳再一次地弄虚作假。
过程:2018年4月10日派出所通知我去拿退案通知书,我就问案件经办人为什么撤案,经办人说他只知道案卷被退回来了,具体情况不清楚,让我问检察院。我问检察院案件经办人王琳案子为什么撤了,王琳说我们有我们的办案程序,具体情况你问公安局。双方互相推诿,没有人告诉我撤案的真实原因。2019年王琳调往威海市检察院工作后,我无法和王琳取得联系。
不得已我给荣成市政法委写信反映情况,荣成市政法委要求王琳作出书面汇报,王琳在明知没有补充侦查提纲的情况下,弄虚作假欺骗荣成市政法委,做出的书面汇报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随后于2020年10月16日我收到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内容是:经审查,根据在案证据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达不到起诉标准,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荣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荣成市公安局于2018年4月10日撤销案件;当晚8点50分又利用公信力极强的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给我发来和群众来信回复函同一内容的短信。
我问派出所案件经办人事实哪里不清,证据哪里不足,有没有进行过补充侦查?得到的答复是:移送是有标准的,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们不会移送审查起诉的,我们该取的证也取了,侦查终结,达到移送标准才移送的,退回应该有退案决定书或者补侦提纲,但真的没有。
我打电话问检察院的同志,派出所案件经办人没有收到补侦提纲。该同志说检察院电脑程序显示这个案子停滞在补充侦查阶段,是公安机关把这个案子撤了,具体原因问他们。我问:找公安局哪个部门,该同志说是公安局法制科移送的。我就打电话问法制科的同志:检察院的同志说王琳是退回补充侦查,是你们把案子撤了。该同志的答复是:不管检察院承不承认都是她们退回来的,她们退回的案卷多了。我彻底蒙了!两个执法部门对同一起案件的办案程序给出了两种不同的说法。我就把两种说法和派出所案件经办人说了,经办人的答复是:我们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不起诉,案子不能悬着我们只能撤案。
我写信给山东省政法委反映情况。2021年7月26日检察院纪检科张科长给我打来电话说:院里认真查阅案卷确实没有找到补充侦查提纲和退案决定书,王琳给检察院纪检部门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自己没有违规插手干预办案、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如果存在承担将来任何组织的处理。王琳说是因为公安机关要求检察院提前介入,这个案子在公安机关调查阶段就退诉了,所以不需要补充侦查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包括给省政法委汇报的也是在侦查阶段就退诉了。我问纪检科张科长:王琳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那为什么公安机关还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手里也有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张科长的答复是:公安机关只是把案卷送过来看看而已,不是正式移送。你手里的移送告知书盖的是公安局的公章,是他们的章你去问他们。
在2022年9月22日荣成市检察院接访面谈时,我问检察院的同志:王琳说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补侦提纲,不需要任何文书,按照程序规定是否需要文书,该同志的答复是:需要。我问:是不是案卷里应该有提前介入的详细记录,比如退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同志的答复:是,但王琳经手的案卷里只有移送审查报告,没有有关提前介入的任何文字记录。
王琳已经违反办案程序,伪造虚假的审查报告,欺骗、对抗荣成市政法委、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第六巡视组等多个上级组织部门的调查。而在2021年7月26日王琳一边给检察院纪检科写承诺书,保证自己没有违反工作纪律,一边继续弄虚作假说是因为提前介入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退诉了,不需要补侦提纲和任何文书。王琳要么是心理素质极其强大,要么是有着极其丰富的弄虚作假的经验。检察院纪检科对王琳自相矛盾的说法不做调查吗?法比天大,王琳比法还大!王琳办案不需要法定程序,想怎么办就怎么办?
如果王林提前介入是真实的,那么:
一:王琳伪造虚假的审查报告
二:推翻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司法公文
三:推翻了12309全国检察热线和检察院群众来信回复函等公信力极强的司法公文
四:直接证明了自己之前的书面汇报就是在弄虚作假,欺骗、对抗多个上级组织部门的调查。
如果王琳提前介入的说法是假的,以案卷里的审查报告为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什么却没有补侦提纲?那么案卷就是王琳违规退回的。
王琳给检察院纪检科写的承诺书,保证没有插手干预办案、违反工作纪律正是王琳已经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事实,一起达到起诉标准的刑事公诉案件,在王琳插手干预下的最终荣成市公安局以‘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撤销案件,导致诉讼终止无法进行。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伪造证据罪: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伪造证据的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情的真相已经如此清晰,但我的诉求却一直得不到解决,王琳能力所及之处,到处充斥着案件本身‘存在’主观故意不足的口头说法,王琳经办的案卷里没有对‘存在’主观故意不足的定论、推断和看法。‘存在’主观故意不足成为了王琳的挡箭牌。
如今正是国家对公、检、法整顿期间,还有王琳这种徇私枉法的行为发生,实在是让人匪夷所思。希望上级部门能为我们老百姓主持公道,否则天理难容,民愤难平!

本人手机号:15562132269


2022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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